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doc 7页)
国有资产流失
1.国有资产
➢ 国有资产
是一法律用语,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 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 形成的资产。
这里讲的“国有资产”,强调“依法取得和认定 的”,可以是经营性的,也可以是非经营性的。
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4、国有资产流失的形成及渠道
➢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
I. “区域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 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 线的利用率只有45% ;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 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 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目前 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 由于市场的暂时过热,加上“区域利益”的驱动, 从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及经营者的获利信 心,最终导致决策失误。
➢ 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 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 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 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有资产规模不断缩小的过程。
1.国有资产
➢ 会计上“资产”的概念
会计上所说的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 由企业控制的,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 资源。
会计术语“资产”强调:能为企业所控制的并不 一定为归企业所拥有。只要对企业经营有用,能 给企业的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是企业的 “资产”。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在管理、监督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
而丢失或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首先,某地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时,由于工程监管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
这种情况下,国家投入的资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其次,某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行为,包括挪用资金、虚报
利润、非法转移资产等,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腐败现象,导致土地
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流失和损失。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
的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总之,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流失检讨书
国有资产流失检讨书尊敬的领导: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们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对自己过去在工作中所犯下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懊悔与自责。
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与反省,我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感到很惭愧,也很自责,很后悔。
以前对自己不够严格要求,经常放纵自己,但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这件事在我心里深深刻下了很大的疙瘩。
这件事的发生使我深深地感到了社会是多么的复杂与艰难,自己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好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纪律,犯下如此严重错误,我感到很抱歉。
但同时也想知道发生这件事以后会对单位有什么影响,会对我本人有什么影响。
现在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自己犯下如此严重错误,所犯错误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给家人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能够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原谅。
1、我在公司犯下了一个严重错误,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我愿意承担责任,并且接受公司的处理。
因为,这是我自己工作不够细致,对工作态度粗心大意,也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所犯下的严重错误。
其次,我没有把工作做好也是一种严重的失职。
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为工作做不好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影响到我个人的前途和命运。
虽然我有一时贪心、一时冲动的原因去做了一些违法行为,但这并不能弥补我的过错。
因为我有一颗感恩之心,有一颗包容之心。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我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在这件事中我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没有很好地把自己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没有很好地发挥自己服务企业宗旨的职责。
我认为作为一名公司职工来说应该对我们企业有良好的责任意识与义务感才行,不能因为自己一个人的过错而影响了整个企业的发展。
经过这件事我感到很惭愧、很自责、也十分懊悔,在此我向单位领导和同事们表示深深的歉意!2、我将认真地接受批评,并深刻改正错误。
首先,我要向您们保证,我绝对不会在单位多开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我一定严格遵守单位员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决不做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情。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报导,94年逾期、呆滞、坏帐贷款9 ,000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0% ,占1991年至1994 年贷款增量16,800 亿元的54%.外延发展模式已走到了极限,迫使决策层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
