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do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进步,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提升,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也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也关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途径,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标志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并且奠定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演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的美国正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消费者遭受了大量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从而为其他国家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了借鉴。
第一部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德国于1896年颁布的《德国商品销售法》。
它规定了销售方不能蓄意欺诈消费者,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和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渐完善,并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制度。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销售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基本义务,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其他正常经营企业的权益,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才能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优质、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2. 促进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消费者信任市场并感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时,他们愿意更多地进行消费,这将推动市场的需求增加,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以及产品多样化、复杂化,消费者在享受日益丰富的产品供给时,也遭遇了越来越多的消费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和伤害。
最直接的就是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的日益猖獗。
从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到前不久发生的老酸奶、毒胶囊事件,广大的消费群众成为了最直接的受害者。
这一起又一起的假冒伪劣商品事件无疑给社会敲响了一记重重的警钟——怎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流通的目的决定了企业为广大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利益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
那么,为什么还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呢?这是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利益追求各自不同,商品经济越发展,他们的利益差别就越明显,这就使得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某些利益冲突公开化和尖锐化。
其次,我国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在总量与结构上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还相当尖锐,这又使得广大消费者在卖方市场活动中总是处于被动不利的和明显的弱者范围,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经济法制还不健全,对社会经济生活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这就很难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琴家,事实上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短斤缺两、强行搭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冒充名牌、虚假广告、预售骗人以及服务态度较差等种种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
最后,我国消费者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跟不上商品经济形势的发展,消费者的素质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差。
在当前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就必然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1.政府要努力完善协调经济运行和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宏观调控机制,加快健全各项经济法规,切实加强有关维护消费者利益职能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司法兼顾和行政监督的功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论文(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
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
在盛行“消费者主权”和基本人权的今天,生活消费作为人类的基本需要,自然成为法律必须加以规制的重要领域。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的范围做出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和消费者概念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该得到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除了所谓“协商”和其他一些非正式的解决问题渠道之外,当前消费者可利用的正式救济程序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
但事实上,由于前者力量过于薄弱,而后者运用成本过于高昂,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方式都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
在对不法商家进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之外,我们更应当检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二、消费者问题的由来和发展(一)改革开放前消费者问题不突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老百姓就没有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word版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壹、法律要旨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坚决贯彻以下原则:
1、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并给以充分保护的原则。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本来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双方力量的大小,还是对消费品技术知识的掌握了解,消费者往往处于从属的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必须特别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从而得到合理赔偿。
3、立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因为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等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应负赔偿的责任。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完善[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保护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1.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交易中感受到公正和公平。
2. 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他们会对市场产生更多信任,从而提高市场参与意愿,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增强企业竞争力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
对于那些以低价格和低质量产品来吸引消费者的企业来说,其市场份额将会受到影响。
三、现存问题及挑战1. 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准确的产品信息。
商家有时会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产品。
2. 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消费者购买到低劣商品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对个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3. 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包括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限制了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2. 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仲裁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仲裁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同时,加强对商家的监管,确保维权渠道的公正和公平。
3. 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
只有消费者具备一定的消费常识和维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理论
3、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简介
美国
从内容上看,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竞争法
竞争法包括反垄断定竞争法的国家,竞争法律制度十分完善。同时竞争法也是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中最早成型的部分。
(3)行政法规
1996年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7年的《传销管理办法》等。
(4)部门规章
199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理论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由来
消费--消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1)消费
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
生产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器材、原材料、燃料、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
美国涉及到消费者保护的竞争法主要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消费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这部分立法大都与20世纪以来美国与此相关的几次消费者运动有关。20世纪初的一场争取洁净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运动最终促成了1906年的《联邦食品和药品法》,该法1938年经过修订,更名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58年,美国又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修正法》,1962年制定《凯弗·哈里斯药品修正法》,1967年制定《肉类食品卫生法》,1973年制定《化妆品真实法》等等。在其他消费方面,1966年制定《全国交通和汽车安全法》和《儿童安全法》,1972年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此外还包括《联邦危险品法》、《电冰箱安全法》、《毒品包装法》、《公共健康吸烟法》等等。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
消费者弱势性: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最直接的体现为欺诈消费行为。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研究教学文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研究,并且提出了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弱势群体;保护1 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文本,努力建设小康社会。
