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12关键词: 善意取得/占有/无权处分/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内容提要: 介绍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阐述了我国善意取得的沿革,指出目前这一制度规定仍相对零散,且仅局限于所有权领域,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这一领域的适用进行扩充和完善。
一、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法律制度当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就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1]。
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因公派遣出国,在临走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及屋内各种物品托付给某乙代管,他指示某乙,房屋内所有东西,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家俱及其他日用品某乙均可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之后,在对某甲之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经济上拮据,将某甲托付其保管的电冰箱、电视机出卖给了某丙,如果某丙在受让某乙出卖而由某甲享有所有权的电冰箱、电视机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某丙就可以依法取得电冰箱、电视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在世界各国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处分动产的人必须是实际占有了动产的人。
倘若他实际上未占有该动产,他不可能对该物进行处分;若处分,其结果也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
这是由动产的公示方法所决定的。
动产只有在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才推定占有人为该物的所有者。
这是占有与权利合二为一的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占有这样一种公示方法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所决定的。
就第三人而言,谁占有动产,他就推定谁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或者第三人知情。
第三,处分动产的人对该动产必须欠缺所有权或处分权。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
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
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作者简介:杨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9-02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可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可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和不动产都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所涉及的财产,只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以登记作为公示,则不包含在这一制度中。
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转轨阶段,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房屋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一房二卖”,乃至于“一房多卖”的漏洞,致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如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进一步得以有序发展,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环。
二是该制度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被合并到一起加以规定,这样,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
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差异,鉴于此点,动产与不动产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被加以严格区分。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和理念,旨在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它是指通过善意的态度和行为来取得制度的支持和认同,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实践和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索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途径和效果。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制度实践中,个体或组织以善意的态度和行为争取制度的支持和认同。
这种制度取得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法律法规执行、决策实施等。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人们可以在制度的框架下享受权益、维护利益,并参与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可以体现在多个领域。
例如,在政治层面,人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选举、提出建议等方式,表达对制度的支持和信任,进而影响政策制定和决策实施。
在经济层面,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等方式,争取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层面,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社区建设等活动,推动社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协同努力。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来实现。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人们的善意行为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支持。
其次,需要加强公共参与机制,扩大民众的参与空间和权利,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和治理。
此外,还需要加强制度的监督和问责,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需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素质,培养公民的善意意识和责任感,从根本上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和完善。
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和完善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应当共同肩负起责任,建立交流、协商和合作的机制,形成大家庭的共识和合力。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奉献,才能够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和完善。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和理念,旨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发展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发展完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为全体人民谋福祉。
这些制度在保障人民权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党的领导制度、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来叙述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发展完善的点点滴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开放以来,我国发展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和市场化经营制度,建立了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监管制度,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繁荣。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国际上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不断提升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国家的治理理念,加强了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的法治建设涵盖了宪法领域、行政法领域、刑事法领域、民商法领域等多个方面,实现了一系列现代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法治建设的完善,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的权益,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虽然我国在制度发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不少挑战。
在党的领导制度方面,需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党的领导始终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
在人民民主制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提高人民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方面,需要解决公有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加强监管和市场调节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法治建设方面,需要加强公正司法的建设,落实好各项法律制度,保障司法平等和公正。
总的来说,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发展完善,通过党的领导制度、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的不断推进,我们正迎来一个全面小康社会。
尽管仍然面临许多挑战,但有理论指导、制度保障和人民支持,我国的制度建设将继续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
缪素娟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完善明确而具有一般性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规则.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沿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方面所作的突破进行了介绍.
