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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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

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

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年度、中期、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按照港交所规定,公司在每一个季度末的第一个月内应该公布业绩预告,以保证投资者对公司未来走势的了解。

具体而言,港交所的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如下:1. 年度业绩预告:通常在财年末的前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三月底前;2. 中期业绩预告:通常在上半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八月底前;3.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通常在第一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五月底前;4. 第三季度业绩预告:通常在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十一月底前。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时间节点来及时获取公司的业绩信息,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应在关键信息披露后的两小时内公布相关业绩预告,以确保信息的公平和透明。

港交所的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业绩预期、业绩比较和信息披露。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 业绩预期:公司应当尽快公布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并且应该做出准确的预测和描述,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公司在业绩预告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2. 业绩比较: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应当与上一年度的同期业绩进行比较,并说明业绩变动的原因。

公司还应当说明任何可能影响业绩的重大事件或风险。

3. 信息披露:公司在公布业绩预告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注意避免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语言,以及不当的营销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港交所的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信息,并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股票市场。

香港上市披露规定

香港上市披露规定

在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体现在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各公司签署的上市协议中。

概括来讲,除了定期公布公司业绩(中期及年度报告)外,主要内容有:(1)一般披露责任:凡是预计对股价造成影响的资料,一经做出有关决策必须尽快公布(提交联交所和公司股东),但在此阶段之前则要高度保密。

这些资料包括:1、联交所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资料。

2、避免造成公司证券假市所需的资料。

3、可以合理的预计会对其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料。

同时,如果有关证券也在其他交易所上市,则凡向其他市场发放的资料,必须同时向联交所披露。

(2)必须披露董事及主要股东的权益及买卖。

根据《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的规定,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及持有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10%或以上的人士必须以书面向联交所及公司呈报其权益。

这些权益有董事或股东本身的权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其所控制的任何公司的权益,以及其本人或家族或公司权益为受益人的信托名下的任何权益。

(3)须予以公布的交易,包括五类: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份交易及关联交易。

单条条文模式前一条文下一条文转换语言返回法例名单条文内容章:571标题:证券及期货条例宪报编号:L.N. 12 of2003条:270条文标题:内幕交易版本日期:01/04/2003第4分部─内幕交易(1)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与某上市法团有关的内幕交易即告发生─(a) 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掌握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并─(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在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会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的情况下,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b)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i) 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c) 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任何消息,而他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d)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该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e) 任何人知道另一人与该法团有关连,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因该项关连而掌握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而他在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的情况下─(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或(f) 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正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或已打消该意图,并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该另一人的上述意图或打消该意图的消息,而在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指香港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的要求。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除非特别豁免,每个股东在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权时,必须向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

这种披露被称为“5%股东披露”。

这一规则旨在及时通知市场关于大股东的增减持情况,以避免非法内幕交易和滥用内幕信息。

在提交5%股东披露时,股东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持股比例、股权变动的详细时间表、购买或出售股票的价格、交易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方的身份信息。

交易所和公司将根据这些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和市场,确保市场参与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并能够权衡自己的投资决策。

此外,根据交易所的规定,5%股东在持股超过30%时,还需要进行陈述和通知交易所。

这一程度的持股高度集中可能会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求5%股东在此情况下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帮助市场更好地理解其战略意图和意图。

交易所对5%股东披露的规定具有严格的执行力度,对违规的公司和股东将进行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或禁止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等。

此外,公司和股东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起诉或索赔,如果他们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对于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增加披露的透明度,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持股情况和相关交易,进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健康状况和价值。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竞争力,为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除了交易所的规定外,香港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监管公司和股东的行为。

证监会对于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和滥用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罚款、逮捕和起诉等,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总之,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港交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是全球知名的交易所之一。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港交所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年报披露。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年报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年报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年报披露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年报披露规则可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循一定的财务报表披露标准,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助于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保护投资者权益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防止公司隐瞒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前景和风险等,能够更好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增强市场透明度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主要业务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公众和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经营策略,从而更好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行为。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包括财务报表披露要求、重要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财务报表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3.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呈现,包括注释、附注和审计师报告等。

重要信息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业务发展情况、主要风险和挑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2.公司治理信息也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包括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合规情况等。

3.关联交易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需要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和定价方式。

分红政策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政策,包括股息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指的是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和持有情况进行披露的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帮助投资者作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先,要了解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就需要了解港交所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香港证券交易所是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则和监管制度高度发达,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股东身份披露、与股东关联交易披露、股东权益表披露等。

