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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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辽工商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4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一号工程”总体方案的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省局加强指导。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全省工商机关事权调整试行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职责不清及职能交叉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整合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功能。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健全、科学、高效、依法行政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打下基础。

省局事权调整的原则:一方面保持与国家总局工作的顺畅衔接;一方面按照调整后的事权,确定对下指导的职责分工。

市局事权调整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科学合理划分职责。

保持机构级格、领导职数不变。

县(分)局事权调整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整合机构,保持领导职数不变。

工商所事权调整的原则:适当撤并,进一步明确工商所的职能和监管权限。

二、具体调整方案(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体制。

1.工作目标。

(1)统一登记。

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登记标准、登记流程和软件平台。

其他专业分局不再行使企业登记注册职能。

(2)登管分离。

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职能分开、机构分设。

县(市)局、驻区分局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可由一个机构负责。

(3)归口指导。

对登记注册的指导,统一由登记指导机构负责;对监督管理的指导,统一由管理指导机构负责。

关于开展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开展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开展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一、改革背景二、改革目标1.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实现企业证照注销业务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3.提升企业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方案1.成立工作专班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成立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工作专班,由政府部门、企业代表、第三方机构等组成。

工作专班负责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实施和监督。

2.优化业务流程(1)梳理涉及企业证照注销的各个部门业务流程,找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整合。

(2)制定统一的企业证照注销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业务办理的高效顺畅。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1)搭建企业证照注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提交材料。

(2)通过平台,实时监控企业证照注销进度,为企业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4.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1)设立企业证照注销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功能。

(2)整合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一网通办”。

5.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1)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企业证照同销一件事改革政策,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认知度。

(2)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业务办理的熟练度和准确性。

6.建立监督考核机制(1)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2)定期对改革成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预期效果1.提高企业证照注销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3.提升企业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

4.推动政务服务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1.注意事项:信息共享平台的稳定性解决办法:确保信息共享平台具备强大的技术支撑,定期进行维护升级,防止系统故障或数据泄露。

一旦发现问题,要迅速响应,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注意事项:跨部门协同的沟通效率解决办法:建立一套高效的内部沟通机制,通过定期会议、在线协作工具等方式,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

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程序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7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1月1日辽工商发〔2016〕7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

2013年12月2日省长办公会议议定,由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

2016年9月29日省长办公会议议定,由省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强化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企职能。

2016年10月21日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全省“个转企”三年工作目标。

2014年5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明确“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辽工商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17〕44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结合辽宁实际,现就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称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工商总局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省政府加强工商部门大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工商部门与小微企业联系紧密的职能优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突出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主要环节、关键群体、难点问题,丰富完善促进培育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体制机制,提升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效能,助力优化小微企业发展营商环境,为小微企业快速增长营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为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有力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拓展就业空间、培育新动能、壮大新经济提供重要支撑,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简政放权,营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增长(一)实施“多证合一”改革。

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持减掉的原则,将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从“企业跑腿”到“信息跑路”,大幅度缩短小微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切实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3]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2.23【实施日期】201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8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思想认识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重要契机和条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全面落实《若干意见》改革要求,积极稳妥、高效务实地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真正让这项改革举措在辽宁“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二、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一)关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问题。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青市监企〔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QHFS24-2019-0003青市监企〔2019〕116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公安局、税务局,西宁海关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序疏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精简文书材料,搭建网上专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信息公示,实施同步指引,严格失信惩戒,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允许符合圈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允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对尚未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仍按现行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2021年)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2021年)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2014年6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记:(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三)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明材料。

第四条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五条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其住所地县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辽工商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18〕2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战略,省局在去年印发了《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11号),在大连市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省局总结了大连试点经验,制定了《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8日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有效落实《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自愿、便捷高效、科学规范、依法有序的原则,采取主动深入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把握问题导向、实行个别指导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市场竞争权益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我省企业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一)结合实际、精准强企。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主体经过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和市场商誉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信息。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18〕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18〕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18〕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化涉企证照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一)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

与各部门逐项对表,从审批部门、规范用语、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形成《“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并根据“证照分离”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内容。

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目录的更新和发布工作。

(二)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

“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审批、主管部门(有接口)或省级共享平台(无接口)。

企业注销提升行动方案(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注销提升行动方案(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注销提升行动方案(县市场监管局)一、问题分析1.注销程序繁琐。

企业在申请注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多,流程复杂,导致注销周期较长。

2.注销成本高。

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清算费用、税务注销费用等,增加了企业退出市场的负担。

3.注销信息不对称。

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注销进度缓慢。

4.注销政策不完善。

当前注销政策在部分领域还存在盲区,如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等。

二、目标设定1.简化注销程序,缩短注销周期。

2.降低注销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3.优化注销信息沟通,提高注销效率。

4.完善注销政策,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1.优化注销流程(1)简化注销申请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2)推行电子化注销,实现线上线下并行办理。

