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
唐朝的财政与税收制度
唐朝的财政与税收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灿烂的一个时代,其财政与税收制度对于唐朝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唐朝的财政收入、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方面进行介绍和论述。
一、财政收入唐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农业税、商业税和国家经营的一些产业。
其中,农业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唐朝实行的是田赋制度,按照土地种类和地区的不同,对农田进行分类征收赋税。
农业税用于资助朝廷开支,养活军队,修建水利和官方道路等。
此外,唐朝还对商业活动征收关税和商业税,进一步丰富了财政收入。
同时,朝廷还国家经营了一些产业,如盐铁专营和酒坊等,通过垄断经营实现利润,为财政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税收制度唐朝的税收制度相对比较完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根据记载,唐朝实行的税收包括:田赋、粮租、兵役、货币和商业税等。
其中,田赋是最重要的一种税收,按照土地面积和产量进行征收。
粮租是指农民将部分农产品上交给朝廷,用于解决朝廷和军队的粮食需求。
兵役则是军人和士兵为朝廷服役时向朝廷缴纳的税收。
货币税是指商业活动中的货币流通所产生的税收,主要涵盖了关税和商业税。
唐朝的税收制度还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当地税收官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特点,可以适当调整税收额度和税收政策,以确保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过度负担。
这种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效率,同时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三、财政管理唐朝的财政管理机构相对完备。
最高的财政管理机构是户部,直接负责征收和管理财政收入。
同时,唐朝还设立了度支、库部等财务机构来管理国家的开支和储备。
在财政收入的使用方面,唐朝注重合理分配。
根据实际需求,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军事经费、修建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文化事业和宫廷开支等方面。
此外,唐朝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财政管理的监督和防止腐败。
例如,设立了吏部、监察院等机构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责任。
此外,唐朝还注重财政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通过建立各种法律和法规来规范财政活动,确保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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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民踊跃交公粮。
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农业税条例》,在我国实行了近半个世纪。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2005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的这个决定,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从而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
农业税被全部取消,9亿中国农民将因此受益。
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税从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无疑是个了不起的“惊人之举”。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靠着农民的税赋维持运转,农业税也成为农民负担中最大的一块。
农民用辛勤的劳动支撑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这是中国农民的伟大贡献。
新中国农业税存废记
2019.12上种地缴租、缴纳税收,自古以来被中国农民视为天经地义的事。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农业税在很长一段时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农业税逐步被减免直至取消。
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在新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农业税是如何设立起来的,又是如何被取消的呢?开征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它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自此之后,农业税在中国一直延续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我国基本上延续了历史上实行的农业税政策。
1956年起,我国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央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颁布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税法。
取消前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毫无疑问,农业税作为国家的重要税种,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国家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以及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农民作为纳税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当然,为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农业税的制定和负担政策进行过调整和完善,总体原则是稳定税收负担、增产不增税。
随着工业经济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
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
到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
至2004年,我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下降至1%。
这一变化充分说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化、现代化,这为后来减免农业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高二历史(选择性必修一)
税项分明
分户税和地税,手象
有主户、客户之分,迁 徙后仍须向原籍缴税
无分主户、客户,一律在定 居地登记,按贫富财产多少
缴税
由丁、田分担
征税 次数
每年征收一次
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赋役合并,减少了征 税次数
课税 形式
以实物缴纳
以钱计算税值,再折交实物 由实物改为征银
1980
正式确立
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新中国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成立后
没有征收
第二次全国税务会议时,决定对薪给报
酬所得税停止开征。(计划经济体制)
1936
开始征收
1936年相继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
1914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土地兼并的日益 严重,地银和丁银分 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 出。由于人口增长快 于土地面积的增加, 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 地主手里,农民不断 丧失土地,又要承担 沉重的丁赋,所以无 地农民被迫逃隐,既 影响了国家税收,又 造成社会不稳。
——张守军《中 国古代赋税与劳役》
清朝的摊丁入亩
哪些特点?
人头税彻 底废除
的实 物或 货币
持殳( shū)击人。 引申为承担的各种 无偿劳动。
哪些负担?
农业税 (田租)
丁税、地税、户税; 兵役、力役、杂役。
商业税 (市税、关税)
人口税 (户调、丁税)
财产税 (算缗、算车船)
徭役 (军役、力役、
杂役)
什么制度?
