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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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动物防疫办法

2022年浙江省动物防疫办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方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公共卫生平安和动物食品平安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效劳的职责之一。

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方法,欢送阅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开展、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交通、铁路、、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 (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催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或街道动物防疫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方法和国家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制定疫病预防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储藏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防疫物资。

提倡开展动物疫病的商业保险。

预防、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境动物报检流程

出境动物报检流程

出境动物报检流程出境货物的报检方式通常分为三类: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出境动物报检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出境动物报检流程出境动物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外或港澳特区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动物的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出境食用性动物产品在食品卷中叙述)(一)皮张类指牛皮、马皮、驴皮、山羊皮、绵羊皮、猪皮、兔皮、麂皮、黄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獭皮、水貂皮、蓝狐皮、蟒皮、蛇皮、鸵鸟皮等生皮、盐干皮及盐湿皮。

(二)毛类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黄狼尾毛、鬃刷制品、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绒、牦牛绒、驼绒、羽绒、鸭绒等;根据加工程度分为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三)骨蹄角及其产品类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动物角类,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等动物骨类,动物蹄壳、贝壳及其制品、龟板、玳瑁、明胶等。

(四)其它非食用动物源性产品是指动物油脂、动物粉类、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复合肥和其他动物源性制品等。

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动物性的工业用油脂肪,如牛、羊、猪、禽油脂等;动物粉类主要用于饲料、肥料和工业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机肥、骨碳粉、鱼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贝壳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等;其它动物源性制品:如硫酸软骨素(牛软骨、鸡软骨)、甲壳胺(素)、蚕蛹、蚕茧、废蚕丝。

二、报检(一)报检范围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或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产品,均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报检业务基础与法规第五章-第八章

报检业务基础与法规第五章-第八章
报检业务基础与法规
第五章—第八章
第五章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及出入境健康申报
5.1 出入境人员的体检申请
5.2 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申请 5.3国际预防接种的申请和预防接种禁忌证明的申
请、禁止入境疾病等
5.1 出入境人员的体检申请
申请对象
申请手续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3.对来华外籍人员。 验证外国签发的健康检查证明,对可疑项目 进行复查,对项目不全的进行补项。其重点检查 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 境的传染病。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除按照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纪律表中的各 项内容检查外,重点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 等性病的监测。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因检查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 同,具体为: 1.中国籍出境人员。 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还应根 据去往国家疾病控制要求、职业特点及健康标准, 着重检查有关项目,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2.回国人员。 除按照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中的 各项内容检查外,重点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 毒等性病的监测。同时根据国际疫情增加必要的 检查项目,如疟疾血清学监测或血涂片、肠道传 染病的粪检等。
邮寄物检验检疫范围
检疫范围 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来自疫区 的、被传染病病原体传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 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 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 物品;通过邮政渠道运递并需实施检疫的国际邮 寄物品。

入境动物如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入境动物如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入境动物如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入境的动物必须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动物检验检疫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入境动物需要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

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办理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

三是办理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地方格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办理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

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

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

• 单选:进口化妆品须提供()方可受理报 检。
• A.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 B.进口卫生许可证 • C.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 D.进口环保批准证书
多选 :下列对进口化妆品表述正确的是:( ) A.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B、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C、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其营业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D、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 贴检验检疫标志。
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 【答案】C

A.铅含量

B.铜含量

C.镐含量

D.汞含量

【答案】D
• 3.《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为( )个月。

A.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B.6

C.9

D.12

【答案】D
• 4.受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
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 )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 产品备案书》。

A.《产品合格证》(副本)
• 标准答案: a, b, d
(三)出口化妆品报检程序
1.报检程序
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审核证明方可报检。
(二)报检的要求 1三、标、签其审他核规须定合或格要。求 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 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和标志,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 用指南、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销毁;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 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 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01-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应提交的单据

01-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应提交的单据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应提交的单据
除了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基本单据外,出境活动物报检还包括如下
特殊单据:
出境动物产品报检应提交的单据
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相应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
如下单证:
(1)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
登记证;
(2)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出境水产品报检应提交的单据
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相应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
如下单证:
①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②出货清单
③所用原料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含量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及我国要求的书面单证。

《报关报检实务》课程标准

《报关报检实务》课程标准

《报关、报检实务》课程标准一、概述(一)课程性质“报关、报检实务”是以我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为背景,围绕着出入境报关业务流程和检验检疫业务这两条主线,介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强调理论知识为业务操作服务,并结合了全国报关员、报检员职业资格证书考纲的要求。

(二)课程基本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需要本课程为学生通过报关员、报检员考试提供了的基础;同时,也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拓展知识的学习,以适应不同学校的条件和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实现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的充分发展。

倡导探究性学习,通过教学方式的改变,力图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探究,逐步培养学生报关业务操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快速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等,突出创新精神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本课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使学生具备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

