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选举法全文2017

合集下载

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

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

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基层党组织1.呈报换届请示(一般由本届委员会负责,如本届委员会委员缺额较多,应征求本单位党组意见,成立换届筹备小组负责,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1)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

2)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内容包括: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委员会成员及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

2.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上报审批;1)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拟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 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至下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支部可扩大至党小组长)讨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 下级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上报本级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4) 委员会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或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 做好其它会前准备工作。

1) 起草有关会议文件资料:本届党委工作报告(包括纪检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具体日期安排、会议议程以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印制选票。

2) 召开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并修改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研究确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有关材料呈报上级党组织,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3) 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议厅(室),包括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可悬挂党徽,党徽两侧各插5面红旗),主席台上方会议名称横幅,主席台就座人员名签,音响设备(试听《国际歌》等有关歌曲),投标箱和记票板,对会议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二次投票等)的处理预案。

2017最新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2017最新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前些日子坐长途汽车到县区办事,几位农村妇女正在议论 着村里换届选举的事情。其中一位兴致勃勃地讲“谁谁为拉 选票昨天给俺家里又送来一只不锈钢盆”,另一个哈哈大笑 道“俺厨房里光是不锈钢锅就有好几个,全是咱们村那几个 想当官的老爷们比着送的,管他选谁不选谁呢,先收下再 说”。你一言我一语,分明是“三个女人一台戏”。但作为 “观众”的我听在耳里,却乱在心头。 ——截选自新华网
策层面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③拓宽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的渠道④保证人大代表平等地行使权利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读漫画《投老张一票给十元!》,回答2—3题。 2.各种选举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 漫画中这种现象的选举方式是( B ) A.等额选举 B.差额选举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3.漫画《投老张一票给十元!》 主要告诉我们( D ) A.我国目前的选举尚无法可依 B.我国要禁止一切竞选活动 C.公民是否积极参加民主选举 影响选举结果 D.应提高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 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的选举办法
6.通过“海选”,村民像从大海里面不受任何 限制地捞取珍珠一样选择自己信任的人。这就要
求村民必须(
D
)
①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②选择与自己关系好,能够给自己带来实惠的当家人
③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 ④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判断 的基础上,审慎投票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2.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在被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同时,差额选 举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
A
A、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 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B、不能产生让选民满意的结果 C、可能造成竞选秩序的混乱,造成恶性竞争 D、导致选民与被选举人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

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

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会议推举产生,可以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进行。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希望大家喜欢!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一)一、村民小组长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热心为本村民小组村民服务。

二、小组长的产生1、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本组选民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

2、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本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当选村民小组长。

得票过半数的超过一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不过半数,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3、本次选举采取选民直接提名的办法选举,每张选票只能填写一人,填写多于一人无效。

填写的选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

填写选票时,有重名的一定要分清楚(填写居住地址)。

姓名写同音不同字的,如果本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无同姓名的村民,如将王铁诚写成“王铁成”,视为有效票,但将李二牛写成“二牛”等视为无效票。

如果写重名未分清居住区域的作废。

4、选民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选票。

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的认定以同一户口本为标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5、村民小组长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张榜公布。

6、选举时间为:地点为: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二)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产生方式,加强组长、代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及长庆示范区选举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经“村两委扩大会”会议反复酝酿、讨论,制定了本届组长换届选举办法,并全会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一、各村民小组设立组长1名、村民代表成员若干名(按组大组小,确定村民代表成员的人数,其中必须有一名妇女代表)。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来源:作者:日期:10-03-16(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国家选举法

国家选举法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目 录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

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

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点评: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

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五)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

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五)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

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范本(2篇)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范本(2篇)

选举法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选举工作的规范化,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国家选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选举的程序及程序。

第三条选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与缺乏任何不当干预。

第四条选举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秩序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或妨碍选举程序的进行。

第二章选民的选举权利第五条选举活动应当充分尊重选民的选举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选民进行干扰或阻挠。

第六条选民有权自由进行选举,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限制。

第七条选民有权知情,有权获取选举有关信息,并能够公正、准确地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政见。

第八条选民有权依法行使选举权,包括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三章候选人的资格和选拔程序第九条候选人应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对其背景、资历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候选人的选拔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候选人的提名应经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并保证不受非法干扰。

第十一条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通过公开的方式告知选民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提名方式。

第十二条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应追求真实、公正和公平,不得歧视、排斥任何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合格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三条选举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选举程序应设专门的选举组织机构,负责选举的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选举组织机构应当设置充分的公共监督机制,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选举组织机构应确保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包括选民登记、选民名单的编制和公告等事宜。