首先,股东持股比例是指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其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包括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增减持情况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了解到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理解其内部治理机制。

其次,股东身份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主要股东的身份信息。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要股东的姓名、背景、持股情况等信息,以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控制情况,以及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从而更好地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此外,与股东关联交易披露也是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一部分。

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内外部风险。

最后,股东权益表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其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包括股本变动、股权转让、股权冻结等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的工作中,全部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其他重点事项的行为,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紧要手段。

第四条监管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的行为,以确保上市公司合规运营。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形和重点事项,不得有意隐瞒、虚假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程序、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限。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依照规定订立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严格保护内幕信息,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擅自使用或传播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并报送年度报告,其中应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重点事项的披露。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点事项,包含但不限于股权更改、关联交易、重点投资和合作等,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点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外部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传闻的扩散。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对外出资情况、高管薪酬情况、内掌控度和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保持信息的透亮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搭配监管部门的工作,供应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负责对所供应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其他重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和紧要关联方进行调查,核实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

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1)其配偶;(2)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3)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侄、甥子女;及B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而香港联交所认为他们与有关个人的关系使拟议的交易应遵从关连交易的要求。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1. 介绍在香港,作为全球最具活力的金融中心之一,港股市场一直备受全球投资者的关注。

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披露规则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

2. 股东披露规则的重要性港股市场以其高度市场化和透明度而著称,而股东披露规则则是港股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证券及期货(股份)规例》,港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披露规定,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内部变化,对公司的投资决策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3. 股东持股比例的披露要求根据港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超过5,就必须及时向公司和港交所披露持股情况,并在股东持股比例出现变化时更新披露。

而对于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则需要更加详细地披露其股权结构及控制情况,以便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内部的股权格局。

4. 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港股上市公司对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非常重视,通常会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来确保股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旦发现股东未及时披露持股情况或者存在披露不实的情况,上市公司通常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及时向港交所报告,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5. 股东披露规则的意义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还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良性互动。

通过持续披露股东持股情况,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股东结构,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提升公司内部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6. 披露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股东披露规则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