这表明我们利用资源的效率低下。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我们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除了借鉴西方的经验,强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意义,还要强调建立两个基本机制,即有限责任制度和兼并破产机制,这对在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特殊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的关键在于“有限责任”,投资者在其投资额的限度之内承担企业的风险。
真正实行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有独立利益的竞争主体,有生死存亡的危机;而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则没有这样的危机,企业破产了,并不意味着其所有者也要破产,不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生命的结束,无论这个所有者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政府,他对企业经营风险不负连带破产责任。
这种制度限制和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为更多的人创造了参与投资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
同时它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工:投资者承担有限的投资风险,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用以承担风险的是其作为经营者的资格,一旦经营失败,将很难得到其它企业的聘用,他将再不能以经营者的身份在社会上生存。
历史经验表明,这是一种动员社会资源的有效制度。
没有这种制度,发达国家中的“人民资本主义”是不可想象的。
兼并破产机制分为兼并和破产两种实施方式,兼并即通过企业产权有偿转让,优势企业购买资产或股票,接管劣势企业,使之失去所有权和经营权,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破产即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通过法院将其财产强制拍卖,变价归还债权人,即通过债务关系的处理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上海中祥公司原总裁被控贪污1.6亿将受审上海2009年02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通过可靠渠道获悉,曾和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合作过的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秦金龙等人被控贪污罪,将于3月初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秦金龙指使中祥公司原财务总监丁蓓莉,原前期开发部经理、党委书记张勇2人在公司改制期间非法占有3000多亩土地转让利益,其中秦金龙被控侵吞国有资产1.61亿余元,金额之巨全国罕见。
秦金龙一案,与反复腾挪2536亩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事情的原由是:秦金龙于1992年被任命为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1992年12月经上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浦东三林镇2536亩地块用于开发建设懿德居住小区。
1993年,该公司与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中星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开发该地块。
但中星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前期工程费用后,无力支付余下的款项,该工程因此搁浅。
1996年,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对已经划归浦东新区的三林懿德地块发出了限期开工的通知,若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未在1997年底前开工建设,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之后,该地块仍然没有准备开发的迹象。
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从1996年至2001年5月,屡次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申请延长该地块使用证期限。
1999年底秦金龙等人向审计机构提供三林懿德地块已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权证,隐瞒申请延期开发并获批准的材料,因此懿德地块未被列入公司转制上报财产。
时间到了2001年4月9日,曾被称为“浦东之子”的周小弟以上海新世纪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名义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和中星公司协定组建了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德公司”),周小弟担任懿德公司董事长。
组建后的新世纪公司实际以6.34亿元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受让了这2536亩土地的使用权。
但在2001年4月27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已经核准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更名为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从国有企业改制为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是指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资产被非法转移、侵占或损失的事件。
这些案例的发生往往涉及腐败、权力滥用、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流失案。
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拥有国家航空运输线路和国际航线资源,同时也是上海市政府的重点支持对象。
然而,在公司高层和政府官员的串谋下,大量的国有资产被非法流失。
这些资产包括航空运输线路的独家经营权、航空器机组和乘务员资源、机场服务设施等。
通过虚报航班数据、滥发福利、侵占公款等手段,相关人员非法获取了大量利益。
这起案件的影响非常严重。
首先,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财富。
资产流失导致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的损失,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其次,这个案例暴露了中国国有企业领导层和政府官员腐败的问题。
相关人员以个人权力为工具,大肆侵吞公共资产,损害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利益。
此外,这个案例还对中国的航空运输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资产流失,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了严重影响,航班准点率和服务质量下降,损害了乘客的权益。
针对这种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必须加强监管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二,要加强反腐败工作,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相关人员一旦涉及权力和资源的非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罪责。
第三,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增加企业的竞争性和透明度,减少腐败的机会。