【总页数】2页(P233-234)
【作者】缪素娟
【作者单位】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济南,2501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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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改进与完善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如何改进与完善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想要深入了解一个东西,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它的定义, 或者说是它的概念, 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去理解它的内涵, 循序渐进, 逐步深入。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就定义来说, 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接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 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所有权, 这样不难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所有权的占有者将其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 但是可能这个动产占有者是无权将这个动产转移给第三人的, 但是如果取得这个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即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 即是善意受让人, 它仍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制度。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我国的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逐步完善,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等等, 这些都促使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然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和西方的很多国又有不同之处, 我国就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借鉴了西方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 并且在这之上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改善和创新, 将其与中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三、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改进与完善(一) 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登记制度很多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仅仅适用于动产, 而我国在这上面做出了拓宽, 将善意取得制度也运用在了不动产上, 这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决定。
但是这个为执法部门增加了一定程度上的难度, 要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去就必须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步骤, 它可以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权利, 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保护权里所有者的权益。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有两个特例, 分别是土地所有权和违章建筑。
众所周知, 我国是社会公有制的国家, 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 是集体所有的, 不是私有的, 所以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拥有权利, 所以就不存在善意取得这个说法。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满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人们以诚信为基础并在正当手段下取得资产权益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完满该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善意取得行为的监管,本规章制度将从定义、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详实论述。
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取得资产权益的当事人,确信其所取得的资产权益是合法的,并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取得该资产权益的意愿。
二、条件1.无过错: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不能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欺诈、胁迫、贿赂、窃盗等行为。
2.依法取得:善意取得的资产权益必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包含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赠、合同、法律规定的方法等途径。
3.诚信意愿:善意取得的当事人需要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取得资产权益的意愿,不能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隐匿的情况。
三、程序1.诚实行为: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2.保存证据: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应当保存与取得资产权益有关的证据,包含但不限于购买合同、赠与证明、继承遗赠证明等。
3.征称心见:在取得他人资产权益时,当事人应当尽量征得对方的明确看法,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四、责任1.善意取得权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善意取得的资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显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也仍然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2.重修资产权益:假如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无法供应合法证明,或者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并能供应证据证明,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应当帮助对方重新建立本身的资产权益。
3.追溯权益:假如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取得资产权益后发现对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善意取得的当事人有权追溯至取得资产权益的时点,并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五、监管机制1.政府监管:政府应建立完满的善意取得制度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善意取得行为,并供应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忙。
2.完满法律法规: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政府应依据实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及时修订和完满相关的法律法规。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_毕业论文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院部:法学院专业:法学【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差别,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晰的体系。
而在我国的立法中,长期以来,对于这一制度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直到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将善意取得正式纳入到民法之中。
同时,我国的《物权法》将不动产列入到善意取得的客体之中,这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是一项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我国《物权法》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其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他国相比,有什么创新之处?有什么不足之处?这都是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谈起,通过对境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以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客体要件为主要内容,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要性进行研究,旨在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
另外,文章还将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研究,以及一些争议性问题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物的善意取得的解答,分析比较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与不足,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于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太过笼统,不够具体的缺陷有所裨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构成要件不足与完善目录一、善意取得渊源及基础分析 (5)(一)善意取得的渊源 (5)(二)善意取得概念 (7)(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 (8)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8)2、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10)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一)善意取得的客体要件: (13)(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要件 (14)(三)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15)(四)善意取得的客观条件 (16)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8)(一)《物权法》领域产生的法律效果 (18)(二)《债权法》领域产生的法律效果 (19)四、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内容 (20)(一)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20)(二)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2)参考文献 (26)浅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渊源及基础分析(一)善意取得的渊源近代民法上的许多制度都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却并非如此。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
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摘要】在近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完善建议;物权法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内容,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方面,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接手了该动产,并且受让人取得该项财产是善意的,那么该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让人所有。
从这个方面来讲,只有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笔者认为,在其他的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方面,也可以应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了物权法之中,不仅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方面。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国外的其他规定,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善意取得,需要达成这些条件:一是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构成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指的是非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法律角度上,他对于所转让的物品没有转让权。
