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的调查真实、责任的追究公正、事故的处理及时、教训的总结深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严禁歪曲、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4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活动: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的产品制造、加工、经销和服务等活动。
3. 责任追究: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追究。
4. 事故处理:指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 教训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倡导诚信合作的原则。
2. 困难:事故发生现场证据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现场勘察工作,挖掘潜在证据,搜集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3. 困难:事故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解决办法:加强事故调查人员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强化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理,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条例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事故调查的方法和流程、事故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事故报告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附上相关证据、照片和报告处理结果的建议。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事故调查的方法和流程(一)事故调查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以事实为依据,采取调查访谈、取证取证、现场勘察等方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保护和分析。
如有需要,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三)事故调查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结果上签署意见,如有必要,还应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改进措施。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一)事故调查组应明确事故责任的主次关系,并推定责任人的具体身份和岗位。
(二)根据事故责任的轻重程度,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三)企业应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如有需要,还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对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如发现不当行为或漏洞,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向企业内部和外部相关方公开,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评价。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的内部机制,定期进行事故处理的回顾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总结起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责任明确,依法履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公开等职责,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求真务实、公正客观、科学严谨、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并合理反映事故情况,确保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消除事故危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填写《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名称和发生时间地点;(二)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处置措施及效果;(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其处置情况;(六)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开的办公时间内填写,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调查组。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应当涵盖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损失和责任等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证言,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在调查中应当重视科学严谨的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隐患,避免相同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wei)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礼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对证据的采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的不幸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依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者或者从业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和影响范围等;(二)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等级;(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五)现场控制措施和救援措施;(六)事故影响的环境、群众和社会安全情况;(七)其他与事故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在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当在发生后2小时和1小时内完成。
第三章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以事故调查处理为中心的工作方法,全面、深入地调查事故的原因、责任、处置和救援等情况。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二)公正客观原则。
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不隐瞒、不掩饰、不欺骗;(三)科学严谨原则。
按照科学的调查方法和规范的流程,认真分析事故的情况、原因和责任;(四)依法治理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预防,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合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五章调查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成立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二)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三)初步调查报告应当进行评审和审批,由生产经营单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四)如有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的补充调查工作;(五)经补充调查工作后,调查组应当形成最终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延误、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调查处理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格2.事故现场照片...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和长期停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应急机制,保证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职责,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小化。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现场勘查,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引言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报告程序1.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事故情况和原因进行初步评估。
3.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调查程序1.调查组应由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成员包括安全专家、技术人员、相关生产单位代表等。
2.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数据、文件和证据,对目击者进行询问,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实验。
3.调查组应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四、调查报告内容1.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等;–事故过程描述: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影响: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直接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间接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深层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建议和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和防范措施。
2.调查报告应经过审定后,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通报。
五、调查结果应用1.调查结果应及时用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纠正事故发生的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2.对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调查结果还可以为相关科研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拖延报告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有助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事故和灾难两种。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初步报告、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以防范和预防为主线,以追究责任和事故原因为核心,以推动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为目标,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坚决杜绝隐瞒掩饰、推诿扯皮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即时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伤亡情况、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交,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结论、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科学严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和实验检测,开展必要的技术分析和信息核实,做出准确的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并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维护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和传递。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合理的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并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方面积极沟通。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进行审核和回复,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负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条件,并协助组织事故重现和模拟实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破坏环境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上报部门以便追求法律责任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条生产安全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好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概况: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基本信息;2. 危害程度: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3. 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等;4. 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2. 公正性:调查应公正、客观,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3. 科学性:调查应有科学依据,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分析。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如需要还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 调查结论:明确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3.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调查技能,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防控,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报告和通知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影响、损失情况和善后处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影响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由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处理应及时、妥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调查和分析第十三条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人员应当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动员、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分析和现场勘察,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体概述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旨在规范生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对程序。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人数、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四条报告要求生产单位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报告应及时提交,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时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调查组织生产单位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独立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调查组应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听取事故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等。