最后,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倡导诚信和廉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典型事件。
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这些非法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08年,湖北黄梅县发生一起“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案件发生在黄梅县黄梅镇,涉及10多户,一名村民以拆迁、修缮为由,组织人员集资建房,得手后又拆迁把建成的房交给农民,自己贪污流失国有资产。
二,案情细节
1、案发地点:湖北黄梅县黄梅镇
2、案发时间:2008年
3、涉案人员:一名村民,10多户农民
4、案情:一名村民以拆迁、修缮为由,组织人员集资建房,得手后又拆迁把建成的房交给农民,自己贪污流失国有资产。
5、案件结果:该村民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三,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清楚,该村民受贿后,在拆迁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贪污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此案例告诫我们,要坚决遏制腐败,落实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信守合同,履行义务,坚持正义,勤政廉政,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范文
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供销社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组织,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监督缺失等原因,导致一些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
以下是一些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一:资金挪用某县供销社原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国有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导致供销社长期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该案件经审理后,张某被判刑并追缴挪用的资金。
三、案例二:土地流失某市供销社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以低价卖给了开发商,却未按照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导致大量国有土地流失。
该事件引起舆论关注,相关责任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三:设备转让某供销社新购置的一批农业机械设备,在没用完就私自转让给了他人,并将转让款据为己有。
该事件被揭露后,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罚,并被强制返还转让款。
五、案例四:资源倾斜某县供销社将国有资源倾斜给自己认识的企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
该事件被上级部门调查后,责令供销社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案例五:合同违约某供销社与某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数量供货。
然而,在供销社发货后,该企业却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供销社为了保持与该企业的合作关系,最终放弃了追讨货款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七、案例六:违规担保某市供销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违规为某企业提供了担保。
然而,该企业最终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供销社为此承担了巨额担保责任。
该事件引起了供销社资金链断裂的危机,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八、案例七:滥用职权某供销社一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接受企业贿赂,违规将国有资源出售给相关企业。
该案件经调查后,该干部被开除党籍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也受到相应处罚。
九、案例八:虚假报销某县供销社一位负责人利用其职务之便,虚假报销差旅费用,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该事件被审计部门发现后,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追缴虚假报销的资金。
审计案例揭开国企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内幕
审计案例揭开国企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内幕项目背景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前身系中央某信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由冯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该信托公司于1997年被依法关闭并划转至省国资委。
直至2012年11月相关企业被划转至W市人民政府并由W市某集团公司予以接收。
根据2012年底市委市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W市审计局于2013年2月份派出审计组对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进行资产核实审计,审计后由W市某集团公司予以接收。
审计发现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如涉嫌对外签订虚假合同、内部低价承包投资项目、长期侵占国企资金、挪用公款等,并移送至相关部门。
经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挽回了部分损失,W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由此牵涉出2个案件,涉案人员共计16人,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
审前调查锁住重点从对接收单位的审前调查以及中介审计报告了解到,某公司在2011年12月份有一笔5亿元的巨额投资引起了接收单位的关注,并已支付了3000万元作为首付投资款,其次某公司关联单位C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有多个投资项目,部分投资项目有冯某某的亲属参与。
为此,经审计组讨论,将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的对外投资项目作为本次审计的重点。