◆征税 标准:
◆缴纳 品种:
◆征税 时间:
◆服役 规定:
◆赋役 种类:
农业税演变的始末
农 业 税 演 变 的 始 末
赵 婧
合肥 20 3 ) 30 1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安徽
【 摘 要】农业税是我国最古老的税种 ,从春秋 时期鲁宣公】年( 5 公元前54 的 初税亩 制度开始,至今 已有2o e 9 年) 6o ¥年的历史。20 年国务 院决定在全 国范 06 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农业税的取消 ,标志着在我国实行 了20  ̄ 年的 皇粮国税 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我国农村一次重大的制度创 新和社会变革,无疑 60 ; 给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带来前所未有 的重大影响。本文结合有关农业税演变始末的文献,论述农业税的演进历 史,可以看出取消农业税是历史的必然,意义重大。 【 关键词 】农业税 ;初税亩 ;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农业税 旧时称 “ 田赋 ”,亦有称 “ 田租”或 “ 田税 ”。 《 经 济大辞 典》释 义: “田赋, 中国历代政府 以土地为对象所征 的 税 ”。 《 辞海》释义: “ 田赋,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征收的 赋税。” 《 辞源》释义 : “ 田赋 ,按 田地征收 的赋税 ”。 《 中国 税务百科全书》释义: “ 以土地为课征对象的称 田赋”。 春秋大 国齐 与鲁, 相地衰征 ” “ 亩税 ”;两汉齐 初 民皆编 户,算赋 口赋和田租 。① 1 、夏商周时期实行 的是 劳役地租 。 夏商 西周 时期 实行 的是 劳役地 租 , 《 子 ・滕文 公章 句 孟 上》在谈到 当时 的农业税 时说: “ 夏后 氏五十而贡 、殷人七 十 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其实 皆什一也 ”。贡 、商助和周 彻,都 是指用私人的劳动去耕种公 田,是缴劳役税 。 2 、春秋后期,随着封建土地制度 的产 生,农业税也从服 劳 役变为缴纳实物 。公元前5 4 9 年,鲁 国实行 “ 初税亩 ”,就是按 田亩 的多少征收实物税 。这是农业税 的起源 。 春秋时期,井 田制逐渐废弛。周庄王十二年 ( 公元前6 5 , 8 年) 齐 国大夫管仲采取 “ 田均畴 ”的措施 ,把井田均分给生产者, 井 废除共耕公 田的制度 ,实行 “ 相地而衰征 ”(《 国语 ・ 齐语》) , 即把土地按好坏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 。这一改革,导 致 了分散的个体农 民经济 的出现 ,具有深刻 的历史意义 。周定 王十三 年 ( 5 4 ,鲁 宣公实行 “ 税亩 ” ( 公十五年) 前 9 年) 初 宣 , 也就是按亩征税 。过 去只在公 田按十分之~征税 ,现 在公 田、 私 田一律收税 ,税率变 为十分之二 ,改变 了西周 以来的赋税制 度。 “ 初税亩 ”客观 上承认了私 田的合法性 ,促进 了井 田制的 全面瓦解 ,标志着封建土地制 度和 田赋制度 的确立 ,是中国赋 役史上划 时代的变革。② 3 、秦朝存在的时间虽短 ,但 田赋和 口赋却二十倍于古。 秦朝存在 的时 间很短 ,关 于农业税 的征收情况 , 《 书 ・ 汉 食货志上》说 : “ 秦收泰 半之 赋。 ”汉代学者颜师古解释 说, 泰 半就 是三分之二, 即农 民收获 的一大半。董仲舒说秦代 的田 赋和人 口税 二十倍于古 。秦 时因修 长城 、筑 驰道 、修 宫殿和 陵 墓 ,徭役也 比古代 繁重 的多 。@ 4 、汉代休养生息 ,轻徭薄赋 。 两 汉 的 田租 仍然 征收 谷粟 等实物 。汉初休 养生 息 ,轻徭 薄赋 ,高祖 “ 田租 ,什五而税一 ,量吏禄 ,度 官用 ,以赋于 轻 民” (《 书 ・ 货志 上 》) 汉 食 。文帝 时下 诏将 税率减 为三 十税 文 帝十三年 ( 1 7 还免 除了一年 的 田租 。此 后, 自景 前 6 年) 帝至西汉末年 ,田租 的税 率大都是三十分之一 。东汉 初年 ,因 战争不断 ,田租实行十 一税 率 。后来战乱平 息,军队屯 田收入 大大增加 ,便恢 复了西汉 三十税一 的旧制 。直到 东汉 末年 ,未 有大的变化 。两汉轻税政策 的主要受益者是拥有大量土地 的地 主,与此同时 , 自耕农 的负担 也可稍微减轻一些 。但 是,汉代 以人 口为征收对象的 口赋 、算赋 、军赋 、更赋等 ,才是政府 的 主要收入 ,形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④ 二 、北魏孝 文有 调租 ,以庸代 役隋 唐 出 ;杨 炎 两税不 法 古 ,土地资产 夏秋入 。 1 、北魏 时期推行租调制 。 北魏初年 ,赋法承袭晋的租调制度,但常赋不断加重。孝文帝 太和九年 (8年) 4 5 实行均田制,废九品相通之法,对农 民 “ 按籍而
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取消时间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 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 1日起废止。农业税的取消,终结 了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多年的 “皇粮国税”,给亿万农民带来了 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 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 产力,必将带动农村生产关系和上 层建筑某些环节的调整,推动农村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 进步。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我国 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 就是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 的综合改革阶段。
取消农业税
制作人:
徐猛
农业税开始的时间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 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 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 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 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 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 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 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 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 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 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取消农业税的原因及意义
取消农业税的原因 1)农业税负担全面提升 2)农民负担有违公平公 正 3)农业税征收成本有违 效率 4) 农业税无益国际竞争 5) 免征农业税的可行性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1) 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 要求.(2)取消农业 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重大举措.(3) 取消农业税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4)取消农业 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基础环节(5) 取消农业税是扩大内
