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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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第4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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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字签名的原理
(1)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用户生成或得到独特的加密密钥对 (2)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 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拟发送的信息 如电子邮件)。 (3)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数字签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发件人用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准备好信息摘要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 名由一个哈希函数值生成。该函数值由被签署的信息和一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该哈希函数 个给定的私密钥生成,并对该信息是独特的。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 值的安全性,表现为通过任意信息和私密钥的组合,生成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同样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4)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私密钥通过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发件人通过使用私密钥将讯息摘要加密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 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讯息摘要文本中。数字签名包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含被加密的讯息摘要。 (5)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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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签名的功能
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 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 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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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与电子通讯媒介相比,成本要高得多; 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 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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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三、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一、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二、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电子签名活动规则,确立各方当事人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并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立法意义及作用:一、《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

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

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政府主导型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组建,以政府信誉为保障 技术资金劣势,市场发育不完善同时又要加快发展-马来西亚
(二)行业自律型
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雄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市场发育成熟,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澳大利亚
(三)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结合型
以政府和政府授权机构组建的认证机构作为核心,同时接受其他机构 自愿认可制度,认证机构不一定取得许可,但经过政府许可的认证机 构可享受优惠条件,政府有限介入,不进行全面干预-新加坡 英国、 奥地利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 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9 储存的信息。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以确定 某个人的身份或者特定信息的完整性的过程。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简称CA),又称认证中心,验证机构, 认证证书管理中心,是指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身 份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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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电子认证与认证机构概述
(二)电子认证的作用

企业实施电子签名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探析

企业实施电子签名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探析

企业实施电子签名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探析文 | 杨艳辉合伙人娄禺轩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以往许多需通过在传统印刷纸上加盖公章、签字捺印达成的签名方式,已经可以转换到通过电子签名完成签名行为。

当我们在支付宝通过指纹识别付款、通过数字U盾进行网上银行交易、通过电子笔在银行设备上签署文件时,其实都是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完成对文件签署或交易行为的确认。

那么,电子签名是否安全?其实施方式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又是如何确认电子签名效力的?二、法律分析(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该条内容规定,电子签名主要用于识别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所应具备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简言之,电子签名的法律本质是一种电子数据的使用,其需要通过外部签约行为+内部加密行为的过程来固定和呈现。

并且,该过程核心点在于内部的加密行为,通过加密使得所有电子签名具备唯一性,并使电子签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可靠性标准“合同主体可信、签署行为真实、结果不可篡改”。

需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并未指定电子签名具体的实现方式或者技术手段,而从司法实践而言,其呈现形式也并不唯一。

对于通常情况下电子形式的图章或企业公章,其实是电子签名中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管呈现样式如何,其背后形成的法律效力签名并非表现出来的红色电子章,而是电子章背后的代码。

企业使用CA证书进行报税、使用数字U盾进行网上银行交易转账、通过支付保账户【1】或第三方网站【2】进行合同签订等均可被视为使用电子签名的行为(代码的编辑固定)。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
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

(三)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
律关系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第四章 电子签名的法律体系

不相同
是否相同?
相同
接收方
文件内容完整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4.1.3 电子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 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 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 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当事人。因此,每个人的电子签 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通过加密技术中密钥的识别,可以 科学、有效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通过加密技术,来表明该文件的内容 是发送者发送的,是签名者签收的,文件内容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没有修改 过; (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4)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过 国家法律的公布和实施,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运用 ,在法律权利上得到同样的认可。

电子签名解决了信息化的瓶颈问题:
1、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完整性认证 来识别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2、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对电子信息的发送者进行有 效的身份认证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
4.1.1 电子签名的定义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 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 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 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 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 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以数字形式所附 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 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一般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 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 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 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 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规范

电子签名规范

电子签名规范随着信息化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部门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来加强业务流程和信息安全。

电子签名虽然可以提高效率,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则有可能引发纠纷和犯罪。

因此,建立电子签名规范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概述电子签名可以理解为一种数字签名,通过一定的算法,将签名者的数字证书和文档进行加密并关联起来,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相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便于跨区域和跨时间签署合同和协议,并且可以避免手写签名易于伪造和篡改的弊端。