初看财务疑团重重经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未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某公司将对外投资职能主要委托给C公司,于是审计组对1997年以后C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详细审查,发现C公司在2000年以后分别在江苏省淮安市有三个房产投资项目,在北京市有一个投资项目;其次,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账务处理随意,如将其投资收益均通过往来账户核算,账面无法一眼看出各项投资的真实收益及分红情况;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当一部分员工为总经理冯某某的亲属,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错综复杂,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经初步梳理,发现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的投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疑点:投资项目疑点一:审计人员进点后,按往常惯例粗略的翻看了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截至2011年底资产金额1.09亿元,而审前调查发现,2011年12月某公司对外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价款为5亿元人民币。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丢失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并不鲜见,而且在一些领域中甚至呈现出了严重的趋势。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资产流失问题。
由于管理不善、监管不力,一些国有企业的资产往往被挪用、浪费甚至侵吞。
比如某些企业的资金被用于高消费、赌博等行为,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政府部门中也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一些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比如一些基建项目中存在的贪污现象,一些官员为了谋取私利而将国家的资金挪为私用,导致国家的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利益。
此外,在一些地方性国有资产中,也存在着流失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的资源开发、土地征用等行为中,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取政绩、经济利益,将国家的资源挪为私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利益。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的财产利益,促进国家的长远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努力,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背景介绍:
案件发生在2015年,由于镇政府计划进行集资建房拆迁活动,但是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
具体案件:
该案件发生在2015年,当时,某镇政府制定了集资建房拆迁活动的方案,将活动实施。
但活动实施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生。
案件发现:
该案件由当地社会维权组织发现,他们发现有大量国有资产被盗取,流失。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活动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处理情况:
针对该案件,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全面查处,并对流失的资产进行追缴,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结论:
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公共资源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应该加强对资源的保护,确保资源不受到流失和损失。
同时,各级政府也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以
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运用公平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建筑工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建筑法律论文:正确运用公平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建筑工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分析[摘要]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全国的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建设举世瞩目,城市高楼林立,人居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建筑行业真正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
但是,在全国人民心中,建筑行业确是腐败最严重的领域,就连建设部部长都承认,建筑行业是腐败最严重的行业。
为什么建筑行业会成为最腐败的行业呢?从法律上讲,对于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法》等对建筑工程各过程都进行了规X,可为什么建筑工程中大额行贿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法律对其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呢?本文是一篇案例型的论文。
论文以某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结算等过程,以案例的方式揭示国有资产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流失原因,分析了合同法公平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被滥用,以及其他规章配合,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建筑工程公平原则国有资产流失一、案例正文(一)工程招标、投标及纠纷的产生过程王某的哥哥在一市交通局工作,并任该局局长,王某从其哥那儿了解到该市交通局将主管修建一公路,总投资约1.4亿元人民币。
王某就找到自己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X某商量,能否找一建筑公司去承建,自己从中得点信息费。
X某得知这一信息后就与王某商量,合伙承建这一工程,具体分工就是王某负责取得工程的承包权,X某负责挂靠一工程公司来承建,事成后,王某分得利润的60%,X某得40%,双方还签订了合伙协议。
协议签订后,X某先后挂靠了三个建筑工程公司,并以收取管理费最少的公司作为承建单位,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和设备,X某负责现场施工,X某只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和设备费用,其他两个公司参加围标。
由于只有自己挂靠的三个公司投标,X某通过王某的行贿并采取其他两个公司高于1.4亿投标,另一公司以1.2亿投标,结果以1.2亿中标,顺利拿到了工程建设任务。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董宪军近来,关于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中国经济学界正在进行一场激烈的争论。
事实上,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我国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数目庞大、分布广泛,因此管理难度更大。
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轨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国有资产的经验不足,相关法制也不健全,管理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从而使国资流失问题较为突出。
