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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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问题一:外籍在华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纳税义务的确定外籍在华人员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居住时间多久。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其境内、境外所得均需纳税。

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视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而定。

1、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根据税法第一条规定,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可以不纳税。其中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上(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上)。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纳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外,不纳税。

3、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税法第一条规定,居住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纳税。这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均应纳税;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工资薪金不论在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否记载,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的计算居住时间: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97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居住天数。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按实施细则规定,判定是否居住满一年时,临时离境(一年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居住日数。

工作期限: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

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若未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国税发[2004]097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所得来源的判定所得来源通常按支付方所在地判定,但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一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视为境内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对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应纳税额的计算外籍在华人员计算纳税,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取得所得为外国货币,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纳税。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应换算成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假设某人受派来华工作不满一月,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优惠。境外取得工资薪金及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扣除3200元,其适用范围包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四、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境内、境外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五、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计算纳税分三种情况: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居住90天以上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居住90天以下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六、境外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税额,在纳税时准予扣除。扣除限额的确定方法是: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依照中国税法计算出应纳税额为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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