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
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定有哪些
The boss is like a tiger, the tiger's butt cannot be touched, and the tiger's butt is not suitable for shoot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定有哪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纠纷,那么,解决纠纷的第一步便是需要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了。
接下来,将针对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定的内容,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
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劳动关系是指雇佣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协作和劳务交换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自愿性:劳动关系的双方都是自愿参与的,劳方自愿出卖劳动力,资方自愿支付酬劳。
双方可以在自由的选择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劳动合同,明确各种权利与义务。
2.相互依赖性: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力和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互利合作。
劳方需要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取生计和收入,而资方需要劳动力来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获利和扩大资本。
因此,双方在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促进。
3.商品性: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一种交换关系。
劳动力被视为一种商品,劳方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取报酬,而资方购买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以生产商品和服务。
双方在这种关系中通过买卖商品来实现利益交换。
5.有组织性:劳动关系往往在有组织的劳动市场内形成和发展。
劳方通过工会等集体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和改善劳动条件,资方则通过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来协调和保护自身的利益。
有组织性能够促进劳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合作,有利于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
6.法律规范性: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双方在劳动关系中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具有自愿性、相互依赖性、商品性、不平等性、有组织性和法律规范性等特征。
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和谐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以及“量化的标准
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以及“量化的标准在中国,谈及劳动关系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原因一是研究劳动关系时,虽然理论上有明确的定义,但实务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界定方式,而同时劳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等诸多问题又无法回避,“才下眉头,却上心头”,“剪不断,理还乱”。
原因二是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我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前提,局部理论的不清可能导致整个法律适用的混乱。
因此,准确而快速地界定劳动关系实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威慑企图违法的雇主。
一、劳动关系的“纯化”1、复杂化的中国劳动关系。
在中国,虽然称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实际上严格而言,劳动法真正保护的是劳动法律关系。
实际上,除了劳动法律关系外,在中国,提及劳动关系不得不论及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等其他几个术语。
真正受劳动法全面保护的是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事实劳动关系和无效劳动关系则只获得部分保护。
同时,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法的不全面适用,而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更是难以适用。
2、取消无谓概念、纯化劳动关系。
因此,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必须将中国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纯化”。
首先必须取缔作为大杂烩与挡箭牌的劳务关系的概念,劳务关系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澄清。
一是还原纯粹的民法关系、有名合同。
劳务关系中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指的是民法上的有名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遇及此类合同,就应当还原其真实名称,而不必冠之于“劳务合同”。
二是正视劳动法的历史演进,及时调整劳动关系范围。
其次,废除事实劳动关系这个不该出现的名词。
当逐一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时会发现:由于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也承认一定程度的多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的绝大多数情况(一是基于无书面合同,二是基于多重劳动关系)都正式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可以还之于主流了。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
在现实⽣活中劳动争议是经常发⽣的民事纠纷,⽽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双⽅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关系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较多的,如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条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劳动关系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问题进⾏的解答,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较多的,如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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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口头协议,雇主和员工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这种方式虽然不如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仍然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依据。
2.工资支付凭证,雇主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可以通过工资条或银行转账凭证等方式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些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证人证言,雇主、员工或其他目击者可以作为证人,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证言。
这些证言可以作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帮助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上方式仍可以作为证据,帮助员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然而,为了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雇主和员工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当前社会中,⾃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劳动合同,也有⼀些是属于劳务合同,这⼆者有着⼀定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了,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的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之间是否签订书⾯劳务合同,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劳动者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应该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因为法律对两者的规定和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很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
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as long as you try very hard, you can achieve any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关系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认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关系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认定方式。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
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
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
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
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
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
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仅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
