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是保证船员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标准,也是船员服务机构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
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本文将详细说明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流程和要求。
一、了解法规和要求在进行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之前,首先要了解船员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在中国,船员服务主要受到《海员法》《海事职业培训管理办法》《中国海员证办法》等法规的约束。
申请机构需要全面了解这些法规,并确保自己的服务和办事流程符合规定。
二、准备申请材料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首先是申请表格,申请表格是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的重要文件,需要填写详尽的机构信息和业务范围。
其次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说明、服务流程、政策制定文件等。
这些文件和材料都需要进行公证和翻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订和提交。
三、设置机构组织架构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还需要设置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具体工作岗位。
根据《海事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需要设置岗位包括主任、教务主管、管理员等,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机构要提供每个岗位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等文件,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四、建立管理体系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船员培训计划和课程体系、建立学员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教室和模拟器设备使用规范等。
此外,机构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
这些管理体系要能够确保船员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五、进行申请在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和建立管理体系后,就可以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了。
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法规的要求,机构可能需要向海事部门、职业教育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等提供申请材料。
自由船员办证流程
weiqi123056的分享分享自由船员办证流程说明一直以来,我司自有船员证书办理工作进展顺利,但是,也有个别船员由于对证件办理流程及要求不了解,资料准备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耽误了证件办理的时间,为此,根据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及我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将证件办理的一些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整理后分期刊登《船友》,希望广大自有船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确保办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申办证件需提供的资料(一)高级船员职务适任证书1、首次申办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包括GMDSS证书),需提供:1)海员体格检查表;2)身份证复印件;3)白底彩照(驾驶专业4张,轮机专业2张);4)《船上培训记录簿》;5)《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6)专业培训合格证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7)毕业证书正本;8)《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正本;注意事项:1)通过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海事局颁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并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合格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2)船员服务簿内职务应填写“D/CADET”或“E/CADET”(或相应的表述方式),不能填写实习三副、见习一水或见习加油等;3)公司一般都存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适任证书和海员证的复印件,申办证件的船员如果还在船上工作,则需提供一套完整的服务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和最新海历页),其中,服务簿中现任职船舶的“上船任职日期和地点”应填好,并盖好船章并经船长签名,但“解职离船日期和地点”一栏务必要放空,不能填写。
该要求同样适用于以下其他需要《船员服务簿》材料的地方。
4)毕业证、考试合格证明、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小贴一般由学校寄到公司,但也有个别船员自行领取,自行领取的,应及时将上述证件交到公司。
适任证书办好后,船员便可到公司领取毕业证。
5)驾驶专业的《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包括三副考试合格证明和GMDSS合格证明,轮机专业的《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为三管轮考试合格证明;6)专业培训合格证内驾驶专业需有6小贴,轮机专业有4小贴,缺一不可;7)体检表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若实习生第一艘船实习时间不满12个月,则上第二艘船前可先办好体检,待实习期满后将体检表、《船上培训记录簿》、服务簿复印件等寄回公司办理。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榆林市有好多的船舶在河流内作业⾏驶,根据规定船舶上⾯的船员也是需要申请办理船员服务簿,船员本⼈提供资料到海事局办理,⼀些船员咨询关于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下⾯店铺⼩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希望对各位有⽤。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需要什么资料1、本⼈⾝份证复印件;2、船员服务薄申请表(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3、海事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证明4、2张近期直边正⾯⼆⼨免冠⽩底彩⾊照⽚;5、他有关资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6、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榆林船员服务簿发证的流程1、申请⼈需先在“船员电⼦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中申报,取得申报号。
2、受理⼈收到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审查。
3、对资料齐全、⽂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予以受理,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登记。
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作⽇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应当当场或5个⼯作⽇(收存材料的)内⼀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出具加盖受理专⽤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7、申请⼈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期,受理⼈经审查与原件⼀致,将原件退回申请⼈。
8、审批⼈审批同意的,证件制证⼈制作《船员服务簿》,证件核对⼈校对后加盖船员证书专⽤章。
9、审批⼈审批不同意的,审核⼈制作加盖船员管理专⽤章的《不予海事⾏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一、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证明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具有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的资质文件。
二、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作用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保障船员权益、促进海事交通安全、规范船员市场秩序的重要凭证。
其具体作用主要包括:1. 保障船员权益。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衡量机构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标志,持有证书的机构在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海事交通安全。
持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招聘、培训船员时需严格按照国际公约和规范要求进行,提高船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提升船舶的安全性。
3. 规范船员市场秩序。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船员市场准入的重要凭证,持有证书的机构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船员招聘、培训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一般而言,申请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资质。
