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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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摘要】本文通过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态度,以及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和影响,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脑死亡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混淆,同时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也存在差异。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指出,制定脑死亡相关法律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但也需要考虑立法实施的复杂性和挑战。

本文总结了调查结果,提出了立法推进建议,并展望未来脑死亡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脑死亡、认识、立法、不同人群、调查、可行性、建议、影响、总结、推进、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脑死亡是一种临床诊断标准,指脑干和大脑皮层完全失去功能,患者永远不可能恢复。

脑死亡的确诊通常需要医学专家根据一系列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估。

在很多国家,脑死亡已经被确认为死亡的标准,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却仍存在争议和不同的认识。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变得愈发重要。

尤其是在器官移植等领域,脑死亡的确认和立法都会对捐献和移植产生重大影响。

本研究旨在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及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希望能为完善脑死亡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态度进行详细调查,以了解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倾向,为未来相关立法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目的包括:1. 探究不同年龄段、教育程度、职业等因素的人群对脑死亡的认知水平存在何种差异性;2. 探讨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和看法,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对脑死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探讨立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4. 分析立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公众医疗决策和生命价值观念的影响,为社会公众舆论引导和教育提供依据。

通过本研究,旨在全面了解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认知和态度,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社会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理解程度做出贡献。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 类 为推 定死 亡 ,是 指相 互 有 继承 关 系 的几 个人 在 同一 吸和 心跳 不 可逆 性停 止 的人是 死 人 ,而 且包 括 脑干 功 能在 事件 中死 亡 ,为 了确定 财 产 的继 承顺 序 ,在 法 律上 设 定 的 内的所 有脑 功能 不可 逆性 停 止 的人也 是死 人 。”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
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 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 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 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 能力和工作效率。
布“ 脑 死 亡 ”,虽 然 他(她)的 心 脏 仍 在 跳 动,仍在呼吸,但是他(她)的配偶就可以 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四)实施脑死亡后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1)实施脑死亡后,脑死亡患者的亲 属 就 有 权 利 选 择 继 续 抢 救 或 者 放 弃 ,同 意或者拒绝器官移植,这项权利就需法 律条文给予肯定和保护,以及对权利受 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进行规定。 (2) 如果医生误判脑死亡或以脑死 亡之名侵害患者生命权,应冠以怎样的 刑事罪名,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患者亲 属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赔偿 标 准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在 实 施“ 脑 死 亡 标准”后,刑事及民事法律都需做出相应 解答。 (3)对 已 经 宣 布“ 脑 死 亡 ”的 患 者 在 呼 吸 机 维 持 生 命 期 间 实 施 加 害 行 为 ,应 属于何种罪行,该怎样量刑。 三、脑死亡立法 在法律上对死亡的标准做出一种科 学的规定,对解决诸如遗产争议、保险索 赔 、工 人 的 抚 恤 金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事 故 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医学界承 认脑死亡状态后,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法 律法规对脑死亡的标准、诊断方式、诊断 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范和约定。 (一)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将脑 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使更多的病人得 到新生。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有助于推 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使成千上万器 官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器官移植在确 立脑死亡的意义中并不是首要的。脑死 亡观念的确立对医学发展确实有积极意 义,特别有利于推动器官移植、神经内 科、神经外科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器官 移植的现状不会因此得到根本性的改 观。据专家推算,要中国老百姓认同“脑 死亡”并愿意捐赠器官,估计还需要 10 年的时间。[2] (二)脑死亡法的内容 脑死亡标准出台,也对法律提出了 挑战。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并没有明确 的定义,而是遵循医学的解释。但由于人 的个体死亡涉及到遗产继承、医疗纠纷 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脑死亡立法十分 重要。 据 Stuart 等于 1979 年底对 29 个国 家的调查,美国等 14 个国家已有正式的 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依据; 比利时等 10 个国家虽无正式法律条文, 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用作宣布死 亡的依据;仅日本等 5 个国家当时还须在 心跳停止后才能宣布死亡和摘除器官。至 1997 年 6 月,日本也承认了脑死亡,国会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引言脑死亡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以及对相关立法可行性的看法,本报告对各阶层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数据。