国有资产流失不仅有损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形象,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如何正确看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各种资产。
按照其存在的形式,全部国有资产可分为四类:一是实物形态国有资产,二是货币形态国有资产,三是资源形态国有资产,四是无形国有资产。
从国有资产的经济性质来看,可将其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因此从广义上看,国有资产流失应当包括各种形态、各种性质的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现实中人们更多地关注实物和货币形态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忽视了资源和无形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
目前经济学界正在争论的国企改制中的国资流失问题,实际上就是将其限定在经营性的、实物和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比较狭窄的范畴之内。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通常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理解有缩小化的倾向。
但是现在有一种论调,就是认为人们夸大了国资流失问题,甚至有人认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有人认为把国企的正常亏损看作国有资产流失夸大了国资流失现象;也有人指出许多国有资产是不良不实的资产或难以处理的烂帐,因此国有资产“缩水”是必然的;还有学者提出,国企改制时需要用本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来支付改制成本,所以大量的国有资产就被抵扣掉了。
另外,还有学者根据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指出,如果国企改制带来的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大于它流失掉的国有资产,这样的改制就是合理的,造成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是值得的。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分析
流失途径
体改委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 告,国资减值300万; 转让协 议少 算709 万地上建 筑物和1.4亩土地。
添地集团按理不应享有国家 政策优惠,但却以“参与改 制”名义,以优惠8%的价格 拿到了武汉冠生园的资产。
添地集团抓住协议漏洞,拒 绝支付剩余款项,导致江汉 区财政 拨款460万元给 武汉 冠生园厂,用于职工安置。
流失原因
2. 肆意修改评估价值,“暗箱操作”合法化
资产评估过程中虽然有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参与,但并没有达 到初衷。在区体改委的“指示”下,评估机构修改了资产评估报 告,制造了“合理、专业”评估的假象,使国有资产“缩水”。
资产评估价值由政府职能部⻔认定——评估机制不健全
Ø 我国部分地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并未全面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Ø 国有企业因历史负债和经营效益不好等因素,急待出售、租赁,
但这部分款也没用全拿到。添地集团找尽理由,在支付了960万元的买地款项后, 剩余款项就拒绝支付了。这样一来职工得不到妥善安置,事情越闹越大,江汉区政 府只能拨款460万元代添地集团支付给武汉冠生园厂。
至此,原评估3680万元的资产,仅收回960万元,此次由私企及江汉区政府部 ⻔联袂导演的“改制”造成200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行政干预,评估“缩水” 假“改制”,真优惠 财政拨款,侵吞国资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流失原因
1. 国企负责人、管理者损公肥私
本案是私企和国企管理者相互勾结,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 失。管理者并没有保护国有资产的主观态度,甚至还帮助私企一 步步侵吞国有资产。
公权牟私——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
Ø 国有企业结构模糊 Ø 国有资产投资不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链过长
违法,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监管不力
“坐失”与“流失”从中俄比较看国企改革争论(doc 6页)
“坐失”与“流失”从中俄比较看国企改革争论《商务周刊》:中国时下关于改革的争论还在进行,我们希望跳出争论本身,从俄罗斯转轨的经验教训出发,谈谈其对中国有什幺样的借鉴作用。
前不久您在翻译了《世纪大拍卖》这本书后也提出要“从邻居的不幸中学习”,让我们印象深刻。
对于改革与转轨27年来的中国,现在又开始反思向左还是向右,向好的市场经济还是坏的市场经济,邻居的不幸有什幺样的警醒作用?张春霖:我在翻译完《世纪大拍卖》之后,写了一个翻译后记。
那是在2004年春,当时我最大的感受是,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发生的很多问题,跟我们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问题非常类似,所以实际上我写那个文章是想提醒大家,不要盲目自大,不要觉得人家俄罗斯一塌糊涂,我们一切都很好。
《商务周刊》:国内这场关于改革的大争论,源于郎咸平教授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论述和案例的剖析,他认为国有企业通过管理层收购(MBO)加速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非常不公平,实际是被雇佣的经理人在没有信托责任约束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窃取了主人的资产;进而通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效率比较,他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可能比民营企业效率更高,因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式应当予以修正。
您过去10多年一直致力于国有企业转制的调查和研究,您认为他说的有道理吗?应该怎幺正确认识国企私有化的问题?张春霖:我赞成引入信托责任,我们以前写的报告也都强调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当中要引入信托责任。
全面引进信托责任这个概念,可以成为强化国有企业和其它企业公司治理的一个手段。
至于说国有企业能不能搞得比私营企业还好,在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有名的“标杆(benchmark)”,是斯蒂格里茨和萨平顿两位经济学家1987年的一篇论文提出的观点,叫做“所有制无关”。
他们的基本意思是说,如果能满足两个条件,所有制就无关紧要,私人企业可以做的事情国有企业都可以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可以搞得和私人企业一样好。
哪两个条件呢?第一叫做“国家是仁慈的”,第二叫“合同是完全的”。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第一篇: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2006/12/21------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在步步推进的过程中,在国有企业重新焕发生机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有人甚至借改革之名,行侵吞国资之实。
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亿至1000亿元人民币。
