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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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龚鹏霁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为人们拓展了生活空间,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平台上发表自由言论,进行自由交往甚至是自由交易,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全新的改变,但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遭受着严重威胁。对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网络时代背景与网络隐私权界定,对网络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最后有针对性提出了加强网络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引起人们对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促进立法建设以实现可靠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隐私;困难;保护对策

一、网络时代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时代背景

网络技术发展不但给人们之间沟通带来了包括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软件等方式手段,也创造了网络空间,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内心感受,也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娱乐游戏,还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经济活动,例如购买商品、投资理财等等。网络空间虚拟性人们看似能够以各种虚构身份开展活动,但越来越多活动开始要求人们实名制或者在后台进行大数据记录分析,这些都使得公民隐私权受到了威胁。

(二)网络隐私权界定

公民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界定影响法律保护的对象和范畴,首先需要肯定一点即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的延伸,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当前并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界定依据,理论上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虽然有探讨,但尚没有形成统一观点,笔者认为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应当把握三个基本要点:一是主要内容围绕人们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二是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具有财产性价值;三是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从不被侵犯转变为如何合法利用的保护需求。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立法缺乏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立法上看,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主要分布与各个部门法中,而且都相对较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化和制度化,对网络时代具有新形式的隐私权更是缺乏直接的立法规范,只

能参照传统隐私权保护立法进行保护,但是传统隐私权立法本身就存在效力不足,间接援引到网络隐私权保护更是大大减损了其保护效力。

(二)司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力

实践中人们无论是对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还是网络空间隐私权都在思想上提升了法律保护意识,但是由于立法对隐私权缺乏专门条款,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问题只能依据司法解释,或者用有关名誉权保护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容易对相同或相似案件产生不同裁判结果。同时司法解释中关于隐私权保护规定也存在模糊,例如在侵害隐私权界定上需要造成一定影响为条件,如何界定“一定影响”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也导致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难以把握。

(三)网络运行中缺乏专业监管

网络作为一个全新空間,法律对其规范本就存在诸多不足,目前对网络运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但其监管主要针对网络安全,而且其监管效果在实践中并不乐观,在对网络空间里公民隐私权监管上不但精力不足,而且还缺乏专业性,对于公民投诉的侵犯隐私权问题,如何及时有效的进行网络技术处理和给出专业法律咨询都存在着专业能力欠缺。

(四)互联网行业缺乏行业纪律规范引导

在社会规范中行业自律起到着重要规范指引和监督作用,我国大多行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纪律规范,但是互联网行业发展至今都缺乏健全的行业纪律规范,这与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发展势头最猛的新兴行业已经不相符了。完全依靠政府、依靠法律进行规范,不但加重了政府和法律的重担,也无法从专业性上提供非常有效的保护。行业纪律规范能够从专业性和利用技术性进行全面周到的保护,尤其是当前网络中有些网站设置了隐私保护声明,但标准不一,也给用户带来许多困扰,对此笔者认为亟需建立行业规范在隐私保护方面进行统一标准规范。

三、加强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范

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应当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当然要延伸到网络空间,首先笔者认为应当提高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等级,从宪法上对隐私权保护予以确认,在重要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人格权中增加隐私权保护,同时在部门法中进行隐私权保护的辅助规范,对当前司法解释进行梳理,以宪法和民法为基础确保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致性。只有对网络隐私权以立法进行直接保护才能真正起到有效保护作用。

(二)完善司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

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人们在确定法律依据指引下求助于司法解决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司法作为救济渠道,要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要对公民提出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诉求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要从司法判例中选取典型作为判例指导,为司法机关审判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要注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和裁判承担责任方式上都要注意保护隐私权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案外人隐私的也要同样予以保护。

(三)建立专业网络监管机构

鉴于公安机关职责以及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缺乏专业性的考量,笔者认为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网络隐私权予以监管,组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网络知识的专业人员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专业队伍,及时受理有关网络上隐私权侵权举报,并以专业技术保存证据,为公民在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及时、切实、有效的保护。

(四)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

互联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要加强自身行业规范建设,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要形成统一标准的指导意见,并严格要求网络平台遵守有关隐私保护的条款,只有网络主体在隐私权保护上承担职责才能更好的对公民网络隐私权实现更好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网络时代到来人们开始乐于在网络空间进行各种活动,同时人们在网络空间面临着隐私权被侵害的威胁,作为国家应当与时俱进为人们提供立法保护,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延伸拓展到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吴爱林.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分析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05):115-116.

[2]孙琪.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7(10):171-172.

(作者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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