一、对脑死亡的认识1.1普通民众在对一般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时,超过80%的被访者认为脑死亡是指大脑完全停止工作,从而导致人体器官无法正常运行。

但对于脑死亡具体的认识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大部分人对于脑死亡的具体标准和诊断过程并不清楚。

还有不少人将脑死亡与昏迷混淆,导致对相关问题的认知不够全面。

1.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对于脑死亡的认识相对更为深入,大部分受访医护人员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流程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

他们普遍认为,脑死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医学现象,需要借助专业设备和严格的诊断程序来确认。

1.3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对脑死亡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其对脑死亡的立法现状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和规范。

二、对脑死亡立法可行性的看法2.1普通民众在对一般公众进行访谈时,我们了解到,有不少人对脑死亡立法表示支持。

他们普遍认为,通过立法规定脑死亡的相关程序和标准,可以为医生、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争议和纠纷。

但也有一部分人持保留态度,担心相关立法可能给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2.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和争议。

部分医护人员还表示,当前我国对脑死亡的相关立法和规范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空白,这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2.3法律专家在对法律专家进行深度访谈时,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法律专家对于脑死亡的立法可行性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相关立法不仅可以为医疗行为提供法律基础,还可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信任和和谐医疗秩序的建立。

如何看待脑死亡界定的伦理学意义

如何看待脑死亡界定的伦理学意义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关系
必须明确的是,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 官移植无直接关系。但客观上,脑死亡 标准对器官移植利用将有很大的促进作 用。
脑死亡——现实的迫切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植者仅为2000人,只占需 求人数的2%。脑死亡者作为器官移植的 供体,其社会意义很大。人们期待我国 制定严格的法律标准,顺利开展此项有 意义的工作。
脑死亡概念
至80年代后期,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 或地区从医学上和法律上认可脑死亡作 为死亡的标准 。 1980年,我国学者提出应将脑死亡理解 为全脑的死亡。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关系
随着医学新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越来 越多地倚赖于从尸体上取出活的器官, 这是一个事实。器官移植手术要求时机 适宜,手术实施的越早则移植成活率就 越高。脑死亡者的心脏仍在跳动,各个 脏器的血液供应得以维持,在及时施行 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脑死亡者各脏 器组织不同于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 氧,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着较强 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
科学伦理 ----科学“一把双刃剑”
应该说,追求真理、造福人类是科技活 动的原始目标和古老追求,但是在很长 的时间里人们或者坚守“为科学而科学” 的信仰,或者认为追求真理本身就意味 着造福人类,认为增进人类福利是追求 真理理所当然的结果。因此,人们往往 只强调前者而忽视或省略了后者。直到 20世纪下半叶,当科技的负面效应触目 惊心的摆在人们面前的时候,人类才意 识到造福人类这一原则原是不可忽视或 忽略的。
脑死亡立法——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蔡振杰(我国著名心脏外科专家)认为,“任 何制度的确定, 都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制度的好坏,就取决于其利大,还是弊 大”。 就现实而言,脑死亡即使实施,也会因为人 类目前对于生命探究的局限和个体差异的存 在,而出现一些偏差。但是从大的趋势上来 讲, 脑死亡的确定,将使更多的人受益。既 然世界上没有一个完美的制度, 那么我们追 求的就只能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近年来,争议不断的脑死亡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人体大脑出现不可逆性损伤,无法维持自身生命的一种状态。

在如今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脑死亡已经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

但是,对脑死亡的定义、认识和立法仍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份调查报告,探究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的看法。

调查对象主要分为医生、普通公众、法学专业人员及国家管理层。

其中,医生和普通公众是最重要的受访人群。

首先,调查结果显示,医生和普通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

95%的医生认为脑死亡是死亡的标准,而只有60%的普通公众持同样观点。

这差异主要是由于普通公众对脑死亡认识仅停留在“瞪眼不动、呼吸停止”等简单表现上,而忽略了脑死亡是“无意识性、不可逆性”损伤的事实。

因此,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对普通公众而言显得不可思议。

其次,调查结果显示,脑死亡的立法可行性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但在另一些国家,立法仍然面临挑战。

针对这个问题,多数医生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立法只是形式问题,对脑死亡的正确认知才是根本。

