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1、自然法学派【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
代表任务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Hugo Grotic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Jefferson Thomas(1743~1826)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科学家,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
1775年5月,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在费城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和富兰克林等五人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2】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
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弗大学、牛津大学和哈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雅克·马里旦Jacque Maritain(1882~1972)法国哲学家。
新托玛斯主义的主要代表。
他力图依靠科学和理性证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上帝是知识的唯一依据和来源,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唯有信仰才能认识超验世界。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初阶P151)
法律发展的规律(初阶P130)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初阶P231、239)
法律实现的条件(初阶P212)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初阶P332)
正当程序的功能(初阶P379)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进阶P38)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阶P289)
法律文化的特点(进阶P304)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4)现代新自然法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1、形成时间:17-18世纪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3)社会契约论4)主权在民论5)法治论四、新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形成:19世纪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二、定义:1、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在其遗体 火化前,张学英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蒋伦 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要求分割财产, 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 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 区人民法院。
问:张学英是否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 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 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 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为了 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 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 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提倡“法的自由 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 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 义感加以判决。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流派比较
一、自然法学
1、主要观点: (1)客观规律,或上帝或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由 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客观规律或行为准则。 (2)法与道德不可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 义。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 平等、秩序等。 (3 )恶法非法。 2、代表人物: 马里旦、富勒、罗尔斯等
2、代表人物:庞德、霍姆斯、埃利希等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经验。 3、埃利希的法学思想
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法学或判决,而 在社会本身。 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 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 ,国家对法所起 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 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 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 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西方法律各学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发展历史悠久,学派众多,各学派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各有侧重。
本文将从西方法律的几个主要学派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各个学派的法律观点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西方法律的全面认识。
二、西方法律各学派概述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永恒的、客观的,是人类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
该学派主张法律应以自然法为依据,维护人的自然权利。
2. 法国法典学派法国法典学派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定应遵循理性原则,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该学派主张法律应以成文法为主,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3.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律规则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
该学派主张以逻辑分析为基础,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4.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法律制定应考虑社会现实,关注社会利益。
该学派主张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
5. 实用主义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法律制定应注重实际效果,关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该学派主张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对法律进行创新。
三、各学派案例剖析1. 自然法学派案例案例: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Equal Protection Clause)分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尊重人的自然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体现了这一理念。