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农业税的发展(一)古代社会的农业税1.夏商周的“贡”“助”“彻”。
我国农业税的雏形是早期的贡赋制度,它产生于夏朝。
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已经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农耕经济逐渐走向繁荣,自然孕育出税收体制。
夏朝的赋税采用“贡”法。
《尚书·夏书·禹贡》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做贡”,即只要有土地,就需要缴纳贡额。
《孟子·滕文公篇》记载:“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不论丰年、歉年,一统纳贡。
税额以若干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形式上是一种定额税。
商朝的赋税采用“助”法,闻名于世的是井田制。
《孟子·滕文公篇》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商朝将田地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分给八家,八家在干完公田的农活后,才能耕种自己的田地。
公田所得上缴国家,私田所得归农户。
周朝时期的社会生产力较商朝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户耕种的收益增加,逐渐出现“私田收益大、助耕公田收益小”的现象,于是,周朝在赋税上将“助”法改为“彻”法。
《孟子·滕文公篇》中对周朝田赋缴纳方式的记载是“周人百亩而彻”,即共同耕种一百亩田地,需要向国家缴纳十亩的收获物。
这种征收方式是一种比例税,以亩为计征单位,十取其一。
2.初税亩、田租和租调制。
春秋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重要节点,牛和铁制生产工具的应用与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土地耕种逐渐摆脱集体耕种模式,开始转向个人和家庭的耕种模式。
春秋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田赋制度应属鲁国的初税亩。
在鲁国实行初税亩之前,沿用的仍是井田制,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户开垦出大量荒地,私田数量增加,而公田及上缴收获物不变,使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
于是,鲁国开始实行改革,废除私田、公田制度,承认土地可以被私人所有,然后对所有土地按亩征收,税率为产量的10%。
初税亩奠定了君主专政制度的基础,标志着君主对国家赋税权力的集中控制,是我国历史上农业税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
中国历史上的税制与财政政策
中国历史上的税制与财政政策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税制与财政政策也经历了漫长的变革与发展。
从古代至今,中国的税收制度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对中国历史上的税制与财政政策进行探讨。
古代中国的税收制度主要依靠农业税收,这是由于农业在古代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古代中国的税制主要包括田赋、商税和工商税等。
田赋是古代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以土地面积为基准,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
商税则是对商业交易中的商品进行征税,而工商税则是对手工业和商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征税。
这些税收制度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起到了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变革。
在明清时期,税制逐渐趋于完善。
明代实行的税制主要是户口调查制,即根据每户人口数量征收赋税。
而清代则实行的是地租制,即将土地出租给农民,由农民自行耕种并缴纳地租。
这些税制的变革,一方面反映了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进入现代,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1949年以后,中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税收制度也随之调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
国有企业的税收主要是利润税和所得税,而集体经济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收制度的调整,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税收制度再次发生了重大变革。
198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税收制度也随之调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税收主要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税收制度的调整,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历史上的税制与财政政策经历了漫长的变革与发展。
从古代到现代,中国的税收制度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这些税收制度的变革,一方面反映了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农业税
基本定义
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 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 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农业税
国家征收的一种税
01 基本定义
03 税种简介 05 纳税人
目录
02 历史背景 04 计税依据 06 税率
07 地方附加
09 纳税地点 011 取消
目录
08 纳税期限 010 优待与减免 012 取消意义
013 计税土地
015 正税 017 相关评论
目录
014 征收价格 016 政策 018 纪念意义
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 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
纳税期限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 应当发给收据。