只有当人们对脑死亡有正确、科学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最后,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国家未能完成立法颁布,存在着多种原因。

例如,有的国家的文化信仰不接受器官移植等医学行为;还有的国家面临着医疗资源匮乏、贫困等问题。

因此,针对立法问题,不同国家应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总之,脑死亡问题不仅是医疗领域面临的挑战,也深刻地涉及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

正确、科学的认知,加上合理、有效的立法,才能为更好的医疗和社会公正奠定基础。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维普资讯
专 题 讨 论 : 死亡 立 法 脑
医学 0 ( 哲 、 人文社会医学版) 0 年 1 2 8 月第2 卷第1 0 9 期总第 3 期 4 8
脑 死 亡立 法 的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讨
刘瑞 爽①
摘 要: 因为 关 系到基 本人 权 , 死 亡 立 法 应 当 由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立 法 通 过 。 制 定科 学 的 脑 死 亡 标 准 和 严 谨 的 脑 死 亡 判 定 脑
b sc rg si hec r ft e sain。 (r a rns a ain sno h e s n o e sain a ou r i e t a i iht s t o e o he lgilto )g n ta plntto i tt e ra o flgilto b tb an d a h.
中 图分 类号 : 一 0 2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7 2 2 O ) 0 2 — 0 1 0 —0 7 ( O 8 1 0 3 3 S v rl e a P o lm b u e i ai f r i e t LJ u—h a g He l a De a t n f T e He l ce c eea L g l r be sa o t gs t n o anD ah L l o B U R i u n 。 a t L w p r s h me t h a t S i e o h n C ne o e ig U iest ,B i n 0 0 3 C ia e trf rP k n n v ri y ej g 1 0 8 , hn i
两 种 不 同的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死 亡标 准 的 界 定 属 于 自 脑 然 科 学 范 畴 , 统 的心 肺 死 亡 标 准 也 没 有 法 , 传 医学 界 有 权 依 据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自行 决 定 , 者 国 务 院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 生 部 ) 或 卫 权 制 定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 亡 的 判 定 标 准 牵 涉 到 公 民 基 本 权 死 利 和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死 亡 判 定 立 法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表 达 意 志 腑

我对中国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我对中国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各国专家已达成共识:死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即在死亡的过程中,人体各器官及各个细胞功能的消失是逐渐的,而不是“戛然而止”。

这就要求我们对判断死亡的器官重新认识。

一、案由--呼吁尽快进行脑死亡立法几千年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传统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就是死亡。

以心跳呼吸停止、反射消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这是通常所说的“心死亡”。

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脏搏动、维持人体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促使人们逐渐改变了对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

国际医学界认为,在排除病人处于低温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影响的前提下,自主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观察至少1小时(应用人工呼吸者,停用呼吸器后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没有自动或继发于疼痛刺激的活动,双侧瞳孔扩大、固定,无任何神经反射活动,脑电图显示脑电波消失或呈水平线,所有上述状况在24小时内无变化,虽然心脏在跳动,实际上已经是脑死亡,就可宣布死亡。

“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苏醒。

但脑死亡的病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没有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平直的线。

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截止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

二、案据---为什么要提出脑死亡的概念1. 人们对死亡判断器官的重新确定,不再以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作为死亡评判标准;一旦进入脑死亡,继续无谓的不抢救,花费巨大(有调查显示平均每人每天2万元人民币),而且截止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

