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 (暂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蚌政[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蚌政〔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构建与皖北中心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力争2011年进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城市行列,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皖北中心城市发展目标,深化改革,务实创新,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条包块管,综合管理”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保洁全天候”的大城管格局,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职权,所有驻区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支持配合所在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市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实际,逐步下放相关管理职权,全力支持各区政府搞好城市管理。
(二)分级负责、责权利统一原则。
科学划分市、区城市管理的职权和任务,实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通过1-2年的探索实践,凡区级政府能够做到的事情,市有关部门应当全部交给区里管理,相应职权、经费同步划转到位,确保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绩效评价、奖惩激励原则。
依据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最佳宜居城市、生态城市、文明城市、园林城市等相应标准和指标,确定城市综合长效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管理成效,进行奖惩激励。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已经2017年12月4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以及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要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并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蚌政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蚌政办〔2009〕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提标升级,实现一年初见成效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2月18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整治活动从2009年12月18日开始,到2010年1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一)无证无照小餐饮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要求:整治和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餐饮经营行为,做到持证照营业、文明经营。
(二)货运三轮车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整治要求:严格控制货运三轮车运营时间,确保在7:00-20:00,市区范围内无货运三轮车通行。
严禁货车在市区范围内运送花圈。
(三)机动车辆维修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整治要求:严禁在市区范围内占道维修汽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四)门窗铆焊加工经营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整治要求:严禁在城区范围内进行门窗铆焊加工。
(五)小区物业环境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整治要求: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严禁占用、毁损公共绿地,占用共用部位进行违章搭建,饲养家禽、乱涂写、乱披挂等制脏制乱行为。
(六)殡葬车辆和搭建灵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整治要求:倡导文明祭祀,严禁在市区范围内搭建灵棚,严禁车辆运送花圈。
(七)书报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邮政局整治要求:规范书报亭经营行为,加大书报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禁止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披乱挂、乱贴乱画等行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86项)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43项)(1)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贴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蚌政〔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9〕52号),巩固和提升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以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理念,把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各项指标为创建抓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美化城市环境,将我市打造成为夯实发展基础、孕育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惠民利民。
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明重点、疏堵点、除痛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强各种“城市病”治理。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加强行业引导,落实属地管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谋划、对标先进、试点先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城市治理、生态修复、功能修补和街区整治提升,防止生搬硬套、大拆大建,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将五大发展理念融入城市建设管理全过程,注重城市内涵发展,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2月8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环境”。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3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8月21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蚌埠市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则》(蚌政〔1998〕140号)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93号)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5号)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2号)5.《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蚌政〔2009〕67号)6.《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7.《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93号)8.《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规范市场主体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01号)9.《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0〕72号)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13号)1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31号)1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0号)13.《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蚌政办〔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蚌政办〔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蚌埠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以标准化促进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治理及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皖政〔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及《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皖政办〔2016〕38号)要求,结合蚌埠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大力实施“标准化+”行动,为加快我市建成“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2017年12月4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以及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要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并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但相应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责未一并划转的,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计划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支队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广泛深入地投身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切实提高全体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根据市文明办和执法局工作要求,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文明礼仪、服务规范、勤政务实、大胆创新”的高素质队伍为载体,以推进局和支队重点工作为中心,以全面实现文明单位创建要求为目标,认真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____保证。
二、创建目标通过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全体队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思想和纪律作风得到明显加强。
树立开拓进取的创新形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公仆形象;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的自律形象;爱岗敬业、实事求是的务实形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整体形象。
实现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服务德州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____领导,确保活动扎实有效。
一是组建支队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支队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大队、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和责任体系。
主要领导要亲自承担创建文明单位的责任,研究部署和____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团结协作,廉洁勤政,以身作则,认真执行____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____会,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和广大业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政务、党务一律实行公开和透明,确保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是积极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完善廉政档。
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____全体党员加强理论学习,推进学习型____建设。
(二)抓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结合每周五集中学习,每月____一次道德讲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政策形势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积极开展“星级党支部”、“青年文明号”、“文明科室”创建活动;加强“身边的好人好事”宣传,____道德模范评选,营造崇尚、学习、争当好人的浓厚氛围;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大城管意识,结合日常工作加强服务,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期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的活动。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排、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再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鞋等),必须根据要求,统一式样进行制作。
工作服分夏装(短袖衬衣和长袖衬衣)、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式服装、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
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帽子,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城管执法人员在下班或休息时间,应着便装。
不准着制式服装在公共餐饮场所就餐和在文化娱乐场所活动(统一组织除外)。
不准将标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辆停放在公共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的门前(执行公务除外)。
