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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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3日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长政发〔2018〕6号)(以下称《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社会投资类项目”仅含自《规定》执行之日前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一)适用区域范围:《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区可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doc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长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与计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和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全市信息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负责审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本级重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提出全市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本部门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内各区规划分局(已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且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第六条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

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售楼部、公共停车设施等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长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2〕12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以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第三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规划公示分为三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

其中现场公示是指在施工现场公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同时在房屋销售现场或物业管理场所或社区公示;网络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和长沙市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媒体公示是指在我市主要官方报纸上公示。

批后公布一般采用网络方式。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04•【字号】长规发[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2]139号)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第三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9)其他。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长规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0]99号)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各区规划分局及执法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必须对照本《基准》进行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向违法行为人说明处罚所适用的《基准》以及适用《基准》某裁量阶次的理由。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九月六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规划分局、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案例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领导决定处罚。

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发证机关可根据需要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是否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的决定。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原证。

遗失补证的,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

第四条申请施工许可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变更、延期、停复工及遗失补证相关申请表格(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2.建设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相关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并备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发证机关初审后填写核实意见并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4.原发证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办理变更、延期、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手续。

第五条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委员会的更名批复。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资料;2.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发生变更,不能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后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或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再按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变更后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3.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监理费结算证明)和施工单位关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4.提供重新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25.质监、安监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长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的修改,根据修改内容规定分为: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引导性局部修改、限制性局部修改、勘误性局部修正四种类型。

(一)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1、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站场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局部修改。

2、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文物古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保护规划执行。

3、各类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视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机场净空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各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4、经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修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职责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投资概算审查和投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的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运行后评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6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须遵循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到过罚相当。

第二章职责规定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及高新区分局分别负责监察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后将案卷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个人住宅、临时建设工程和市城乡规划局授权城区规划分局审批发证的建设工程发生违法建设,由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立案调查,城区规划分局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城区规划分局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以及对个人罚款1万元(含)、对单位罚款2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大河西先导区岳麓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岳麓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立案调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先导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每次巡查应作好巡查记录,并有建设单位签字,每月月底将巡查结果报市执法支队。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8、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巡查
第九条 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三)敷衍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检查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长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国防通讯等)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地下管线)。

二、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内与道路同步建设和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三、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水务、公安、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和使用、建设单位(以下称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专业管线的管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望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望政办发〔2016〕39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长沙市望城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1.城乡居民建房是指符合我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建住宅行为。

2.预拆迁安置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都市区重点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户,依程序实行的补偿(补助)安置。

3.集中居住区是指为推进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农村居民自愿实施建房的区域。

4.拆迁安置小区是指因土地征收、征用,由政府统一规划用于拆迁人员自建住房的生活安置小区。

第三条城乡居民扩建、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农村住宅建设遵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集中居住区集聚;尽量少占用耕地或不占用耕地。

第四条建立城乡居民建房联合会审制度,共同研究城乡居民建房个案问题。

第二章部门(单位)职责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督促村(居)民小组对组内建房(含预拆迁安置)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建房资格和条件、四至范围等进行讨论、确认、公示、出具明确意见,并负责城乡居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长政办发〔2022〕 2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7日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的决定》(长政发〔2020〕10号),全面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规范高效管理、持续长效运营,高质量打造“ 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论述,通过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构建业务部门主导应用需求、数据资源部门综合计划统筹、国有公司集约建设运营、行业企业依法公平参与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节约财政建设资金,彰显数据资源价值,促进“三融五跨”实现,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为建设以“三高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新长沙提供强劲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整体统筹。

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谋划和统筹协调推进,由国有专业公司全面承担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任务,促进业务系统、数据资源等整体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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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txt41滴水能穿石,只因为它永远打击同一点。

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的痛苦,它的一生都将黯淡无光。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8〕9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设立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双重领导,以区为主,业务上由市执法支队统一管理。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用业务例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领导和管理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

由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管,并划定区域,责任到人。

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批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执法支队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批后管理第五条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实行网格化管理。

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

市执法支队对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的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

建设工程自放线后进入批后管理程序,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参与放线并在放线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和《依法建设保证书》。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

(三)实施建设位置复验。

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复验建设位置,同时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将《依法建设保证书》存档联收回。

复验合格的,批准其继续施工;复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后,方可同意其继续施工。

(四)建设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进行主体检查。

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立案查处。

(五)进行竣工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进行竣工检查。

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竣工检查意见后报市执法支队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各区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检查由分局(执法大队)负责按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实施。

第六条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批后管理案卷。

要求一案一卷、资料齐备、及时归档。

(一)批后管理案卷的立卷时间自该建设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开始,至该工程竣工检查合格为止。

(二)批后管理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批后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情况必须按时如实记录。

(三)批后管理案卷的必备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下:1、依法建设保证书;2、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3、正负零验收单;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6、《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8、竣工测量定位比较图;9、其他应当存档的重要资料。

(四)市局将定期组织对批后管理案卷进行检查。

第三章竣工检查第七条规划竣工检查的程序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根据批后管理检查情况,认定是否具备竣工测量条件。

符合条件的,向市勘测院开出《竣工测量通知书》,建设单位凭《竣工测量通知书》向市勘测院申请竣工测量。

市勘测院现场竣工测量后出具竣工测量成果和定位比较图(一式两份),定位比较图分别送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和综合管理处。

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实施竣工检查,检查合格的应及时填写《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执法支队审核,审核后及时进入市政务中心联合竣工验收程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规划竣工检查的标准(一)单项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合格必须达到下列标准:1、建筑单体符合已审定签章的图纸;2、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3、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4、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成片开发小区的规划检查除必须符合前款规定外,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还须符合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规划检查合格:1、建筑定位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2、建筑高度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3、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4、建筑外墙尺寸未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幅度不大,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5、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空调机搁放板等附属设施位置增设或改变,对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的;6、增设隔热保温构件的。

适用前款规定,须经审批处室会审,方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依据规划审批单及审批图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1、建筑立面形象、色彩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2、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处理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3、电梯等内部附属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安装建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4、增设无烟灶台,影响建筑立面形象的;5、建筑工程附着未经审批的广告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须及时转入处罚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巡查第九条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

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第十条巡查的范围(一)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

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对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并责任到人,巡查的重点是主次干道两侧、广场、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及其它重要地段。

(二)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对负责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巡查次数每10天不得少于一次。

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周应安排一次巡查。

巡查责任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进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裙房完毕、标准层、主体封顶前、外墙装饰以及平面布置可能出现变化的楼层时,要适时进行查验,及时掌握动态情况。

每次巡查应作好巡查记录,并有建设单位签字,每月月底将巡查结果报市执法支队。

第十一条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对重大的违法建设工程,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及时报告市执法支队并同时上报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上报市政府。

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市执法支队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提请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报市规划局并提请市政府,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协同查处,必要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1、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2、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8、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9、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巡查责任单位发现属于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对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新建、在建违法建设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章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市政务中心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由局长代表室牵头,市执法支队派人参加。

联合验收完毕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送市政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一份送综合管理处。

综合管理处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及联合验收书面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四条市勘测院在建设工程放线时,必须通知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派人参加,并同时报市执法支队备案。

批后管理责任人应认真做好登记。

放线完毕,《建设工程放线结果报告单》经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后,审批处室方可进行下阶段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监制。

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是否按时、按规定设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综合处核发工作联系单后应将审批资料及重要附件转送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

审批资料转送、分发工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资料及重要附件应包括单体建筑审批图纸、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承诺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批后管理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过错责任:(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三)敷衍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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