(三)课程设计思路按照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的总体设计要求,使学习内容紧密联系企业实际操作过程,根据对报关与报检所涵盖的岗位群进行的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以本专业应共同具备的岗位职业能力为依据,遵循学生认知规律,确定本课程的项目模块和课程内容。

为了充分体现任务项目引领、实践导向课程思想,将本课程的教学活动设计成若干项目或工作情景,以任务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以典型工作环节为载体,引出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加深对专业知识、技能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在课程的目标定位上,以满足实际工作岗位对报关人员和报检人员的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基本要求为原则,既要考虑现阶段高职学生的现实基础,又要考虑新时期高职人才规格的培养要求。

在课程的内容标准上,既要重视报关、报检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更要强调报关、报检过程中的实际动手能力的训练。

第六章检疫处理

第六章检疫处理

第六章检疫处理第一节、检疫处理的概念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即对违章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措施。

第二节、检疫处理的原则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能作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

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病害进一步扩散。

第三节、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一)检疫处理的方式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等。

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已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疫机关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此外,还有“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等处理方式。

(二)检疫处理的程序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16、17条规定,检疫处理的程序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检疫处理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检单位、品名、数量、重量、运输工具名称及代号、提单号/运单号,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检疫情况和处理意见。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即是检疫处理措施的书面指令。

旅客携带检疫物,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截留处理,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指南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指南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我国是⼀个⼯业⼤国,畜牧、⽔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产总值中占有举⾜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作,是维护我国出⼝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出境动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动物依据规定实施检疫。

在这⾥,“动物”是批饲养、野⽣的活动物,如畜、兽、蛇、龟、蟹、贝、蚕、蜂等。

(⼆)报检时间和地点 1.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证(以信⽤证⽅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 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 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 输出⾮供屠宰⽤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物⼯程开发中⼼的审批单; 5. 输出观赏鱼类,应提供养殖场出具的《出⼝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等; 6. 实⾏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在这⾥,“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或者虽经加⼯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张、⽑类、⾁类、脏器、油脂、动物⽔产品、奶制品、蛋类、⾎液、精液、胚胎、⾻、蹄、⾓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

(⼆)报检要求 国家对⽣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屠宰⼚、冷库、仓库)实施卫⽣注册登记制度。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 1 -海关总署发布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 2 -海关总署发布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
同一企业所有的不同地点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养殖、捕捞器具等应当定期消毒。运载水生动物的容器、用水、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三十四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食用水生动物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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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九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出境水生动物信息,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或者其他卫生安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6号颁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