二、电子签名规范的重要性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电子签名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电子签名规范的建立能够为企业和用户提高签名的可靠性和合法性,规范和保护行业间的交易信息,增强签名的证据力,降低法律纠纷产生的概率。

同时,规范的电子签名技术也能够提高国际间交流和合作的效率和信任度,符合成为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

三、电子签名规范的标准化为了制定全球性的电子签名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5年发布了ISO/IEC 19794-7标准,其中规定了电子签名采集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指向性能。

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一系列电子签名技术规范,如GB/T35275-2017《电子签名技术规范》和GB/T 31037-2014《基于PDF签名技术规范》等,规定了电子签名文件的格式、显示、加密、时间戳等多个方面细节。

四、电子签名规范的应用1.涉及到重要金融、权证等领域的合同签署、交易授权等事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重要机构应建立电子签名使用规范,并严格执行,确保机密信息不被非法泄漏和篡改;3.网络电子商务、电子邮件通信等各种应用场景中,应采用规范的数字证书和加密算法,确保双方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4.电子签名规范的应用还包括电子杂志的数字化签名、文档的数字化证书签名、版本化的访问控制等多个方面。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表明文件的来源
签名具有确认相对人、防止否认、确认完 表明签字者应经确认文件的内容 整性的功能 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的证据
签名是一种法律行为
2011-08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hellen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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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形式的发展
早期,手写签名 盖章 传真打印、打孔、盖章、使用符号 机械或电子化的手段
A 由签名所有者承担:所有者未保管好自己的密钥导 致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主观上有过错; B 由收件人承担:前提是收件人本身有过错,即他知 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签名不是签名所有者的。 电子签名拥有者不仅承担着对本人及其代表人的签名 的责任,还有对电子签名合理注意的义务,以方式电子签 名被未经授权使用,并且使收件人免于对该类签名的信任。
A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 对签署人的效力 表明文件来源;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 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对交 的确认;是作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 易数据电文的签署。 完整性负责的依据。 B 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 以电子签名签署的数据电文在交易当事 人之间是作为原件对待的。如果构成法律文 件,也就符合了证据法上原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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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签名技术的基本原理
1) 数字签名的相关概念术语 2) 数字签名的生成过程 3) 数字签名的应用环境
hellen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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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列算法(哈希算法)
散列算法也叫做Hash算法,就是把任意长度的输入通 过散列算法变换成固定的长度输出,该输出就是散列值。 散列算法是一种压缩映射,不同输入可能会散列成相同 的输出,而不可能从散列值来唯一确定输入值。 散列算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数据使用散列算法后 能够产生唯一对应得散列值;第二,对数据进行任何改动, 所产生的散列值几乎每一位都不会相同。 散列算法主要应用于对密钥或者消息的加密,流行的散 列算法包括MD2、MD4、MD5、SHA-1。MD5使用128位 散列,SHA使用160位散列。散列位越多加密的安全性越高。 在信息安全模型中,生成的散列值称为信息摘要,并且 散列运算是单向的,不可能使用散列值恢复到信息原文。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签署方式,逐渐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人们的认知和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和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展开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电子签名的定义和特点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意思的行为,用于确认合同、文件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相对于传统的手写签名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电子签名具有高度的便捷性和效率。

通过电子签名,人们可以在无需纸质文件和传统签名的情况下完成签署,大大提高了签署效率和便利性。

其次,电子签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现代的电子签名技术采用了多种加密和认证技术,确保签名过程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有效防止了签名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

最后,电子签名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可以记录签名的时间、地点、身份等信息,为后续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电子签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电子签名必须是与签署人的身份相对应的。

也就是说,电子签名必须能够明确标识签署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电子签名必须具备数据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这意味着电子签名不能被篡改或修改,签署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否认自己的签名行为。

最后,电子签名必须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

电子签名技术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涵盖各个领域。

在商业合同、法律文件、公文等方面,电子签名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签署方式。

此外,在金融领域,电子签名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进程不断加速,电子签名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常见操作,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协议、文件等电子化交易中,但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一些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协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提高电子签名的法律安全性。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是否等同于手写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签名是以电子数据形式,用于标识电子数据签署人身份,确认电子数据完整性,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

