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doc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供应商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政府采购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中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及采购程序复杂,政府采购用途的正确性和货款的支付都需要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金,为了确保公共资源有效合理地利用,保障购买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税源来源,需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的合理使用:政府采购涉及大量资金的支出,如果没有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极易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给公共财务带来风险。
2. 防止腐败现象:政府采购涉及庞大的利益,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极易滋生腐败行为。
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3. 提高采购效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程序性错误和延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缩短采购周期。
二、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监督机构设置、监督职责分工、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1. 监督机构设置:政府组织应该在采购机构内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职责分工:监督机构应该明确各级采购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全面到位。
3. 监督依据: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监督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采购合同等。
4. 监督方法: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常规检查、暗访核实、对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等。
5. 外部监督机构:除了内部监督机构,政府还应该加强外部监督力量的建设,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通用篇)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通用篇)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为完成公共事务所组织的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一种方式。
本报告将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自检自查结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检查目标和范围本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目标是对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检查范围包括政府采购的全部环节,从需求确定、供应商招募、投标评审到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等。
二、检查方法和过程本次检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公告、评标报告、合同等。
2. 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角色和责任,并了解其对采购执行情况的认识。
3. 向供应商发送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4. 实地走访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对采购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5.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估。
三、检查结果分析根据我们的自检自查结果,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 采购计划编制不规范。
在一些项目中,采购计划的编制过程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没有明确项目需求和采购目标,导致后续采购活动不够有效果。
2. 投标评审程序存在问题。
在一些项目中,投标评审过程不够公正、透明,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导致采购合同签订后出现纠纷。
3. 合同管理不到位。
在一些项目中,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不到位,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
四、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1. 加强政府采购流程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采购计划的编制、投标评审、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等具体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2. 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自2023年起,中国政府在采购服务领域将实施全新的监督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透明、诚信的采购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梳理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并介绍其对中国政府采购服务领域的影响。
第一部分:监督制度概述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这一制度以公平竞争、公正评选、合规合法为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公共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监管主体与职责根据新制度,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督由多个主体组成,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机关等。
这些部门将协同工作,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管,确保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部分:监督手段和方法为了确保监督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信息化监管、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
其中,信息化监管是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监管的全程化、全方位化。
第四部分:违规处理和奖惩机制在新的监督制度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将建立违规处理和奖惩机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对于提供优质服务和具有创新能力的供应商,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更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服务。
第五部分:预期效果和影响实施监督制度后,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和影响:一是政府采购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将得到提升,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供应商竞争环境将更加公平,培养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政府采购服务效率将大幅提高,为政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将吸引更多高素质服务机构加入政府采购服务,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
结论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的实施将为政府采购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显著影响。
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报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报告一、检查目的和依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或者开展经济活动,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方式获取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执行质量,本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本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涉及范围为我国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象为各级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项目经办机构。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本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采用综合考核、抽查核对、现场检查等方法,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采购项目的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检查结果和问题分析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发现了以下问题:1.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善:政府采购环节中,存在着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程序不完整等问题,导致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产生了负面影响。
2.评标过程不透明: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过程中,存在有关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不完善、评标专家的组成不合理等问题,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质疑,给顺利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增加了困难。
3.合同管理不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部分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导致采购结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给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五、问题整改和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建议:1.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手续和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
2.优化评标流程,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有效避免不当干预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合同执行机制,提高合同的履行效果。
4.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
政府采购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范文(精选)
政府采购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范文(精选)政府采购专项检查自查报告一、检查背景和动机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平、公正,我司决定进行本次政府采购专项检查自查。
本次检查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政府采购效能:政府采购是国家重大资源配置手段,对于节约使用财政资金、保护国有财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检查和自查,可以发现和弥补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足,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能。
2.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政府采购涉及巨额资金,容易成为腐败行为的温床。
本次检查将重点关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风险,加强对各种可能腐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性是政府采购活动能否有效推进和落地的保障。
通过检查和自查,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二、检查目标和范围本次检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我司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力求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1.政府采购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流程;2.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3.投标和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4.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5.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本次检查采用了多种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1.资料搜集:收集我司政府采购相关的文件、合同、报告等资料,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
2.现场调查:针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规操作。
3.访谈与调查问卷: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认识和看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和处理,找出规律和存在的问题。
5.对比研究与对照检查:通过对比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时间段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寻找共性问题和可改进的经验做法。
四、检查结果和问题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检查和自查,我司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和操作指南。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报告范文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报告范文政府选购执行状况专项检查报告范文依据庆财联发[2023]1号文件《关于开展政府选购执行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根据市、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政府选购执行状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现结合自查状况报告如下:一、端正态度,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严厉对待此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标准本部门的政府选购行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成立特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人,设专人治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有序开展。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到自查自纠。
依照庆财联发[2023]1号文件精神,对2023和20**年度政府选购状况开展了自查自纠,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查与纠。
1、政府选购范围的工程依法实施选购的状况,不存在任何躲避政府选购行为,报购物品都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实行政府选购;2、政府选购预算,规划编制和执行状况,始终做到年初有预算、年末有核算。
