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业务种类、程序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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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课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课件
、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
单据不符点
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有权 拒绝付款或承兑,并要求受益人
进行更正。
付款或承兑
01
02
03
04
正常结算
如果单据审核无误,开证行将 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受益人支
付款项。
承兑结算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证行 将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在到期
日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采用电汇 、信汇或托收等方式进行结算
通知内容
包括信用证的各项条款、交货期限、 交单要求等,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准确 理解和遵守信用证的规定。
通常采用电报、电传或SWIFT等通讯 方式进行通知。
交单与审核单据
交单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将全套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
证行。
单据审核
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对提交的单据 进行审核,检查单据是否符合信 用证的规定,包括单据的完整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概述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信用证操作的统一惯例,为全球 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提供指导和规范。
主要内容
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改、审核单据、交单、承付等环节 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意义
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减少了因操作不 规范导致的纠纷。
01
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法律体系和贸易实践,制定相应的信用证
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
02
涉及信用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
定。
意义
03
为信用证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
时,也为解决信用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内容摘要: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贸活动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虽为广泛应用但并不意味着最安全。

本文首先分析了信用证结算给进出口双方带来的风险,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进口方出口方风险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

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出口方面临的风险进口方伪造信用证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

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

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陷阱”有:信用证中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

按照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保证付款。

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买方指定检验机构。

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EPC项目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EPC项目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EPC项目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摘要:EPC项目是指企业接受委托方(业主)的委托,按协议约定承包工程建设全流程或部分阶段的工作内容,并对承包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等。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随着EPC项目的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具可信度的结算方式。

随着我国EPC项目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及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的发展,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十分必要。

一、信用证概述信用证作为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不同于其它结算方式,其采用的是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

相对来说,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更具有保障,所以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

与电汇、托收等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作为贸易商更为青睐的结算方式有其独到之处:①第一付款责任: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②独立性:独立于合同,不依附于合同。

③信用证要求单单相符、单证一致。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④费用:信用证手续繁杂,技术性强,费用高。

但近年来,信用证诈骗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对信用证风险防范的研究越来越重要。

二、信用证业务风险1、进口商风险1)卖方单据欺诈风险。

由于开证银行在信用证对应的单据审核环节更注重形式审核,难以实现实质审核,所以卖方在可能贸易行为未实际发生、货不对版等贸易背景不真实或存在明显瑕疵情况下,伪造相应单据,在形式上符合开证银行审核条件下,获得开证银行支付货款,完成欺诈。

在欺诈背景下,买方可能根本无法收到货物,或因收到残次或货品而遭受巨大损失。

这种欺诈行为背景是单据形式相符,而且也是由合法签发人签发。

但开证行按规定凭单付款,未核实单据本身与实物间的差异,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导致单据本身注明的信息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虽然这种欺诈方式必须由物流承接方联合欺诈,即物流承接方出具有问题的提单才能成立,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单据欺诈仍是买方面临的一个较难规避的风险,一旦发生,经济损失巨大。

1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1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风险及防范【摘要】信用证作为银行的一种结算方式,使随着商品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而逐步出现的。

由于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发展的非常快,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贸易,占世界贸易的70%,也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结算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证自身的一些缺陷,使得使用信用证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方式特点风险防范一、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简单的说,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一定期限里,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即“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不同于其他的结算方式(电汇和托收),是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自身的信用作为付款的保证,信用证一旦开立,银行就成为了付款第一责任人。

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

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属性,也就是说信用证的效力和性质独立于买卖合同而不受合同本身的影响与制约。

信用证的独立性要求,一是银行的地位和责任使独立的,第一性的,银行无权就单证意外的原因拒付;二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结算时,只依据信用证本身,与合同条款无关。

独立抽象性信用证最大的特点,也是信用证能够实现迅速付款的原因所在,也是信用证的灵魂所在。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为独立自主的契约,在国际贸易中给交易双方及银行提供巨大的便宜和安全感。

但同时由于信用证独立自主的特点,加之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信用证在使用中也为贸易双方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难度,一旦操作不当,会造成大量的贸易纠纷。