(3)建立注销预审制度,提前审查企业注销条件。

2.降低注销成本(1)取消部分注销费用,如清算费用、税务注销费用等。

(2)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注销服务。

(3)设立注销补贴,减轻企业负担。

3.提高注销效率(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注销信息实时推送。

(2)建立注销进度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实时了解注销进度。

(3)设立注销咨询窗口,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4.完善注销政策(1)明确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2)加强对注销企业的监管,防止注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建立注销企业数据库,定期分析注销原因,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四、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注销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注销政策的了解。

3.推进电子化注销。

加快电子化注销系统的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并行办理。

4.建立注销进度查询系统。

开发注销进度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实时了解注销进度。

5.加强部门间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实现注销信息实时推送。

五、预期效果1.注销周期缩短。

通过优化注销流程,降低注销周期,提高企业退出市场的效率。

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

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

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的行动方案可以进行如下的简化和优化。

1.开办程序简化(2)在线申请办理:建立在线平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开办申请,提供必要材料和信息。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给予通过或者反馈错误信息,并要求补充材料。

2.开办程序优化(1)优化流程:各项审核和审批程序进行整合,减少重复的环节,避免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可以通过设置自动化审批系统,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人工审核环节。

(2)优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减少信息传递和沟通的复杂性。

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窗口或平台,让企业可以一站式办理开办手续。

3.注销程序简化(1)在线申请注销:建立在线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注销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给予通过或者反馈错误信息,并要求补充材料。

(2)减少注销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和手续,简化注销程序。

例如,可以取消材料提交环节,直接由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4.注销程序优化(1)优化流程:各个环节的审核和审批程序进行整合,减少重复的环节,避免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可以通过设置自动化审批系统,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人工审核环节。

(2)优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减少信息传递和沟通的复杂性,确保注销程序的顺利进行。

5.信息共享和电子化(1)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各个相关部门可以共享企业的相关信息,避免企业在开办和注销时需重复提交相同的信息。

(2)电子化材料和文件:推进电子文件和电子证照的使用,减少纸质材料和文件的传递和处理,提高办理效率和便捷性。

通过上述的简化和优化,可以让企业开办和注销的程序更加简单、快速和高效。

这将降低企业的创业和退出门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提升经济的活力。

此外,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工商简易注销的操作步骤流程

工商简易注销的操作步骤流程

工商简易注销的操作步骤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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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辽工商发[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8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思想认识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重要契机和条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全面落实《若干意见》改革要求,积极稳妥、高效务实地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真正让这项改革举措在辽宁“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二、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一)关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问题。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沈阳企业简易注销流程步骤

沈阳企业简易注销流程步骤

沈阳企业简易注销流程步骤Shenyang is one of the major cities in China and home to many businesses. However, businesses sometimes need to close down due to various reasons. In such cases, a simple deregistration process known as "注销" is available for companies to officially close their operations. This proces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that must be followed for a smooth exit.在中国各大城市之一的沈阳,有许多企业在这里开展业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有时需要关闭。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称为“注销”的简易销户流程可供企业正式结束业务。

这个过程中涉及几个必须遵循的步骤,以确保顺利退出。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deregistration is to hold a board meeting and pass a resolution to dissolve the company. This resolution should be agreed upon by all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It is important to document this resolution properly as it serves 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subsequent steps in the deregistration process.注销的第一步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读《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读《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读《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读《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2014年6月20日,李希代省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答:《规定》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要求简化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依法保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政府规章。

问: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等相关规定。

问:《规定》在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为了简化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时,提交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二是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三是市场主体在其住所地县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四是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7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
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7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有关部署,结合辽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2015年9月30日前存量企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的紧
迫感
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加快推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以来,国务院陆续下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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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方便企业快速简捷地退出市场,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实际,就辽宁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和增强企业活跃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

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
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

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简易注销企业范围。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

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普通注销程序,不搞强制,不设指标。

(二)简化企业注销材料和程序。

一是简化程序。

不再要求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向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

二是简化申请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登报公告。

三是改革公告方式。

由原先的登记公告天改为登记机关统一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天。

(三)加强简易注销社会监督。

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

登记机关收到异议的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

一是利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程序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是明确由申请人对提交材料承担真实、合法、有效的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是对企
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登记注册、企业监管、法制、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企业注册负责简易注销登记和登记公示;企业监管负责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撤销登记,以及撤销登记的公示;信息中心负责登记、撤销登记、公示等新增模块的上线和技术保障。

(二)强化实施保障。

认真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等相关规定。

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文书模版等材料,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改造升级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业务信息系统,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开展业务培训。

加强对登记窗口业务人员的针对性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四)注重宣传引导。

做好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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