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的使用应该更趋合理。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我 国 医学 界对 脑 死 亡 问 题 的 研 究 表 现 惊 人 的 一 致 , 以 即
现 代 科 学 的力 量 推 动 脑 死 亡 立 法 , 人 文 精 神 的名 义 要 求 器 官 以
态口。16 9 8年 哈 佛大 学 医学 院特 别 委 员 会 ( h d o o mi T eA h e m t C —
出并分析 了脑死亡 问题的三个主要 问题 :1 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 )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 来定 义生死 ?( () 2 3
植和脑 到底有什么 ?还 , 死亡 关系 提出 脑死亡立法需 要在我国 现实的医疗 条件下进行讨论。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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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死亡, 济效率, 脑 经 器官 移 植
中 图分 类 号 : R一0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Re o i r Le il i n o an De t n c nsde gsato fBr i a h i Chi na
kn ie st Bejn 0 0 3 C ia i g Un v ri y, iig 1 0 8 , h n Ab tat To su yrao e e rhr s lso r sr c : t d ni rrs ac eut nb
速 解 决 , 又 一 直悬 而未 决 的 问题 , 。虽 然 “ 死 亡 ” 一 概 念 但 , l 脑 这
捐 献 。笔 者 对 1 9 年 以 来 我 国 学 界 对 脑 死 亡 问 题 的研 究 成 果 99 进行 了初 步 的梳 理 , 现 我 国学 者 主 张 脑 死 亡 立 法 的 主 要 论 据 发
在 世 界 范 围 内广 为 接 受 , 关 于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和 脑 死 亡 标 但 准 的价 值 与 意 义 一 直存 在 着激 烈 争 论 。 首 先 , 统 的死 亡 是 指 个 体 的 循 环 、 吸 和 神 经 功 能 停 止 。 传 呼 其 中一 种 功 能 的 消 失 会 导 致 其 他 两 种 功 能 停 止 , 而 丧 失 三 种 从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学术前沿
律的严肃和公正性。二是脑死亡立法更有利于法律适用。作为 一种法律事实, 死亡也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和变更, 之后 权利义务关系将停止, 不仅是医学之事, 它涉及到 《民法》 《刑法》 、 、 《继承法》 等众多法律领域, 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将直接影响到婚 姻、 继承、 债务等关系的延续和终止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认 定、 量刑定罪, 法医学上司法鉴定也会有相应的变化等。死亡的 医学标准不能代替法律充当审判依据, 必须由法律来判定。 脑死 亡立法可以使死亡判定标准更具有明确性、 权威性, 可以更加科 学地判定死亡, 正确适用法律, 对我国司法和执法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 脑死亡立法为放弃对脑死亡者进行救治的医师与家属提供 了立法保障,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生命法律体系。 (三) 经济学角度 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 医疗资源也不例外, 人的生命权是平 等的, 如何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和保障更多有需要的人, 是脑 死亡立法现实需要。 一方面, 立法确认脑死亡有助于节约医疗资 源。鉴于我国对脑死亡没有法律明确,仍以传统心肺死亡为标 准, 医院和家属出于责任和感情, 在患者脑死亡后仍会投入大量 救治资源, 直至符合传统死亡判定标准宣布死亡。在人口众多, 医疗资源紧缺的我国, 高昂的护理和药物费用, 不仅浪费了大量 医疗资源, 更给患者家属带来沉重经济负担。 立法形式确认脑死 亡作为死亡的标准, 能大幅度的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它更是尊 重患者的生命尊严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 立法确认脑死亡有助 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和患者医疗需求 的不匹配, 过多的投入到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身上不但没有效果, 还会使一些原本能够得到救治的患者失去生存机会, 客观加剧医 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 这是在我国要面对的问题。 利用法律对 脑死亡标准得到确认, 可以适时地停止对脑死亡者使用的医治, 从而减少了非必要的医疗浪费, 更使有限资源而得到充分合理利 用, 让更多人能够得到救治和保障。 (四) 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角度 虽然我国有关脑死亡立法倡议由于特定历史背景和客观原 因, 最初由器官移植界提出, 但是即便没有器官移植, 推行死亡标 准为脑死亡为的意义依旧很大。能够为官移植提供必要的法律 保障。 也可以说要是没有确立脑死亡立法, 就不能有正真的人体 器官移植。 即便是有人愿意捐赠器官, 在传统心肺死亡诊断标准 下, 个器官也会因缺氧或缺血, 失去器官捐赠移植的价值。脑死 亡立法后, 就可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脑死亡患者的循环功 能与呼吸, 使脑死亡患者肺、 心和其他器官避免衰竭, 从而增进遗 体器官利用率。 必须指出, 脑死亡的立法并非牺牲脑死亡者的生 命权, 也不意味着轻易地放弃积极有效地抢救病人, 功利性满足 器官移植的需要, 而仍是以防止脑死亡发生为首要。 脑死亡诊断 标准及其立法的进步客观推动了器官移植事业发展, 为更多需要 器官移植的患者带去了生存希望。在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 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基础上, 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实现了生命延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对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每当人们提及死亡,想到的总是“呼吸心跳停止”这样的传统标准,然而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呼吸机的发明,使得患者在全脑功能丧失、自主呼吸停止以后,仍然能够依靠机械通气维持一段时间的呼吸和心跳,这就在临床出现了“活的躯体,死的大脑”。