农业税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如果 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 作县的平均税率。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 北京15%、上海17%、河北15%、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甘 肃13.5%、宁夏13.5%、青海13.5%、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浙江16%、福建15%、河南 15%、湖北16%、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5%、广西14%、四川16%、贵州14%、云南14%。西藏地区 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 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 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使条例规定 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农业税的历史
农业税的历史古代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有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王朝中叶,国家经济特别是财政发生危机时,不得不进行改革。
而改革是围绕增加政府财力、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
税费改革也是如此。
而在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
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多少改变了课税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情况。
但逐渐成为人民的苛重负担。
四十年后负担增加了几倍。
北宋中叶,王安石实行变法。
制定均输法、改革青苗法、推广农田水利法、颁布免役法、贯彻方田均税法、推行市易法、实行保马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扩大和充实了国家财力。
《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载:国家赋税收入,景德中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石,皇右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石,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七千石。
而熙宁十年(1077)年,两税额为五千二百一万贯、石、匹、斤、两。
明代中叶,张居正实行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将夏税、秋粮、里押、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成一起,编成总数来征收,赋役改为征银,按田亩和人丁计算。
改革后财政收入大大增加。
史载明朝政府太仓藏粟达到一千三百石,国库积银也有六千七百万两之多。
清代中叶,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财政改革。
它是封建社会的地丁银,摊人田亩统一征收,取消了人口税,但丁徭仍存在。
实行此办法,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以田赋征收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棉731400石。
嘉庆十七年(1812)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
以每石粮折银1两计算,后者较前者增收24.49%。
总之,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税费改革,统治者都是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
改革的结果都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财政收入。
但最终农民负担也增加了。
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
从秦朝开始,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制度、法律、税收减免等,无不由中央统一决定。
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军费支付、官俸的发给、其它的开支,无不来自中央财政。
历史上的“皇粮国税”
“皇粮国税”三千年到今年1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宣布取消农业税,若干年后,全中国都将取消农业税。
回顾“皇粮国税”的历史,我们发现,农业税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命脉,直接影响着朝代的兴亡。
农业税始于井田制“皇粮国税”始于周代。
周代以前的夏、商两代是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生产工具,没有土地,连他们自身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他们的一切劳动成果都属于奴隶主。
夏、商的奴隶主们其实就是大大小小的诸侯、大夫,诸侯、大夫们拿出一部分财物上缴给国王,严格地讲,这不叫税,叫贡。
周代始于公元前11世纪,距现在将近3100年。
周代已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出现了井田制,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一“井”900亩,分为9块,中间100亩,四周8块各100亩。
那时的100亩相当于现在的25亩。
井田归诸侯、大夫所有,一个诸侯或大夫有许多处井田。
他们把周围的8块田分给庶民耕种,称为私田,收获的谷物归庶民所有,中间的一块田称为公田,公田产的谷物归诸侯、大夫所有,但由庶民耕种,庶民必须带着工具先干完公田的活儿,才能干私田的活儿。
私田并非私有,但工具已经私有,这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标志。
庶民在公田干活儿,属于劳役地租,是税的最初形式,以后才发展到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井田制在推行中不可能如此规范,公田、私田的比例也可能突破1∶8,每块地也可能并非正好100亩。
按井田制公田私田的比例可计算出当时的标准税率约为10%。
当时生产力低下、人口稀少、土地广阔,也不懂得施肥,井田只耕种3年就“换土易居”。
按阶级分析的观点,种井田的庶民并不完全占有土地,介于奴隶和农民之间,叫农奴;井田的所有者既参政又支配土地,介于奴隶主和地主之间,叫领主。
诸侯、大夫们要将公田所获的一部分贡献给天子,天子则有更大面积的井田。
到春秋战国时期,庶民们种公田的积极性越来越差,诸侯、大夫们就把公田也分给庶民,向他们征收10%的实物地租,史称“履亩而税”,又称“什一税”。
农业税制的演变与历史意义
农业税制的演变与历史意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农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制也不断演变。
本文就农业税制的演变和历史意义进行探讨。
一、农业税制的起源和演变最早的农业税制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商朝时期。
在商朝时期,统治者采用了“封建地主制度”,并向农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田赋和人口赋。
在此后的历史时期中,农业税制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改进。
在封建社会中,农业税制的发展表现为农业赋税和地租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中最著名的是唐代株洲县令张九龄的“均输法”,其主要思想在于通过实行“品等均输、田亩均输、逐年均输”的方式来保证农业税收的公平性。