下面就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方式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操之过急,优惠过多。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有一种错误意识,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负担。
觉得只要国有企业退出了,给职工一笔经济补偿费,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纠缠政府了。
为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制,这些地方政府大都制定改制时间表,成立督导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改制。
更有甚者,把完成改制当成一项政治任务,给“一把手”下指标、限时间、压担子,否则“乌纱帽”难保。
重压之下,为了赶进度,国有企业改制往往走调变样,国有资产很容易被低估贱卖、“合法”流失。
二是自卖自买,暗箱操作。
在国有企业产权改制各种形式中,最具争议的是管理层收购(M BO)。
这种行为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成为公司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管理层收购之所以成为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模式,在于它是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解决企业所有者的缺位问题,还可以解决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问题。
不过,在改革实践中,被人称作国有资产“自卖自买”的管理层收购模式很容易走样。
虽然经国家有关部门叫停,但仍有许多企业抵挡不住诱惑,偷偷地施行管理层收购。
三是收人钱财,给人“方便”。
按照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之前,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产权转让价格的直接依据。
中介机构能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估,是决定国有资产流失与否的关键环节。
浅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及防范对策
浅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及防范对策以下是关于浅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及防范对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浅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及防范对策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一)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中的流失1.处置固定的资产不入账。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擅自处理更新改造拆换下来的固定资产,但收入不入账。
2.应收账款不入账。
有的企业不积极追收应收账款,达到三年即做坏账处理,而实际上已经收回。
有的企业收回三年以上、已做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时不入账,形成体外循环,化公为私。
3.通过投资转移资金。
有的国有企业将资金投入民营或非关联企业,最后借口对方企业经营失败,让对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确认为投资损失,无法收回,造成“合法”流失。
4.担保中的流失。
有的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信誉为民营企业担保。
赚了钱就归民营企业,亏损了就由国有企业承担债务。
5.国有企业购销环节的流失。
企业购销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索要回扣;在销售过程中,为赚取佣金,·低价销售。
6.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干预招投标。
对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大量“豆腐渣工程”,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建设项目严重超预算,随意增加工程项目和工程量,超支工程款。
7.私设“小金库”。
现在相当多的企业存在“账外资产”或“账外收入”。
这些资产和收入,往往不进财务大账,私设“小金库”,以奖金、福利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
8.偷漏国家税款。
有的企业“账外收入”不进财务大账,偷漏流转税、所得税。
收入直接抵减支出,偷漏国家税款。
9.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虚列成本。
利用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报销。
在成本中虚列费用,将民营企业、关联公司的费用拿到国有企业报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0.高管渎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流失。
企业高管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
有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受其经营管理能力所限,使得企业连年亏损,甚至破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一个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本报告以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与美国PPG公司在白炭黑生产项目上的合资为案例,探讨这类资产流失的体制根源和政策原因。
一、一宗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收购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以下简称南昌化原厂)系南昌市化工局所属国有企业,至今已有近40年历史。
全厂共有职工1600人左右(含退休职工)。
1984年,该厂为适应国内市场对橡胶填充剂的需求,打算开发白炭黑这种新型无机化工产品。
它的主管部门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分别接触了西德、日本和美国的有关公司,经比较后,决定引进美国PPG公司的技术。
这一技术引进基础上在江西被列为“七五”期间省内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
江西省建设银行为此提供了专项贷款。
建设过程中,南昌化原厂征购土地建设了向白炭黑生产线供应蒸汽、煤气、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套设施。
整个基础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为89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66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330万元),其中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国家外汇443万美元(技术使用费175万美元,设备268万美元)。
此外,南昌化原厂还为白炭黑的生产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2369万元人民币。
所以,该基础上的总投资额实际超过1亿元。
南昌化原厂于1986年引进白炭黑技术。
1989年8月白炭黑生产线开始试生产,并很快达到了设计能力(年产1万吨),产品质量也较稳定。
1991年4月28日该基础上通过了化工部验收,5月正式投产。
从1990年下半年起,在国内市场上,南昌白炭黑的声誉渐起,开始供不应求。