如中途需增减,始终坚持按程序申报,无不编滥报行为;3、选购方式选择和执行状况,在选购方式上严格程序,审批手续完备,无违规行为;4、政府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的执行状况,纳入集中选购名目的工程都执行了集中选购;5、选购组织程序严格根据制度规定执行,无违规行为;6、无应属政府选购范围而托付其他机构招标状况的行为;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选购状况,都执行了制度的规定;8、政府选购政策落实状况,都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9、无质疑案件的发生。
在此次政府选购执行状况自查自纠工作根底上,今后连续将仔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严格选购行为,凡事年初有预算,购物有详单,做到账与物相符,做好政府选购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公共资金的滥用和滋生腐败的发生。
xxx县政府选购执行状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依据财发(xxx)xxx号文《关于开展全xxx县政府选购执行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xxx县粮局召开政府选购兼职人员会议,安排部署单位内部政府选购执行状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国库司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
)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国库司2024年7月18日。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
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医院采购制度,推行政府采购,积极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等专用物资部门集中采购,加强院内分散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努力规范采购行为,防止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实现依法采购、阳光采购。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院开展政府采购执行工作自查自纠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采购为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反腐倡廉建设,我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新的精神对文件及时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主要规章如下:1、各项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制度有《医院院内招标试行办法》、《加强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医院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等。
2、药品采购制度有《关于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协和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等。
3、关于设备、医用耗材及试剂采购等制度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的规定》、《关于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医疗器械耗材特殊采购的,规定》等。
这些文件参与的职能部门多,涉及的采购范围广,既有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也有院内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初步建立起了规范医院采购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各采购科室依据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目录范围和有关金额限定的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院内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做到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均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依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符合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的均按规定执行;凡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在政府采购范围外低于20万元的,执行院内采购有关规定,小额零星采购则由采购科室依据规定直接采购。
揭阳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揭阳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范围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三、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成立“揭阳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
市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局长詹汉池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局调研员李振藩同志、市纪委常委苏漫真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林少波同志担任副组长,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李振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于5月2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汇总所辖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市领导小组。
监督检查物资采购情况汇报
监督检查物资采购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
根据上级要求,我对本单位物资采购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就此汇报如下:
首先,本次监督检查涉及到的物资采购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设备维护备件、劳保用品等多个方面。
在此次检查中,我发现在办公用品采购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部分办公用品采购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导致采购成本偏高、质量不稳定等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我已经向相关责任人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加强对办公用品采购流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采购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其次,在设备维护备件采购方面,我发现存在一些备件采购不及时、不合理的情况。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备件采购不到位,导致设备维护周期延长,影响了设备的正常运转。
为此,我已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备件库存的管理,建立健全备件采购预警机制,确保设备维护备件的及时供应。
最后,在劳保用品采购方面,我发现存在一些用品品质不合格、采购渠道不清晰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情况,我已要求相关部门对
劳保用品采购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监控,确保采购
的劳保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监督检查发现了一些物资采购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已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
我将继续关注物资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
同时,我也将加强对物资采购流程
的监督检查,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合规化。
希望领导能够
关注并支持我们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推动物资采购工作的提质增效。
谢谢!。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调研报告.doc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调研报告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控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国家经济调控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我区实行政府采购改革以来,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制机制初步理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今年4月份,按照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指示,由我办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对xx市xx区和xx市政府此案够的管理体制、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学习调研。
下面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xx区、xx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推行采购预算制度,政府采购计划性强。
青浦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均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推行和较好实施了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对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预算,一律不进行采购。
同时,要求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时候必须将政府采购预算精细化、科学化。
一旦涉及项目明细的调整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金额、采购项目等,需要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调整程序。
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政府采购计划将同步下达预算单位。
2、建设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高。
青浦区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于XX年1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应用实施电子集市采购,将全区所有预算单位(52家一级预算单位和313家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1个镇、街道办事处、家区属公司都已经纳入电子集市,对列入青浦区政府采购目录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协议采购项目通过电子集市平台议价、反拍、团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深圳市目前已建设了较为先进和完备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接预算指标和计划编制,下联国库集中支付,可通过互联网完成申报、审核、发布公告、招标、投标、评标、询价、投诉、监管等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操作、管理和监控,实现了从预算和计划编制到采购执行与支付完成链条的电子化运作。
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审计局,武汉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武财采[2004]260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04〕260号)各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2号)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现就做好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目的保证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是一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的运行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日常监督。
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常规性措施,定期进行安排部署。
监督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阶段。
全市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本部门(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是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并在3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
市、区工作专班各级根据情况可以组织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级及所属区、街道、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
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一、政府采购监督的背景与必要性政府采购是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众多、采购过程繁琐、风险较大等原因,往往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导致采购活动失去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容易产生贪污腐败、不正当竞争、滥用职权等问题,损害了政府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有效、廉洁进行的必要举措。
二、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的意义与作用1. 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政府采购活动直接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如果采购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或浪费现象,将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影响公共服务的提供。
2. 提升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效率。
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可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和流程,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优化采购活动的成果。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价值,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腐败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增强政府对采购活动的控制力。
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可以提高政府对采购活动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减少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
5. 建立信用良好的政府形象。
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可以树立政府诚信、廉洁的形象,增强政府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政府采购监督自查自纠的主要方式与应采取的措施1.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
2. 健全自查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主体自查自纠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政府采购自查自纠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和成果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库〔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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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是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但是了解的人却不是很多,下面就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