如此,“脑死亡”的概念便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现代“脑死亡”是指:全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的丧失。

要判定全脑死亡需要同时具备3个基本的条件: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及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如光刺激可以引起瞳孔缩小,以及眼心反射,即压迫眼球可以引起心率减慢,等等。

)之所以许多人无法接受脑死亡,是因为在临床中,机械通气(即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可以使脑死亡患者继续维持呼吸和心跳,这两个传统的生命特征的存在会让人以为患者还活着,不忍放弃。

但实际上,脑死亡患者的呼吸,只是连上呼吸机后所产生的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动作,而不是自主行为——就像电风扇只有在通了电的情况下才能转动,拔除电源后,电风扇并不能自己转动。

而且,由于脑死亡患者的生命“中枢司令部”已经完全罢工,即使有各种医疗器械的保驾护航,通常也并不能维持多久的心跳。

所以说,脑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使给予再多的医疗救治,患者也不会恢复。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更尊重生命。

因为,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却由于科技的介入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的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即便家属在经济上能够承担,但这实质上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如果把这部分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会更有意义。

脑死亡立法从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器官移植。

因为,在用仪器维持生存假象时,脑死亡患者体内的各个器官都在不可逆转地走向衰竭,等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时,他的器官已经不能用于移植了。

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签署的器官捐献协议就此变成了一张废纸。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作者:屈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本文介绍了脑死亡概念以及立法现状,从医学、法学、经济学以及与器官移植事业的关系等角度,进一步阐述了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并就立法内容简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脑死亡判定标准立法必要性作者简介:屈伸,天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128一、脑死亡的概念与立法现状(一)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概念及其诊断标准的提出,是对死亡标准的重新认识,是医学科学发展深入到一定阶段所认识并揭示的客观规律现象。

对于脑死亡诊断的标准,世界已有30多种标准被提出,现在对与脑死亡概念看法已经基本一致,即脑死亡是指脑干、大脑、小脑在内的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的停止。

我国医学领域,基本沿用了上述脑死亡诊断标准,即便有呼吸存在、被动心跳,仍可以宣布死亡。

脑组织的严重脑水肿、炎症、出血、脑压迫、损害、肿瘤、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的障碍是脑死亡的基本原因。

(二)脑死亡立法现状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医学生本科教材《病理生理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它也提及到脑死亡在死亡之内,目前脑死亡概念已经被医疗工作者熟知并接受。

我国最早通过了脑死亡立法的是台湾地区和香港。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大陆有关部门和学者也在不断对脑死亡标准等进行讨论和修改。

脑死亡立法议案在中科院裘法祖院士等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过;在1986 年,心肺脑复苏专题座谈会于南京召开,草拟出了我国的头一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于1999 年,《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和《器官移植法(草案)》被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提出;在2003年,《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也被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了。

经历了五年临床实践与验证后进行了重新修订,有关脑死亡诊断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立法的探讨取得一定成绩,以脑死亡作为新的死亡判定标准在我国医疗领域中已经开始实践。

黄洁夫:脑死亡立法十分必要

黄洁夫:脑死亡立法十分必要

黄洁夫:脑死亡立法十分必要当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时就可认定此人死亡,这一标准完全不同于传统观念中的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标准。

人命关天,“脑死亡”一提出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日前,在中国器官移植领域最大国际合作项目启动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黄洁夫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脑死亡诊断标准已经很明确,只是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医生不能宣布病人脑死亡而已。

现在中国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内的很多国际组织,经济不断发展,迈向小康社会,如果要在世界上成为更有影响的科技强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在接受采访时黄洁夫指出,脑死亡作为一种更科学的诊断标准,目前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所承认,已有14个国家为此立法。

