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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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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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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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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
•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 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
• 具体而言:
•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 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
•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 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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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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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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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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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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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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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合同法完整版ppt课件整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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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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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且变更内容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涉及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合同转让的规则与限制
合同转让的规则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转让合同权利和 义务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01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乙公司要求
其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03
案例二
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在交付房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丙 承担修理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丙应当承担修理责任,但违约金 数额过高,予以适当调整。
案例三
合同效力的分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 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主体、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进 行判断。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
按照约定履行、随时履行、亲自履行和同时履行等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
03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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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能够履行
2020/7/25
50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口头合同 普通的书面合同 2、书面合同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
( 33条)
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
2020/7/25
51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合同书形式 3、数据电文形式
2020/7/25
36
(三)要约的效力
1 要约的生效时间 2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4 要约的存续期间 5 要约的撤回 6 要约的撤销 7 要约的失效
2020/7/25
37
1 要约的生效时间 1)口头要约 2)书面形式的要约(16条第1款) 3)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16条第2款)
2020/7/25
77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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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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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 撤消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020/7/25
80
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由撤消权人行使 3、即可以变更,也可以撤消,在撤消之前 是完全有效的
2020/7/25
61
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

《合同法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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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 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 买他人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该行为。
0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01
02
03
协商一致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合同的诉讼时效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法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性质
合同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 具有规范性和任意性,其目的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01
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基础,强调契约自由和形式主义,但实
际上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02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合同法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逐
渐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雏形。
03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注重保护弱势方利益,并强调公平和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新《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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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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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 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 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 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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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 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 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 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 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 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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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PPT教学课件

第五章合同法PPT教学课件
▪ 1、合同成立的要件 ▪ 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和资格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和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共利益 ▪ 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
2020/12/12
18
▪ 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例外:签章和确认书时间为成立时间
▪ 成立的地点:通常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
▪ 例外: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地
▪ 格式条款约定的以下免责事由无效:
▪ 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 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 ▪ 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并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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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 ▪ 其他形式:推定或沉默等方式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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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成立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法是否对 其有确定的名称和调整规范为标准
2020/12/12
4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 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2
▪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 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必须在有效期内做出
2020/12/12
13
▪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通知之 后,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 承诺的生效:送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生效。注意两种例外情况 (P104)

第五章-合同法ppt课件(全)

第五章-合同法ppt课件(全)

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二)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
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三) 撤销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当事人放弃
五、无效合同
(一) 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二、合同的分类
(七) 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利己合同指订约人为使自己直接获得和享
有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利他合同指订约当事人一方非为自己而为
第三人获得和享有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三、合同法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
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 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 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 约定要式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应当由国家批准,涉外收养合同需要公证 等。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 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根 据合同自由原则选择合同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五)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
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
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 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 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 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合同法第五章》课件