到了现代化社会,农业税制的演变更加多样和复杂。
20世纪初期,中国的地租法规定了农民向地主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租金。
20世纪中叶,农业税制不断完善与改进,最终形成了以农业税和增值税为主的税收体系。
二、农业税制的历史意义农业税制在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产生了显著影响。
具体来说,其历史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之所以存在农业税制,是为了维持国家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稳定。
农业税制的出现为国家提供了必要的财政收入,以便推动国家经济全面发展。
同时,通过对农业生产进行一定的管理,可以让农民更好地进行种植和育种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二)农业税制也为城乡居民之间的交流提供了途径。
在古代,封建贵族通过向农民征收田赋和人口赋的方式,确保了自己和民众之间的交流和联合作战。
在现代化社会中,农民上市场卖农产品所得收益也可以给城市居民提供必需的生活品,从而促进城乡交流和发展。
(三)农业税制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在农村地区,农业税制的出现既体现了国家的权力,也体现了农民的权益。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地区中产生了许多新的财富利益,同时也涌现出了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问题。
农业税制在通过收集税收的同时,也要合理地对农民进行补偿和保护,以缓解社会矛盾。
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
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广泛涉及农业、商业、税收和贸易等方面。
历史上,中国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政策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进行探讨,以了解这些政策对中国古代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一、农业政策古代中国一直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支柱。
为了鼓励农民生产,统治者通过一系列政策推动农业发展。
首先,他们采取了农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土地来种植粮食和蔬菜。
其次,他们实施了减税和免税政策,以减轻农民的负担,鼓励他们增加农作物的种植。
此外,统治者还颁布了农业技术和灌溉政策,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土地的利用率。
二、商业政策古代中国的商业在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商业发展,古代中国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商业政策。
他们设置了交易市场和商业中心,为商人提供了交流和贸易的场所。
此外,他们颁布了商业法规,以确保商人的财产和权益得到保护。
还规定商业税收和关税政策,既融资国家开支,又促进了商业的繁荣。
三、税收政策税收在古代中国的经济中起到重要的角色。
统治者通过税收来融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事业的发展。
古代中国的税收政策包括苛捐杂税、农业税、商业税和人头税等。
这些税收政策对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税收加重了农民和商人的负担,导致了社会不安和经济萧条。
另一方面,税收又为国家提供了财政支持,促进了政府的运作和社会的发展。
四、贸易政策古代中国的贸易政策主要集中在海外贸易和丝绸之路贸易两个方面。
在海外贸易方面,统治者通过设立港口和贸易站点,鼓励外国商人来华贸易。
同时,他们还实施了海禁政策,限制外国对中国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
在丝绸之路贸易方面,统治者积极倡导和支持丝绸之路的发展,通过这条贸易路线与西方国家进行贸易往来,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繁荣。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涉及农业、商业、税收和贸易等多个领域。
这些政策为中国古代社会带来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然而,也有一些政策对农民和商人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
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
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
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历史考研)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五次重大变革1.第一次变革(鲁国:初税亩)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因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所以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
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
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2.第二次变革(租庸调制开始于隋完善于唐)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期的定额农业税制。
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
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对一般农民负担苛重。
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
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
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
但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
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
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3.第三次变革(唐中后期:两税法)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
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最终为两税法所代替。
连载我国农业税制的历史演变(下)
江流域各省 , 以富 庶 著 称 , 税 虽觉 稍 重 , 力 尚 赋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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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广东 等 省 虽已 开始 实 施 , 至 雍 正 问始 形 成 普 惟 通 的运动 。而 且各 省摊 丁银 数及摊 派 方式 , 亦不 相 同 , 按地 粮两 数摊派 者 , 有按 地粮 石数 摊派 者 , 有 亦 条鞭 法 至丁 随地 走 , 实为 势 之所 趋 , 出于不 得 已 是