该条款要求政府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禁止因种族、性别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这一案例表明,自然法学派关注人的自然权利,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恒性。
2. 法国法典学派案例案例: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分析:法国民法典是法国法典学派的代表作,该法典以理性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权利、财产权、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这一案例表明,法国法典学派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7)1)一元论 (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古希腊古罗马法哲学思想苏格拉底: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4.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
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2.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每个等级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制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具体职责。
其正义理论是在等级制度下的正义。
3.法官是在“以心治心”,应当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不应受固定呆板的规则约束。
4.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认为国家是由出色的人的智慧管理的,不是依凭法治。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5.轻视法律的原因:认为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
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法解决复杂的纠纷的。
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最具智慧的统治者以最高权威。
6.晚期法律思想第一,仍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完善的统治形式,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二,在晚期的《法律篇》中,描述了国家统治当局的司法权力受法律的限制,他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得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1法学流派概述、、、、、、、、、、、、、、、、、、、、、、、、、、、、、、、、、、、、、、、、、、、、、、、、、、、、、、、、、、、、、、、、、、、、、、、、、、、、、、、、、、、、、、、、、、、、、、、、、、、、、、、、、、、、、、、、、、、、、2一)自然法学派、、、、、、、、、、、、、、、、、、、、、、、、、、、、、、、、、、、、、、、、、、、、、、、、、、、、、、、、、、、、、、、、、、、、、、、、、、、、、、、、、、、、、、、、、、、、、、、、、、、、、、、、、、、、、、、、21、古典自然法得思想:不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22、中世纪得古典自然法得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31)古典自然法学派得衰落与复兴、、、、、、、、、、、、、、、、、、、、、、、、、、、、、、、、、、、、、、、、、、、、、、、、、、、、、、、、、、、、、、、、、、、、、、、、、、、、、、、、、、、、、、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得改造、、、、、、、、、、、、、、、、、、、、、、、、、、、、、、、、、、、、、、、、、、、、、、、、、、、、、、、、、、、、、、、、、、、、、、、、、、、、、、、、、、、、、、、、、、、、、43)德沃金得基本理论、、、、、、、、、、、、、、、、、、、、、、、、、、、、、、、、、、、、、、、、、、、、、、、、、、、、、、、、、、、、、、、、、、、、、、、、、、、、、、、、、、、、、、、、、、、、、、、、、、、、、、、、4二)分析实证主义、、、、、、、、、、、、、、、、、、、、、、、、、、、、、、、、、、、、、、、、、、、、、、、、、、、、、、、、、、、、、、、、、、、、、、、、、、、、、、、、、、、、、、、、、、、、、、、、、、、、、、、、、、、、、、、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得基础主权者得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得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得逻辑分析、、、、、、、、、、、、、、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得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6(二)凯尔森、、、、、、、、、、、、、、、、、、、、、、、、、、、、、、、、、、、、、、、、、、、、、、、、、、、、、、、、、、、、、、、、、、、、、、、、、、、、、、、、、、、、、、、、、、、、、、、、、、、、、、、、、、、、、、、、、、、、、、、、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61)一元论、、、、、、、、、、、、、、、、、、、、、、、、、、、、、、、、、、、、、、、、、、、、、、、、、、、、、、、、、、、、、、、、、、、、、、、、、、、、、、、、、、、、、、、、、、、、、、、、、、、、、、、、、、、、、、、、、、、、、、、、、、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得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与专制两种、、、、、、、、、、、、、、、、、、、、、、、、、、、、、、、、、、、、、、、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7(三)哈特、、、、、、、、、、、、、、、、、、、、、、、、、、、、、、、、、、、、、、、、、、、、、、、、、、、、、、、、、、、、、、、、、、、、、、、、、、、、、、、、、、、、、、、、、、、、、、、、、、、、、、、、、、、、、、、、、、、、、、、、、、、、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得方法、、、、、、、、、、、、、、、、、、、、、、、、、、、、、、、、、、、、、、、、、、、、、、、、、、、、、、、、、、、、、、、、、、、、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得下定义得方法、、、、、、、、、、、、、、、、、、、、、、、、、、、、、、、、、、、、、、、、、、、、、、、、、、、、、、、、、、、、、、、、、、、、、、、、、、、92)哈特:恶法亦法、、、、、、、、、、、、、、、、、、、、、、、、、、、、、、、、、、、、、、、、、、、、、、、、、、、、、、、、、、、、、、、、、、、、、、、、、、、、、、、、、、、、、、、、、、、、、、、、、、、、、、、、、、、、93)哈特:最低限度得自然法、、、、、、、、、、、、、、、、、、、、、、、、、、、、、、、、、、、、、、、、、、、、、、、、、、、、、、、、、、、、、、、、、、、、、、、、、、、、、、、、、、、、、、、、、、、、、9三)社会法学派、、、、、、、、、、、、、、、、、、、、、、、、、、、、、、、、、、、、、、、、、、、、、、、、、、、、、、、、、、、、、、、、、、、、、、、、、、、、、、、、、、、、、、、、、、、、、、、、、、、、、、、、、、、、、、、、、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得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得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得,依五大法学家得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得,它就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得统称,也就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得成文法典。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基本上主要是三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在现代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学派。
推荐书目:《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吕士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版《当代西方综合法律思潮》,薄正锋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古代时期:一、希腊法学思想(古代的自然法,长于抽象的理性思维)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法学思想不成体系,是西方法学思想的开端)2、柏拉图(精英治国者,后期思想有所转变,重视法律的作用)3、亚里士多德(比他的老师更尊重法治,论述多个法学命题,如正义等)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和世界观)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