2、事实劳动关系可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何认定雇员、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雇员、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劳动者和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关系着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只保护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到底如何认定雇员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劳动者和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关系着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只保护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到底如何认定雇员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如何认定雇员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的范围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从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上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规范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作行为”、“劳作者”三方面的调查。
“用人单位”有必要是我国劳作法中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等”。
而“劳作行为”是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具体劳作,并取得酬劳的过程。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2017.04 画I S D N J H法謂空事实劳动关系iA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 意义。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 保护。
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 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 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 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劳 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 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 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 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 用工彳了为,万动部出台」《关于确A A方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了明确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 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 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大标准:(一0用人单fll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g)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 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 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 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 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 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 法的资格。
根据上述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备 不时之需。
(I)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 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朋身份的证件。
(S)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a(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演变
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演变劳动关系是指雇佣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演变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重要的议题,它不仅关乎雇佣双方的权益保护,也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建立。
本文将从劳动关系的定义、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的定义涉及到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包括以下要素:1. 雇佣关系: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受雇于雇主,根据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力,以换取工资报酬。
2.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3. 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回报。
4. 劳动条件:劳动关系涉及到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定义主要由法律和社会制度所决定,各国的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定义都有所差异,但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核心。
二、劳动关系的演变劳动关系的演变是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变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演变过程可以粗略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传统劳动关系:在农业社会和手工业时代,劳动关系以传统家庭制为基础,农民和手工业者主要依靠自家劳动进行生产,与雇主的关系相对简单。
2. 工业化劳动关系: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大规模工业生产催生了资本家与雇佣劳动的关系。
雇佣劳动者以工厂为单位,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
3. 工会运动和劳工权益保护: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工人阶级的崛起催生了工会运动,工人开始组织自己的利益团体,争取权益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
4. 社会福利制度:二战后,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各国开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劳动关系在此时得到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5. 现代劳动关系: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和灵活化的趋势。
自由职业者、合同工、远程办公等新型劳动形态的涌现,对劳动关系的演变提出了新的挑战。
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确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确定工作岗位、职责和待遇等相关事项的过程。
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劳动关系确认的过程、相关法规和劳动关系确认的作用。
一、劳动关系确认的过程劳动关系确认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工作关系的必要步骤。
以下为劳动关系确认的一般流程:1. 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就业岗位、劳动合同、薪资待遇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
2. 核实身份:用人单位需要核实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条款。
4. 办理入职手续:劳动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如办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登记等。
5. 正式上岗:劳动者完成入职手续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二、相关法规劳动关系确认是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的,在劳动关系确认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相关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关系确认的基本原则、用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劳动关系确认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三、劳动关系确认的作用劳动关系确认的正常进行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确保合法用工:劳动关系确认有助于减少非法劳务派遣、虚假用工和非正规用工现象的发生,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互信。
2. 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确认可以明确劳动者的就业权益,确保其得到合理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等合法权益的维护。
3.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劳动关系确认,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分配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劳动关系概论
一、主体构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 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个人和单 位,也可以是个人和个人,还可以是单位和单位; 二、主体地位,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从属 性;而劳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平等主体,是履行合同约定 的民事关系。 三、报酬支付,劳动关系中的报酬支付,受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劳务关系中的报酬支 付,是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相关。 四、风险责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 务关系中的风险,除因劳务需要方的原因引起的,否则由各自 承担。 五、法律性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劳务关系适用民法。 六、救济处理,劳动争议可以被动受理,也可以主动执法,并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劳务纠纷是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
认定劳动关系的五大凭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 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 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的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特殊规定的非劳动关系情形:
劳动力使用者
保险公司 家庭或个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匠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劳动力提供者
保险代理人 家政服务人员 雇工 帮工学徒
Hale Waihona Puke 劳动者业主委员会劳动关系双方地位平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的无效。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双方的平等地 位。
