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那我给你说个挺经典的彭宇案吧。
话说有个老人在公交站摔倒了,彭宇呢,他就上去扶了一把。
这本来是好心好意的事儿,结果老人却说是彭宇把他撞倒的,就把彭宇告到法院了。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可不得了啊,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呢。
为啥呢?因为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一些推理很让人难以理解。
法官大概的意思是,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去扶呢?就这么个逻辑,搞得大家都很震惊。
很多人就觉得这会让那些想做好事的人都不敢去做了,毕竟谁也不想扶个人还被讹诈,还要赔钱。
从这个案子之后啊,大家对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问题纠结了好久,这也让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大家在做好事之前都得犹豫犹豫,担心会惹上麻烦事儿。
再给你讲个辱母杀人案。
有个小伙子叫于欢,他母亲被讨债的人侮辱。
那些讨债的人啊,手段特别恶劣,对他母亲进行各种言语上的侮辱,甚至还有一些不堪的行为。
于欢当时就在现场,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拿起刀反抗,结果造成了讨债人的伤亡。
法院一审的时候判于欢有罪,这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很多人觉得于欢是在保护自己的母亲,是出于正当防卫啊。
后来经过二审呢,法院重新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当时于欢的心理状态,讨债人的恶劣行为等等因素,最后减轻了于欢的刑罚。
这个案子就体现了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考虑人情伦理的复杂性。
它让大家看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在判决的时候要综合考量很多实际的因素。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中国法律却呈现出离谱的现象。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彭宇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事件。
当时,彭宇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老人却反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法律对彭宇过于苛刻,而对老人过于宽容。
分析: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他们在行善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法律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过于宽松,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2. 案例二:李某某强奸案2013年,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母亲提出申诉,称李某某并非强奸,而是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某无罪。
分析:李某某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律对性侵案件的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误判。
3. 案例三:马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年,马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马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肇事,而是因为疲劳驾驶。
法院最终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宽松态度。
一方面,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判;另一方面,法律对被告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即使改判,仍需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4. 案例四:张某某盗窃案2018年,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盗窃,而是因为生活所迫。
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PPT课件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 进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 “绝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 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 4.01%的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 “这是起码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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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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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案情简介
2007 年 1 月 4 日,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以 彭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 13.6 万余元, 而彭认为其没有和徐发生碰撞,其搀扶徐是做好事。经过三次开庭, 法庭仍无法查明徐如何跌倒。2007 年 9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对彭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常理分 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认为彭“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彭是 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 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未 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据此,法院裁定彭补偿 徐 40%的损失,即 45876 元,10 日内给付。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那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将其所犯错误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基此理由,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2]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某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地逻辑分析报告
小案件大影响——对某某“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X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承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如此〞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展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承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与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如此、证据规如此和论辩程序规如此对该判决书进展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说明它不具有可承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展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展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与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法通如此》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
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
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
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
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
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
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
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
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
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
”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
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的逻辑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案判决之疑点分析诉讼法学xx欠0268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
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案案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
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案判决之疑点分析诉讼法学xx欠0268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
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案案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