定 , 丁银 已有定 数 , 其 摊入 地 内 , 所加 无 岁 , 有地 富 室, 收租 取利 , 虽赋额 稍增 , 尚不 至费 力 , 无地 穷 丁 , 则豁免 差徭 , 必负担 丁银 , 乐均平 。 不 苦 先行 之 。雍 正二年 ( 7 4年 )通行各 省 , 12 , 今行 摊征 。 凡各 州 系按丁 多寡 、 亩 广狭 , 为差 等 , 地 分 每地 赋 一 两 , 地 不过 二钱 , 无 业 贫 民 永 免催 科 , 业 民 摊 使 有 户, 亦有定 额 , 至多寡悬 殊 。” 初赋额 , 省并 不 不 清 各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及其变革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及其变革中国古代的税收制度至今仍被视作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财政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它也是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从秦汉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不断变革,发展。
税收制度的演变早期的税收制度是以田地的产出为基础,也就是农业种植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因为中国的农业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财富大多来自农业,因此田地就成为了皇族和士族的主要来源。
但是,古代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的落后,也对税收征收带来了很多问题,如遇到了自然灾害或战争时,国家的财政往往会面临极大的困难。
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以徭役和赋税为主的农业税开始逐渐形成。
徭役是政府集中了部分农村劳动力用于其他社会需要上的一种劳役征收机制,而赋税则是向农民征收的定期税收,包括田赋、粮赋等等。
但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封建的徭役和各种赋税都是一种巨大的负担,社会积累出了大量的怨气,也为日后的农民起义和政治动荡埋下了伏笔。
到了唐代,国家逐渐放弃了徭役和赋税这种劳力重税负担,并采用了更加便宜的货币和物品的税收形式。
这些税收形式,也包括了身份税、土地税、专业税等等,将税的征收对象从农民扩大到了各行各业。
到了宋代,国家开始直接税收商业和手工业,使得商业和手工业成为了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近现代的税制变化到了明清时期,封建贵族掀起的地主剥削和人民生活的贫困状况,使得国家逐渐转向了商品经济的方向。
同时,中央政府的大规模百姓税收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因为他们面临了来自商人财阀的强大声音的挑战。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税收制度开始转向了社会主义的方向。
1949年,在百姓的一致要求之下,新中国全面实行农业税和手工业会员税废止,宣布“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血汗已经流干,他们所负担的尽力而为的纳税義务也已经终止。
”通过减轻广大小农的负担及国家的社会福利,新中国税制的放宽和改良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总体而言,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数个阶段,从田地的产出、徭役赋税到近代的商品经济时期和当下的社会主义时期。
中国古代的税收与财政管理
中国古代的税收与财政管理中国古代财政管理体系的建立起源于黄河流域的殷商时期,距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这个古老的财政体制在不同朝代不断演变和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税收和财政管理制度,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从税种、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等方面介绍中国古代的税收与财政管理。
一、税种古代中国的税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田赋和商税。
田赋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它是由农民交纳的一种农业税。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土地是财富的主要来源,因此对农民的土地征收税收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财政手段。
商税则是在商业活动中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对商品交易和商家利润等方面的税收。
除了田赋和商税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税种,如户口税、车辆税和工商税等。
二、税收制度古代中国的税收制度采用的是逐级累进的方式,即根据收入的多少按等级分别征税。
这种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主要由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他们会设立相应机构来征收和管理税款,确保税收的有效征收和使用。
三、财政管理古代中国的财政管理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个层面。
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收和财政支出,由一个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这个财政部门会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和需要制定年度财政预算,并监督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
地方财政则由各地的地方政府负责,他们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财政预算,并进行具体的财政管理。
在具体的财政管理中,古代中国采用了一个国库制度,即所有税收都会缴纳到国库中,然后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这种国库制度为财政收支的透明和规范提供了保障,同时也避免了财政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此外,中央财政还会根据国家的需要向各地提供财政拨款,用于解决地方的紧缺财政问题。
总结中国古代的税收与财政管理体系在长时间的发展中逐渐完善,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制度和管理方式。
这个财政管理体系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繁荣和政权的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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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先秦时期的农业税根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农业税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夏代。
