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第三节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劳动法的每一项制度都与劳动力问题相关。促 进劳动力的开发、配置、利用,是劳动法的调整任务,而对劳动力的拥有者即劳动者的保护与救 济,又是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
劳动力也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劳动者、劳动权一起构成劳动法学的范畴体 系。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意义上的范畴,劳动权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范畴,劳动 力是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意义上的范畴。三者相互联结,互为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另外两个都会落 空。劳动法学应强化对这三个基本范畴的研究,尤其要加强对劳动力问题的创新探讨,解放思想 、转换视角、实事求是、立足国情,将劳动力问题的法学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总则
第三章 劳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与劳动力市场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 第三节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一、劳动力的概念
劳动力是蕴含于劳动者体内的创造力,是人的一种能力。劳动力是 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也称为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劳动力不 是劳动者,不能混淆二者的本末关系,抹杀劳动法律关系主客体的界 限。 劳动力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由四个部分构成:体力、智力、知识、技 能。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二、劳动力的特点
劳动力作为一种人力资源,与其他物质资源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物性 (二)创造性 (三)时效性 (四)再生性 (五)条件性
第二节 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
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同时 也应该承认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意义有二:一是分离劳动者和劳动力 两个概念,为劳动力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奠定基础;二是 为劳动力市场概念的确立和实践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承认劳 动力是商品的实践意义有三:一是切实把劳动力作为具有价值 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纳入市场交易体系,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价值, 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二是把劳动力作为一种经济资源、 一种生产要素来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三 是推动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刺激劳动力成本的投入,有助 于提高劳动力的质量,促进我国从劳动力资源大国转向劳动力 资源强国,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权拒绝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3最新劳动法完整文本
2023最新劳动法完整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享受劳动权益的保护,承担劳动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平等工资、平等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相应的内容和要件。
第七条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由劳动者。
第八条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由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的支付方式执行。
...
(以下内容省略,详见2023最新劳动法完整文本)。
劳动法 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
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2023劳动法全文
2023劳动法全文2023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行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
第三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第八条劳动者享有参与劳动关系协商和劳动合同订立的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五年,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劳动合同自动续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应当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劳动者的个人安全。
第3章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学》PPT课件
行创造条件;
《
劳 (3)它的标的限定为劳动服务行为,这是一种特殊劳 动 务,其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和服务规则为劳动法规政 法 策和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 学 (4)它的内容一般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中有的 》 是无偿提供服务;
(5)它的运行大多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所组织,并 且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宏观控制。
法 形成则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
学 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法律规范调整, 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
者侵害对方的利益,另一方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
劳
动 法
第四节
学
》
附随劳动法律关系
《 一、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 动
附随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在调
法
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
学
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
动
门在实现劳动管理过程中与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
《 (三)工会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劳
动 法
工会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是指工会
学
作为职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
》
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
益,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
机关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劳
动 法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本劳动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条件的主要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劳动时间与休假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法定工时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休息
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第四章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章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与条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合法渠道进行。
劳动者享有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本劳动法自2023年5月起施行。
其他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废止。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5月)》的大致内容。
完整的法律文本请参阅正式出版的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本章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其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和权利。
改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其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和权利。
这些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促进就业本章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劳动者的义务。
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义务。
改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劳动者的义务。
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这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相应的义务,如诚实守信、遵守纪律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本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改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通用范文(正式版)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双方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经劳动者同意,劳动合同可以延长。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条劳动者从事劳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同工同酬的劳动者支付相等数量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加班工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或者给予补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提供劳动者合法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
第四章劳动条件和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拒绝安全隐患,有权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安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安排从事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工作。
第五章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工时立法的意义