1986年以来,我国的医学专家就在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及立法多方呼吁。

中国卫生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已六易其稿,但仍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那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的障碍又在哪里?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黄洁夫认为,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同时判断脑死亡是人命关天的事。

中国有关专家在讨论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中,十分强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国际脑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

由于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又有传统、宗教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

因此,黄洁夫强调: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准,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

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

脑死亡不等同于“植物人”作为一名医生,黄洁夫强调指出,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

他说,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是脑死亡。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社会意义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社会意义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社会意义脑死亡标准确立在社会意义上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 人类尊严和生命尊重:脑死亡标准确立重视保护人的尊严和尊重生命。

当一个人被宣布脑死亡时,医生依据严格的标准来确定其脑功能完全终止,而不再有可能恢复正常生活。

这种确立的标准,确保了医疗人员对死亡的正确界定,保证病人不会被继续进行无效的治疗,同时也维护了患者和家属的尊严。

2. 确定器官捐献:脑死亡标准可以促进器官捐献的推广和发展。

脑死亡被公认为病人的死亡标准,意味着病人脑部损伤不可逆转且无法恢复,但心脏和其他器官仍然可以保持功能。

这一标准为预测器官的可用性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使得器官捐献成为可能。

通过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人们可以自愿捐献器官,挽救他人生命。

3. 科学与伦理的进步: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标志着医学科学的进步。

通过准确判断脑死亡,医生可以确保无效治疗停止,资源可以更好地用于其他病患。

同时,这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人们在确定生命结束时需要面对伦理考虑和决策。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为伦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提供了探讨死亡定义和人类生命问题的平台。

4. 家庭和社会的安慰:家庭和社会在面对亲人的病危和脑死亡时,会经历情绪上的剧烈波动和困惑。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可以为家庭提供明确的诊断,帮助他们接受现实,并作出与治疗方案和终末关怀相关的决策。

此外,社会也可以借助脑死亡标准和相关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死亡和临终关怀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综上所述,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在社会意义上具有重要的人类尊严和生命尊重、确定器官捐献、科学与伦理进步以及家庭和社会的安慰等方面的意义。

