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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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答⼀、参保范围是什么?我市⾏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基本养⽼保险参保条件的⾮从业居民(含农村⾮农户),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持本⼈的⾝份证和户⼝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如果本⼈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社区经办员代填,但须本⼈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个⼈缴费标准是多少?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上述档次由本⼈⾃愿选择。

四、个⼈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哪些补贴?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的⼈员实⾏政府补贴。

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每年30元,2012年及以后补贴标准为,100元缴费档次给予每⼈每年政府补贴30元,个⼈缴费每提⾼⼀档,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

⿎励⼤龄参保⼈员在达龄时⼀次性补缴不⾜15年部分,对⼀次性补缴实⾏政府补贴,⼀次性补缴年限=15-(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五、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政府对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在上述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实⾏代缴。

其中对重度残疾⼈(伤残⼀级、⼆级),选择任意缴费档次,代缴最低标准的养⽼保险费;对低保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上述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缴费困难群体选择其它缴费标准不实⾏代缴补贴。

六、享受养⽼⾦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农村和城镇居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23施行日期2014.06.23文号辽政发[2014]1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0-01-13【生效时间】2010-01-13【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发布时间:2010-0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给和分散供给标准的10%调增。

详细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23年7月开头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给金)。

二、资金筹集与支配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仔细测算调标资金需求,实行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支配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给金准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依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给工作赐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状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状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的调增幅度,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统筹进展和一体化建设的需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完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2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凹凸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沈阳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对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保政策1、医保范围沈阳市医保适用于在沈阳市户籍或在沈阳市工作、学习、居住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2、医保报销比例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医保报销范围沈阳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医保政策变化沈阳市医保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9年实施的医保改革,取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高了保障水平。

二、新农合政策1、新农合范围沈阳市新农合适用于沈阳市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家庭成员、合作社成员等。

2、新农合报销比例沈阳市新农合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新农合报销范围沈阳市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新农合政策变化沈阳市新农合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8年实施的新农合改革,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合并,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提高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联系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虽然面向的对象不同,但在医保政策的实施中,也有一定的联系。

比如,对于新农合参保人员中的特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政策中的大病医疗报销等优惠政策。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了明显提高。

作为辽宁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大连市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将介绍大连市新农保缴费标准的相关情况。

一、新农保缴费标准新农保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农保”两种制度的合并,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其中,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1.基本医疗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两类: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其中,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2.大病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大病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

3.生育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4.补充医疗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

二、新农保缴费渠道大连市新农保缴费渠道主要包括银行、邮局、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

其中,银行和邮局是最为传统的缴费渠道,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则更加便捷快速,备受农民欢迎。

三、新农保的优势1.保障范围广泛新农保的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还可以根据需要购买附加保险,例如住院津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2.保障金额高新农保的保障金额相对较高,尤其是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障金额,可以帮助农民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的经济风险。

3.报销比例高新农保的报销比例较高,在医疗费用方面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补贴和报销。

四、新农保的发展趋势未来,大连市新农保将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动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二、实施目标。

1. 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和保险参与率。

2. 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需求。

3. 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

4. 提高农业保险赔付能力,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保险意识。

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2. 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样化需求。

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特点和需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满足不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3. 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级保险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确保农民购买保险的便利性和保障性。

4. 提高赔付能力,保障农民权益。

加大对农业保险赔付能力的支持力度,完善赔付机制,提高赔付效率,确保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2. 资金保障。

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3. 技术支持。

加强农业保险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总结。

辽宁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提高农业保险的普及率和保障水平,为农业生产稳定和农民利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辽宁新农保怎么办理呢