港交所通过制定更加严格和规范的股东披露规则,致力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为港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 结语股东披露规则作为港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2目录监管概况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须公告的事项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3监管概况4监管概况适用于贵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条例发行人成立地法律5收购守则A股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作为一家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贵行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一般披露责任:向联交所、股东和一般公众通报情况财务报告企业管治关于并购、注资、关连交易和其他交易的批准、披露和申报责任资料收集:联交所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联交所认为适当的各方面资料,以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顺畅运作,或调查疑似违反上市规则的活动6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78非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管理不善的后果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与期货条例与市场不当行为有关的规定9要非常审慎地对待股价敏感资料!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原理以使发行人积极主动地告知市场公司的发展情况以使有关证券的价格反映最新的可获得的信息以保证没有人处于有利的交易地位以防止市场不当行为和滥用以使联交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市场10在披露方面的一般性责任第13.09条:公司应尽可能早地将有关下述的任何资料知会联交所、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能够使联交所、上市证券持有人及公众对集团的状况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为避免使公司的股份造成假市所需的资料合理预期到会严重影响公司股份的市场活动及公司股份价格的资料董事必须保证在公布前,对所有价格敏感资料予以保密联交所有权对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波动予以询问请参阅联交所发布的“价格敏感资料披露指引”11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定义很广泛,包括任何“预期属于股价敏感的资料”上市规则第13.05条对发行人至关重要的是应该迅速评估重大或预期以外的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决定这些事项是否是股价敏感资料并需要披露没有一份应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的全面清单12决定何种资料是股价敏感资料是一个主观判断决定需由公司及其董事们作出应咨询内部及外部(如有)顾问如有可能,应向联交所咨询? 但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是需要公司发布公告或股票停牌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举例: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特殊事项(如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签订重要的合约或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集资活动发出集团的盈利报告业绩与已发布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在有关行业内发生重大市场动荡庞大外汇亏损13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续:核数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先前已公布的协议被取消行政总裁呈辞更改会计政策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以外而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收购、合并、收购要约及股份回购重大诉讼请注意,联交所强调应予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并不可能逐一列举,公司必须对有关事件根据个别情况进行评估14信息披露前必须做什么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高度机密是董事的责任该等资料不得向发行人及其顾问以外的人泄露可以考虑实行以下措施以保持机密:使用代码使用私人传真控制收件人名单执行“只有需要的人才知道”的规则无论何时都坚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面记录发行人,董事和顾问们采取的行动以保证机密性15什么时候必须进行披露?首要原则是,凡预计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作出后立即公布但需记住:如果资料需要向公司董事、雇员和顾问以外的人提供,则应将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日期应与此等考虑相协调 ? 如不可行,则董事会可能有必要将其批准权授予某一委员会,以便在适当的时间作出适当的公布如果商议或讨论涉及不止一小部分人士,则应尽早进行公布如果发行人有义务向第三方披露资料而将使该资料进入公众领域,则也应同时向市场公布考虑使用持仓或警示公告违反上述可能会导致联交所暂停股票交易16披露必须如何进行?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17披露具价格敏感性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如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授权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涉及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在香港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或期货合约交易的价格该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及该人知道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在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疏忽即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8信息公布的最佳做法“信息”一词涵义广泛,包括在报纸刊登的公告及发布的新闻稿最佳做法: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必要时,核实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经负责人员同意后才对外公布建立内部指引如未能采取适当的步骤,可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9违反上市规则的后果联交所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有:停牌或除牌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私下谴责或公开指责向监察委员会或其他香港监管机构,或海外监管机构(如适用),申报违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修正违反规则的事宜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如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如果上市公司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该公司行事酌情采取任何其他交易所认为合适的行动2021有助于合规的实践考虑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不得引用”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应当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以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正确传播董事会应当在实施前批准该等通讯政策和程序该等政策和程序应当:表明有充分的制度和内控措施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清楚地界定与第三方通讯的责任除非经过指派,禁止其他董事和/或员工传递信息建立适当的程序以保证正式公告作出前股份敏感资料的机密性禁止为了“测试”市场而泄露信息22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续)确保在无法保持机密的情况下通知联交所,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要求在作出正式公告之前停牌在适当的时候咨询专业顾问以决定某一资料是否属于股价敏感资料确保进行适当的检查/验证以显示合理的注意如果决定不进行公布,则应确保记录下理由和建议确保及时对信息泄露或可能的信息泄露进行调查确保不时对政策和程序进行检讨23“不得引用”并不存在!”不得引用“不得用于引用和归因于某人的言论“不得引用” ? 一个用于新闻报道的术语,表示向记者提供的信息的提供者是受到保护的,但信息可以使用。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披露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避免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的产生。

本文将对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相关规定的内容、执行方式以及其意义和影响。

首先,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持股情况的披露,即需披露自己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来源等信息;二是股东身份的披露,即需披露自己的身份背景、关联方关系、是否为控股股东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进行披露,并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公开。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方式主要是通过披露通知、报告和公告等方式进行。

首先,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相应的披露通知。

公司则根据这些通知编制股东持股情况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公开。

此外,公司在每年度报告中也需要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和股东身份的相关信息。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情况有更加清晰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发生。

其次,股东披露规则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掌握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此外,股东披露规则还可以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水平。

股东披露规则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它要求其股东按照规定披露股权信息,这对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声誉有重要作用,并可以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对于投资者而言,股东披露规则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供其进行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股东披露规则可以提供监管依据,有利于其开展监管工作。

然而,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信息披露存在隐私保护的问题,有些大股东可能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股东信息,这给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香港上市规则条款解读

香港上市规则条款解读

香港上市规则条款解读
香港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以下是香港上市规则的主要条款解读:
1. 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必须在香港公开发行股份,且必须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包括财务状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等。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向香港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业绩表现,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风险。

3. 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操纵市场,虚报财务信息,违反香港交易所规则等行为。

4. 管理层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责任为公司的长远利益着想,在经营决策中考虑企业社会责任,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声誉。

5. 交易所监管:香港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严格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心。

总之,香港上市规则的条款是为了促进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是上市公司在香港市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22

4. 关连交易

规则载于 《上市规则》第14A章* 监管目的: − 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 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 通知股东 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 受监管交易的范围: − 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 透过交易获得利益 − 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创业板规则》第19章
18
3. 须予公布的交易
交易类 别 股份交 易 内容