调查过程中应保护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七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及时处理建议等。
报告应经过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处罚措施和预防措施第八条处罚措施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的责任人,生产单位应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应公正公平,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预防措施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预防措施应经过审查确认,确保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中不明确的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生效及修改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
对本条例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修改实施。
结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规范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条例旨在引导生产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严肃、事实真相查明、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工作程序合理、操作简便、科学规范。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后果及受害人员的伤亡情况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者其他合适的形式,但是书面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经过,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调查的过程、事实的查明、责任的划分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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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经群众举报,国家和省煤监部门进行查处, 查清了瞒报的事实和证据。5.14日上午,晋城市召开了“3.18”瓦斯爆炸事故 案件公判大会,宣布煤矿承包人王建军等22人被判刑,其中王建军犯有非法买 卖爆炸物品罪(无期)、非法采矿罪(6.5年+罚金10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罪 (6.5年)、不报、谎报事故罪(3年)等,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罚金100万元;矿长(苗明庆)、生产副矿长(宋天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 品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瞒安全事故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年,罚金50和100万元;煤矿所有人潘完旦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死亡6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查实;4月 15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死亡12人、受伤3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转移4名遇难矿工遗体, 并伪造入井检身记录,谎报事故真相。
• 4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广城煤矿 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伤2人,事故发生 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后经群众举报查实; 5月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兴边采矿业有限 公司欧林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事故 发生后,该矿迟报事故,直至次日才报告。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2006.5.18 日该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当时有266名矿工在井下上班,事故发生后有210人逃 生,56名矿工被困并全部遇难。事故原因是该煤矿在煤层掘进时打通附近废弃的 矿井采空区积水所致。
事故谎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 谎报被困矿工5名。为了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采取破坏调度室出勤牌、指使主 要管理人员(生产副矿长、当班调度员和包工头等)逃匿、雇人雇车转移受害 人家属和逃生的矿工等措施。
山西襄汾新塔矿业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 2008年9月8日,发生在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是一起十 分典型的谎报事件。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在未降暴雨的情况下, (其实是下了连地皮都未湿透的小雨)竟然向市政府谎报“暴雨引起山体 滑坡,导致尾矿溃坝,死亡1人伤1人”。9月10日,临汾市上报的遇难者人 数为128人,遭到当地群众和国务院调查组的质疑,山西襄汾“9·8”特大尾 矿库溃坝事故,其死亡人数的统计,七天内九次更新,从最初的“1死1伤” 攀升到9月14日18时的“254死34伤。最后,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遇难人 数为276人。
井下作业培训中心 许桂红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
教学目标: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 处理条例的内容
教学重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条例的内容
教学难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
•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近期六起煤矿瞒报迟报谎报事故 • 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封闭事故现场并转移遇难者 尸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现已投案自首。 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开 平区洼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上报, 经群众举报后查实。
中国
发达国家
0.1
0.02
6.2
<2
2.041
0.04(0.5/印度)
是美国的20倍、日本80倍
比发达国家高出5-10倍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违法行为严重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 序暂行规定》(1989.3)、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5)都对事故报告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但不少企业及地方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 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追究,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尤其 是煤矿行业问题特别突出。
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 性意见;
国务院34号令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 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 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结束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后,没有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把关程 序; 3)事故调查后提出的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没有明确监督职责。
北京地铁10号线塌方事故 2007.3.28日上午9:30分左右,中铁十二局第 二工程公司在承建北京市地铁10号线2标段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施工地段复杂的 地质情况不清,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部产生环向裂缝的险情时, 未采取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作业人员实施抢险,发生二次塌方, 造成6人被掩埋。
2012年全国“瞒报”事件盘点:多数是煤矿事 故
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法规不完善
——原有法规与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变化不 适应 在计划 经济时期,我国的安全管理执行的是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安全监管体制。当时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以国 有及集体所有制为主,企业都有行业主管部门,执行“行 业管理”的监管 体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有好多企业没 有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还不够,所以仍实 行行业管理的监管体制就不能满足要求了。
2、《条例》主要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原标准:死亡事故(1~2人),重大事故(死亡3~9人),特大事故(死 10~29人),特别重大事故(死30人及以上)没有找到有权威性的出处。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完善 1)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国务院75号令第10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
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国务院75号令第14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
• 一般而言,瞒报死亡事故背后都可能存在“保护伞”. • 一些官员怕影响政绩,就会纵容瞒报。有些官员本身就与矿老板勾结,有利益关
系,更害怕事故曝光后丢了“乌纱帽”。 • 家属“多要钱”
矿工家属为“赔偿款”隐瞒事故真相,也是瞒报事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 七台河桃山区国民煤矿“7·17”瞒报事故发生后,矿主为掩人耳目,分别给每位遇 难者家属50万元至100万元私了。许多矿工家属都抱着“家人已经没了,举报事 故也于事无补,不如多得点钱”的心理,直到安监部门及公安机关接到多方举报, 介入调查,提审矿主,才弄清事故真相。
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报告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 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调查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 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现在显然都无法照此执行了。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2003年全世界煤矿事故 死亡总人数是8000人,中国死亡6434人,占全世界总死亡 人数的80%,居世界第一,煤炭产量(16.6亿吨)约占全世 界煤产量的33%。
与发达国家其他指标对比
对比项目 职业千人死亡率 道路万车死亡率 百万吨煤死亡率 百万吨钢死亡率
锅炉、压力容器、气 瓶等万台爆炸事故率
——原有法规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重大变化不适应 我国现行安全管理体制(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新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监管力度,这就要求政府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重大调整(当时国家没有 独立的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由劳动部门、国家经贸委等负责管理)。安全 监管机构的变化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出现了混乱。
在强迫转移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公安部门在平息冲突中了解到事故瞒 报的情况。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矿方仍隐瞒实情,谎报人数,并采取转移 账户资金,销毁财务和销售台账,删除计算机数据等措施,企图逃避事故赔 偿责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了事故真相及原因。
有关责任人处理 煤矿承包人李付元等48名事故、瞒报及监管责任人被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有25人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县长和分管煤炭 的副县长因失察被免职。
• 2010年4月22日,平顶山市兴东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 消息传出时,当地政府曾经两次出面“辟谣”。6月21日,同一 煤矿发生更大灾难,造成49人死亡。国家有关部门在调查“6·21” 事故时揭开了“4·22”瞒报事故的冰山一角。7月27日,安监总局 首次披露并确认“4·22”瞒报事故。
据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 锤在07年一季度全国安全工 作视频会上的讲话介绍,一 季度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 事故41起,瞒报9起,占重 特大事故总量的22%。据报道,2006 年仅山西煤矿事故瞒报达68起,
3.18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1)基本情况 2007.3.18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1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越界违法开采,在越界开采区没有设置通风设 施,导致瓦斯积聚,破旧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1)事故总量大 事故死亡总人数世界第一:目前全世界每年工伤死
亡人数约110万人,我国2007年事故死亡10万多人,占全 世界事故死亡总数的1/11,GDP仅占全世界的5.5%。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目前全世界道路交 通事故每年死亡约50万人,我国2007年死亡8.16万人,占 全世界死亡总数的16.3%,汽车保有量仅占全世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