因此,从法律效力上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是相等的。

二、哪些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依法产生。

电子签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体系中,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形式的电子签名。

三、电子签名的证据力有多大?在实践中,因为各种技术原因,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证据力等方面可能会受到挑战。

而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下,电子签名具有证据力,但是其证据力有一定限制。

具体而言,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签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认定具有证据力:1、证书的发行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数字证书未被撤销或者到期;3、数字签名用于签署的电子数据未被篡改。

同时,当电子数据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存疑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书的发行者出示证明书等证据资料。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客户群体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电子签名规范,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对电子签名系统的保密控制,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当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电子签名验证和认证流程,并建立健全的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控制技术体系,以提高电子签名的安全度和可靠度。

同时,针对电子签名在实际业务中的争议和纠纷,企业应当及时与合作方协商解决,并在遇到诉讼时提供清晰、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电子签名法案例分析及心得体会

电子签名法案例分析及心得体会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解析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解析


(四)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和接受 三、电子认证法律关系 (一)电子签名人(证书拥有人)的义务 1真实陈述之义务 2私密钥控制之义务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证书信赖方)的 义务责任 (三)认证机构的义务 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国务院信 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 部的监督 2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3谨慎审核义务
4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关保证义务 5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义务 6妥善解决认证人暂停或终止服务后

续工作的义务 (四)认证机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概述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 还是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是靠交易的双方自己 来完成的,而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 第三方来完成。认证机构(CA)就是承担安全电 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 身份的服务机构。 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数字签名原理示意图
SHA Secure Hash Algorithm 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
(1)~(6)是数字签名的制作过程
(7)~(10)是数字签名的核实过程

(三)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模式 1“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 approach) 2“数字签名方案”(the digital approach) 3“双轨制方案”(twotier approach)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 (二)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对签名人的效力 2对数据电讯内容的效力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数字证书在网上招标系统中的应 用

网上招标是指在网上利用电子商务基础平台提供 的安全通道进行招标项目中各种信息的传递和处 理,包括招标信息的公布、标书的发放、应标书 的收集、投标结果的通知以及项目合同或协议的 签订等完整的过程。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日常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

但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个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指采用电子技术,以电子方式为文件、数据或信息提供确认、批准、承诺或者签署等功能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电子签名被认为是与手写签名等同的形式。

然而,虽然电子签名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是存在着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真实性的问题。

为了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需要进行认证。

电子签名认证是指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认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审查职责。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电子证据是指采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主要要看证据的内容、来源和真伪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其易于被篡改,容易存在伪造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全。

电子证据的保全包括了原始数据的保存、加密和数字签名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证据有时候可能被认为没有价值或者不可信。

在判断证据的价值时应当注重证据产生时点、产生环境,以及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等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在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中有诸多不确定性,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问题应该能够逐步得到解决。

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 认真考虑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证明,给予其更可信的文本和法律地位。

2. 增强技术手段,提供更强、更广泛的电子证据保护事故中的证据可靠性。

3. 建立电子证据质评机构和审核标准,从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4. 暴露和惩罚制造假证据的人,以预防制造假证据的行为。

结论:正视电子签名和证据现象,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持,是必要的。

浅析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浅析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浅析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浅析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1. 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签名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认证方式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浅析。

2. 电子签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表明一定身份的数据,或者其他与电子数据报相关联的电子数据的方法。

简单来说,电子签名就是用电子形式表示的个人或机构的确认意志。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制度3.1 法律效力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这意味着,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2 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中,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真实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指的是签名所属人正确无误,没有被冒用。

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要求用户进行身份验证,以确认签名所属人的真实身份。

完整性: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指的是签名所附带的电子数据没有被篡改。

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完整性,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采用加密算法等技术手段,确保签名过程和签名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证据力问题电子签名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证据,可以作为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证据。

但是,对于电子签名的证据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在判定电子签名证据的法律效力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签名所属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签名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签名数据是否完整且未被篡改。

只有在上述因素得到合理确认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才能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4. 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电子签名的使用提出了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形成、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2.电子认证机构