第十七条选举组织机构应依法公布选举的有关规则和程序,确保选民和候选人充分了解选举程序。

第五章选举结果的确定和公告第十八条选举结果的确定应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引言换届选举是指在组织或团体中进行新一届领导成员的选举。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包括选举程序、候选人资格、选举纪律和违法处罚等内容。

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换届选举的核心环节,决定了选举的整个过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选举程序可能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名阶段:在提名阶段,团体成员可以提出候选人的提名。

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提名人支持才能提名成功。

2. 投票阶段:在投票阶段,团体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投票可以采用有秘密的投票制度,保障选民的自由性和公正性。

3. 计票阶段:在计票阶段,选举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和计算。

4. 结果公布:选举结果应该及时公布,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候选人资格在换届选举中,候选人需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参选。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

一般来说,一些常见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包括:年龄要求:候选人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参选,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成熟和责任心。

成员资格:候选人需要是相应组织或团体的正式成员,以确保其了解组织的情况和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

背景调查:候选人的背景调查是确保其品德和信誉的重要手段。

选举纪律选举纪律是维护换届选举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选举纪律规定,明确了选举参与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些常见的选举纪律包括:禁止操纵选举:操纵选举的行为是违反选举纪律的重要内容,包括虚假宣传、贿选等行为。

公平竞争:选举纪律要求所有候选人在选举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禁止干扰其他候选人的选举活动。

维护选举秩序:选举纪律规定了选举过程中的秩序要求,包括禁止扰乱选举秩序、破坏选举设施等行为。

违法处罚为了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7修订)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7修订)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选举法【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新.《选举法》

新.《选举法》

一、新《选举法》的亮点一是突出了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出席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拟将原来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从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比方说,一个城市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比如说是1万人,那么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就是4万人,这就是一个4比1。

那么现在就要把它改过来。

城市人大代表背后代表1万的选民,农村人大代表他所代表的人口数也是1万。

这就是同票同权。

”‘同票同权’就是为了实现我们选举法的一个平等性的原则,广泛性的原则。

因为选举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

原来我们有8比1,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反映了当时我们国家的人口的分布情况、从事的职业、阶层等实际情况。

现在我们农业人口相对已经减少,两会正在讨论的这个1比1,也是反映我们今天的一个客观现实。

《选举法历史上几次修改的情况》: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其中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

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1982年,城乡人口比例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较大不同。

在充分考察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县级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从4倍改为可小于4:1直至1:1。

1995年,选举法再一次调整,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人大换届选举法律程序要求是非常高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希望大家喜欢!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一)第一阶段: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县、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一)准备阶段成立选举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宣传发动,划分选区等。

1、向党委报告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在任期即将届满时,其常务委员会党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研究,对换届选举工作提出意见,形成书面的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报同级党委批转。

研究的内容主要有:确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拟定选举工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确定选举的时间和工作步骤,提出代表结构、素质的要求,提出加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的意见,经费标准和其它与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事项。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召开人大会会议召开人大会会议,明确该次换届选举的具体事项,作出《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决定》报上级人大会、同级党委备案。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3、成立选举机构4、明确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职责需准备的材料:《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

5、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两方面,一是选举委员会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6、抽调选举工作人员,培训骨干力量7、编印宣传材料,回答有关问题8、划分选区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区划分册》或《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区划分通知书》。

9、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确定人大代表名额。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

10、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名额时要注意名额分配比例和代表构成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3.03.01•【文号】•【施行日期】195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主席毛泽东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

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一节乡、镇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全国人代会和地方人代会选举法参照法律条文.doc

全国人代会和地方人代会选举法参照法律条文.doc

全国人代会和地方人代会选举法参照法律条文全国人表会和地方人表会选举法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五章选民登记第二十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

对在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的年龄计算,应当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机关、团体、工矿、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二)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三)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四)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当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五)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2017村委书记选举法

2017村委书记选举法

2017村委书记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村委书记选举法,希望大家喜欢!2017村委书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2017村长选举法规定

2017村长选举法规定

2017村长选举法规定村长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性的村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村长选举法规定,希望大家喜欢!2017村长选举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西山镇党委《关于同意西山村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批复》(西党发〔2016〕*号),结合本支部实际,经2016年5月**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制定西山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预备人选的提名办法如下:一一、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方案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并报西山镇党委批准,西山村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女委员1名),其中,书记1人。

根据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原则,提名候选人预备人选6名,其中书记1名,委员5名。

二二、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名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始终与党保持一致;(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觉悟高、有奉献精神;(三)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四)正确行使权力,公道正派、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五)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以下三种情况不列入候选人预备人选: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满3年或处分未撤销的;近三年内(2013年6月以来)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的;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满三年但是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六)中共正式党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0周岁以下。

拟提名为书记的人选应有三年以上党龄;(七)在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三三、推荐提名办法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广泛征求广大党员意见”产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最新选举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