这一标准为医学界和社会提供了界定死亡和处理临终关怀问题的指导,帮助个体和社会更好地面对生死问题。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这就使得传统 的心肺死亡概念成为一种过 时的死亡概念。
在这种情况 下 , 世界各 国的 医学 、 伦理 学 和法 学家 纷 纷要求建立一种新 的更具 科学 性 和完整 性 的死亡 概念 和
2 1 技术上 自 15 . 9 9年法 国学 者第一 次 提 出“ 死亡 ” 脑 概念后 , 国哈佛大学医学 院脑 死亡定 义审查 特别委 员会 美 在 16 9 8年提 出并制定 了世界上 第一个 脑死亡诊 断 的四条
概念无 疑更具科学性。人体 中枢神经 系统是 意识 的基 础 ,
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人体 的重 要性 , 长期 以来没有 被应用在
死亡标准上 。
理观念 、 道德 和法学 带来一次革命 性的冲击 。
1 回顾 : 种 死 亡 概 念 和 标 准 两
脑死亡观作为一种全新 的死亡 观 , 现代 医学 高度发 在
定 人 的死 亡 的 。
命, 帮助人们更合理地应用 医学资 源。中 国以往 临床判 断
死亡 的标 准是 心 脏停 止 跳 动 , 自主呼 吸 消失 , 血压 为 零 。
然而 , 这种传统 的心肺死亡 概念及标 准在 现实生 活中
却屡屡遇到尴尬和 困惑 。世界各地 曾无 数次地 发生呼 吸 、
现代 的临床 医生 也 曾无 数 次抢 救成 功 呼吸 、 心跳 停止 的 “ 死人 ” 。特别 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 的飞速发展 , 在进 行 如 心肺移植手术时 , 以暂时可 逆地停 止病 人 的呼 吸、 跳。 可 心
脑死亡概念更为科学 , 标准更可靠。
2 国 外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立 法
学 , 准更 可靠。本 文就我 国近期 即将试行 “ 标 脑死亡” 亡标 准这一 问题 , 国外脑死亡概念和标 准、 死 对 脑死亡 的诊 断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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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体感诱发电位P
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
(三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概况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从国外的脑死亡立法情况来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3种形态:
时代金融
财会园地
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将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为酒店补充新
的血液,促进员工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从而提高质量,保证经营效果。为了能够充分使用社会丰富的人力资源,酒店可以将工作内容分解,通过工作内容的变换,减少固定工编制,使在职人员心理得到调适。实行店内外帮工制,在非技术性、季节性、短时应急岗位上安排店内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使季
第一,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
的依据,如芬兰、
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第二,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第三,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将脑死亡作为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3.注重交叉培训,为酒店培养一批一专多能型人才。国内一些知名的宾馆、酒店从改革开放起就注重员工多面手的培训,而即使在国际上,也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提出CROSS —training(交叉培训的概念的。酒店的交叉培训可以为酒店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酒店劳动生产率,减少员工流动带来的损失。
4.酒店必须在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与利用方面的投入有相应的回报。对此应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不妨在酒店内建立培训赔偿制度,以尽可能避免因员工流失造成的培训费用的损失。对于某些特殊技术人员可采取由店方保管其培训证书的方式进行控制。
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这一诊断标准为第三稿,共有四项。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
有员工所接受,成为他们的一分子。同时,
能使其在短时期内胜任工作并充满信心。因此,岗前培训必须引起酒店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切忌走过场,把不合格的员工放到工作岗位上去,影响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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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机用于抢救复苏已使众多危重病人转危为安。对脑功能活动已经完全丧失的人来说,这些抢救虽然能人工地维持心肺功能,但不能挽回其生命。对于这些人,撤去呼吸机就意味着死亡。因此,抢救究竟维持到何时,成为医学上的一个难题,而且这些抢救措施的长期应用,对国家、医院、家庭亦成为沉重的负担。医学界日益主张将脑功能活动不可逆转的丧失作为人的个体死亡的指标,即称为脑死亡(brain death。
参考文献:
【1】高志仁,刘小丽中国酒店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应用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84
【2】申思,刘纪东试论酒店人本管理理念及其实施[J]开封大学学报200712
【3】程金龙提高酒店员工满意度的人本化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7
(作者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工商管理系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通过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二、脑死亡的确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
(一刑事法律规定方面
刑事法律规定中的死亡是以传统临床死亡标准为依据的,脑死亡的出现,就可能使法律条文中的“重伤”或者“杀人未遂”成为“伤害致死”、“杀人既遂”,这将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重新界定死亡标准后,原来属于“致人重伤”就可能因受害者脑死亡而被认定为“致人死亡”,因定罪的不同,在量刑方面也会产生相应的区别。
节性强、
忙闲规律突出的岗位得到人员调剂。实行店内待岗和员工流动制,正常的店内流动还促进了内部人才潜能的发挥和优化配置。
4.进行严格公正的员工绩效考核。员工绩效考核是现代酒店人事部门常规人事行政工作,考核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综合评估,通过公正的考核,酒店可以掌握每位在职员工的工作情况,为员工的晋升和发展提供基础资料,为奖惩提供客观依据,为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员工士气创造条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承认了脑死亡标准。我国医学界、伦理界、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脑死亡,并呼吁尽快就脑死亡立法,建立我国的脑死亡诊断标准,亦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国外脑死亡立法的基本状况
(一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brain death
(五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及利用
1.抓好岗前培训。这是对新员工的入门教育,指员工上岗前对工作情况的了解,它通常包括酒店的期望的理解,工作环境的介绍和酒店规章制度的学习。举行岗前培训是要想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创造一个有利于员工和酒店的效益,其二是传递有关工作和必要信息,酒店通过有效的入门教育使新员工很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并感受到自己是酒店的一员,也很快能被原
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转地丧失。此时,不论心跳、呼吸和
脊髓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死亡。[1]
(二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提出由于各国的立法不同,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也不同,迄今已提出30多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哈佛标准”、“英联邦
皇家学院标准”
、等。我国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在2002年10月26日由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和诺华基金会联合召开的中国器官移植立法与伦理学问题媒体座谈会上披露的。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委员陈忠华教授在“论障碍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立法及伦理学问题”的主题发言披露了我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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