申请机构需是经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成立并合法登记的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机构需了解并遵守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记录。
3. 专业资质要求。
申请机构需具备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拥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培训教官和设施。
4. 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
申请机构需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法人资格证明、相关资质证书、机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机构将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
海事证件办理条件及流程
海事证件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年满法定办理年龄
2.具备所需的海事从业资格
3.无违法犯罪记录
4.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
二、申请资料准备
1.身份证明文件
2.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3.健康证明文件
4.海事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网上申请
1.登录海事证件办理平台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3.上传必要的申请资料
4.选择办理类型及证件种类
5.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四、审核阶段
1.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资料
2.如有需要,安排面试或考试
3.核实个人资格及背景
4.审核通过后通知领取证件
五、领取证件
1.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2.携带个人有效证件进行领取
3.签字确认并领取海事证件。
1-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标准解析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内河一类、二类适任证书任职资 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内河 10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500千瓦以上的 内河船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适任证书或有效的 内河3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150千瓦以 上的内河船舶船长、轮机长,并具有相应的任 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甲类或乙类,或丙类一等适任证 书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 无限航区海船或近洋航区海船、或沿海航区 30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3000千瓦以上 的海船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 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适任证书,并具有相 应的任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三)应依法设立,并经工商注册(适用于企
业)或法人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 人
(四)可是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 个体、中外合资等企业,也可是国家或地方设 立的从事公益性派遣船员招募就业的事业单位。
二、有与船员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标准管理
河北海事局 2011年6月南戴河
相关管理法规、规范的出台
《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实施 相关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陆续出台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第一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第二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的初次申请 第三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 第四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 第五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变更 第六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1、按航区分类: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2、按船舶等级分类: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 及以上)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甲板部轮机部(1) 职务晋升(1) 职务晋升(2) 航区扩大(2) 航区扩大(3) 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4) 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 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1)江转海(2)渔转海(3)军转海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1 )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2 )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4、再有效抽考: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安全记录不良证书失效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1、身体要求: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 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7( 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6(0.4 )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务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维普资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员注册管理 办法 曲建华供稿 2 3第 八条
海 事管 理机 构应 当 自受 理船 员 注册 申
并在船员服务簿 中及时、 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
职表 现 。
请 之 日起 1 日内作 出 注 册 或 者 不 予 注册 的 决 定 。 0 对 符合 本办法 规定 的 , 当给 予船 员 注册 , 应 并签 发船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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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海
20 0 8年第 3期
・
法规 ・ 海事海商 ・ 水运管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船员 注册 管 理 办 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交通运 输部 令 2 0 0 8年 第 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已于 20 08年 2月 2 7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02 20. [ ] 谢希仁 .计算机 网络[ .大连 : 5 M] 大连理工大学 出版社 , 0 . 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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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 注册 申请 ; 一 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
注册 管理工 作 。
( 居 民身份证复印件 ; 二) ( 船员体格检查表 ; 三) ( 近期直边正面 5 四) 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 海船船员、 五)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 格证 明复 印件 。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 , 还应当提交船 员专业 外语 考试合 格 证 明复 印件 。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 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培训合格证明、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流程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流程
嗨,朋友们!如果你想申请船员服务机构呀,我来给你大概讲讲流程哦。
首先呢,你得有个初步的规划。
这就像是盖房子得先有个蓝图一样重要呢!你要想好你这个机构大概的规模啦,服务的方向之类的。
这一步可不能太马虎哦!当然啦,我觉得这一步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毕竟每个人的想法和资源都不太一样嘛。
接下来呢,你得准备一些基本的材料。
具体有啥呢?比如说相关的营业执照副本之类的东西,还有可能需要一些和船员管理相关的文件。
不过我也不能把这个说得太死,因为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根据我的经验呢,最好先去打听一下当地的具体要求,这样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呢!你可别小看这一步呀,要是材料不齐,后面可就麻烦啦!
