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医保函〔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张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实现全国一卡通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8年5月底,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各类参保人员、主要外出人员,重点定点医疗机构等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系统运行平稳,结算人次、结算资金稳步上升,备案流程不断简化优化,越来越多群众享受到直接结算便利。
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3号)和《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等文件,全面取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到医疗机构的要求,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可根据就医需求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待遇上主要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政策。
截至2019年4月底,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1676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4136家,国家平台备案人数403万。
自2017年1月启动以来,累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25万人次,医疗费用539.6亿元,基金支付316.6亿元,基金支付比例58.7%。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
目前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正在开展门诊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精神,做好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地、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长政办〔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长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两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
为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工作,根据省市城乡居民“两险”有关政策,制定如下方案:一、征收范围(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主要包括本地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本专科生、中专学生,以及长期在长垣居住的居民。
二、征收政策(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8年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
缴费人自行选择任意一个档次缴纳,鼓励选择较高档次进行缴费,多缴多补。
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鲁医保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水平2018年度,在我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7年度的人均62元提高到66元的基础上,再按人均16元增加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大病保险超支资金。
二、及时拨付大病保险资金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2018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省确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及增加的补助资金,核算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总额,2018年年底前全部拨付给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省统一组织完成2014-2016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后,按规定结算大病保险资金。
增加的补助资金不计入计算商业保险机构盈利和成本费用的大病保险资金总额。
三、建立健全资金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和大病保险资金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6号)要求,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和大病保险资金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畅通部门、机构间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数据报送准确及时。
请于每月7日前向省医保局报送《各市大病保险资金落实情况表》(见附件)。
四、完善2019年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居民大病保险筹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正常增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经测算研究,2019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70元。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天政办发〔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及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执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天人社发﹝2018﹞67号)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天人社发﹝2018﹞65号)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和75%,起付线分别调整为150元、500元和1000元。
跨市、跨省定点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3000元。
50种重大疾病相应病种费用限额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等特殊群体,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1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病种增加到50种,其中Ⅲ类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3000元;Ⅳ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2000元。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7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任千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任务部署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部署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地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
目前,整合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
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中除西藏外,均已出台文件规划部署本省份制度整合工作。
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全国85%以上的地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也初步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制约效应。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要求,运用好机构改革的有利条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深入推进整合工作,力争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辛政办字〔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辛政办字〔2018〕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保障水平,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5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辛政发〔2016〕26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辛政办发〔2017〕8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辛政办字〔2017〕53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参保范围及对象”修改为:(一)具有我市城乡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二)由市公安局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在我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
二、调整新生儿参保登记有关事项修改为:新生儿参保须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自出生之日起18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180日不予办理。
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缴费时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
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甬人社发[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0号)文件,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医
【总页数】8页(P3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J], ;;;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
[2021]9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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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眉人社发〔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
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眉人社发〔2018〕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90元。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
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第一档:个人缴费22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80元。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维持50元不变。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上海2018统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完整篇.doc
上海2018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上海2018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二)更新:2018-12-20 23:38:25业户籍人员。
将失业6个月以上的“4045”离土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援助政策扶持。
对于“4045”和“4757”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试行跨镇就业的本市离土农民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
规划建设农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扶持郊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支持市区优质培训资源在郊区县设点。
