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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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协议书》----您敢签吗?
发表时间:2008-11-09 发表者:曹飞(访问人次:889)
当外科医生认为某个病人的疾病采取手术治疗是最佳方法的时候,就会跟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在手术前签署一份手术协议书。一些病人和家属对此很不理解。有人认为:既然你医生认为需要手术,我们绝对服从就是了,不需要签署手术协议书;也有人认为:手术协议书是医生和医院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是给病人和家属“下套”,万一手术出现并发症,医生和医院借此逃避责任。其实,以上对手术协议书的认识是错误的。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关节骨病科曹飞
手术协议书是“知情同意书”。现代法律观点认为:医生给病人作任何治疗之前,病人有完全的知情权和最终的决定权,否则就构成了侵权。手术前医生应该把病人的病情、手术原因、手术方式、手术过程中和手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等向病人或家属交代清楚,从而使医患双方对于手术达成一定的共识,手术协议书的签署是达成这种共识的标志。在签署前,要与医生充分沟通,了解清楚上述情况后再作出是否手术的决定。
手术协议书不是“免责协议书”。签署手术协议书时,一般医院都要求患方写上“要求手术”、“愿意承担手术风险”之类的语句。似乎是在设下“陷阱”。手术协议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协议书,并非医生的护身符。即使签署了手术协议书,当患方对手术有疑义时,仍可通过医学会作医学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查询。若发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常规,使患者致残、致死,医生同样要负法律责任。所以,签署手术协议书时,完全不必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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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手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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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绿云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手术纠纷,经鉴定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患者所签的免责条款无效?医院的“手术合同”是否合理?患者签了字是否就可以免除医生的责任?几乎所有手术患者的家属最不愿回忆的事情就是为准备接受手术的亲人签署手术协议书。签吧,生怕亲人在手术中出现意外;不签吧,又怕亲人的病情被耽误,真是两难选择,就像签署生死契。本文是对手术合同的性质及适用情况的讨论。
关键词:手术合同手术协议书手术纠纷医疗风险无名合同格式合同
许多患者对手术前签字这一做法不满。有人说,手术签字看似保障患者知情权,但患者的感受却是医院要把手术的风险推给患者自己承担。然而目前,手术中确实存在着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风险,医院用患者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合法的。争议到底存在于哪里呢?下面将展开讨论。
一、简介手术合同
手术合同,即医疗手术协议,也称手术同意书。手术以对患者身体的局部破坏为代价,使其获得功能恢复、解除病痛以提高健康质量,手术既是医疗活动中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也是产生医疗纠纷最集中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诉讼实践中,手术同意书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签字。
二、“手术合同”称谓的来由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的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本文所谓的医患关系专指前者,即患者正常交费就诊情况下产生的医患关系。
对医患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关系到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报道,医药改革后我国医院将分为
公立的非营利性医院和私立的营利性医院。前者是事业单位法人,后者是商事法人、商事合伙或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两类医院的组织形式和性质虽然不同,但他们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具有以下共性:
1、平等性。在法律关系中,医院和患者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非行政关系中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自愿性。医患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体现了主体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医疗改革的精神,患者不仅可以选择某个医院就诊,而且还可以选择某个医生为其诊治。患者与其家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生建议,医生不能强迫病人就诊或手术,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终止治疗或出院,医院不能强迫。
3、等价有偿性。医患双方对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则要支付相应对价。
总之,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有多种,医患关系是怎样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呢?
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终止过程,实际上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医患关系作为合同关系,具有简略性和格式性的特点,这是由医疗服务的自身特点和专业性决定的。
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手术合同,也称为手术同意书,其形式上采用格式化。作为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无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
三、目前学术界对手术合同所持的两种不同态度
(一)医生:签字是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手术协议是医院对患者就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难度及后果等各方面情况加以交代的一种必备的医疗文书,其提出是因为医疗手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患者的体质、年龄及病况的不同,即使同样的手术也可能会在不同患者的身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北京宣武医院院长张建认为:“《手术同意书》列举的风险是临床实践证实客观存在的。医学的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只有医生放下包袱,大胆手术,医学才能进步。如果把所有的医疗风险都让医生承担,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那么,医生将只好采取防卫措施,少做手术,最终危害的还是患者。”
合法的医疗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法院对手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据之一是手术同意书,遵循适度审查的原则,法院不必要深究手术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一般只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及形式要件的完备性。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了司法权的严肃性,同时也维护了医师的执业权利,避免造成司法权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民事权利的对抗与磨擦。
(二)律师: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手术协议实际上类似于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来拟定合同内容,其内容不容许对方变更,另一方要么同意,要么走开。这种合同看似自由,签不签由你,医院并没有强迫,实质上它是以形式上的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自由。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要从实际情况来判断手术协议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认为,医院用病人家属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院的过错而造成病人损害的,就不能因病人家属已签字而可以免除责任。而对一些急危病人(如车祸重伤员等),法律规定了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和特殊干预权,就算病人家属不签字,医生也必须进行手术。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姚根强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同时规定,合同中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解释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协议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手术协议书是院方提供的,充满了专业术语,有时在签订时间上又比较紧迫,所以从合同双方应对等的角度看有一定的欠缺。解决方案可以先从健全法律、赔偿制度入手。而从长远来看,最彻底的解决办法还是增加整个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及对医护人员技术和医德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确责任并得到患者的理解。
四、手术合同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以下典型案例将可说明。
案例一、多项意外吓怕患者家属
看着已经顺利接受完手术正在康复的儿子,刘大妈提起手术前的签字过程依然心有余悸。据她称,儿子出车祸后小腿骨折,自己和丈夫都认为儿子做的是小手术,但到手术前签字的时候,医生拿过来两张纸让他们签字,一张是手术同意书,另一张是麻醉同意书。两张纸上罗列的都是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手术危险性:1.麻醉意外;2.DIC(大出血);
3.休克;
4.病情特殊手术中断;
5.重大脏器衰竭;
6.术野变异粘连剥离损伤周围组织;
7.昏迷;
8.死亡。”“术后并发症、后遗症:1.全身感染中毒;2.局部感染;3.瘘疝;4.组织粘连引起的合并症;5.水电解质平衡失调;6.昏迷(植物人);7.DIC(大出血);8.休克,衰竭;
9.功能丧失(障碍);10.死亡。”
刘大妈还没有看完,就已经哭出了声,虽然这些意外要选项填写,但是出现任何一种都会令他们难以承受。术后的刘先生说,其实小腿骨折的修复是个小手术,而且医生也反复对其父母说根本就不会有什么意外,但是看到这么多“死亡”、“休克”、“大出血”等恐怖的字眼,他的父母怎么也放不下心。在医生的催促下,最终刘大妈还是提起笔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