刊发 公告 需要
停牌 需要
股东批准
刊发股东通 函及股东大 会通知
发行人被 视为新上 市申请人 不会
以上市证券作为代价的资产 收购

所有百分比率< 5%
5% ≤ 比率 < 25% 需要
规模测试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 何时须刊发公告? 于确定交易条款后,须尽快刊发公告 终止交易 交易条款出现重大变动 协议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
20
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具体披露内容,如: − 交易的基本性质 − 目标公司的陈述 − 交易条款 (如: 交易金额) − 交易原因及影响 何时须刊发通函?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反收购行动 − 在公告内披露预计发送通函日期。但如属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须在15个营 业日限期内发送通函 − 通函须于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 (如属中国发行人,可 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如刊发补充通函,须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发送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是指港交所规定的公司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必须遵
守的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要求公司在报告中披露其业务状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实施是为了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披露质量,进一
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这也有助于投
资者作出更准确的决策,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状况披露。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主要业务领域、市场营销策略、市场需求、产品研发计划、市场份额、竞争形势等基本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风险因素等。

2.财务状况披露。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基本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实施的管理制度和财务
风险等。

3.公司治理结构披露。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职责和权利等信息,以及公司遵守法律
和法规的情况。

4.审计披露。

年度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就是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为了遵守这些规则,公司
需要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否则港交所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其在港交所的
上市。

总的来说,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非常重要。

公司
需要遵守规则,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司形象,
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年度报告获得公司更多的信息,作出更准确的决策。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主要由香港联合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负责监管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相关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
1. 上市规则和条例: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和条例包括了公司上市和交易所的运作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公司披露、股权结构、财务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运营情况、关键事件、内幕消息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来披露。

3. 监管部门审核: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需要经过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和香港联交所
的审核。

审核过程会对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公开披露: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披露的,公众可以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这样的公开披露机制有助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违规处理: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都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被罚款、暂停交易或被终止上市等后果。

请注意,上述信息只是对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上市规模而有所不同。

建议有兴趣了解更多信息的人士咨询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咨询机构。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香港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市场的披露规范一直备受关注。

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SFC)和香港交易所(HKEX)共同为上市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进行深入探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一重要的主题。

1. 披露要求的背景和重要性在深入讨论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披露要求的背景和其重要性。

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幕消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披露的目的是供投资者通过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披露要求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信心,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概述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主要由SFC和HKEX联合制定和监管。

这些规范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内幕消息披露等。

2.1 公司治理披露要求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和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实践。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披露职责。

这包括披露公司的董事结构、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角色、薪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要求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2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主要渠道。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的核心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3 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内幕消息是指未公开披露的、与上市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信息。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并及时、准确地披露任何可能对其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

境内和香港的关于上市的披露规则

境内和香港的关于上市的披露规则

境内和香港的关于上市的披露规则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披露规则备受关注。

而在这一领域,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披露规则与国内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境内和香港的上市披露规则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地市场的法规要求和管理体系。

一、关于披露要求在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规定。

其中,《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准确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内容明确、真实,并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内幕信息等。

而《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相比之下,香港的上市公司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覆盖了更多的方面,包括公司治理、内幕消息、重大交易、投资者关系、财务报告等。

香港证监会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业务和股价产生影响的任何重大情况。

二、关于信息披露透明度在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境内和香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披露标准和披露频率上。

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较为宽松,一些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的问题。

而在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非常严格,要求公司提供全面、详尽的信息披露,并且要求审计师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上市后进行定期审计,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验审意见。

在披露频率方面,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通常每年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而香港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按照相同的频率披露财务报告,还需要每年进行两次业绩预测的披露,以及定期披露公司内幕消息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三、关于违规处罚和监管措施在违规处罚和监管措施方面,我国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都有严格的法规和制度进行监管。