在研究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此时要通过这一理念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合理的研究。
2 弱势群体概念以及法律特征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特定的状态之下以及处于特定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
弱势群体的弱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处于不利的状况,并且其物质生活处于贫困的状态下,甚至有一些弱势群体还没有解决自身最基本的生存问题;第二,在市场竞争中,他们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在市场机制下,他们与其他人存在一定差别。
第三,在社会上以及政治层面上仍处于劣势,主要表现在与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之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现了一部分新的弱势群体,这些新的弱势群体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是不同的,他们主要是由于自身欠缺竞争能力而成为新兴的弱势群体。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是一个具有特殊利益属性的群体阶层,并且在经营者关系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所承担的仅仅是经营风险,并且消费者所承担既有经济风险,还有生存风险。
第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过于依赖于经营者,然而一些经营者为了促销自身的商品,不给消费者提供更为真实的信息,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随着垄断行业的不断发展,此时一定定式合同存在着,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服从势力强大的经济组织所制定的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从而可以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地位得以平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一篇: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通过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以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重要意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1)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2)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具体表现,(3)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法定权利,(4)是消费者特殊的地位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1、消费者保护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首先,消费者保护是建立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假冒商品泛滥,不公平交易泛滥,竞争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
其次,消费者保护是市场机制发挥功能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是自然资源获得最优化配臵的机制,具有消费的多用途最大化的实现,确立消费者主权自然资源才能充分得到配臵,市场机制功能才能得以发挥,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
弱者保护理论
弱者保护理论法律保护弱者,自古以来就是最重要的立法的宗旨之一。
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法的正义思想和人权思想,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对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
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言:“我们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
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
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在实质正义观下,弱者的客观存在就要求为弱者提供倾斜的保护。
根据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正义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正义分为两类,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所谓的实质正义是指通过设置什么样的制度来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的配置;而形式正义则是指如何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些分配制度。
将上述概念援引到法律范围内,可以将实质正义看作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而形式正义则是法律适用中的正义。
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实质正义是最终目的,而形式正义只是实现该目的的一种方式。
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欧美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传统自由主义社会向后自由主义社会演变,与这一社会变革同步的还有法律的价值取向,由追求形式正义逐步转向追求实质正义。
而正如罗尔斯所言,“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安排的正义性是通过扶助弱者而得到体现的”。
也就是说,如果通过适用法律的保护性规定仍达不到保护弱者利益的效果,则意味着正义没有得到真正维护。
因此,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体现,也是现代法律所努力的方向之一。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抽象人格平等保护,使民法在制度变迁上从身份向契约转化,适应了社会从封建主义时代进步到资本主义时代,人们急欲摆脱等级束缚,要求人格尊严,呼吁法律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作者简介:宗志娟(1986.09-),女,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助教。
摘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金融消费者(一)定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
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
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
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1.理论基础(1)消费者主权与经营者主权理论。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主权”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
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主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
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主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
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王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人作为消费者越来越被推到了市场的前沿,作为消费方同时也是受益者在做着上帝梦的同时,却逐渐成为了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
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
十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已实施十一年,事实证明,《消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却还是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让我们来看一下近几年来3.15活动的主题: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2001年:“绿色消费”;2002年“科学消费”;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4年“诚信,维权”;2005年“健康。
维权”。
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失却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么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本身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差异和局限性,所以常常造成这样一种怪现象:市场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具备全面的关于消费品的知识,否则出了问题就是你消费者的责任,是你自身辨别能力的问题。
在这里经营者硬性地把过错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就象车子违规撞了行人,反倒怪行人没有生就一副钢筋铁骨。
即使有的经营者承认自己有责任,那也是承诺起来信信然,解决起来期期然。
因此在这里消费者完全处于一个被动的消费环境当中,是消费环境中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在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老弱妇幼,由于我们生活范围和方式的愈加复杂化,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可能处于劣势,至少在其中一个方面。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1、消费者保护法理论体系 2、消费者保护法的渊源体系 3、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 4、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体系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 狭义:仅指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1994年1月1日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指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 的各种法律规范 我们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是国家给予消费者的弱者 地位而制定、颁布的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福利价值
消费者福利的基本内容是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包括:第一、从量的角度,应当有能够满足 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存在;第 二、从质的角度,各种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 应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者保护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福利 价值:1、规定消费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2、 规定各种市场管理制度。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1、消费者保护法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保护对 象的法律 2、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预防、救济功能的法 律 3、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 4、消费者保护法是法律渊源非常广泛的法律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 追求的基本目标,即立法者统过这种法律规 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 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有: 一、安全价值 包括有: 1、不受不合理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的侵害
二、交易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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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人作为消费者越来越被推到了市场的前沿,作为消费方同时也是受益者在做着上帝梦的同时,却逐渐成为了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
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