第三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四条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检疫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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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境申报 ❖ 离境查验 ❖ 签证放行 ❖ 收费 ❖ 核销数量 ❖ 中转仓暂养 ❖ 回空车辆消毒
5.离境检验检疫
二、入境动物的报检 与检验检疫
❖ 基本程序 检疫审批(进境或过境)——报检——现场检 验检疫——隔离检疫(如需) ——实验室检验 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检疫处理
❖ 检疫审批(签订合同或协议前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发给相 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第六章 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的检疫与报检
❖ 本章教学目标
❖ 了解出入境运输工具的动物检疫;熟悉我国出入境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掌 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基本工作程序。
❖ 重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基本工作程序 ❖ 难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基本工作程序
❖ 一、出境动物产品的报检与检验检疫
包括来源于国内饲养或野生动物、禽类、两栖类、爬行 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无脊椎动物未经加 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从国 外来料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动物产品依法实施的检疫。
❖ 我国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制度。
❖ 程序:
第一节 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 的一般规定
❖凡出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 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 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实施检疫的范 围。
❖ 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检疫证书,是准予进口或出 口的证明。
一、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 的法律法规
❖ 相关法律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检法》 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
❖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与检验检疫
❖ 应检入境动物产品的种类 ❖ 报检
入境前或入境时报检;动物粉类等入境前3-5天预报检 ❖ 现场检疫
监管下放行或处理 ❖ 采样与实验室检验 ❖ 出证处理
合格贴合格标志;不合格无害化处理
第四节 出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与检验检疫
❖ 动物生物制品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 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并规定作用、用途 和用量的生物制品。
报检、产地检疫、启运地和出境、出证或放行
❖ 1.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 报检地点
除濒危动物产品外,其他动物产品可直接到口岸报检 ❖ 报检时间
饲养动物内脏类在屠宰、加工前 动物内脏类、动物水产品、蛋类等在加工前 其他动物产品在出境前7天报检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在出境前15天报检 不需加工的原毛类动物产品,出境前向口岸报检
❖ 需隔离检疫的情况主要有 进口国要求隔离检疫的 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 对出境动物进行检疫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的,应对 其同群健康动物实施隔离检疫 我国政府的相关规定
❖隔离场所(一般货主提供,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认 可)、动物挑选、临床检查、采样、实验室检验、 加施标志
3.出证
❖ 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签发动 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 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出境查验
❖ 3.出境动物生物制品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 变更(下列情况之一):
信用证修改函涉及检验检疫有关条款 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变化 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等,须作改
动的 运抵口岸施检前,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情
况不相符的 ❖ 手续:退回证、单,审核同意后变更;审核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节 出入境动物的报检 与检验检疫
❖ 一、出境动物的报检与检验检疫
含出境动物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境动物 疫苗、血清、诊断液及其他检疫物检疫
❖ 程序
报检——现场检验检疫——隔离检疫(如 需) ——实验室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不合 格的检疫处理。
1.出境动物报检
❖ 动物出境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应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预报检,在口岸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 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特种进出口管理 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祟输出动 物检疫许可证
❖ 报检与查验 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签发的兽医检疫证书正本、 进口兽药许可证复印件等。 现场查验无异常,按规定标准抽样,签发一式二联(四 联)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检验
❖ 货到存放地后,2天内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报,提供通关单 第三联、许可证等
三、检验检疫制度
❖ 检疫审批制度 对输入检疫物或过境运输检疫物,依法事先提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有效期3个月)。对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实行 特许检疫审批制度。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 一管理。
❖ 检疫报检制度 提前报检,提供必要的报检资料,如检疫许可证、 产地证明、贸易合同等
二、过境动物运输工具的动物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外表进行 消毒。无法密封的,不准过境。过境期间,未经检 验检疫机构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卸离运输工具。
三、出境运输工具的动物检疫 口岸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 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
第六节 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的报检与检疫
疫区:动物疫情发生或流行的区域。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无论是否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物检疫。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始发或途经 ❖ 2.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无论是否来自疫区,均须动物检疫,未
经口岸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运输工具。 ❖ 3.入境车辆的检疫处理 ❖ 不论是否来自动物疫区,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消毒处理。 ❖ 4.入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的检疫 ❖ 不论是否来自动物疫区,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 一、过境动物报检与检疫流程
检疫审批(启运前30天书面申请、审核批准、 签发许可证)→入境报检→入境口岸现场检验 检疫(提前预报准确到港时间并做好通关和接 卸准备)→放行及处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过境期间的检疫监督→离境检疫(验证放行, 不再实施检疫)
❖ 二、过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 动物产品过境无须事先取得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入境报检
持货运单复印件和有效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正本 ❖ 入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
登机、轮、车航行日志;查验货证;检查运输工具、容器、 包装是否完好;消毒处理
❖ 离境检疫 验证放行,不再施检
第七节 携带、邮寄动物 的报检与检疫
❖ 一、携带、邮寄动物出境的检疫 ❖ 二、携带动物入境的检疫 ❖ 施检工作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
疫为主。 ❖ 1、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申报(填写入
境检疫申明卡并向海关申报或直接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报检,接受检验) ❖ 2、携带动物入境的检疫(报检→临床检查隔离期满合格放 行;不合格限期退回或销毁)
❖ 三、邮寄动物入境的检疫
❖ 需审批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 构申请办理检疫(或特许)审批手续。
❖ 检疫监督制度
检疫监督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食用 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养 殖场等)
❖ 资格审查制度(受精或胚胎移植中心;转口货物存 放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进境 动物产品的工厂、仓库等)
❖ 检疫追踪制度(流向追踪) ❖ 检疫证书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官方兽医签
发,是准予进境的重要凭证) ❖ 检疫收费制度
❖ 《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出入境生物制品主要 包括动物血清疫苗、诊断液等。
一、出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与检验检疫
❖ 1.报检与检验 货物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 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资料审查--现场查货--合格签发出境货物 通关单(换证凭单、兽医证书);不合格签发 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 报检(抵达口岸前报检。输入种畜禽,入境前30天报检;输 入其他动物,入境前15天报检)
❖ 现场检验检疫(在入境口岸,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戠 主管部门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 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 隔离检疫 ❖ 检疫放行和处理
第三节 出入境动物产品报检 与检验检疫
四、动物检疫的主要程序
❖ 检疫审批
❖ 报检
❖ 检疫
产地检疫;现场检疫--口岸核对货证相符,临 床检查、货物及包装有无受病虫害侵染;实验室 检疫;隔离检疫--入境后或出境前,在指定场 所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
❖ 出证
❖ 检疫处理与放行
不合格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作除害、或销毁处 理;合格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 关单上盖印章准予出入境。
需重新报检。
❖ 撤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生物制品,由于生产、 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出境的,应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
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生物制品,不得撤销报 检,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与检验检疫
❖ 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入境前备案
❖ 实验室检验
❖ 现场发现货证不符,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或品质发生变化等 异常现象,召回或销毁,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证书。
❖ 实验室检验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签发检 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货物退回或销毁。货主有要求的,可 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第五节 出入境运输工具 的动物检疫
❖ 一、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动物检疫 ❖ 1.由疫区入境运输工具的检疫
❖ 部门规章 《进境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
❖ 国际组织的规定 程序和方法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等
❖ 双边政府间检疫协定及双边检疫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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