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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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2、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3、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三、环境法的本质(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

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境保护法》学习重难点

《环境保护法》学习重难点

《环境保护法教程》学习重难点第一章绪论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环境和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学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点、任务、目的和作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理解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知道环境保护法体系。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知道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重点理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第五章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和体系、环境监测的概念、内容、分类、任务以及环境监测网的组成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种类自然资源保护法(第六章和第七章、第八章)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国家在保护(6)土地、水和矿产资源、(7)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渔业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8)以及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第九章特殊环境保护法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国家在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章区域环境保护法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国家在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污染防治法(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知识以及国家在(11)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12)海洋污染、环境噪声、(13)固废、危险化学品污染、(14)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第十六章)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本知识。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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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刑法 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 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 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 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 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是不 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 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 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 ,几乎只字未提。” ——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
国内:荒唐的大跃进
咒麻雀
郭沫若
麻雀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
1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罗马俱乐部
1968年4月,由意大利奥莱里欧•佩切依博士召集,来自 十个国家约30多名学者聚集在罗马山猫科学院,共同探 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罗马俱乐部便是这次会议所产 生的一个非正式组织,目前有来自46个国家的100多名 成员。组织目的是促进对构成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全球系 统的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 和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促使全世界制定政策制定者 和公众都注意这些新的认识,并形成具有首创精神的政 策和行动。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 系统论 控制论 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 协同论 突变论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和环境资源有关 的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
环 境 资 源 法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 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承认和重视环境资源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和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又不同物与物的 关系的一种新型关系; 明确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机制。

“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渔政渔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对渔业船舶排污、拆船作业污染渔业港区水域的 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对部队在演练、武器试验、军事科研、军工生产、 运输、部队生活等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 境保护条例》的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
对环境噪声的污染、放射性污染、破坏野生动物 和破坏水土保持等环境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⑵ 统 管 部 门 与 分 管 部 门 的 执 法 地 位 平 等 。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 境保护局 )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 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 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 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 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三、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 责 (自学)
职 能 部 门 1 2 3 4 5 6 7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 机构 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 同时仍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 国家环境保护局。 • 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第一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 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 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 员会。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干预原则。

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原则(一)知识点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二)本章学习重难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环境法的五个原则,以及掌握相关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建议学时:3学时知识点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是由环境法规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确认性。

环境法规确认基本原则的方式,一是直接规定,二是间接体现。

所谓直接规定是指环境法规条文中明确提到某项原则。

例如旧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 年)第6条提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所谓间接体现是指环境法规中虽然没有某项原则的文字表述但通过有关法律条款却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

例如新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2、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部门法的特性,不宜把我国法律的通用原则或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共同原则当作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诚然这些法律通用原则或共同原则如“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也是指导环境立法与执法的一般原则。

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特有原则。

3、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措施。

环境法 第2章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法 第2章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该时期环境法具有以下特点:
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 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
行性专门法律法规
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 性措施
环境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
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 极少有创新
环境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 地方性较强
《唐律》、《明律》、《清律》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 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 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 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 以保护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 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 中国国民时期的环境立法
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当时工业不发达, 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只 有自然保护立法,பைடு நூலகம்有污染防治立法
第二章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总体历程 中国环境法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总历程
现代环境法产生与发达国家,大 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三个 阶段
一、环境法产生阶段
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
战,是各种单行的环境法规纷纷出现 的时期,也是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二、环境法发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70年度前,是环境法发展 时期,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制定大量的专门法律法规,从数量上, 立法规模远远超过其它的法律部门;
立法范围和调整对象更加广泛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
20世纪70年至今为完备 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 召开了二次最有影响的会议 环境发趋向于完备而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法 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

(一)国外的有关定义
•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广义上称为环境立法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或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狭义上则称为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 日本有《公害对策基本法》,一般称为公害法。1993年 日本也颁布了《环境基本法》;
第二节 环境法体系比较
• 当今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体系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美国的基本法模式 美国的环境法由专门的环境法律主干和其他相关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组成。成文法分为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专为保护环境 制定的法律和非专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 的法律。不成文法部分指的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普通法和司法 判例。专门环境法主干的上层是《国家环境政策法》,下层由 污染控制法律和资源保护法律两大系列法律所构成。
• 日本环境法的体系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综 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包括污染 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 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环 境法律法规具体可分为公害控制法、环境保全法、环境整备法、 费用负担与资助法011年的统计表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颁布了6部环 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 理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395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600多项地方环境保护及资源管 理的法规。
•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 • 宪法, •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 环境保护单行法, • 环境标准, • 其他部门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 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 权利和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内容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

2、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

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

5、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6、生态系统,是反映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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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本法条?
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加大财政投入 3、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国家鼓励和引导公众使用绿色产品 5、采取措施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和回收利
用 6、推广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7、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8、统筹城乡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设施建设 9、接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国家层面的
环保职责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实施环境保护法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法律依据。
2、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 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3、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4、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 环境的重要手段。
第六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环境标准
一、概念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指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依照其内在 联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和谐统一的完整系统。 二、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民航管理部门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包括陆地、 水域和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所在的环境之 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国家 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 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作的努力并促 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家至 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 识。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 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 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 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 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 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 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是从 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中提炼出来的 ,体现了生 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2. 综合性和广泛性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一般采用折衷主义 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为辅的原则。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的效力
三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1、立即生效 2、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 3、颁布实行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修改才正式生效 (二)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1、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从该法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 法同时废止 2、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3、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环境保护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
中采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奖励的规范也具有 溯及力。 有以下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新原则 5、从新兼从旧原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第三节 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1、定义
2、如何理解该定义?
(1)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在人类与环境之间建立起 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 (2)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等途径实现目的。 (3)环境保护法是由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组成 的,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从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关系广。 (2)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由多种法律规范综合而成。 (3)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3. 可持续发展性
三、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 2、环境保护法与民法 3、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 4、环境保护法与刑法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三节 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红线又称生态功能红线或生态 保护红线,是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 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 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 护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国家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等区域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1)什么是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法律时希望 实现的结果。
(2)“一元论”和“二元论”
(3)如何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 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二、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产生和 发展
(一)起步阶段(1972-1978) (二)初创阶段(1979-1981) (三)排行阶段(1982-1987) (四)发展阶段(1988-至今)
三、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
第四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含义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 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 政执法机关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意义
原则上,环境保护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特定条件 下有域外效力。 1、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3、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 5、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的使用
二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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