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局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7〕7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6日蚌埠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招聘并履行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社、财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蚌政办〔2016〕50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367件,废止的98件,宣布失效的79件,拟修订的24件,现予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6年11月1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87〕20号1987年2月26日2关于授予蚌埠市荣誉市民的办法蚌政〔1992〕44号1992年4月1日3关于印发蚌埠市龙湖天河水域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3〕82号1993年8月5日4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补发定租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2号1993年8月18日5印发关于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安置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3号1993年8月12日6印发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72号1995年7月10日7转发市劳动局等七部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5〕6号1995年1月11日8印发蚌埠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1996〕109号1996年12月6日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房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25号1997年2月25日1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优待金社会统筹和建立拥军优属基金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92号1997年11月10日11印发蚌埠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70号1998年6月24日12印发蚌埠市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82号1998年7月29日1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旧公有住宅和迎滨小区住宅出售及国有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2号1998年8月25日14关于印发蚌埠市使用国家特种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8号1998年10月6日1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63号1999年11月17日16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1999〕62号1999年3月10日17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48号2000年9月28日18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3号2000年11月9日19关于印发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7号2000年12月13日20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9号2000年3月8日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18号2000年4月30日22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0〕37号2000年9月12日23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蚌政〔2001〕16号2001年4月1日24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37号2001年4月29日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74号2001年7月23日26关于印发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4号2001年10月19日27关于印发蚌埠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9号2001年11月1日2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118号2001年11月29日29关于对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蚌政办〔2001〕55号2001年12月4日30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1〕56号2001年12月4日31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蚌政〔2002〕26号2002年4月4日32关于印发蚌埠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2〕115号2003年1月6日33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医疗问题的处理意见蚌政办〔2002〕1号2002年1月17日3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02〕7号2002年3月7日35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战士医疗费解决渠道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22号2002年5月8日36转发蚌埠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2〕87号2002年8月27日37关于规范城市道路两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5号2002年10月8日38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9号2002年10月23日39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0号2002年10月24日40关于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2〕101号2002年11月8日41转发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4号2002年11月26日42关于印发蚌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51号2003年5月16日43印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2003〕56号2003年5月28日44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75号2003年7月10日45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111号2003年11月10日46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通知蚌政办〔2003〕18号2003年4月11日47关于补充完善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3〕27号2003年4月10日48关于印发蚌埠市利用国家开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3〕31号2003年6月9日49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蚌埠市财政综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3〕59号2003年10月31日50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4〕2号2004年1月2日51印发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28号2004年2月26日5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4〕52号2004年4月23日53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62号2004年5月9日5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蚌政〔2004〕64号2004年5月17日55关于明确企业归属管理和服务主体的通知蚌政〔2004〕65号2004年5月19日5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蚌政〔2004〕125号2004年12月5日57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4〕4号2004年1月16日58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4〕5号2004年1月16日59转发市经信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4〕7号2004年1月17日60关于加强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4〕14号2004年2月18日61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4〕27号2004年4月6日62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04〕32号2004年4月19日63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工作的修改补充通知蚌政办〔2004〕64号2004年7月26日6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65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4号2005年1月12日66印发市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5〕32号2005年4月20日67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5〕82号2005年9月20日68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89号2005年9月23日69关于切实做好拆迁区域水电等费用收缴及设施变更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5〕13号2005年3月15日70印发市本级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18号2005年4月6日71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5〕24号2005年4月29日72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25号2005年5月11日7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40号2005年6月14日74关于优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环境工作意见蚌政办〔2005〕49号2005年7月15日75关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52号2005年8月1日76印发城市公交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5〕63号2005年9月29日77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71号2005年11月17日78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蚌政办〔2005〕75号2005年11月30日7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蚌政〔2006〕5号2006年1月1日80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6号2006年1月1日81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0号2006年4月10日82印发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6号2006年5月8日83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72号2006年6月1日84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蚌政〔2006〕102号2006年8月14日8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2006年11月15日86印发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6〕129号2006年12月5日8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蚌政〔2006〕133号2006年12月19日88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2号2006年3月22日89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45号2006年7月20日90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6〕60号2006年9月1日91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通知蚌政办〔2006〕79号2006年10月30日92转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81号2006年11月2日93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85号2006年11月7日94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7〕35号2007年3月13日95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意见蚌政〔2007〕58号2007年5月27日96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104号2007年7月18日97关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蚌政〔2007〕119号2007年8月20日9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7〕123号2007年9月14日99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7〕7号2007年1月17日100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7号2007年3月19日101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2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3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4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5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6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加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7关于转发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域范围划定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7〕44号2007年6月15日108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蚌政办〔2007〕46号2007年6月18日109印发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0号2007年8月28日110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蚌政办〔2007〕74号2007年9月5日111印发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6号2007年9月7日112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2007年12月31日113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8〕25号2008年3月4日114关于修订危险住房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2008〕53号2008年5月29日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8〕83号2008年9月4日116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蚌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