什么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批准许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审 核用户的身份,在确保用户身份真实的情 况下,向用户发放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 发放和管理该证书的专业部门,为电子政 务、电子商务等应用提供网上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等证书认证安全服务。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现代产业 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信息化建设离 不开网络信任环境这一重要基础,只有 建立起可信、可靠、可控的网络信任环 境,人们才能够放心地、充分地利用信 息网络工作和生活,才能让信息化发挥 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推 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建设网络信任环境的 必然选择。

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实用性的电子签 名实现技术的核心是密码技术。在电子 签名应用中,通常采用公开密钥的密码 体制。在这种密码体制下,密钥由公开 发布的公钥和保密的私钥组成。私钥和 公钥是由密码算法生成的唯一对应的一 对数据,通过私钥不能推导出对应的公 钥,通过公钥也不能推导出对应的私钥。 在这里,私钥就相当于( ),公钥就 相对于( )。
民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如果让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承担过 大的执业风险,将会挫伤认证机构的积 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其他电 子交易的发展。
3.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由权威机构--CA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中心发行的, 能提供在Internet上进行身份验证的一 种权威性电子文档,人们可以在互联网 交往中用它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识别对 方的身份。

பைடு நூலகம்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 中占据重要位置。从世界范围看,安全 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的设置主要有两种途 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的或者授权的机 构担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另一种 则是通过市场的方式建立,在市场竞争 中建立信用。

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和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和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和法律问题分析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文档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种趋势下,电子签名技术随之而生,并不断得到应用和推广。

然而,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在介绍电子签名技术应用的情况后,分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1. 电子签名技术的定义和特点电子签名技术是指通过电子手写笔、电子印章、电子密码等方式将文档与签名人之间的身份识别和签名操作链接起来,从而实现验证相关人员身份和确认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它的主要特点是:简单、便捷、安全。

2. 我国电子签名技术应用的现状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种类、法律效力以及使用方法等内容。

在此法的保障下,电子签名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已逐步推广,并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合同、电子发票、网络借贷、电子证据等领域。

比如,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可以实现网络购物订单的签名、房屋、车辆等国有财产的交易签名、银行业务办理签名等。

二、电子签名技术面临的法律问题1. 电子签名技术本身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技术本身在应用中是否合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

2. 电子签名技术证明的证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技术所证明的内容具有证明的效力,但是拥有证明效力的前提是电子签名系统本身的可靠性得到充分验证。

如果证明的过程中出现任何瑕疵,会导致证明失去法律效力。

3. 电子签名技术的身份验证问题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身份验证是非常关键的,电子签名技术中对于原始身份表达和签名者身份验证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4. 电子签名技术的技术合规问题电子签名技术需要依赖第三方验证,因此第三方的身份验证、技术安全等问题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但实际上这方面的现状还比较落后,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

解读《电子签名法》

解读《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的基本实现过程是:电子签名人用 只有自己知道的私钥对特定数据进行加密生 成电子签名,其他人用电子签名人公开发布 的公钥对电子签名进行解密以确认电子签名 人的身份。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 签名认证证书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电 子签名人的公钥信息。正因为密码技术在电 子签名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规定,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必须事先取得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实际上是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设置了一 项前置性行政许可。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是与电子签名有着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就是用于生成电子 签名并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 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电子签 名验证数据,就是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 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 等。
二、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 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 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根据《电子签名 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电子 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 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 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 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 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 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此外,根 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 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 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 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 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 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原理、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和原理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签署意愿,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主要涉及的技术原理包括: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

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的基础,它是由可信第三方机构发放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签名的真实性。

数字签名是将签名者的私钥与文件进行运算得到签名值,用于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时间戳是指在文件签名之后由可信第三方机构生成的具有时间戳标记的数字文件,用于证明签名是在特定时间进行的。

电子认证服务是通过电子方式来确认和核实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或行为的过程。

电子认证服务通常涉及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识等。

身份认证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密码、指纹、虹膜识别等)确认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的过程。

认证机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具有核实和确认身份的合法权力。

认证标识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包括电子签名的定义与效力、签署方式与要求、电子签名证书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取决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与效力、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与义务、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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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杨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证据规则/认证机构/民事责任内容提要: 本文以《电子签名法》条文为线索,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学理分析,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运用代理制度分析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行为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时指出了《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并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开放性的网络平台达成交易。