辽宁新农保怎么办理呢

辽宁新农保怎么办理呢
新农保,就是针对农民朋友们的专门的养⽼保险制度,它和职⼯保险制度⼀样需要缴纳满⼀定的期限才可以享受保险⾦。

新型农村养⽼保险的办理⽅法很多没有缴纳过的朋友都不知道⽅法,下⾯由店铺⼩编来告诉⼤家**新农保应该怎么来办理吧。

⼀、**新农保的办理⽅法
把材料交给村统⼀办理负责处或者⾃⼰携带材料前往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交材料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参保⼈员信息录⼊系统,并将材料报送⾄市农保处;市农保处对材料进⾏复核,确认参保⼈员参保资格;市农保处⽣成缴费名册返回到村劳动保障服务所;参保⼈员选择缴费档次进⾏养⽼缴费。

⼆、新农保的缴纳标准
新农保缴费档次有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主选择,多缴多得。

另外,在部分地区是可以⼀次性补缴新农保的,但也有相关条件限制,即在年龄范围上,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可以⼀次性补缴15年新农保。

不过,在进⼊2018年之后,已经有部分地区取消了该补缴政策。

关于新农保的相关问题⼩编已经为⼤家进⾏了解答,关于缴纳哪个档次的新农保,建议⼤家根据⾃⼰的实际情况进⾏缴纳,交的档次越⾼,享受的养⽼保险⾦就越多。

如果⼩伙伴们有更多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家在店铺上⾯进⾏在线咨询。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7修订)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7修订)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7修订)【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6【实施日期】2017.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8年1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第七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的总和为计算基数,但不包括下列收入:(一)政府给予的与荣誉有关的奖金、补助、津贴;(二)优待抚恤金;(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四)工伤人员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五)政府给予的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临时救济金;(六)社会各界捐赠、年累计额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款物(不含捐赠给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七)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辽宁新农保细则

辽宁新农保细则

辽宁新农保细则1. 引言由于农村人口的特殊性质,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以及社会福利一直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辽宁省制定了新的农村社会保障细则,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2. 适用范围辽宁新农保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的农村居民。

依据细则规定,符合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农民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福利待遇。

3. 农民养老保险根据辽宁新农保细则,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民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为35年。

参保农民可以根据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计算退休后的每月领取金额。

4. 农民医疗保险辽宁新农保细则还规定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

农民医疗保险的纳入对象为辽宁省内的农村居民,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参保农民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种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常规医疗事项的报销,而大病保险则用于报销较高费用的医疗治疗。

5. 社会救助根据辽宁新农保细则,农村居民还可以享受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针对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农村居民提供经济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居民的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生活困难等情况。

6. 维权保障为了保障农民权益,辽宁新农保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民权益维护机制。

任何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并为农民提供司法保护。

农民可以通过申诉、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侵权行为。

7. 财务管理辽宁新农保细则对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农民个人的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共同组成,用于支付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占有或侵犯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8. 宣传和培训为了让农民充分了解和知晓辽宁新农保细则,辽宁相关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四)退役军人军龄1:1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大连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

大连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

大连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7月27日,从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大连市调整新农合政策,将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标准并调整部分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标准。

在医疗待遇给付政策方面,大连市继续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将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50%,年门诊报销限额为200元封顶,其中乡(镇)级180元、村级20元。

同时调整部分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标准和支付限额。

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中的急性心肌梗死的支付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尿道下裂的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对唇腭裂进行分类支付。

新农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连市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在每个行政村确定一所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依托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或市级新农合管理平台,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

扩大住院补偿支付范围。

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改变以往患者通过办理住院进行相关治疗的情况。

实行肺结核患者门诊全疗程服务包。

对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疗程付费制度,通过实行普通肺结核病和耐药肺结核病门诊全疗程服务包,实现按服务项目补偿。

门诊全疗程服务包的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普通肺结核病全疗程为6个月,补偿标准为4053元;耐药肺结核病全疗程为2年,补偿标准为48673元。

相关阅读:补偿比例提5% 补偿限额达8万庄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八年来,参合农民就医补偿比例连年提高。

日前,记者在庄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采访获悉,庄河市2011年将按5%的比例再次增加新农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庄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主任宋顺福告诉记者,明年上半年,全市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提高5%,乡镇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0%,年报销补偿限额由6万元增加至8万元。

