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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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然而,金融领域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重要作案领域之一,其中最为典型的犯罪行为就是吸收公众存款罪。

针对这一罪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并且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危害性较大,不仅直接损害了公众的财产利益,而且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规定了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三、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额较大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0万元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轻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较小,但情节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1.张某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以投资房地产、股票等为名,向公众收取存款,共计收取2000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涉案金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一般主体
主观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行为上通常采用欺 目的,而是企图盈利 骗手段 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 或变相存款的形式
行为方式
不会到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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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
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为本罪的既遂。 “要约引诱”: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 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 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 。如此时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 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 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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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客体
正常的金融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行为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非法融资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对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非法融资?又有哪些标准来判断非法融资的定罪呢?首先,非法融资的行为主体通常是一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他们通过编造各种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这些行为往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构成了非法融资的犯罪行为。

其次,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以涉案金额为依据。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非法融资行为,我国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对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非法融资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是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判断,金额较大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巨大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了涉案金额外,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的财物,才能构成非法融资罪。

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明知虚假信息而进行欺骗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行为。

总的来说,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主体、涉案金额和主观故意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融资罪。

而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将严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对非法融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法融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作者:汪阳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性越来越强,但是一些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尤其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高频犯罪。

再加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很难区分,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

基于此,阐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可以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区别;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00-02作者简介:汪阳恺(1988-),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性质、判定标准、量刑情况等,作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发案量较多的案件,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危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概述,分析二者的区别,根据区别进行司法认定尤为重要,可以加深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了解,完善法律法规,做好普法教育,降低犯罪的发生几率。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主要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不纯。

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公共财产,数额量巨大,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三,使用了欺瞒、诈骗等非法集资手段,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集资诈骗罪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诈骗手段较为特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主要特性就是虚假性,虚假的集资用途,虚假的高回报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收益项目等[1]。

由此可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通过诈骗手段是了解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判定十分重要,诈骗手段的特殊性性集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浅析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摘要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如前几年泸西县发生的系列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到当地银行无存款,甚至银行需要资金还需向其借高利贷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现仅就如何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审理中...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如前几年泸西县发生的系列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到当地银行无存款,甚至银行需要资金还需向其借高利贷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现仅就如何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审理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集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一身的金融诈骗犯罪,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人仅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所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为人中饱私囊,即使有少量用于单位,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即作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以实施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将会导致破坏金融管理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及认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区别及认定王 媛摘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争论主要在于在量刑上两者孰轻孰重,集资诈骗罪关于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认定引起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争议。

从犯罪目的来看,集资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只是为了投资盈利;从认定条件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不能仅仅只根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从构成要件层面讲,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图和表现没有集资诈骗罪明显和强烈;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大,影响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深远。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4-03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以非法集资并据为己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危害体现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其数额较大[1]。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主体不仅仅是指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募集者自己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或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销声匿迹等是此种集资目的的具体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在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中首次提出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此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有以下特点:1.受害者没有特定的群体或个人,犯罪方式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集资诈骗的对象既有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也有少数党政机关干部,大多数为45岁左右具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导读:
一、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界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阐释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包括未经批准的资金筹集行为和偿还承诺。

正规金融产品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可能遭受负面影响,增加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紧迫性。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性,可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1.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标准详细列出了多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涉及的存款对象数量、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级别。

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方法、案发前后归还资金的考量,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吸收情形等,都为法官提供了量刑的判断依据。

此部分直接引用了相关法规条文,确保法律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0期总第851期No.10,2021Total of 85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经济犯罪不同,它的高发生率并不意味着刑法需要加大惩戒力度,降低其发生率应该从其他角度思考。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密不可分的关系要如何区别呢?本文拟从二者的关系出发,指出二者其实都包含于非法集资的集合中,处于同一位阶,接着介绍关于非法占有认定的三种学说,对其进行分析同时借鉴日本的理论来反思现有不足,最后提出非法占有目的应该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并且指出在其在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中的应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的关系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集资犯罪的上位概念,其外延十分广泛,它包括了仅违反行政法规的集资行为和构成犯罪的集资行为[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的一种,这点从现有司法解释全都是以非法集资命名的文件也可以看出。

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现有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集合,其中又划分为两个小集合;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活动和仅构成违法的非法集资活动(只需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在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活动又包括“使用型”非法集资和“占有型”非法集资。

前者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后者则指集资诈骗罪[3]。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第二阶层,二者只是在行为方式有区别,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方。

尽管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客观行为有巨大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虽然具有主体资格却采用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则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事实上,对这两句话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只是措辞上有轻微不同,表达含义基本一致,都是吸收公众数额较大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上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4]。

罪名解析-集资诈骗罪

罪名解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上必须具备: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罪名认定(一)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我国没有⾮法集资罪,⾮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我国没有⾮法集资罪,⾮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1、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1)、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2、⾮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1)、⾮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六条】、第⼀百九⼗⼆条⼆、⾮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区别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不同。

前者包括⽤欺骗⽅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强迫、利诱等其他⽅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法获得财物。

(3)主观⽅⾯不同。

前者⽆⾮法占有⽬的;后者必须具有⾮法占有的⽬的。

(4)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既可以由⾃然⼈,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然⼈构成。

依据《刑法》的规定,我国没有⾮法集资罪,⾮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犯罪构成非法提高存款利率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

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变相提高利率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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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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