8〕111号2008年12月1日117关于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蚌政〔2008〕115号2008年12月18日118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蚌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29日11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整治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20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8〕19号2008年3月20日12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2008年5月26日122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蚌政办〔2008〕46号2008年5月27日123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8〕77号2008年8月21日124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87号2008年9月27日1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4号2008年12月8日126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2008年12月27日127关于印发蚌埠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8号2009年2月10日128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蚌政〔2009〕43号2009年3月23日129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92号2009年7月3日130关于调整国有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2009年9月24日13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37号2009年10月27日13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9〕151号2009年12月9日133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2009年12月9日134关于印发蚌埠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号2009年12月31日135关于转发蚌埠市企业资产抵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9号2009年1月15日136关于转发蚌埠市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0号2009年1月15日137关于转发蚌埠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2号2009年1月15日138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9〕43号2009年5月5日139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7号2009年6月22日140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8号2009年6月22日141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2009年7月16日142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82号2009年7月31日14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2009年8月13日144关于转发蚌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99号2009年9月21日145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105号2009年10月16日14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9〕106号2009年10月19日147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107号2009年10月21日148关于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蚌政办〔2009〕123号2009年12月24日149关于公布常用审批项目的通知蚌政办〔2009〕126号2009年12月29日150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2010年2月9日15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2010年2月9日152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0〕39号2010年3月22日153印发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3号2010年5月31日154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4号2010年5月31日15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13号2010年9月19日15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39号2010年11月29日157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41号2010年12月9日158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蚌政〔2010〕143号2010年12月15日159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2号2010年1月8日160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5号2010年1月11日161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4号2010年2月11日162印发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5号2010年2月11日163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大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7号2010年2月22日164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18号2010年2月25日165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的通知蚌政办〔2010〕19号2010年2月26日166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52号2010年3月24日167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3号2010年4月6日168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02号2010年6月28日169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07号2010年7月10日170关于印发蚌埠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09号2010年7月15日171关于转发蚌埠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12号2010年7月20日172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24号2010年8月25日173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配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26号2010年9月15日174转发市林业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林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1号2010年11月15日175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46号2010年12月7日176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49号2010年12月16日177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蚌政办〔2010〕154号2010年12月31日178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1号2011年1月5日179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7号2011年1月19日180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蚌政〔2011〕18号2011年1月29日18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蚌政〔2011〕25号2011年2月16日182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52号2011年4月11日183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蚌政〔2011〕53号2011年4月11日184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蚌政〔2011〕55号2011年4月13日185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63号2011年4月25日18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88号2011年6月13日187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11〕94号2011年7月1日188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的意见蚌政〔2011〕99号2011年7月9日189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蚌政〔2011〕117号2011年9月13日190关于修订印发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29号2011年10月17日191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2号2011年10月26日192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8号2011年11月1日193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42号2011年11月10日19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2011〕149号2011年11月20日195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150号2011年11月23日196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2011年1月4日197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9号2011年4月11日198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20号2011年4月11日199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21号2011年4月11日200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2号2011年4月11日201蚌埠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蚌政办〔2011〕23号2011年4月11日202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4号2011年4月11日203关于将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11〕27号2011年4月9日204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蚌政办〔2011〕32号2011年5月23日205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0号2011年6月13日206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42号2011年6月14日207关于转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7号2011年6月27日208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48号2011年6月27日209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1号2011年6月27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2011年7月21日211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67号2011年8月7日212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70号2011年8月17日213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蚌政办〔2011〕71号2011年8月17日214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及其操作规则(试行)蚌政办〔2011〕72号2011年8月17日215蚌埠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蚌政办〔2011〕73号2011年8月7日216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74号2011年8月24日217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办〔2011〕77号2011年9月2日218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82号2011年9月13日219转发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关于蚌埠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86号2011年9月28日220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1〕88号2011年9月30日221印发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93号2011年10月8日222蚌埠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95号2011年10月17日223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蚌政办〔2011〕97号2011年10月19日224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14号2011年11月23日225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2]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2〕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蚌埠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覆盖率,强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导向和保障作用。
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突破口,以促进标准的研制、国际国内标准的采用、标准的实施为着力点,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围绕到“十二五”末我市标准化工作力争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的总体目标,全市标准化工作在未来五年的目标任务是:1.抢占标准话语权。
在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争取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项;争取在全市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1个以上,建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个以上;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2个以上。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办秘[2017]85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意见