在我国内地,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上市甚至摘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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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发行人”指上市公司,下同)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普通股;b优先股;c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 披露责任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a公告-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13.28条)披露资料包括:−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集资用途;−获配售人资料;−(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13.73条、第19A.39A条)−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 大规模供股或公开发售。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票决定c 上市文件−适用于供股/公开发售或发行新上市类别的证券−披露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11章d 公告–公布配售(只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创业板规则》第10.12(4)条))/供股/公开发售结果(《上市规则》第12.08条、第12.10条、第13.30条)4. 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章)规则载于《上市规则》第14章1)监管目的: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通知股东−股东可以表决重大交易受监管交易的范围:−一般属于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以外所发生的交易,或该等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营运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收购或出售资产、成立合营企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等)−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2)交易类别列表5. 关连交易1)监管目的:a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b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c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通知股东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2)受监管交易的范围;a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透过交易获得利益;b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3)公告规定a须刊发公告的情况及内容要求大致上跟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规定相同;b额外披露资料,如−交易对手方之关系−如属持续关连交易,每年上限金额及其计算基准−如属收购交易,关连人士原先购入资产的成本−如发行人持有出售资产不多于十二个月,发行人购入该资产的成本4)披露年中进行交易的详情如属持续关连交易,亦须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年度审核的结果−交易是否在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订立−交易是否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交易是否根据有关协议进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5)通函规定a跟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通函规定相近b除非交易亦属须予公布的交易,否则关联交易通函不需载有会计师报告、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矿产资源量及储量的合资格人士报告c通函须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为独立股东提供意见5. 定期财务资料披露1)本表格根据《上市规则》第13.45条至第13.50条、附录16/ 《创业板规则》第18章整理。

6. 《企业管治报告》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1)强制披露要求:a企业管治常规−阐明如何应用《守则》列载的原则−说明发行人是否遵守《守则条文》(不遵守就解释)−如偏离《守则条文》,说明偏离的理由b遵守《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的情况c董事会的组成、如何运作d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身份e非执行董事的任期f审核、提名、薪酬委员会的角色、职能、组成及工作摘要g核数师酬金分析h其他关于公司秘书、股东权利及投资者关系的资料2)建议披露资料a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b股东类别的详情、上次股东会议的详情、下年度股东重要事项c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详情及结果d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工3)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a《上市规则》附录27载有《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属建议披露责任,按2012年8月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咨询总结所述,交易所计划于2015年或之前将建议披露的责任程度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b该指引涵盖四个主要范畴(包括一般性的披露及34项关键绩效指标(KPIs))−工作环境质素:工作环境、健康与安全、发展及培训、劳工准则−环境保护: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营运惯例:供应链管理、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参与:社会投资7. 其他主要的披露规定1) 发行人须在以下情况刊发公告:a短暂停牌及停牌通知(《上市规则》第2.07C(1)(a)(iv)条);b证券停牌后,定期公布有关发展(《上市规则》第13.24A条);c有关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上市规则》第13.52B(1)条;)d向其他证券交易所披露监管资料(「海外监管公告」)(《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可以中文或英文、或同时以中文及英文刊发e董事/监事变更、更换核数师或公司秘书、更改财政年度结算日期、注册地址或办事处(《上市规则》第13.51条);f公司业务变更(《上市规则》第13.45(5)条);g分拆上市建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g)段);h发行人向某实体贷款/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上市规则》第13.13条至第13.16条);i控股股东质押股份,作为发行人债项保证(《上市规则》第13.17条);j发行人贷款协议内载有关于控股股东须履行特定责任(《上市规则》第13.18条);k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上市规则》第13.19条);l发行人须刊发翌日披露报表,披露其已发行股本出现变动的情况(《上市规则》第13.25A条)−例如:购回股份、配售、供股、公开发售、资本重组m发行人亦须刊发月报表,披露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于该月内的变动(《上市规则》第13.25B条)−该表需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开市前刊发二、股东的主要披露责任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披露权益(由香港证监会监管)a大股东(即持有发行人5%或以上任何类别有投票权股份的权益的个人及法团)须填报披露权益通知送交联交所存檔,披露其对该发行人的有投票权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须申报披露的情况包括(但不涵盖所有情况):−首次持有发行人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权益下降至5%以下;−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你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权益由6.8%增至7.1% –跨越7%)。

b如属首次具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10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出具报时则是3个营业日。

c投资者可于“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di/di_c.htm)阅览有关资料2. 《上市规则》a虽然《上市规则》主要规管发行人的责任,亦有个别规则设有股东披露责任。

例如:−如控股股东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抵押股份以取得商业贷款,控股股东需立即通知发行人,令发行人可尽快公布有关事宜(《上市规则》第10.07条附注3)。

b发行人在某些情况下亦需取得主要股东协助,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例如:−发行人须在年报中披露主要股东及相关人士的权益(《上市规则》附录16第13段);−发行人须在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告中披露对手方与关连人士(包括主要股东)的关系(《上市规则》第14.58(3)条/第14A.68(2)条)。

3. 其他规则1)股东亦需注意其他规则下的责任a例如:股东收购发行人的股份达至某百分比,可能会触发《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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