《合同法第五章》课件
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
总结词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 ,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详细描述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通过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 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的代 位行使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等。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并 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古代合同法
古代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通 常与契约、买卖、租赁等民事
法律关系相关。
中世纪合同法
中世纪欧洲的商人法逐渐发展 成为近代合同法的雏形,其中 规定了各种商业交易的合同关 系。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 同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 学科,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更加注重保护弱势 群体的权益,强调公平正义和
03
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 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约定性、 补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 将违约责任分为严格责任和过错 责任;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可 以将违约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人
债权人撤销权
总结词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 ,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详细描述
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撤 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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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撤销效力自取得既力判决时发生,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而消灭。
• •
1、对债务人、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因此行为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应恢复到原来状态,发生不履行、返还财产、折价返 还等后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2、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某一债权人所取回的财产或利益, 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有平等 受偿权。
第六、代位权
8、 保证责任免除
指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加以除去 的现象。(以下包括保证责任不存在,保证人不负责) 1、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 3、主合同债务人欺诈、胁迫(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 实,由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4、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依 约定。 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如未损害保证人利益,不得免除) 7、一般保证,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8、保证与物的担保同时存在时的免除(P153)
9、协议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
10、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不对债务人的民 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 1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 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 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在该财产范围内免 除保证责任。
• • • • • • • •
• 第六、七章 学习重点 合同履行的几个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代位权 撤销权 交付的四种形式
• 单选题: • 1.撤销权应当在( )期间内行使。 A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 B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C 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 D 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2年 •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 )负担。 A 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负担 B 债权人 C 债务人 D 第三人 • 3.下列债权中,属于专属于债务自身,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代位 行使的有( )。 A 金钱债权 B 非金钱债权 C 附条件债权 D 基于扶养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 三、撤销权的行使
• •
1、撤销权行使主体 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是多数,也可以是一人,但确定撤销权主体是否合格, 关键是什么样的债权适用撤销权: • (1)在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前产生的有效债权; (2)以财产为标的债权; (3)一般不附担保的而受到债务人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 诉讼方式来行使。 • 以谁为被告?学者们通说认为: (1)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形式移转财产,则应以债务人 和第三人为被告;(司法解释认为第三人应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债务人与第三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交付,则应以债务 人为被告。 • 3、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 撤销权行使的诉讼期间是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计算,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延长。除斥期间是5年。
• 4 .李某向刘某借款5000员,到期未偿还,李某除下列权利外别 无财产,刘某可以代位行使李某的权利包括( )。 A 李某与第三人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享有的撤销权 B 李某被第三人打伤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 李某对于其儿女的赡养费请求权 D 李某对于第三人已届清偿期合同的偿还请求权
• 案例分析: • 甲于2000年9月1日买得一古董,10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古董卖给乙, 并当场交付。因乙的存折11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2万元价款于11月1日支付。 10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财产赠与其妹。 问:(1)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 (2)甲向乙妹表示撤销乙的赠与能否有法律效力? • 【参考答案】 (1)甲不能撤销乙的全部赠与。因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甲只能在2万元的范围内撤销赠与。(2)甲向乙妹所为的撤销表示不具 有法律效力。因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甲只能请求法院撤销乙和 其妹的赠与行为。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没有特别限 制,但是保证人则存在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为保证人(如 学校、医院、宗教团体等,但应具体分析)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经法 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保证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 3、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担保法第15条。(P135) 书面形式 4、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及其法律责任( P137)
• •
2、第三人恶意 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取得人,第三人的恶意指第三人在与 债务人交易取得一定财产或权利时,已知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债 权人债权。 • 3、转得人的恶意 • 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债权人对转得人主张撤 销权,必须以转得人受让财产时有恶意(即知道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为条件,否则转得人适用善意取得。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合同担保概念 合同担保学说上有二种分歧: 一是认为合同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法律手段; 二是认为合同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 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表面上二种观点没区别,但认真分析则有区别,因为促使债务 人履行其债务并不总能过渡到债权的实现,债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债 务人的积极适当履行债务的愿望,而且债务人要有履行能力。如果 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有道德、法律约束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 务,仍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是民事责任和 合同责任的共同特点,而债权的实现才是合同担保所独有的特点。 因应持第二种观点。
5、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 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共同保证 担保法第12条 (3)定期保证、无期保证 (4)诉讼程序中的保证、诉讼程序外的保证 (5)有限保证、无限保证 (6)继续的保证、一时的保证 (7)将来债务的保证、既存债务的保证 6、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二)合同担保在学理上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一般担保是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 保。其弱点在于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 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或完全实现。这种担保是法律之规定,而且 是不言而喻的。一旦与他人订立合同,就表明了这种担保。 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说之担保,其意在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 本章讲述的合同担保仅指特别担保。包括以下几类: •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之外,又附加了其他人 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一般 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 •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财产作为保证债权实现的 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换价,从中优 先受偿。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权、留置和优先权等。 3、金钱担保 在债务以外有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保证债务的履行,保 障债权实现。如定金、押金。
第三节 定金
一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 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 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合同书与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从合同。 定金与预付款、押金、订金的区别(P155)。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与违约金不同: 1、定金预先交付,是实践性合同;违约金不需要预先交付, 只需要约定具体数额。
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此处所言处分指法律上的 处分,主要行为一是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 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范围过窄)其 次,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即以财产上受影响的行为,对于婚姻、收 养、继承等与人身相关的,不得撤销。此外,拒绝赠与要约、拒绝 第三人承担债务等行为也不得撤销。
• 4、反担保
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外来中,为了 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获第三 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制度。 例外:留置权、定金、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 保证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三)合同担保的法律性质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债权实现性(违约金性质,即合同担保与民事责任的 区别)
7、保证人的权利
第一、关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权利不存在、权利消灭、 拒绝履行抗辩权(时效消灭、三个抗辩权)等。 第二、关于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撤销权、抵销权) 一、二均为债务人权利 第三、特有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 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 的权利。 第四、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合同中) 如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期限届满等 第五、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追偿的权 利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因债权人对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 •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 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或债权;二是撤销权是形成权;三 是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我国学者一般持 第三种观点。 •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的撤销权不同,前者 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 的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人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及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后者则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 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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