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
其代表人物:巴内斯、塞内卡、埃彼克泰特、马可•奥勒留(帝王哲学家,著有《沉思录》,是学派晚期最著名的代表)等。
二、罗马时期(注重实践,法典发达,它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1、《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篆》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和莫德斯蒂鲁斯(古代商品社会最好的法官和学者了)三神学法学(恢弘的体系,可怕的束缚)1、奥古斯丁(首位取得巨大成功的神学法学家、主张法律是罪的产物)2、托马斯*阿奎那(最出色的神学法学家)四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阐释重现天日的罗马法,分为前期和后期)近现代时期一、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从神的理性,到人的理性,在到社会理性的转变)1、古典自然法学派 [卢梭、洛克、霍布斯等](理性主义社会契约法治思想天赋人权)2、复兴的神学法学派 [马里旦、达班、布伦纳](世俗化的发展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学)3、复兴的世俗自然法学 [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德沃金](一群牛逼的美国人,除了菲尼斯是英国人)二、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一种规范认为应该区分“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1、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旧分析法学派 [奥斯丁](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的奠基人之一)3、新分析法学派 [哈特拉慈](批判继承了奥斯丁)4、纯粹法学 [凯尔森](极其纯粹)5 制度法学 [麦考密尔魏因贝格尔](扩大了分析法学的研究领域)6 符号学法学 [杰克森柯尔文森](不懂)三、社会法学派(分支最多的一派生命力强盛把法看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1、萌芽时期 [休谟孔德韦伯](都是大思想家)2、历史法学派 [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梅因等 ](用历史的实用主义解释法律)3、目的法学 [耶林](人的目的创造了法)4、利益法学 [赫克](法是人的利益)5、自由法学 [埃利希康特洛维奇](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6、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宣传阶级调和是马克思主义的论敌)7、心理法学派 [塔尔德沃尔德彼德拉任司机](挺有意思的可以研究一下)8、实用主义法学 [霍姆斯庞德](霍是美国第一个有法哲学思想的法官庞德还来过中国,做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9、现实主义法学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又是一群美国人)10、法人类学 [霍贝尔](人类学和社会法学结合的产物)11、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哈盖尔斯特洛姆伦德斯特奥里弗克拉纳](这个半岛上出产了一批名字这么难打的学者)12、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都很熟悉)(1)原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 ](我个人认为应该归如此类但所有的国内出版的西方法学思想教材都不涉及马派仿佛马派是东方的法律思想莫名其妙)(2)新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法学派等]四、哲理法学派 [康德黑格尔拉德布鲁赫](看不懂没兴趣因为不熟悉暂且单独列在这里)五、其他法学派1、新自由主义法学 [哈耶克诺锡克](哈曾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个大家)2、综合法学派 [霍尔斯通博登海默](试图整合三大法学派)3、经济分析法学 [科斯波斯那](真是功利到了极点)4、行为主义法学 [布莱克](丰富了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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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 S. Maine)“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
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
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
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智者学派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
(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
(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
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霍布斯(Hobbes, 1588-1679)洛克(Locke, 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
(天赋人权)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
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1)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
(2) 形式上的要求:A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B 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
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
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
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
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
第三个阶段:后哈特时代。
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
具体的派别划分:分析法学派1、规范法学(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2、新分析法学:New (Neo) 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哈特(Herbert L.A. Hart, 1907-1992)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拉兹(Joseph Raz) - 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制度法学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 :制度法学(一)奥斯丁(边沁)• 边沁:1782, 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中文译名:《法理学限定的界限》• 奥斯丁: 1832,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中文译名:《法理学的范围》* 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至1945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Benthamism) →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多少为标志,“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
”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v.社会(斯图亚特·密尔)↓耶林:社会功利主义(Social Utilitarianism)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主权者的命令(实证)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