为规避此类风险,出口商可采取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谨慎选择贸易伙伴等方式;对于进口商,可采取加强单据审核工作和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等方式来降低信用证使用风险。

标签: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措施1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

信用证是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双重信用模式下进行结算的方式。

信用证不仅赋予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感,也更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不信任的问题,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但是,信用证自身具有独立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与合同本身没有关系,这也就造成了信用证结算中有可能出现贸易与结算相脱节的情况。

信用证的这种独立交易规则与程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的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为了谋取最大自身利益提供了不法的空间,也就造成了大量的纠纷,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

因此,研究信用证在结算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风险,提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信用证结算的概述2.1信用证的涵义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及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凭规定的相关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提供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

其具有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原则下,由开证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特点。

(2)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交易,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新形势下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新形势下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尽量避免选择涉及高风险地区 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减少潜 在风险。
谨慎处理单据
仔细审核单据内容,确保单据与 信用证规定一致,避免单据错误
或欺诈行为。
及时处理单据,避免单据延误或 遗失。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保单据传 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开证行破产风险防范
总结词
开证行破产是常见的信用证结算风险之一,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法律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 同,开证行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或 规定而面临法律纠纷或处罚。
来自受益人的风险
交货风险
受益人可能无法按照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货 物,导致申请人拒绝支付 或要求退款。
单据风险
受益人可能因单据制作不 当或与实际货物不符,被 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为由拒 绝支付。
政治风险
提高交易效率
信用证结算流程相对简单 、明确,能够提高交易的 效率。
02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违约风险
开证行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财 务困难、政治动荡等,无法履 行其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导致
受益人无法按时收到款项。
欺诈风险
开证行或其员工可能串通申请人 进行欺诈,如虚开信用证、伪造 单据等,使受益人遭受损失。
由于政治原因,如贸易制 裁、战争等,受益人可能 无法按时收到款项。
来自市场的风险
价格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申请人可 能以价格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
退款。
汇率风险
由于汇率波动,受益人可能因 汇率损失而无法获得预期的收
益。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波动,受益人可能因 利率上升而无法获得预期的收
益。
03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 施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精选文档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精选文档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一、信用证概述信用证( LetterofCredit,L/C),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具体地说,就是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用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就是说,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并且未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撤销或者更改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开立的,同时又独立于买卖合同,它实际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个合同。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风险(一)信用证的外部风险1、国家风险。

主要指政治风险。

信用证项下,当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也承诺在到期日前付款,如果在到期日前,进口国的政治制度发生改变,开证行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

2、汇率风险。

在信用证项下,自信用证开出之日起到发货,直至单据到达开证行之间及银行审单这段时间,间隔较长,一旦所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进口商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

(二)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进口商不开证或延迟开证。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3)“软条款”信用证。

常见的软条款有:a、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且信用证要求提交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

b、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

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准,除了《 UCP600》外,还有进口国法律。

c、陷阱条款。

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意思不够明确, 造成出口方误解。

d、“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或者信用证规定“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本文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签发的书面文件,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并凭特定文件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心环节,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探索,为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以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吸引更多学者和从业者关注和反思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共同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信贷风险:这是银行面临的最直接、最重大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信用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义务,导致银行需要预付资金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信用证申请人破产或失去支付能力,银行可能需要向受益人付款,无法从申请人那里收回资金。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涉及银行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操作错误、系统故障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失。

例如,银行员工的不正确操作可能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拒绝付款,从而导致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法律和合规风险:银行在处理信用证结算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如果银行不遵守这些规定,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也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的合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导致银行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中,如果涉及货币兑换,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信用证交易双方的支付能力。

欺诈风险:由于其独特的“有条件支付”机制,信用证结算方式容易成为欺诈行为的目标。

例如,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可能串通进行欺诈或伪造文件以骗取银行的付款。

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如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这些风险不仅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并深入探讨这些风险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安全和稳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以期为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参考。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原理与流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核心在于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为国际贸易的双方提供了相对安全的交易环境。

申请开证: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申请时,买方需提交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

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和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其代理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卖方所在地的通知银行。