它在建立了国家机构之后,就开始向民众征收贡赋。
贡赋的内容,一是对农产品的征收,二是各地方臣属向中央贡献的土特产品。
贡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税赋,我们通常所说的贡品、进贡就由此而来。
商代的田赋制度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助法。
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税率名义上是十一税(也叫“什一税”),私田不再纳税。
助法实际上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
到了西周时期,土地国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在千里王瓷内,以都城为中心,由近至远分为郊、州、野。
在郊、州居住的人称为国人,在野居住的称为野人。
无论对国人还是野人,都按井田制授田。
在税收上,对野人仍实行助法,对国人则实行彻法。
彻法是把九百亩土地分成九个百亩一块的田,平均分授九夫,年终,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也是十分之一。
实行彻法,劳动者可以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彻是比贡和助都进步的田赋制度。
春秋时期,周天子式微,诸侯崛起,井田制逐渐废弛。
周定王十三年(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宣公15巧年),也就是按亩征税。
过去只在公田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私田一律收税,税率变为十分之二,改变了西周以来的赋税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初税亩”是历史上成熟的农业税收制度,一般就将它当作中国农业税制的滥筋。
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税迄今为止已经存在了2600多年。
从原始形式的“贡助彻”到履亩而税的“初税亩”,是税制的一个明显进步,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是促进了农业税制的进步和发展。
“初税亩”的实施使中国的地租从劳役形态发展到实物形态,这一税收形式促进了中国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过渡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巩固,其次,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初税亩”使农民从人身奴役下解放出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由地从事生产劳动,有利于农民发挥自己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战国时期,生产工具得到很大改进、农作物产量增加,与当时的税收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三,国家财政实力得到增强。
“初税亩”为当时的封建国家创造了牢固的财政基础和充足的税收来源,使一些国家在短时间内壮大了经济实力,进人“战国七雄”的行列。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农业税秦汉时期的土地税称为田租。
秦代田租的课征范围主要是谷粟和”刍覃”(秸秆)。
由于秦制允许土地兼并,遂使“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而田租却是“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 ,不沦实际土地有多少,只按政府掌握的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人户即使并无那么多土地,也要按此数目完税,“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广大农民的负担相当沉重:“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这里所说的力役,主要是指服兵役口赋,则是按人口出钱的人头税。
两汉的田租仍然征收谷粟和秸秆等实物。
汉初休养生息,轻徭薄赋。
虽曾一度增税,但惠帝即位后又恢复了十五分之一的税率。
文帝时下诏将税率减为三十税一,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还免除了一年的田租。
此后,自景帝至西汉末年,田租的税率大都是三十分之一。
两汉轻税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与此同时,自耕农的负担也可稍微减轻一些。
但是,汉代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口赋、算赋、军赋、更赋等,才是政府的主要收人,形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
曹魏时期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包括各级官吏、地主、工商业者和自耕小农等)征收的田租和户调,一种是对屯田客(东汉建安元年曹操开始屯田,其劳动力为招募而来的农民,称屯田客)征收的租赋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税亩制度,取代了两汉按产量收租的三十税一制。
屯田客初专以农桑为业,不负担力役、兵役。
西晋改变了两汉履亩而税的制度,将田租与户调合并,按户征收,九品相通官吏及其亲属拥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编户外的吏、士之家负担。
诸侯王还要”三分食一”(即以各封国租调中三分之二归朝廷,三分之一归诸侯)。
北魏初年,赋法承袭晋的租调制度,但常赋不断加重。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但税赋重于北魏,北周尤甚。
不过,北周规定的区别对待丰年、中年、下年的征收方法,尚有可取之处。
隋唐五代时期的农业税隋朝的租调制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施的,隋朝的租、调皆轻于前代,摇役却十分沉重。
虽有减轻摇役的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却是经常滥用民力,隋亦因此而亡国。
唐朝开国后,继续实行均田制。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就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制定的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多少,只按人丁交纳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纳绢(或线、施)二丈,绵三两;不产绢绵的地方,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
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如不愿服役,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叫做庸。
如果朝廷有事而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则免租调,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租调收时,据收成好坏,定减免办法租庸调制之外,还有户税、地税的征收,户税按户等高低交纳,属于资产税性质;地税按亩或按户等交纳义仓粟。