明年下半年,管理中心将视资金使用情况,报销比例还有适当上调的可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辽人社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规程》对于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2月13日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有农场职工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贴依据。

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由各市政府确定: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10日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一)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合法耕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国营农场,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由相关市县负责落实政策。

(二)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为今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甘薯、马铃薯、谷子、高粱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额度和各市、县2022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省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各地。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改善生活,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辽宁省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首先,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包括了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发放的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医疗补助则是为了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因病致贫的问题,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其次,辽宁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了具体的低保标准。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农村低保对象能够得到实际帮助。

同时,低保标准还会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差别化制定,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再次,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还会根据政策和资金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

政府会根据国家政策和财政预算情况,对低保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其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实施对于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受益,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辽宁农村养⽼保险新政策2022农村的农民在还有⼯作能⼒的时候因为收⼊不⾼⽽不能够为⾃⼰积攒下⾜够的养⽼钱,但是按照国家扶助农民的政策就会帮助农民养⽼,但是农民⾸先得在年轻的时候就按照缴纳相应的费⽤以保证养⽼⾦的发放。

那么,辽宁农村养⽼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农村养⽼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农村养⽼保险上涨,⾃从农村养⽼保险政策出台之后,农村养⽼⾦基本标准就出现了多次调整,今年开始国家⼜提⾼了农村的基本养⽼⾦,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养⽼⾦已经由去年的每⽉70元涨到了现在的每⽉90元。

养⽼⾦⼀次性补缴,为了解决部分农民在年轻时没有购买养⽼保险,⽼了之后享受不到养⽼⾦的情况,国家也规定农村养⽼保险能够⼀次性补交了,农民在60岁之后,⼀次性补缴,每个⽉也能够领取到固定的养⽼⾦。

失地农民享受到城镇职⼯养⽼保险,如今许多农民都依靠⼟地在进⾏养⽼,但失⼟地之后,他们的养⽼就⾯临问题了。

国家为了解决这部分农民的养⽼问题,将失地农民也纳⼊到了城镇职⼯养⽼保险。

当然今年农村养⽼保险还有⼀些其他的变换,这⾥就不⼀⼀介绍了,总之农村养⽼保险未来将会越变越好。

⼀次性补缴养⽼保险的农民,在养⽼保险⼀次性补缴政策出台之后,很多农民都⼀次性补缴了养⽼⾦,如果⼀次性补交9万元,农民则能够领取到每⽉1200元左右的养⽼⾦。

失地农民,现在失地农民也纳⼊到了城镇职⼯养⽼保险,每个⽉也能够领取到上千元的养⽼⾦。

养⽼⾦是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但是许多农民都没有缴纳过养⽼保险,⽽只能够依照养⽼⾦的最低标准领取养⽼⾦,所以每个⽉只有⼏⼗元养⽼⾦。

新型农村养⽼保险缴费⾦额从100元到4000元共分为13个档次:1、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每年补贴45元;2、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每年补贴50元;3、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每年补贴55元;4、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每年补贴60元;5、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每年补贴70元;6、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每年补贴75元;7、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档的,每⼈每年补贴85元;8、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档的,每⼈每年补贴90元。

辽宁省农合异地报销政策流程

辽宁省农合异地报销政策流程

辽宁省农合异地报销政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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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
三、参保范围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
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
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
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

(四)退役军人军龄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
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
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
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
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
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
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年;距领取年龄超过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年,
累计缴费低于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来源:辽宁日报发布时间:年月日
月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辽宁省为什么要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答:为了让公平正义和幸福阳光普照我省广大农村和每个家庭,特别是让全省多万农村老年居民早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发展振兴成果更快、更多惠及全省广大农村居民,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全面启动新农保工作,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我省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加新农保如何缴费?
答: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有补贴吗?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答: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元。

.目前哪些人员可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办法如何?
答: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即元。

.除政府补贴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为参保个人提供参保补助或资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怎么构成?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算?
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年即可。

.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年的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周岁至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最多不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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