第三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方可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转让人可以处分其转让的标的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是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其他制度来进行处理。
二是第三人是善意的:善意指的是第三人对此情况并不了解,转让人没有处分所转让的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第三人并不知道;否则,就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如善意的标准模糊、合理价格的判定缺失、登记责任赔偿制度不完善等。
要弥补这些漏洞,应采取界定善意之标准、制定具体的合理价格细则,完善登记责任赔偿制度等措施。
【关键词】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登记制度;审查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何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民法关注的焦点。
起源于古老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广泛规定于各国法典之中。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把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的取得,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大成就,促进了对不动产交易的保护。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
即由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使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状态与事实状态不相一致。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
即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不应当知道是指受让人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不能知道真实情况。
(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即受让人为取得不动产,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对价的合理性也是判断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标准。
(4)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于受让人名下。
即发生转让的不动产已办理变更登记,载于受让人名下,从而发生转让的公示公信效力。
三、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不足自《物权法》实施以来,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显现出诸多问题,其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善意判断之不足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善意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这一制度,从而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以德国和日本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所有者,即为非善意;《日本民法典》第192条规定须善意无过失。
浅议我国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开题报告
浅议我国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开题报告题目:浅议我国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动产交易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领域,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不动产交易;善意取得制度;现行法律规定;发展方向一、研究背景我国不动产交易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其中之一。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中,若购买方具有善意,则其所获得的权利得到保护。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善意购买方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往往对房屋的权利状况不了解,甚至有时会面临诈骗、欺诈等问题,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此提供一定的保护。
但同样也有一些问题,例如当前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等。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不动产交易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善意取得制度,以期为该问题提供一定的解决方案。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在不动产交易中,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购买方的权利。
如果购买方是有善意的,那么对于其所获得的权利应予以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保护购买方的权益不动产交易中,购买方往往对房屋的权利状况不了解,如果卖方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购买方的权利将得到保护。
此时,如果购买方是有善意的,那么他所获得的权利就应该得到法律保障。
(2)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以维护交易秩序。
如果购买方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就能够避免因失去权益而打官司,从而维护交易秩序。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规定不清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了很多争议。
例如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买家购买的房屋并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全部批文,此时上述规定适用的情形是不确定的,仍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善》2023-10-29•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目录•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措施01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特点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无权处分;二是受让人善意;三是交易合法;四是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起源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即占有人应推定其对于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为有权占有,除非相对人对此明知。
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复杂化,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确认和完善,从最初的动产领域扩展到不动产领域,成为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无权处分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信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具体应用,鼓励人们在进行交易时保持诚信态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减少因无权处分而引发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浪费。
03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020102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权的干涉。
善意取得制度通过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了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法强调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动应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并经过公示产生公信力。
善意取得制度在此原则下,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理论债权法理论合同相对性原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得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物权。
无因管理理论无因管理理论认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可得到法律认可。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信息而受让物权,其利益应得到保护。
法律经济学理论效益最大化原则法律经济学理论强调效益最大化原则,即法律制度的设计应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一)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一)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试议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试议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论文摘要]善意取得,最初是罗马法中为了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后来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在我国法制史上善意取得经历了一个从不被承认到逐渐最终确立为物权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的过程。
但是善意取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相比有其自身的缺陷,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缺陷;有限作用善意取得,最初是罗马法中为了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后来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在我国法制史上善意取得经历了一个从不被承认到逐渐认可最终确立为物权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的过程。
一、我国法制史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古代法制史中将动产所有权称为“物主权”,物的所有人称为物主、财主,物主权的标的物,除犯禁物(违禁物如兵器等)外,没有其他限制,物在被人窃取、抢夺时,不论物归何处,物主都有追及权。
《唐律》规定,盗窃物故买,纵令买者不知情,物主也得追还,且不必赔偿买者所付价金。
《清律附例》规定,“遗矢之物,必有其主”;又《唐律名例》规定,盗脏虽经多方转让,不知情的买受人,虽可取得其蓍息(孳息),但仍需向原主返还原物。
可见我国古代是不承认善意取得的。
在《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民律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善意取得的条文。
国民政府通过的民法则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该法第801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
其中所谓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是指该法第948条所规定的保护,依该条规定,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新中国立法与实践中的发展新中国民法中是否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学者意见不一,多数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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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12关键词: 善意取得/占有/无权处分/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内容提要: 介绍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阐述了我国善意取得的沿革,指出目前这一制度规定仍相对零散,且仅局限于所有权领域,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这一领域的适用进行扩充和完善。
一、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法律制度当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就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1]。
