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站污泥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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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为了给杭州北站长期堆置的固体废弃物寻求一种适当的处置方法,需要对这些固体废弃物进行定性。依照GB5085—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进行了危险性鉴别检测,包括腐蚀性鉴别试验、浸出液毒性鉴别试验及急性毒性初筛试验。试验检测结果表明没有一项指标满足作为危险废物的特性条件,排除了危险废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其可以作为一般性固体废弃物处置。

杭州北站于1978年10月1日投入运行,主要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和回笼车底的清洗。建有一套货洗废水的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及固体废弃物一直被认定为危险性固体废弃物而不敢作一般性的处置。经近30年的堆积,已经形成了约3 000m3规模的小山,严重影响厂区及周围环境。为寻找该批固体废弃物的最经济和适当的处置方法,2006年4月对其进行了危险性鉴别检测。

采样及样品制备

依据HJ T20—1998工业固体废弃物采样技

术规范[2],结合样品堆放情况,如图1所示采集样品,每个样品由多点采集混合而成。

2检测及结果

2.1腐蚀性鉴别

2.1.1方法:依据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进行。2.1.2试验结果见表1。

表1腐蚀性鉴别试验结果

2.2浸出毒性鉴别

2.2.1方法:依据: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进行。

2.2.2试验结果见表2。

2.3急性毒性初筛

2.3.1材料和动物

2.3.1.1受试物:制备后的黑色固体废弃物样品,采样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

2.3.1.2浸出液制备:将样品100g置于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在常温下(22℃)静止浸泡24h,用滤纸过滤,滤液pH值约为6.0,滤液即为样品浸出液。

2.3.1.3实验动物: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为SYXK(浙)2005-0059。实验用IC R 小鼠,由中科院上海实验动物中心提供,清洁级,体重18~22g。动物饲料由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提供。检测环境条件:温度范围20~23℃,相对湿度范围50%~70%。

2.3.2方法

2.3.2.1检测依据:GB5085.2—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2.3.2.2剂量和染毒方式:针对5份样品各取10只小鼠,雌雄各半。染毒前,禁食过夜,不限制饮水。使用样品浸出液,采用一次经口灌胃方式,按0.4mL20g 体重给予染毒量。染毒后,观察小鼠的中毒症状和死亡情况,观察时间48h。2.3.3试验结果

3结论

从对5个具代表性的固体废弃物样品试验分析结果看,其浸出液所检项目浓度均低于GB

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浸出液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根据GB5085.1—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进行鉴别,5个样品均不具有腐蚀性;根据GB5085.2—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5个样品急性毒性初筛试验均未出现半数以上的小鼠死亡,不能判定其为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据此,最终认为杭州北站现存的固体废弃物不能判定为危险固体废弃物,可以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置。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

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2009年10月28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

月10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10月1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号,2001年

12月17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令,2005年8月1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环境保护局。

2.2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号,2008年8月1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年4月1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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