通知信用证: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和表面一致性,并通知卖方信用证已经到达。

交单议付:卖方在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会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相关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提交给议付银行,请求议付。

议付与索汇:议付银行在审核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会向卖方支付货款,并随后将单据寄送给开证银行进行索汇。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二、信用证风险概述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1、对进口商而言的风险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2)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涉及该合同; 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第5 条规定“银行仅处理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根据其文意;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 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即使他没有履行合同..3出口商勾结承运人联合欺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一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已晚于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时; 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称作倒签提单; 二是出口商由于货未装船或未备妥或船期延误未到港; 担心不能按期提供提单而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 这种在货物装船前被出口商“借走”的提单即预借提单; 三是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即出口商发的货有重大缺陷而要求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 承运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出口商出具保函..2、对出口商而言的风险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卖方之间的相互自信的了解;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3、认真审核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软条款要特别警惕..一旦卖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受的条款;应立即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否则将陷入被动局面..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总之;信用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 只要我们时时提高警惕; 严格审证、谨慎制单; 一定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将外贸业务越做越好..。

信用证的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信用证的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信用证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干货 信用证全流程及风险防范建议

干货 信用证全流程及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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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简说

信用证风险简说
5、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 后的通知为准。
6、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 致。
4、索汇路线不清,如受票人名称、寄单路线、偿付行名称地址 不清等。(参阅日本来证)
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THE NEGOTIATING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TS TO THE DRAWEE BANK TOGETHER WITH THEIR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ALL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BY REGISTERED AIRMAIL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TS.
6、转运,又称转船
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否则只要同一纸提单包括了海运全 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既转船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
(1)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 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2)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
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 知方可生效
3、客检条款”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
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4、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 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信用证结算不只是受益人面临着一定风险,开证申请人也 会面临受益人不诚实的问题,开证申请人防范受益人欺诈的几 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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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
全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简称UCP)
时间: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定的。 颁布意图:该惯例的拟定是为了调和信用证各有关当
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其间经过六次修订,最后一次的修订是在1993年,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
(一)信用证的定义
《UCP500》规定,指由银行(开证行)依
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 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 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 汇票;
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500第14条A款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 “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 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时,开证行和保兑行(若有的话)有义务:(ⅰ) 对已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 付的银行进行偿付;(ⅱ)接受单据。”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 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 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 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 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 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是一种单据交易
时法律在布鲁塞尔成立的合作性协会,作为一种
银行间的合作性的、自动的世界通讯系统,它经 过20多年的发展,已拥有近100个国家的4 000家 左右的成员银行。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加入该系 统,其他的一些中资银行也陆续加入该系统。 SWIFT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连续不断地运行,其 成员银行能在几分钟内互相传递信息。
UCP500第4条和UCP500第15条分别规 定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 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 履约行为” 。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 么样?
案例分析
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定单上规定交货期为2001 年8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2001”。我方乃于9月10日装船并顺利 结汇。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 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 一,因迟装船10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问:① 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②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 我公司是否应赔偿?
跟单信用证修改书标准格式(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Amendment to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2、SWIFT信用证格式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为环球银行财务 电讯协会,简称环银电协,是1973年5月根据比利
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 款?
案例分析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 消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 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 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 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独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条阐明了信用证与合同的 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 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 属不同的业务。”
SWIFT电讯系统的特点是电文标准化。采用 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 定,使用专门的格式和代号,而且信用证必须 按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
时的文句和顺序,国际商会1970年拟定了《开
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规定了四种标准格 式: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受益人 (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to the Beneficiary)
信用证结算方式业务种类、程 序和风险防范
第五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一节 信用证方式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 第三节 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 第五节 信用证的修改 第六节 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掌握和处理 第七节 信用证方式的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信用证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三、信用证的形式、格式和内容
二、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 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 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 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三、信用证的形式、格式和内容
(一)信用证的形式
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简电本——“详情后告”、“随寄证实书” 全电本——“有效文本”,或未标明 “详情后告”、“随
寄证实书”
SWIFT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格式
1、为了统一信用证的形式、用语及开立信用证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通知行 (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to the Advising Bank)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通知书标准格式(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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