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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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设计说明
一. 设计依据
1.《高层居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版)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9.《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10.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及天津市地方规定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市环湖医院迁址新建工程-门急诊住院综合楼
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柳林地段,用地呈不规则形,东侧临吉兆路,西侧临引水河,南侧临柳盛道,北侧临天津市胸科医院。用地平坦。
3.建筑层数:地下一层,地上主体十层,裙房三层。
4.建筑高度:檐口高度为49.1m。
5.建筑面积:门急诊住院楼建筑面积113918m2 ,占地面积为17357m2 。
6.结构形式:博物馆高层部分:钢梁-矩形钢管混凝土柱混合框架结构
图书馆多层部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7.建筑功能:1)地下室:财务库、病案室、药库、物业办公、变电站、生活泵房、中水
泵房、污水泵房、制冷机房、职工厨房、食堂、营养厨房、家属等候、放
疗科、战时人防等。
2)首层:门诊大厅、住院大厅、医院街、急诊急救、门诊科室、医办、影像检查、康复中心、药房、功能检查等。
3)二层:门诊科室、病理科、中心检验、配液中心、细胞实验室、行政办公、体检中心、网络中心等。
4)三层:病房、手术中心、ICU、手术医生办公区、中心供应等。
5)四~十层:病房、医生办公区等。
8.建筑分类:该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符合《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
9.耐火等级:地上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下耐火等级为一级,符合《高规》GB50045-95(2005
年版)规定
三.总平面设计(沿用原设计)
平面布局
1.本工程为天津市环湖医院配套工程,包括门急诊住院楼(分号1)、科研综合楼(分号
2)、附属用房(分号3)、氧气站(分号4)。
2.该场址内建筑周围均设有宽度大于4米的环形消防车道。满足《高规》第4.
3.1条、
4.3.4条、4.3.5条和《建规》第6.0.9条、6.0.10条规定。
3.门急诊住院综合楼(一类高层)与科研综合楼(多层建筑)及后勤附属用房(含锅炉
房,丁类厂房)的间距分别为38米、15米,满足《高规》第4.2.1条,《建规》第
3.4.1条规定。
4.建筑底边有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直接落地,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
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满足《高规》第4.1.7条的规定。
5.消防控制室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室外。
四.建筑专业(沿用原设计)
1.防火分区
1.本工程设有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区详见建筑组合图/附图中的防火分
区示意图。
2.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5343平方米,设置20个防火分区,其中B、C、D三个防火分
区为地下车库,面积分别为1800平方米、908平方米、2108平方米满足《汽规》第5.1.1条的规定。A、E—W防火分区面积除含35KV变电站的N区外,均小于1000平方米,满足《高规》第5.1.1条的规定。
3.首层建筑面积为17357平方米,设置9个防火分区。主楼与裙楼用防火墙及甲级防
火门分隔。其中F分区通过共享中庭与二层空间联通,总面积为847平方米,满足《高规》第5.1.1条的规定。J1分区通过共享大厅与地下室J分区、二层J2分区
联通,总面积为J+J1+J2=4662平方米,满足《高规》第5.1.3条的规定。其他分区面积均小于2000平方米,满足《高规》第5.1.1条的规定。
4.二层建筑面积为17355平方米,分为八个防火分区。将主楼与裙楼用防火墙及甲级
防火门分隔,两栋主楼各分为两个分区;裙楼划分为四个分区,其中J2,H与首层相应区域划分为一个分区。满足《高规》第5.1.1条,第5.1.3条的规定。
5.三层建筑面积为11316平方米,设置6个防火分区。主楼与裙楼用防火墙及甲级防
火门分隔。其中C、D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分别为4520平方米、3122平方米,满足《高规》第5.1.3条的规定。其他防火分区均小于2000平方米,满足《高规》第
5.1.1条的规定。
6.四层西侧住院楼建筑面积为2970平方米,设2个防火分区。东侧住院楼建筑面积
为2970平方米,设2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均小于2000平方米,C区小于2500平方米,满足《高规》第5.1.1条、第5.1.3条的规定。
7.五~十层两栋主楼分别设两个分区,见四层。防火分区满足《高规》第5.1.1、5.1.3、
5.1.5条规定。
2.防烟分区
1.设机械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米的房间,按每个分区小于500平方米划分防烟分区,且不跨越防火分区,采用隔墙或挡烟垂壁进行分隔,满足《高规》第5.1.6条规定。
3.建筑构造
1.建筑内部的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满足《高规》第
5.2.7条的规定。
2.管道穿过隔墙或楼板时均采用不燃烧材料岩棉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满足《高
规》得5.2.5条的规定。
3.隔墙砌至梁板底部不留缝,满足《高规》第5.2.6条的规定。
4.病房、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分隔,满足《医
规》第4.0.3条的规定。
5.电梯井独立设置,满足《高规》第5.2.6条的规定。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