1.保证工作、生产的良好秩序, 1.保证工作、生产的良好秩序,为社会财富的创 保证工作 造提供时间的保证; 造提供时间的保证;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 极性; 极性; 3.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提高工时利用率; 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 3.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 违反工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 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 违反〈 年劳动部颁布的《 (3)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工 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36小时的 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应给予警告, 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 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的,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第三章劳动法主体
(3)劳动者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和根据不同; 终止的时间和原因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列举式立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 有平等性。《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立法上体现 了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4)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弊端、市场经 济缺陷、城乡隔离、社会价值理念滞后等 因素,使得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 相对平等阶段。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歧视现 象严重背离了《宪法》、《劳动法》的平 等性理念。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 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团结权)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 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 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谈判权)
5、其他劳动服务机构
上述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空间划分
(1)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工作中)
(2)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寻找工作过程中) 按权利行使主体划分 个人享有的权利和共同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上述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国家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最新劳动法全文
最新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一、劳动就业概述1、劳动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关系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动就业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一般来说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其中的失业保险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国际劳工组织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机件故障等原因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劳动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慈善性劳动人员及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不是就业保障的对象。
与劳动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失业,是指凡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另一种是半失业,是指因暂时缩短工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暂时中止工作造成的收入中止或收入减少,但并未因为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原因而中断就业关系的状态。
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失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不满法定就业年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其他依法不予以保障其就业的人员,均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法 第三章
三、工会的职责 参与民主管理 集体合同谈判 指导劳动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一、概念 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种类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 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 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劳务法律关系。 (三)、团结劳动法律关系 指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劳动 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参 加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1、劳动者及其团休 2、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 义务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部位在实现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 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公力干预 之后的私法关系
2、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定 (2)劳动关系离不开劳动过程 (3)劳动关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的特征 (5)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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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劳动法的转 法的 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 20c下半期 下半期
4、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 法律援助】 纠纷的机构 【法律援助】 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 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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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劳动法的发展与现状 一、劳动法的形成
1、劳动力、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 2、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原始社会无 奴隶社会无 封建社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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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产生
1、资本原始积累时期 、 本原始积
规” ——14c中叶至18c末的“劳工法 14c中叶至18c末的“ 14c中叶至18c末的 乞食证”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乞食证 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强化剥削 其本质不是保护劳动者的人 权,而是将劳动视为应尽的 义务, 义务,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 法性质完全不同。 法性质完全不同。
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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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劳动法的转 法的 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 20c下半期 下半期 1、二战结束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宣 布建立不同模式的福利国家,对劳动者的 保护开始以人权为中心向更深层次发展。 2、20c70年代后,英国开始实行新自由主义 经济政策,削减福利开支,放宽劳动标准。 3、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产生了影响。
3、《社会保险法》已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7月1 、 社会保险 得通过 将于 年 月 日正式在全国实 日正式在全国实施 21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一、什么是国际劳动立法? 是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二、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 三、国际劳工组织 际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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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际劳动立法? 是国际劳动立法? 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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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立法”
(1)19c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资 19c初 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想兴起 1804年 (2)1804年,法国颁布资产阶级第一部民法 典《法国民法典》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 赁,“劳动力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 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按约定支付 报酬的契约。” 19c初开始,一些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开 始颁布在某种程度上限制雇主剥削、改善劳 工条件的劳动法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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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国外劳动法的发展与现状 第一节 国外劳动法的发展与现 劳动法的 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劳动法的 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 第三节 际劳动立法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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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劳动法的发展与现状
一、劳动法的形成 二、劳动法的产生 三、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 四、专门劳动立法时期 五、劳动法的转折