但伴随着“跨时空”优势而来的是新型交易风险。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

本文拟对该法重点条文和制度予以阐释,并介绍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说明该法对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就未决问题提出建议。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电子签名”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识别的重要前提,而且将决定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于电子签名的概念界定,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在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例。

一是“技术特定化”,即只有运用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备法律效力。

代表性法律如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WriteZhu('1');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name=1> [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2');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name=2> [2]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

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该规定采“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

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

《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

这一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给电子商务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带来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体否认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缔结的合同的效力。

有鉴于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确立了电子签名在大多数合同类型(除了第3款的4种例外)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别指出,“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该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消极地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而在于积极地确认多数合同类型下(尤其是电子商务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从文意上看,该条规定仅限于当事人已经事先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形。

那么,若当事人在未事先约定情形下,在交易(非第3款中的例外情况)中使用了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效力又如何呢?我们认为,从鼓励电子商务的立法目的出发,只要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确认合同当事人的准确身份,就应当认定其效力。

因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予以扩张解释,即: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否则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交易当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其直接定了合同的效力状态。

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世界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一)“功能等同”原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电子签名由一系列数字信息组合而成,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与传统的以纸笔为工具的签名(章)具有同等效力。

不过,各国在具体立法技术上略有差异:一种模式直接将电子签名作为签名(章)的一种,将签名(章)解释为包括电子签名在内的所有为签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

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 102 条定义之(6)关于“签章”的定义包括:“(a)签字;或(b)为签署某一记录之目的而使用或采用某一指向该记录或附着于该记该记录,或包含于录之中,或与该记录逻辑结合或链接的电子符号、声音、讯息或程序。

” WriteZhu('3');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3" name=3> [3]另一种模式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章)分开,但直接赋予其和传统签名(章)相同效力,即采“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ce)原则。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 条规定,一种方法只要能够确认相对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且该方法在技术上能够满足法律对签字的要求,该方法就能获得与纸质单证同样的法律效力。

WriteZhu('4');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4" name=4> [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采取了“功能等同”的立法模式,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采“功能等同”原则的立法例大多对电子签名设定了严格的效力要件。

一个核心要件就是符合“可靠性标准”,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直接列举式。

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为发文者所制作;该方法可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来证明发文者同意该文件所表示之内容;依签名时之环境、当事人合意之内容及产生该签名之本来目的等,可认为相当于签名者;该签名值得信赖。

WriteZhu('5');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5" name=5> [5]二是电子认证机构确认式。

如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规定,由认证机构发行的、使用了发行时有效的公共密钥的、能够进行验证的电子签名,与纸制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riteZhu('6');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6" name=6> [6]欧盟电子签名框架指令规定,各盟国必须保证,可靠的电子签名是以认证书为基础的,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安全技术作成的签名,可靠的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WriteZhu('7');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7" name=7> [7]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同样规定了可靠性标准,但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官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该条采用了列举规定模式。

不过,该法第13条对于可靠性标准采用了“封闭式列举”,或许目前这四个条件足以维护电子签名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但其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一旦从其他环节破坏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技术出现,则此种列举式规定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恐捉襟见肘。

从比较上看,一些国家在规定可靠性标准时时设有兜底性条款。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有效的电子签名还必须满足“符合州长官制定的规则”这一条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riteZhu('8');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8" name=8> [8]此种模式在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中值得借鉴。

三、《电子签名法》中的证据规则由于我国民事程序法尚未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WriteZhu('9');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9" name=9> [9]学理上和法律实践中一直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标准存在分歧,WriteZhu('10');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0" name=10> [10]电子商务案件的审判因此受到很大困扰。

《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证据规则,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对电子商务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电文与书证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2条2款)。

对于数据电文应当类推现有的某类证据的证明规则,还是适用独立的证明规则,《电子签名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7条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其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但该法并未跳出传统证据分类的藩篱,未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将其纳入“书证”范畴:“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4条)因此,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应当适用书证的证据规则。

WriteZhu('11');href="/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1" name=11> [11]至于数据电文作为书证使用的具体条件,《电子签名法》第5、6条在第4条的基础上,从形式要求(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保存要求(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方面予以了具体化,为法官在判断数据电文的证据能力时提供了判断依据。

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法》第8条还就数据电文的证明能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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