十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已实施十一年,事实证明,《消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却还是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让我们来看一下近几年来3.15活动的主题: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2002年“科学消费”;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4年“诚信,维权”;2005年“健康。
维权”。
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要求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失却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么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本身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差异和局限性,所以常常造成这样一种怪现象:市场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具备全面的关于消费品的知识,否则出了问题就是你消费者的责任,是你自身辨别能力的问题。
在这里经营者硬性地把过错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就象车子违规撞了行人,反倒怪行人没有生就一副钢筋铁骨。
即使有的经营者承认自己有责任,那也是承诺起来信信然,解决起来期期然。
因此在这里消费者完全处于一个被动的消费环境当中,是消费环境中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在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老弱妇幼,由于我们生活范围和方式的愈加复杂化,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可能处于劣势,至少在其中一个方面。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么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产生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这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消费品,使社会进入一个大规模生产和规模消费的时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备的消费知识相对变得日益贫乏,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从而加深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未知性和盲目性。
(例如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一号”事件,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会也不可能把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都送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当然更无从知道这美食当中竟然含有令人致命的毒物。
)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失误,其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曰附从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
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生产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即使对合同有异议,协商起来经营者也会设置诸多的路障,让你知蜀道之难望而却步,由此消费者只能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而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
而垄断的出现和发展,又使生产对消费的支配作用更加突出,完全形成了消费者听命于生产者的“生产者主权”局面。
生产者生产什么,消费者就被迫接受什么;生产者在交易中设立了种种苛刻条件,消费者也无力抗拒,其结果必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再次,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竞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以及流通环节的增加和销售形式的多样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
同时,一般民事诉讼的高昂费用和时间消耗,也使受害的消费者只有默认亏损,而无法采用诉讼的救济手段。
基于以上原因,消费环境中的弱者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1、身份的多重性。
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
2、身份的法定性。
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
3、身份的移动性。
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
4、身份的例外性。
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
5、身份的独立性。
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
6、身份的社会性。
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社会实质公平。
那么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如何切实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完全实现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应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
1、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消费市场中的不同角色导致了其社会基础的不平等。
传统的适者生存原则对弱者利益缺乏保护。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从追求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如从刑罚报应论到刑罚人文主义,都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弱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保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弱者利益可以看成是整体利益,可能关联着普遍性的个体利益,因为现代社会充满着高度的不确定性,每个个体都随时有成为弱者的可能,或者不同程度地与这些弱者发生利益关系。
弱者利益保障机制意味着对每个个体明天的保障。
显然弱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内容。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弱者权益保护法。
那么《消法》应及时准确地界定消费领域特别是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同时规定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2、弱者的出现根源于现代物质生活条件,包含着因社会生活团体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垄断组织大量涌现;因科技迅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深化;因国家力量日益增强而制衡相对失调所导致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对抗力量相对下降等诸多原因。
弱者的劣势可表现为(一)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二)专业技术劣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性能的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辨认技术;(三)信息劣势,如普通股民与证券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四)权力配置、行使劣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五)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六)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七)地区劣势,如经济不发达地区公民与经济发达地区公民,不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
这诸种劣势都需在法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平衡,加大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承担,降低消费者在消费中的相关责任。
3、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中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该条款与其说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如说是消费者的义务,且该项权利的制定片面地转嫁了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的风险。
如前所说,消费者所掌握的有关消费品的知识总是有限度的,消费者不是万事通,市场也没有理由苛求消费者充当万事通,相反的,每一个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充当自己行业及领域的万事通,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4、加大对在生产销售领域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们的监管机关要做到狠得下心、下得去手,要起到使违规生产经营者伤筋动骨既治标又治本的成效。
以免出现隔靴搔痒的尴尬局面。
现在消费市场中失却诚信的严峻局面也正是基于对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所致。
惩罚幅度相较于违规生产经营的暴利来讲微乎其微,因此生产经营者宁可铤而走险选择暴利。
二、需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保护范围,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待与时俱进。
随着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生活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强弱者优劣势继续存在并在表现形式、对比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外,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弱者。
现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范围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所涵盖的范围过于狭窄,而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有关消费权益的纠纷涉及到生活的各个层面,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局限性来规避法律责任,使消费者陷于维权无路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现时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不再仅仅是《消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
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涉及到医疗(包括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因此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下人人都可能是弱者。
同时由于消费环境的复杂性和可变性,在消费环境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其特征又有更加复杂的表现: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
而在现在的法律环境下,我们的消费者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在遇到侵权事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首先要考虑自己维权成本的问题。
由此消费者便进入了一个维权与否的两难境地。
目前消费者通法律手段参与维权的主要措施有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渠道途径。
这五种解决渠道在参与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的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想的最多的还是维权的成本问题。
因为我们的消费者决大部分都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还要继续工作、继续生活,他们在维权的同时也还要继续工作、继续生活。
而维权的艰辛路又毕竟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这样消费者便陷入了一个维权难、不维权更难的怪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定的维权程序进行简化,从而找出一条更为方便的维权之路,使其既有消协调解的便利,又有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以从根本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进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