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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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协议书

篇一:形象代言人协议书

形象代言人协议书甲方:_宜昌一致魔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照片肖像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定,达成下列条款:

1、甲方聘请乙方为“一致魔芋”品牌微笑形象代言人,拍摄平面、影视广告,时间为三年,XX年9月10日至XX年9月10日。甲方不支付肖像权费用。

2、初次拍摄内容:

(1)店内海报(2)介绍产品照及产品说明书(3)产品外包装装潢照数张如:手提袋、包装盒、礼品盒等(4)电视广告片拍摄(5)户外广告

3、乙方同意其广告形象在甲方各类广告宣传及包装中

使用,其肖像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在为甲方代言期间,不得接拍同类企业广告。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图片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形象为其他企业的产品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6、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当保证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图片的肖像权。

(2)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要爱护乙方的形象,不可利用乙方的形象做违法犯规等活动,否则将向甲方索赔。

(3)甲方若需拍摄,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要按时到达。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8、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

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9、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肖像代言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二:形象代言人合同

企业形象代言人合同

甲方:苏州模特网

乙方:苏州女人网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 [身份证号

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不少于胶卷。不少于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 ]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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