(蚌政办秘〔201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意见》(皖审改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适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
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权力等行政行为可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依规。
2.简明实用。
以现有行政许可活动为基础,制定实用易行、简洁扼要、方便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的标准文本。
3.积极创新。
充分借鉴国内外先。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报-蚌政[2010]6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报
正文: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报
(蚌政〔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见效、三年基本改观”的总体目标,以制度作基础、以检查为手段、以考核促推进,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改观,城市秩序更加规范有序,较好地实现了“一年初见成效”的工作目标。
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再接再厉,扎实工作,锐意进取,确保2010年实现城市管理“两年明显见效”的工作目标,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五月七日
——结束——。
蚌埠市市级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蚌埠市市级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蚌埠市市级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市级项目申报,包括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实施标准化管理为主要内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三条蚌埠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级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项目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产业)协会、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市级项目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市级项目应以优势、特色领域为对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组织推广、实施和改进标准,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
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全过程,培育标准化优势品牌,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服务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市级项目创建基本条件第六条创建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二)重视标准化工作,有满足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职责明确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有标准化专兼职人员;(三)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能够体现产业(行业)特色、优势,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五)农业项目要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产品为主,具有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第七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重视市级项目建设,将项目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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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务建设规范第三章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纪律规范(二)着装规范(三)举止规范(四)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规范(五)执勤规范(六)执法规范(七)服务规范(八)用语规范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行政效能,塑造城管新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为民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行”721”工作法,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内务建设规范第五条配置固定办公场所。
各区执法局、执法大队及市局直属单位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街道(中队)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区局、大队设会议室、案件审理室、仓库、更衣室,一人一桌椅,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通讯、取证设备,配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测量工具等设备。
第六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帐规范齐全。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状态良好,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含网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第九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城管执法车辆(以下简称“执法车辆”)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车辆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维护城管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车辆指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已备案登记,喷涂“行政执法”图标的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系统执法车辆管理工作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局属各单位是执法车辆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执法车辆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加强执法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责任制,确定车辆保理人员,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二)各单位要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超速行驶,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各单位配备的执法车辆必须专用于执法工作,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
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
(四)严禁将执法车辆交给无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城管执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城管执法车辆用于非执法管理活动。
(五)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将执法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过夜。
无执法管理任务时必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单位或指定停车场。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过夜的,车辆责任单位应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执法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因个人违规驾驶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在交警部门处理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纪律规范第十四条热爱城管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第十五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严守纪律,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严于律己。
第十九条维护城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做到不道听途说,不传播谣言。
(二)着装规范第二十条为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其款式按住建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作训服及配套制式帽子、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春秋季节着春秋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三)冬季着制服常服,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着冬执勤服,应系好风纪扣。
(四)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者劳动时可统一着作训服。
(五)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六)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的除外)。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色皮鞋。
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
(八)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纹身,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等饰物。
(九)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
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时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参加会议)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盖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在执行大型集中任务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行动中,可戴城管钢盔。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出差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二十七六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服,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三)举止规范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九条在执勤车辆内应保持姿态良好,不得将脚放在方向盘或车窗上。
不得在车内吸烟、玩手机。
第三十条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
第三十一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语言文明,不准嬉笑打闹;不准窜岗脱离岗位。
第三十三条执行公务时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准推搡或用手指点管理对象;不准踢、砸、敲被管理者的商品、器具等物品。
第三十四条到其他相关单位执行公务时或进入其他科室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室内,遇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应自行起立让座。
(四)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规范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参加会议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三十六条参加全局大型会议和活动,必须统一着制服,以会议主办方通知为准。
第三十七条会议进行中,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歪靠,不准翘二郎腿,不准打瞌睡,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接听移动电话,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会议或重大执法活动结束后等领导先离开会场,参加人员待指挥员讲评或下达口令后,方可依次离开会场。
第三十九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瞩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五)执勤规范第四十条实行早点名制度,每天早上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四十二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四十三条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点评,对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
(六)执法规范第四十四条执法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严格按照文明执法程序执法。
即敬礼——亮证——文明用语(称呼,您好!),自我介绍——指出违章事实——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提供服务——填写违章登记表——向上一级报告,记录备案。
对拒不纠正者,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当事人签字——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及义务——执行完毕——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中必须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要按照执法流程,严格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允许其陈述与申辩。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四十七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
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第四十九条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五十条城管执法人员要尊重相对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