户税和地税在赋税中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取代了租庸调,为后来两税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安史之乱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被彻底破坏,居民大量破产、逃亡或转为佃户,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改革税制,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定出财政收人的总额,“量出以制人”,再把数额分配给各地,向民户征收。
无论主户还是客户(寄居的外来人户),一律编人所居住的州县户籍,在居住地纳税。
流动的行商也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
纳税者不分丁中,一律”以贫富为差”,也就是按照资产的多少交纳。
”取大历(代宗年号)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制定税额,实际是建中(德宗年号)以前各种税的总和。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朝廷的收人,百姓的力役负担也有所减轻。
可以说,两税法是中国赋役史上意义重大的制度改革,它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五代时期,基本沿用两税法,但纳税期限有所变化。
两宋时期的农业税宋朝建立后,对前代的赋税制度做了整顿,还有不少新的发明:1.沿纳。
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折成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
人宋以后,一仍其旧。
2.支移。
民户送纳田赋本有固定处所,但为了以有余补不足,有时就需要把田赋输送到其他地方,实际相当于服力役,称为支移。
3.折变。
征收田赋本有固定物品,而因一时所需,改征其他物品,称为折变。
4.和买。
也称预买,即官府出钱预买民间货物。
始于南朝,盛行于两宋。
太宗咸平二年(999年),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方式是朝廷预买民户的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纳绢,后来推及全国。
5.和籴。
本指官府出钱向民间购买粮食及其他实物,始于北魏。
宋代为军需征购粮草,称为和乘。
太祖时为免丰年谷贱伤农,朝廷采取增价征收的办法。
后来逐渐变成按户等强制征购,实际上成了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6.预催。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时尤为普遍。
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朝廷却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今杭州)这样一来,各地就得六月,甚至五月收完夏税。
7.预借。
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两税本来不得预借,但往往有预借一两年甚至五六年的。
预借的税额不止于两税正额,支移、折变、加耗等等,也是税上加税,使农民负担成倍增加。
辽西夏金元时期的农业税辽朝的赋税主要分为对部民、对农户和对属国属部的征收三部分。
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以羊为常赋,按等输羊。
等的划分,以拥有牲畜的多少为标准。
常赋之外,还有鞍马珍玩等贡赋。
此外,部民还要按等出力役和服兵役。
农田有官田和私田两种。
官田又分为屯田和闲田两类。
屯田收粟归官;闲田多募流民耕种,初免租赋,数年后或由垦种者租佃,向国家交租,或允许农民占为私产,依例纳赋。
私田计亩缴纳赋税。
农户因居地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年-1169年)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交纳时限、人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如规定无宫方谕文,不许擅收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以外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三年不纳租税,超过三年后,一亩纳谷物三升。
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还有若干免税措施。
金代的地税分为两种,一是女真族的牛头税,一是中原的两税。
牛头税是女真族猛安谋克户向国家交纳的赋税。
其制度是以每一来牛三头为一具,一具限二十五口人,受田四顷四亩徐,按年输粟,官与民占有土地不得超过四十具。
中原的夏秋两税皆输粟米或麦,夏税亩取三合(十勺一合,十合一升,十升一斗,十斗一石),秋税亩取五升,此外纳秸一束,束十五斤。
元代因南北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赋税制度。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
工匠、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徒和教士)、答失蛮(伊斯兰教教士)、儒户等纳地税。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
明代的农业税明初田赋制度仍然实行唐宋以来的两税法。
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
夏税不超过八月,秋粮不超过次年二月,主要缴纳米、麦,还有丝绢和钱钞。
用米、麦缴纳的称本色,用丝绢和钱钞折缴的称折色。
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大量自耕农和小土地所有者失地破产,被迫逃徙或充当佃客,政府掌握的税田额数也大幅减少,致使黄册和鱼鳞图册名不副实,因而赋役征派也就失去了依据。
对此,不少人提出了改革措施,并进行了多种富有成效的尝试。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由首辅张居正主持推行于全国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在万历八年大规模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官为金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其要点是:1.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额,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数不减少。
2.先将田赋和摇役分别合并,再各折算成银,最后将赋银与役银合并征收。
3.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应役,役银由人丁和田地分担。
4.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
一条鞭法将赋役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不同里甲之间民户负担的苦乐不均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将户丁负担的部分摇役摊人田亩,按亩而征,使差摇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户的赋役负担。
雇役取代直接征发力役,使长期以来因摇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使农民多了一些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