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的角度看,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基础上是十分成功的。
它的产品质量好,批量大,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美国PPG公司是化工领域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转让技术使用权通常带有控制技术和市场的附加条款。
PPG向南昌化原厂转让白炭黑技术使用权也是如此。
除南昌化原厂在引进技术时须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外,协议还PPG要与该厂成立一家全部经销该厂白炭黑产品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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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doc 7页)一个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本报告以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与美国PPG公司在白炭黑生产项目上的合资为案例,探讨这类资产流失的体制根源和政策原因。
一、一宗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收购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以下简称南昌化原厂)系南昌市化工局所属国有企业,至今已有近40年历史。
全厂共有职工1600人左右(含退休职工)。
1984年,该厂为适应国内市场对橡胶填充剂的需求,打算开发白炭黑这种新型无机化工产品。
它的主管部门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分别接触了西德、日本和美国的有关公司,经比较后,决定引进美国PPG公司的技术。
这一技术引进基础上在江西被列为“七五”期间省内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
江西省建设银行为此提供了专项贷款。
建设过程中,南昌化原厂征购土地建设了向白炭黑生产线供应蒸汽、煤气、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套设施。
整个基础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为89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66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330万元),其中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国家外汇443万美元(技术使用费175万美元,设备268万美元)。
此外,南昌化原厂还为白炭黑的生产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2369万元人民币。
所以,该基础上的总投*引自韩朝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代理问题》,引用时有删减。
资额实际超过1亿元。
南昌化原厂于1986年引进白炭黑技术。
1989年8月白炭黑生产线开始试生产,并很快达到了设计能力(年产1万吨),产品质量也较稳定。
1991年4月28日该基础上通过了化工部验收,5月正式投产。
从1990年下半年起,在国内市场上,南昌白炭黑的声誉渐起,开始供不应求。
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的角度看,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基础上是十分成功的。
它的产品质量好,批量大,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美国PPG公司是化工领域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转让技术使用权通常带有控制技术和市场的附加条款。
PPG向南昌化原厂转让白炭黑技术使用权也是如此。
除南昌化原厂在引进技术时须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外,协议还PPG要与该厂成立一家全部经销该厂白炭黑产品的合资公司。
按照协议,1988年成立双方合资的“南吉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半,合资期为17年。
该合资公司按白炭黑产品销售收入的12.5%向南昌化原厂收取销售费。
本来,到此为止,南昌化原厂已完成了白炭黑技术引进的过程。
可是,1990年正当该厂生产的白炭黑市场前景日益看好的时候,美国PPG 公司提出了在白炭黑生产和销售上进行全面合资的意向,并得到了该厂及其主管上级的响应。
从1991年初到1992年底,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后在1993年1月签署合资《合同》,成立了“南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取代原来的“南吉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南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吉公司”)由美国PPG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PPG丰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G-FT)控股60%,南昌化原厂仅持股40%。
PPG-FT仅以300万美元现汇(按当时汇率合人民币1680万元)出资就轻易取得了控股权,而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却是国家花了上亿元人民币投资建成的正进入收益期的工业项目。
这不是外商投资增加新生产能力的一般合资,也不是非整体性资产的一般资产转让,而是中方新建并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的整体性资产的出售,即外商对中国企业的收购。
跨国公司通过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进入该国市场,是其惯用的方法。
这比其投资新建企业要便宜得多。
PPG对南昌化原厂白炭黑生产核心车间的收购,就是采用了这种策略。
现在要考察的是,这项企业收购是按怎样的程序进行的?中方当事人怎样对待这件事?其原因何在?中方的得失如何?本文下面就分析这些问题。
不过,先要说明,本文只从既定体制环境中各种职能载体的人格化意义上分析当事人行为,不涉及任何个人品质。
二、收购范围和成交价格在这项合资的谈判过程中,中方当事人在合资范围和成交价格上对外商作出了重大让步。
1.合资范围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生产体系由白炭黑车间、水玻璃(白炭黑原料)车间、空压站、配变电所、造汽车间、铁路专用线以及机修、水电等配套设施组成。
显然,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产系统。
按常规,这些设施都应进入合资公司。
然而,PPG 方面坚持只让白炭黑生产线的核心部分(即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和空压站)进入南吉公司,而对其配套、附属设施则以安全性和环保标准未达到PPG的要求为由排斥在合资范围之外,由南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付费使用。
南吉公司吸收的职工只有242人。
PPG方面坚持这样做的用意是,既能达到控股目的,又能将其出资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样,从形式上看,南昌化原厂与南吉公司在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上是一种外部化的买卖关系,一方提供各种生产服务,另一方按市价付费。
但实际上,转入南吉公司的设施都是白炭黑生产线的主体部分,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在功能上是依附于它、为它服务的。
这些配套、附属设施是一种专用资产,一旦失去了该生产线的主体部分,将变得毫无用处。