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南京彭宇案!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从彭宇案引发下述几个问题:1、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含:a.正式的渊源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a.法的效力b.法的来源c.依据延伸:判决要以证据为原则,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本案中用情理作为依据,法官的判决用正式的文书否定了社会中高尚的人,揭开了人性本能反应自保的特点。
2、什么是情理含义:.追求个案公正的教育性调停.官方和民间的第三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非规则性的法3、如何适用情理关于情理作为法的渊源:.朱子的情与理:天理与人欲.法律中的情理:幕之为学,其运用之妙,尤为善体人情。
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体下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
情理一词的作用,既有强行性公序良俗的意义,又被作为妥协分组损失的手法而使用,即作为保持数量计算上的均衡的大致标准,又作为不是单单论证权利之所在,具体而言,情理大约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
(泸州)4、彭宇案的中心问题:用情理分析了事实,而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
即本案中事实推定存在错误: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所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本案中法官的推定并不是由此必彼,例如“二百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的问题,法官想当然的认为被告没有让原告返还就是赔偿款的结论显然并不是由此必彼的推论,也存在原告觉得二百元并不是大数目,不急于一时返还的可能性,这是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事实推定错误。
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独角兽论坛]
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独角兽论坛]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南京小伙子彭宇帮助摔倒的徐寿兰老太,反被老太和她当警察的儿子以撞倒老人致残为由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36419.3元。
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第四次开庭做出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人民币45876.36元。
此判决一出,民众震惊,舆论哗然。
拜读此案之判决书,满眼所见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如果……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根据社会情理……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文字表述。
故“可以认定”,这是一次缺少证据主要依靠推理做出的判决。
既已推理而判,索性推理以论。
本人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也稍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和“常理”,愿对本案所涉被告、原告和法院诸方“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之处,或何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试为推理。
推理一:彭宇应诉过程中的“不作为”说明了什么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
第三次开庭前,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判决书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接到传票成为被告后表现出与“情理相悖”的不作为,就此推理如下:先说情理:身正不怕影子斜。
彭宇如窦娥一般愿意相信“官了”,即使成了被告,依然坦然上庭,充满自信。
否则,他“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请律师,找证据,抓理由。
对比之下,老太一家在老人重伤治疗期间就起劲地作为,就很是显出忙呼呼急吼吼了。
再依法理:本案是徐寿兰告彭撞人,谁主张谁举证,你徐老太应该举出彭撞了自己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之条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案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作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莹玉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丢到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去医院检查。
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药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领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道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过程大约半个多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给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情: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均为在南京水东门汽车站乘车的乘客。
案发当时,两辆83路公共汽车相继开入汽车站。
彭宇为前一辆公共汽车后车门下车的第一位乘客,徐老太小跑向后一辆公共汽车的前门准备上车。
徐老太随后摔倒受伤,彭宇将徐老太扶起,并垫付100元医药费后离去。
数日后,徐老太起诉彭宇,认为其撞到了她,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
特别提示:双方均无任何证据证明彭宇下车时是否撞到了徐老太。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侵权责任的界限”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字数要求:500字以上,1000字为宜,不超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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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同学以收到自动回复或者人工回复(如被自动分类为垃圾邮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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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要求:如果各位同学对我的授课有任何建议和意见,也欢迎在提交作业时予以提出,便于我改进教学方式,协助大家学好侵权法。
对于授课的建议和意见将被视为课堂发言,计入平时成绩。
王竹
2012年2月14日。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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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
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
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第四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
法官要求被告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
这里法官犯了“倒因为果”的逻辑错误。
因为,只有当原告及其家属在公交站台上向被告借钱的时
候,被告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供证明才是可能的。
但现在,原告及其家属向被告借钱的地点是医院。
法官要求那些没有看见借钱过程的其他人为彭宇提供证明,这在逻辑上、物理上可能吗?答案当然是不可能的。
因为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可能就事先知道原告会向被告借钱并且被告会要求他们提供证明而一直等在公交站台上。
所以,法官这里提出的要求是让被告干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是极端无理的。
但由此笔者推断法官的思维是极端混乱的,颠倒因果、混淆是非。
本案中的另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彭宇在医院给原告的两百元钱到底是借款还是现行支付的赔偿款。
法官认为,“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表面看来,这个命题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其实应该是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即:“只有撞了人的人才会先行垫付款项”。
法官这里将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法官的推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成立:被告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而且自己也愿意承担责任。
本案中,自始至终被告都不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那么按照法官的逻辑,就应该认定这两百元钱并非是“先行垫付款项”了。
所以,法官的这个推论是不能成立的。
法官在这里将自己的看法强加给了被告,因而认定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
因此,这里法官又犯了“预期理由”或“虚假论据”的逻辑错误。
同时,法官在这里又有“循环论证”之嫌:用“撞伤他人”
证明那两百元是“先行垫付款项”,又用这两百元是“先行垫付款项”证明被告“撞伤了原告”。
由于原告是被被告撞倒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性并没有得到证明,所以,“这两百元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也就没有得到证明。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本案的判决从证据上讲,真伪不明,基本事实不清,确实存在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份判决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