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因公派遣出国,在临走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及屋内各种物品托付给某乙代管,他指示某乙,房屋内所有东西,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家俱及其他日用品某乙均可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之后,在对某甲之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经济上拮据,将某甲托付其保管的电冰箱、电视机出卖给了某丙,如果某丙在受让某乙出卖而由某甲享有所有权的电冰箱、电视机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某丙就可以依法取得电冰箱、电视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在世界各国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处分动产的人必须是实际占有了动产的人。
倘若他实际上未占有该动产,他不可能对该物进行处分;若处分,其结果也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
这是由动产的公示方法所决定的。
动产只有在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才推定占有人为该物的所有者。
这是占有与权利合二为一的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占有这样一种公示方法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所决定的。
就第三人而言,谁占有动产,他就推定谁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或者第三人知情。
第三,处分动产的人对该动产必须欠缺所有权或处分权。
若处分动产的人本身就是所有权人,或者处分人不是所有权人,但他基于各种原因对该物享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处分就是有权处分。
只有在处分人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善意取得。
所以,善意取得的前提一定是进行了无权处分。
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基于一定的民事行为,必须以民事行为为基础,否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而违法行为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受让人必须是公然地、和平地取得,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必须有偿地取得才构成此处所讲的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对动产一定要有实际的占有、控制、管理这样的形式。
若受让人虽受让了该动产,但尚未实际占有,尚未对该物享有实际控制、管理能力,则受让人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动产的占有,尚未取得法律赋予其取得动产的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六,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此外所讲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对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不知情,包括客观上不知道或客观上也不应知道,但不包括对出让人有无行为能力等情况的了解。
学者们普遍认为,近现代各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之制度。
所谓“以手护手”,是指如果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那么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
如果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予给第三人,则只能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论如何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涉及到民法所有权保护及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
肯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便意味着剥夺了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所有人因此将蒙受损失。
但另一方面,第三人出于公然、善意甚至有偿获得标的物,法律对其利益若不予以保护,则将危及交易安全。
解决这个矛盾的惟一方式是在二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在交易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尤其是18世纪以来,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地被人们所接受。
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地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尤其到19世纪的初期(1804年)《,法国民法典》作为一个标志,原原本本地接受了日尔曼法的占有制度及观念,以此来构造自己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和第2280条所规定的“即时取得”制度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民法典》一直延续日尔曼法的一些观念和原则,因此在德国民事法律当中在很早的时候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现行的《日本民法典》第192条也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占有动产者,如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据此可看到日本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立场。
在《瑞士民法典》中,也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第20章动产所有权取得方法当中,其基本规定是第714条第2项,即以善意将动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并受占有规定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予人无此转让权,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认,表明法律总体上采取了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而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立场。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是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在该草案中,第一次起用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并同时效法、参酌欧陆民事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1部成文的民法典公布于1929—1931年间,这一民法典开创了我国近现代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先河。
在该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成功立法经验,同时以《民律第二次草案》作为蓝本进行设计的[2]。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最早涉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二部分“房屋纠纷问题”第3条。
该条规定了凡是依法准许买卖的房屋,经过正当合法手续确定了房屋买卖关系的,应保护双方的权利,一方不能反悔废除契约。
其中隐含了善意买受人对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出让的共有房屋应予认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并为后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出台埋下了伏笔。
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没收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被确认为赃物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
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在这个《规定》当中,根据买方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这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定善意取得的制度。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第一次较含糊地规定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该《意见》第55条规定,非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若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情处理。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该《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质押物的善意取得。
该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__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第108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由此可见,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并逐步地建立起来,但其规定仍很零乱,适用范围也很狭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人们对交易活动的安全和效率有着更高的追求,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障交易活动安全和效率的重要制度,其传统的内容及狭窄的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必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扩张,从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乃至到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这种扩张和完善的过程有必要在未来的物权法中予以系统的规范。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一部法律完整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中国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远,在将来的物权法中必须明确地确立该项制度,规定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
以下着重就善意取得制度在担保物权领域的完善与发展进行分析阐述。
(一)质权的善意取得1.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内容所谓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将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质而设定质权,如果质权人善意地取得质物的占有,则构成质权的善意取得。
它的构成要件如下:(1)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2)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对出质物为合法占有。
(3)质权人已实际占有质物,即质权人因占有质物而使质权有权设立,或出质人已将质物交付占有了。
(4)质权人出于善意而受让质物的占有,即第一,质权人不知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第二,质权人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质物的占有。
符合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质权有效成立;质物之所有权人如有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产生损害赔偿之债。
质权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不争之理。
但权利质权有无善意取得呢?瑞士民法、德国民法有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之规定,能适用善意取得之质权仅限于以在性质上可与动产相同看待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权利质权,比如“汇票、车票、支票、债券、提单、包单、存款单等。
”2.我国是否存在质权善意取得及其理由出质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设质,质权人能否取得质权,其观点有二:(1)认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设定质权,质权无效。
其法律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33条。
该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依学术界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认识,质权应含于抵押中,依此解释,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设质,其质权无效。
(2)出质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设定质权,质权人也可以取得质权,其理由为:质权与抵押并不相同,动产质权以转移物的占有为要件,且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予以公示之公信力,推定占有物者为有处分权人,而无须去调查占有者享有所有权之有无,从而确定交易的便捷和交易的效率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