合资合同对南昌化原厂用这些设施向南吉公司提供生产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作了严格规定,并指明该厂“应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价格不高于同地区国营企业支付的水、蒸汽、电力、煤气和电信价格”,但对于PPG方面应就这些设施的未来命运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却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PPG方面通过南吉公司实际上控制了这些设施,但这些资产的经营风险却全部留给了中方。
2.资产价格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空压站等设施,经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和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资产净现价为6161.6万元人民币,但成交价格却只有4400万元。
成交价与评估价相差1760多万元。
产权交易难免讨价还价,成交价与评估价有差异本不足怪,问题是这宗交易中方当事人对本应坚持的权益有没有坚持,让步让得有无道理。
首先,白炭轩生产线这项整体性资产只分割出主体部分出售,而买方事实上又能同时支配其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
其次,对出售部分也未作为整体性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而是拆零分项评估重置成本,舍掉了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后正进入收益期的整体资产的升值。
再次,成交价以多计折旧、少计利息支出、不计汇率损失和剔除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办法,又砍掉了评估价的28.6%。
这样层层剥皮所造成的中方权益损失,远不是成交价比评估价低1760多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所能概括得了的。
三、不要产权交易合同的企业出售依PPG方面的提议,合资双方决定将南吉公司的投资总额定为670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的外汇处于价折算,相当于1170万美元;注岫资本定为500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约合2800万元。
合资合同规定,在这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PPG-FT以300万美元现汇出次,南昌化原厂以其转让给南吉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和技术使用权中相当于200万美元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的实物出资”。
从而股权构成为PPG-FT60%,南昌化原厂40%。
南吉公司成为PPG-FT控股的子公司。
南吉公司的英文名称PPG-Nanchang Chemical Company,LTD,也清楚地标明了它的这种地位。
合同还规定,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4400万元实物资产,在价值上分为两部分:其中与200万美元等值的11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的出资;其中74.55%即分28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则是“出售和转让”,由南吉公司用银行贷款以人民币购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2年7月18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资产变动的分类中指出:“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国务院六个部门1992年12月31日联名发出的《紧急通知》又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过审批。
”南昌化原厂将其白炭黑生产线的三个核心车间整体转交给由PPG-FT控股的南吉公司,显然是“企业出售”。
然而奇怪的是,发生在1993年的这笔价值几千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出售,竟没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合资合同只能对合资双方的出资作出规定,不能代替产权交易合同。
可是,中方当事人从未提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要求。
而且,即使在成立南吉公司的合资《合同》中,对该项产权交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违约罚则和外方对其该承担的责任、应作的承诺也只字未提。
另一方面,合资《合同》则明确规定,在南吉公司“获批准和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当日或其后尽可能早的日期”,南昌化原厂须向南吉公司交出上述“设施和技术使用权的所有权”。
同时详细规定了南昌化原厂对交出的设施须承担的责任和该作的保证,并开列了这些设施的明细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这份合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此不对称,看来外方是有意安排,中方当事人似乎也很难用一时疏忽来解释。
至于这项“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在哪里“经过审批”,只有天知道。
1993年3月7日,南吉公司从国家工商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次日,即3月8日,南吉公司宣告正式成立。
仅两天之后,即3月10日,南昌化原厂就乖乖地向南吉公司交出了上述“设施和技术使用权的所有权”。
可是,到1994年5月,当江西省审计局对南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竟发现其“迄今未支付购买中方资产的款项”,而且合资合同关于该项资产购买“未对覆约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难以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化原厂的合法权益”。
而此时南吉公司对其1993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却已按股权比例作了分配。
PPG-FT堂而皇之地分取了其中的60%。
南吉公司直到1994年秋季才偿付这笔资产价款。
这项成交价3280万元的国有资产就在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里处于未获支付且无担保而交出了所有权的状态。
令人吃惊的是,代表中方在合资合同上签字的南昌化原厂法定代表人(现任南吉公司董事长)不但不认为这种状态有什么不正常,反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时还振振有词地辩护说,拖欠支付的责任不在外方,而在省建设银行不给南吉公司购买该项资产的贷款,因而南吉公司无法向化原厂支付,化原厂当然也无力向建设银行偿还先前建设白炭黑生产线的贷款。
国有企业吃国家银行资金大锅饭的逻辑居然也搬到合资公司。
本来,南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取得化原厂转让的资产所有权时,就必须覆行即时支付的义务,而为此筹款则是其出资者首先是控股者的责任。
即使在中国境内一时得不到贷款,象PPG那样的跨国公司何愁在境外筹集那一点资金(328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处于价汇率计算,也不过500多万美元)。
而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当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人该承担什么责任,PPG方面无疑一清二楚。
它之所以敢于在中国拖欠,正是利用了中方当事人的“大方”。
不过,顺便指出,只要在东道国的筹资成本不高,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便宁愿就地借款,争用东道国的资金。
这是跨国公司的惯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