然后呀,就是要去相关的部门提交申请啦。
这时候你得把之前准备好的材料都带上,整整齐齐地交上去。
这一步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丢三落四的,不然又得重新跑一趟,多麻烦呀!在提交的时候呢,可能会有工作人员给你一些指导或者提一些小问题,你就耐心回答就好啦。
再之后呢,就是等待审核啦。
这个过程可能会有点漫长,就像等快递一样,心里总是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着急呢!刚开始可能会觉得这一步很煎熬,但习惯了就好了。
审核的时候呢,他们会仔细查看你提交的材料,看看是不是符合要求。
如果有问题的话,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或者修改。
这时候你就得赶紧按照要求去做啦。
最后呢,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就恭喜你啦!你就可以正式开始运营你的船员服务机构啦。
小提示:别忘了最后一步哦!。
船员服务簿及海员证申请流程
船员服务簿及海员证申请流程(一)服务簿申请一、 申请资质1、申请人员需具备个人培训合格证书、个人健康证,即四小证、英语、保安两证需培训合格。
二、所需证件准备1、白底2寸照片2张(若无照片,至海事局制定照相地点拍摄,具体位置询问海事局工作人员)2、对于经常出差员工,请提前将委托书(见附件)准备好,并由个人提前签字加盖右手食指手印。
(代领所需)。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领所需)。
4、不能自取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代领所需)三、办理地址**海事局政务中心四、 服务簿申请流程(注:海员证需在服务簿申请结束后才可申请,服务簿及海员证申请必须本人亲自到场,领取证书可由他人代领)1、办证人员到达**海事局政务中心后,首先至右侧电脑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打开网页,右上角进行注册),账号为身份证号,密码(数字字母混合)请个人保存2、注册结束后,返回首页进行登录至以下界面如图所示,点击船员证书申请,船员服务簿申办申请信息填写:①受理海事机构:**海事局②注册形式:初次注册③专业英语考试:合格④手机号码:确保可以接收到海事局短信号码⑤注册类别:国际海船(根据实际情况选取)⑥持证人住所:***********************⑦取证方式:自取(或邮寄)申报结束后,打印申请表,至门口领取号码,待服务台服务号显示为所取号码时至窗口办理申请服务簿业务,按业务员提醒进行操作即可。
证书领取流程服务簿申请结束后,将第二联申请书交给负责人统一保管即可收到海事局领取证书通知后,在办公室的人员可自取携带个人申报单第二联。
未在办公室的申报人员,由负责人携带需代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代领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委托书、申报单第二联至海事局 代领。
(二)海员证申请流程在取服务簿的当天,自取人员再次进行网上海员证申请(见图示),打印申请表,至窗口进行办理。
申请表第二联由负责人统一保管。
待海事局通知后领取,领取流程与服务簿领取流程相同。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1.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需要,海员外派规模不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200平方米;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300平方米。
2.办公场所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实际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
3.办公场所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办公需求。
4.办公场所应具有用于至少20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
船员服务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是船员就业、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服务簿的申领与登记第五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船舶安全作业的疾病;(四)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程序:(一)船员向船员服务机构提交申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申请人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3.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船员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船员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船员服务簿,并在船员服务簿上登记以下信息:1. 船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 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3. 船员服务记录;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三章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船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者伪造。
第八条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一)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船员服务簿;(二)船员在更换船舶或者转岗时,应当将船员服务簿交还船员服务机构;(三)船员在参加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应当出示船员服务簿。
第九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一)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二)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将船员服务簿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船员退休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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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机构申办须知(暂行)
一、从事下列船员服务的单位应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一)代理与本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海船船员(社会零散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
(三)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船员用人单位受自有船员(即与船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委托办理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航海院校为本校教师和在校生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的,不用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但船员用人单位和相应的航海院校应参照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方式和内容报备相关书面和电子材料。
二、福建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申办受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海事局及其授权分支局负责福建辖区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审批。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申请材料,应向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福建海事局授权分支局递交,即: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宁德地区的,向宁德海事局递交;福州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交;莆田地
区的,向莆田海事局递交;泉州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厦门、 漳州地区的, 向厦门海事局递交。
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福建海 事局所属分支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南平地区的,向福州海事局递 交;三明地区的,向泉州海事局递交;龙岩地区的,向厦门海事局递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
申请内河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提出。
船员服务机构申办条件 (一)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 营
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 、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 2 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 人
员和 5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 3 年以上,并且最近 3 年来为国
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 300 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 制
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 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交。
出。
三、
(二)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相关船员服务的相关项目);
2 、有不少于15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 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初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
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相关说明如下:
1、申请文书:《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2、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五项: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规定;建立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制度,并对外公示;建立船员服务的从业准则;建立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程序;建立船员档案制度,对船员的职业过程予以真实的记载,船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船员培训、考试、评估、证书持有情况以及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记录;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
(2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包括船员服务机构部门和人员结构,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职责,具有符合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和办理船员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日常办公设备。
(3)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船员日常培训和任职前培训制度,建立船上培训/ 见习管理制度。
(4)应急处理制度:建立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任职、解职报告制度;船员名册报备制度;定期业务报告制度。
五、乙级船员服务机构基本审批流程、工作时限和费用
(一)基本审批流程
授权分支局受理T授权分支局书面审核T授权分支局组织现场核查T福建海事局审批—授权分支局制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
《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登记T授权分支局送达《船员服务机
构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工作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
(三)申办《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收费
六、《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变更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等记
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原申请海事机构办理相应的
变更手续。
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初次申请。
七、《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中期核查
(一)中期核查申请时间:船员服务机构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
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 周年至第3 周年之间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中期核查。
(二)中期核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2、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3、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三)中期核查合格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
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
八、《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延续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时间: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 日以前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二)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三)延续核查合格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或换发《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九、《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
(一)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船员服务机构在终止船员服务工作时,应向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应当提交注
销申请,并交回《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原件。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注销。
十、注意事项
(一)为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服务的机构可同时持有内河、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除前款规定外,船员服务机构只能持有一本《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乙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在取得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到原乙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签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原许可证。
严禁船员服务机构异地、重复申请许可证,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可到各海事机构(按国家海事局的业务授权)备案, 办理船员服务业务。
附件1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申请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
附送材料:
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