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第八章第一节政府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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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
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
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二)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记忆点】“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是操作性规定。
(三)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体系及编制说明等。按照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政府会计制度主要由政府财政会计制度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组成。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扩展】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会计的核算。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了解)
考点3: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实现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可持续发展。
(一)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
1.“双功能”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算结余三个要素,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预算收入和全部预算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财务会计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2.“双基础”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3.“双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记忆点】
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决算报告
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
(二)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相互衔接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记忆点】“现金收支”双核算,“其他”仅需用财务。
考点4: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
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记忆点】3可1相全及时。
【提示】注意区别企业会计内容:无重要性、谨慎性。
(一)可靠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
(二)全面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政府会计主体应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报告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按照全面性要求,单位会计核算的资产不仅要包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还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产,以及负责经管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另外,对于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业务,应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三)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四)及时性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
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贯彻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二是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三是要求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五)可比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1)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2)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可理解性
(一)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1.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3.预算结余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余包括:
(1)结余资金: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剩的)(2)结转资金: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下年接着用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区别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而非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1.资产
(1)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扩展】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2)资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