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目的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责分工1、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和评估,并向安全管理部提供相关资料。
四、申报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工作场所人数等。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4、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五、申报流程1、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和识别。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
3、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4、安全管理部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
5、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六、申报时间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3、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七、档案管理1、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保存申报回执以及相关的检测、评价报告等资料。
2、档案应长期保存,以便查阅和追溯。
八、监督与检查1、安全管理部定期对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篇)
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然而,职业病危害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2024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将于今年启动。
二、目的与意义1. 促进职业病危害的认识:通过项目申报制度,可以推动各行业对职业病危害的深入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防范和治理职业病的能力。
2. 改善职工劳动环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将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推动相关单位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是由于劳动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使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慢性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等。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大量职业病患者,其中不少是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导致。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疗职业病,需要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来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卫生健康基金、企业自筹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控制、监测、治疗职业病的措施和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资格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
其中:•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包括特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等。
申报流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如下:1.提出建议:单位或个人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名称、建议内容、建议金额等信息。
2.提交申请: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表》,请务必认真、详尽地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同时提交其他必要材料(如项目建议书、预算、评估报告等)。
3.受理审核:职业病防治机构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评审阶段。
4.评审决策:职业病防治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经过评审,职业病防治机构将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5.立项公示: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已审核通过立项的项目及开展单位公示,向社会公开。
申报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与防治职业病有关,具有重要的医学、环境、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意义。
2.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议金额、建设期限等,建议内容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3.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数据和技术知识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承诺制度。
申报类别职业病危害项目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职业病危害监测和控制项目:包括职业病危害源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病危害环境改善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适用条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适用条款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2002-10-171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操作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操作流程一、申报前准备。
1. 确定申报主体。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需要进行申报。
这里说的用人单位呢,就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不管单位大小,只要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就有申报的义务哦。
2. 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 这一步很关键。
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排查。
看看有没有粉尘(像煤矿里的煤尘、建筑工地上的水泥尘等)、化学毒物(例如工厂里使用的苯、甲醛等)、物理因素(像噪声、高温、电离辐射等)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以查看原材料的成分说明、生产工艺过程等资料来准确识别。
3. 收集相关资料。
- 基础信息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这就好比是单位的“身份证”信息,要准确无误。
- 联系方式,像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监管部门有问题能联系到你们。
- 职业卫生管理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例如,如果有粉尘作业,就应该有粉尘防护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像要求工人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等。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要是之前做过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要把检测报告找出来,这些数据对申报很有用。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单位组织员工做的健康检查报告也要收集起来,看看员工的健康状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没有关联。
二、注册/登录申报系统。
1. 找到申报系统。
- 在互联网上搜索当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一般是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官方申报平台。
2. 注册新用户(如果是首次申报)- 进入申报系统首页后,点击注册按钮。
- 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一般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个是单位的唯一代码,可在营业执照上找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设置好登录密码,密码要设置得容易记住但又要足够安全,建议包含字母、数字和符号。
3. 登录申报系统。
- 如果已经注册过了,直接输入用户名(通常是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自定义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就可以进入申报系统的操作界面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章申报对象与范围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申报下列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发病情况;(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六)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申报方式与流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七条申报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申报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的;(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发生变化的;(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发生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消除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申报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职业病危害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噪声、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2.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体系和设施设备,并且能确保职业病危害不会对员工健康造成威胁。
三、申报流程第一步:准备材料申报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控方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现场照片和视频•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文件第二步:填写申报表格申报单位需通过统一的申报平台填写申报表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项目类型•职业病危害项目具体内容•防控措施和设备•监测方法和标准•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控的人员信息第三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通过申报平台进行在线提交,并按照要求上传电子版材料的原件。
第四步:资格审查和评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由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
审查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申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控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五步:颁发批准文件经过资格审查和评估合格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部门将颁发批准文件,并告知申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的执行要求。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控方案。
2.申报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控的责任,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申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4.申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5.申报单位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补偿。
五、申报审批时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最终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申报项目范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需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申报的项目应涉及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相关领域。
二、申报资格条件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已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3.具备申报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资源;4.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申报流程1. 申报前准备申报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项目申报书;•相关技术方案和预算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附件。
2. 申报途径申报单位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在线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3. 申报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进入评审阶段。
4. 审批结果经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收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批复。
四、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申报批复的要求履行项目责任;2.实行科学管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3.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4.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有变化需及时申报。
五、申报效益通过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可以获得以下效益:1.提高职工健康保障水平;2.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能力;3.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4.增进单位声誉和社会形象。
六、申报注意事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填报;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以上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 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76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 QQ676 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 联 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料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 程资 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 课 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 安 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联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
方式。
料
程资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
课 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
安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 83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煤矿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2017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