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转诊转院制度(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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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河南省卫生厅制定《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农合病人在本参合辖区内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二、新农合病人在外地(本市辖区以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

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三、外出就诊(转至市辖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辖区以外的,应当由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外转。

2)新农合病人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需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县级及以下的定点医院就医,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应有居住地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3)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应在住院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合地县(或区)新农合办公室备案,并由所诊治的定点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到医院农合办备案。急诊证明应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对不相吻合的,其补助医疗费用由医院全额承担)。

4)外伤病人不需要转诊,自费住院,出院后回当地报销。

四、除急诊及精神病外,病人无转诊手续直接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10%。

五、定点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告知义务:

1)对无转诊手续的病人,住院前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其先到当地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手续。

2)无转诊手续仍坚持要求住院的,医务人员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

手续后收治。

核实身份:

1)定点医院应认真对参合人员的身份,及时为转入的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以便网上录入信息,方便及时结报。

2)发现身份不符时,及时通知医院农合办,农合办拒绝接受电子转诊信息,并通知参合地农合办。出院时医院不得为其出具病历复印等报销材料。

3)凡因冒名顶替在定点医院结报造成的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院承担。

六、外地(洛阳市辖区以外)新农合病人在定点医院及时结报所需手续:

1)住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

3)转诊证明(急诊入院的,可有急诊证明代替);

4)知情同意书;

5)出院证

七、住院五日内医院未接收到电子转诊单的患者,以及外伤患者自费办理出院,回参合地农合办进行结算补偿。所带手续如下:1)住院收费结算票据;

2)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

3)转诊证明(急诊入院的,可有急诊证明代替);

4)知情同意书;

5)出院证、诊断证明;

6)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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