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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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含义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 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 政执法机关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意义
1、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从该法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 法同时废止 2、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3、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环境保护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
中采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奖励的规范也具有 溯及力。 有以下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新原则 5、从新兼从旧原则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 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是从 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中提炼出来的 ,体现了生 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2. 综合性和广泛性
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国家层面的
环保职责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实施环境保护法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法律依据。
2、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 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3、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4、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 环境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一般采用折衷主义 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为辅的原则。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的效力
三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1、立即生效 2、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 3、颁布实行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修改才正式生效 (二)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民航管理部门 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包括陆地、 水域和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所在的环境之 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国家 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 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作的努力并促 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家至 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 识。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 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 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 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 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 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
(1)从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关系广。 (2)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由多种法律规范综合而成。 (3)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3. 可持续发展性
三、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 2、环境保护法与民法 3、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 4、环境保护法与刑法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原则上,环境保护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特定条件 下有域外效力。 1、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3、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 5、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的使用
二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红线又称生态功能红线或生态 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 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 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 护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国家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等区域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1)什么是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法律时希望 实现的结果。
(2)“一元论”和“二元论”
(3)如何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 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如何理解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
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加大财政投入 3、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国家鼓励和引导公众使用绿色产品 5、采取措施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和回收利
用 6、推广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7、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8、统筹城乡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设施建设 9、接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二、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产生和 发展
(一)起步阶段(1972-1978) (二)初创阶段(1979-1981) (三)排行阶段(1982-1987) (四)发展阶段(1988-至今)
三、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第三节 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1、定义
2、如何理解该定义?
(1)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在人类与环境之间建立起 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 (2)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等途径实现目的。 (3)环境保护法是由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组成 的,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六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环境标准
一、概念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指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依照其内在 联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和谐统一的完整系统。 二、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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