(一)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 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
思想发源于19c上半叶(欧文、李格兰等) 19c下半叶,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 所接受。它们提出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开展 国际劳动立法等呼吁, 1880,瑞士政府提出招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会议的倡议。虽未成功,但却是第一次由国 家政府提出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
(2)工会法的演变 )工会法的演变
英国;1871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3)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社会保险立法的开
德国;1883年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劳工疾病保险法》
理法的出现 (4)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 )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
新西兰;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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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劳动立法时期 ——20c上半期
(三)第三阶段是开始阶段 :
1900,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1905年瑞士政府召开由 国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通 国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 年瑞士政府召开由15国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 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 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 止火柴制造中使用( 白磷的公约》 止火柴制造中使用(黄)白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工公约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工公约。 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工公约。 1919年初,巴黎和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 年初, 年初 巴黎和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 和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被编入《国际劳动宪章》 和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被编入《国际劳动宪章》, 成为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成为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律 法律关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的 生和发 法的产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工作时间 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资法律制度 劳动就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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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际劳动立法思想的起源和发 立法思想的起源和
(二)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 :
俾斯麦于1890.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 国参加的,世 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国参加的 俾斯麦于 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 国参加的, 界上首次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工人问题。 界上首次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工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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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02年的《 英国1802年的《学 1802年的 徒健康和道德法》 徒健康和道德法》, 规定: 规定: ①纺织工厂童工的 工作时间每天不得 超过12小时; 12小时 超过12小时; ②禁止童工在夜间 21:00~6:00间从 21:00~6:00间从 事劳动。 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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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 法倾向, 称为“ 法倾向,被 称为“工厂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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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78—1993)
1978.12月劳动法的第二次起草工作,83年7月草 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并未提交人大常委 会审议。 1985年开始全面的劳动制度改革。 1986.7.12国务院同时出台四项规定:《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7.7.31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暂行规定》,恢复了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 90年代初,劳动法的第三次起草工作
1、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 2、劳动法体系趋向完备,劳动法已成为一个独立 劳动法体系趋向完备, 的法律部门
1900年 1900年,《德国民法典》:雇佣契约是指受雇人履行 德国民法典》 约定劳动的义务, 约定劳动的义务,由雇佣人给予报酬的契约 1910年法国公布了《劳动法典》第一卷,将雇佣合同 1910年法国公布了《劳动法典》第一卷, 年法国公布了 列为第二篇。 列为第二篇。劳动合同已经从传统的民事合同中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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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建国前期(1911—1949)
北洋政府时期: 1923年 19日 北洋政府时期: 1923年3月19日,北洋政府 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 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这是中国的第一 也是中国劳动立法的起点。 部工厂立法 ,也是中国劳动立法的起点。 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 1929年完成了 劳动法典草案》 年完成了《 1929年完成了《劳动法典草案》。 革命根据地时期: 1926年 革命根据地时期: 1926年5月1日,中华全国 总工会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大会,通过了《 总工会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大会,通过了《劳 动法大纲决议案》 动法大纲决议案》,这是工人运动中提出的 一个重要的劳动立法文献。 一个重要的劳动立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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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建国前期(1911—1949)
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农村 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抗日战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有了新的发 展,如 《陕甘宁边去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西北 工厂劳动暂行条例》、《战时劳动保护法规》、《战时工 会法》、《雇工法》等。 解放战 解放战争时期:我党确立了劳动立法的总体原则和 目标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在这十六字原则的指导下,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 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 前任务的决议》的十一点建议,这些建议不仅为各解 放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指导,而且为新中国成立 初期制定劳动政策和法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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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1. 多数是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 2. 适用范围很小 3. 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缺少监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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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
——19c后期工厂法的发展与工会法的出现 (1)工厂法的发展 )工厂法的发
大工厂——纺织工业——所有工矿企业——一切 纺织工 所有工矿 范围: 大工厂 纺织 所有工 一切 生产部门 内容:增加了安全卫 教育、 内容:增加了安全卫生、教育、工资支付保障等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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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 劳动法的 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中国建国前期的劳动立法
(1911—1949)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劳动立法
(1949—1978) )
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劳动立法
(1978—1993) )
四、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
至今) (1994至今) 至今
3、劳动立法上民主与反动两种趋势并存 与各国执行的政策和临近一战的国际形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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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劳动立法时期 ——20c上半期
4、进入20c,各国劳动立法的概况 、进入 , 工时立法: ① 工时立法:8小时—5天工作制—弹性工作制 ② 带薪年休假立法:《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 带薪年休假立法: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③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93.5.1《矿山安全生产法》 最低工资立法: ④ 最低工资立法: 2004《最低工资规定》 社会保险法: 2010《社会保险法》 ⑤ 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立法: ⑥ 劳动合同立法 2008《劳动合同法》 ⑦ 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