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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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含义;贸易条约与协定指2个或2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各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策的目的服务。贸易条约和协定根据签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2种。经有关主权国家同意,单独关税地区也有自行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权利。
二、特性(一)一般特性1.国家是主体2.以国际法为准3.内容规定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书面形式表达(二)独有特性没有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可签订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贸易条约又称通商条约或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广义的贸易条约指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等都属于广义的贸易条约的范围。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大多属大型综合性贸易条约。
2.贸易协定是缔约国之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间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定。与贸易条约相比,其涉及面较窄、内容更具体、签订程序简单、有效期较短。贸易协定一般只需缔约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3.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关于贸易发展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是作为贸易条约、贸易协定的附属文件;或是与贸易条约、贸易协定有同等法律效力。
4.支付协定又称“清算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一)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最普遍和最重要的法律条款。(二)特征 1.是相互给予的2.是平等的待遇3.自动适应于缔约国对方,而不需要申请4.时间上既包括缔约以前的也包括缔约以后再缔约有效期内的5.只适应于经济和贸易性的条款(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分类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四)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使用范围1.有关商品进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出口、过境、存储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及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五)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与例外1.限制:主要是限制在经济和贸易方面
2.例外:①边境贸易。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③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④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⑤多边国际条约与协定承担的义务。⑥区域性特惠条款。⑦其他例外。
二、国民待遇条款(
(一)含义;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依据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二)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1.沿海贸易权2.领海捕鱼权3.沿海和内河航行权4.购买土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