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仲裁机构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时,首先应确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事实上,有许多企业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就显得十分重要的。
那么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有哪些劳动关系认定方法一、两个极端:步步为营与合二为一在劳动关系认定进路的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观点。
一种是步步为营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认定程序与工伤认定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前置于工伤认定程序。
而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认定机构无权在工伤认定时一并认定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该两条规定均赋予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劳动关系争议,而没有赋予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权力。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大概也是持这一立场的。
另一种观点是合二为一,认为工伤认定机构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即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可以合二为一。
其理由是《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及其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该观点还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即“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支持其主张。
二、法定进路:劳动仲裁与行政认定前述两种观点均引用法律规定作为其依据,那么我们来看看其所引的法律规定是否支持其观点。
先就步步为营的观点来看,《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汕头招聘网(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劳动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劳动者参与到企业劳动中,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必然存在劳动主体,但是劳动主体如何认定,可以随一起到下文看看。
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汕头招聘网(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有哪些: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关系变更是什么意思
劳动关系变更是什么意思劳动关系变更就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对于劳动关系的概念,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也会引起了▲劳动关系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步骤,然后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变更是什么意思劳动关系变更就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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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
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证据。
“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法院做出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凭据之一。
因此,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
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报酬收入的凭证。
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
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
如,考勤记录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企业发包方需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转包项目时,有义务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并对该转包的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可就劳动关系的确立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不少形式上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实际并非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也往往按照劳动关系的标准进行规制,导致当事人担责不当。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判断?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分别予以探讨。
案情形形式式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当事人谢某的妻子秦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某浴室担任按摩技师,浴室包吃包住,秦某与浴室按每笔按摩费用六四分成,后秦某在该浴室猝死。
谢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秦某和该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均支持了谢某的请求。
该浴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审查后改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当松散,维系二者的仅仅是对于按摩费的分成而不反映任何人身隶属方面的特征。
案例二:高某与某驾驶员培训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培训协议,由高某出资购买一辆小型教练车,登记在培训部名下,高某自主开设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向培训部支付进场费,其他费用由高某向培训部缴纳后再由培训部向相关部门缴纳。
高某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在向培训部支付进场费等约定的费用后剩余款归高某所有,用于所开设培训班的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
后高某要求培训部为其补缴双方关系持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遂依法判令驾驶员培训部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
二审法院依照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改判驳回高某要求培训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案例三:?2008年9月,刘某经家政服务公司介绍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家中做钟点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张某生活秘书一年以及相应工资。
?2008年12月该公司与刘某结算工资,另行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后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另行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说明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实质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鉴于某公司未提出上诉,遂维持了原审判决。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分析上述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形式或者外观上符合某些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本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厘清劳动关系的各要素,准确界定劳动关系,以体现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案例一中,秦某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最初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仅重视表面特征而忽视了本质特征。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如果在实际运用时,仅仅习惯于就当事人权利义务表面所体现的事实特征进行对比,忽略了劳动关系作为当事人双方以交换为目的建立给付关系的本质特征,容易导致认定劳动关系明显缺乏合理性。
当然,秦某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即表象为劳动关系,实质是民事雇佣关系。
民事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两者构成要件存在着密切关联性。
劳动关系是由民事雇佣关系发展而来,雇佣关系是树根,劳动关系是树枝,并非两棵大树的关系。
但是两者还是具有较大差别。
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只是服从合同约定,而不是合同相对方随时提出的要求,具有相对服从性;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劳动者不以为合同相对方长期工作为目标,合同相对方不负担更多的照顾、保护义务。
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管理、服从指挥,具有从属性;对用人单位在人身、经济方面有依赖,具有依附性;劳动者专门为特定的用人单位服务,具有职业性;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解除,如女职工怀孕,则工资续付,具有继续性。
从秦某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秦某在浴室开放时间到浴室上班,其劳动报酬亦由浴室按月支付的,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当松散,秦某只是利用浴室的资源,浴室也是按照比例分成支付报酬。
秦某与秦某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职业性、从属性特征均不明显,特别是秦某的劳动给付行为未受到浴室支配,这是区别于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
案例二中认定劳动关系失当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缺乏完整系统的了解,只是从只言片语、部分事实中机械套用劳社部发〔2005〕? 12号文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双方都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是为了实现交换?(财产属性),三是劳动者一方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排他性命令、使用劳动者?(人身属性),四是雇主对雇员有保护义务,雇员对雇主有忠诚义务。
在案例二中,虽然双方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高某来汽车培训部的目的是利用培训部平台,行个人进行驾驶员培训之实,牟取利益,规避法律。
这与一般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雇主支付对价有区别的。
并且,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具体做什么、如何做须听从雇主的指挥,而高某平时工作都是由自己决定。
因此,从要件特征入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