加大涉农类培训项目的开发,灵活采用模块化鉴定、考评结合的多元评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涉农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指导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统筹资金支持农业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吸纳青年农民参加职业见习,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青年农民生活费补贴,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带教费补贴,并为学员购买综合保险。
(四)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将农民合作社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区县人社部门、农业部门应指导合作社组织和乡镇,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等进行认定,并为合作社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进一步完善农业和郊区工程系列各中级评委会的评审办法,继续鼓励具有农村集体职称的人员在提高专业学历、参加继续教育等基础上,通过评审取得国家统一的职称。
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激励机制。
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医保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
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
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8〕7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8〕7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市人社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参保对象。
人社部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
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同时,避免泛福利化倾向,防止待遇攀比对费用分担机制造成冲击。
积极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
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强化管理服务(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18〕12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18〕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9日北京市密云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及低收入村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1号),做好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密云区2018年为人民群众拟办重要实事》第29项工作(京密办发〔2018〕6号),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家庭健康,减轻就医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补充医疗保障是区政府的一项重大惠民举措,是在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普惠制度基础上,给予本区城乡居民就医精准帮扶、进行补充医疗费用保障的特惠政策。
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健康需求,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本区基本民生安全保障网,提升城乡居民家庭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健康密云建设。
通过健康保障政策,减轻城乡居民医疗支出负担,缓解高额医疗支出导致的看病难问题,让城乡居民能够看得起病、放心看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九龙坡区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九龙坡区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7〕324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九龙坡区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7〕3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18年参保工作,确保参保工作快速、顺利推进,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目标任务各镇街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下参保目标任务: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下达的2018年居民医保参保人数;2017年12月31日前,全民参保系统中未参保人员参保数和销号数合计完成95%;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民政资助对象参保率100%。
二、参保范围户籍在九龙坡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辖区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2018年出生并具有九龙坡区户籍的新生儿;对举家外出到九龙坡区居住的,可以在全区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三、参保管理(一)参保时间2018年集中参保时间为:自合作医疗参保启动后至2017年12月31日。
错过集中参保时间的城乡居民可到所在镇街申请中途参保,最迟申报缴费时间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
(二)缴费标准1.2018年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
2021年3月22日 各省按病种、DRG收费政策汇总
2017/12/18
《河北省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2018/2/27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医政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3/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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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2019/12/23 《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实施〈“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2018年行动 计划
2018/8/14
《山西省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 合工作的通知》
2017/2/20
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提升医 疗质量工作方案
2017/8/3
《关于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0/16
《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大病集中救治按病种收费有 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 点病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2/27
天津市病案质控中心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全体委 员会
2020/1/2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 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市医保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保支
2020/4/21
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6/5 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
1
国
市名单的通知
家 2019/6/13
关于印发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 的通知
2019/10/23
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 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
2019/10/25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落实仿制药供应 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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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了 解 , 国 家 医 保 局 会 同 乡居 民医保 人均 个人 缴费标 准 同
财政部 、人 社部 、国家卫健 委联 步新 增40元 ,达 到每 人 每年 220 :
合 印发 了 《关 于做好2018年城 乡 元 。
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工作 的通 知 》
《通 知 》对群 众异 地就 医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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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孤 儿基 本 生活保 障等 五 方面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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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来 源 :人 民 日报 数 字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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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补 助 和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同 步 居 民规 范转外 就 医提供 方便快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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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7年基础 上新 增40元 ,达 到每
人每 年 不低 于490元 。2 0l 8年 城
(资料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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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通之立主 麓 编 , 畎购手指 包扎虮这样舶
群 众救 助 补 助 资 金 467.74r,元 ,加 上 年农村 危房改造补 助资金78.5亿元 ,
已提 前下达 的928.6亿 元 以及在 新疆 加 上 已提 前 下 达 的 187.5亿 元 ,2《)18
兵 团部 门预 算 中安 排 的4.6亿 元 , 年 中央财政 共 下 达农 村危 房改造 补
(以下简称 《通知 》 )。
题 作 出部署 。 《通 知 》明确 ,巩
《通 知 》明 确 ,推 进 统 一 固完善 异地 就 医住 院 费用直接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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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提 出 ,2018年城 乡居 民医保 创 ”人 员异地 就 医问题 ,为城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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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 网 事
中央财政 下达资金支持救助 困难群 众及改造 农村 危房
为 支持 各地做 好 困难 群 众救 助
此 外 ,为支持 各地做 好 农村 危
工 作 , 中央 财 政 下 达 了2()1 8年 困难 房 改 造 工作 , 中 央 财 政 下 达 了2()1 8
2O18年 中 央 财 政 共 下 达 困难 群 众 救 助资金2664L元。 支持 完成低 保 户、
助 补 助 资 金 14()().9亿 元 。 这 些 补 助 农村 分散供 养特 困人 员、贫 困残疾
资金 将 用 于低保 、特 困人 员救 助供 人 家庭和 建档 立卡 贫 困户等四 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