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脊髓灰质炎临床诊疗指南》
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行动计划
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行动计划(1999年1月5日)一、概述为了满足消灭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证实的需要,全球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要求各国提供证实消灭脊灰的有关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WHO)西太区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于1996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确定用于消灭脊灰证实的标准如下:根据全球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的建议,只有在西太区所有国家达到以下标准时,WHO西太区才可被证实为无脊灰地区。
1)监测水平保持在证实要求标准条件下,至少连续3年无本土脊灰野病毒传播的证据;2)各国的证实委员会根据区域证实委员会要求修订并递交国家证实文件;3)具有适宜的措施识别输入性脊灰野病毒并做出反应。
为确保西太区在2000年底能够证实无脊灰,西太区各国必须在1998、1999、2000年连续3年保持无本土野病毒传播。
西太区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于1997年11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要求中国准备国家消灭脊灰证实行动计划,并于1998年8月提交西太区证实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为指导各地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开展,卫生部已制订下发了《1996-2000年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计划》,《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行动计划》是在上述行动计划基础上,为满足证实消灭脊灰工作需要而制订的,某种意义上是对《1996-2000年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计划》部分内容的补充。
二、消灭脊灰进展(一)脊灰病例1989和1990年我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脊灰暴发,分别报告病例4623和5065例。
从那以后,随着消灭脊灰各项策略与措施的落实,我国已成功地阻断了本土脊灰野病毒的传播,最后一例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发生于1994年9月,然而,在全球实现消灭脊灰目标之前,脊灰由其他区域输入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
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医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
通知
(卫办医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的诊疗、康复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
现印发你们,供相关医疗机构参考应用。
二○○八年二月四日
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
一、诊断依据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vaccineassociatedparalyticpoliomyelitis,VAPP)病例的诊断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9月颁布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VAPP确诊病例包括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
(一)服。
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
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自治区脊髓灰质炎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为小儿麻痹)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影响年幼的儿童。
病毒通过受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经口腔进入体内并在肠道内繁殖。
90%以上受感染的人没有症状,但他们排泄的粪便带有病毒,因此传染给他人。
2000年,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包括中国在内的西太平洋地区实现了无脊灰目标。
2021年,全球有20个国家检测到脊灰野病毒病例,2021年7月3日至7月19日期间,新疆和田地区发生一起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疑似输入性疫情。
疫情累计报告4例病例,年龄在4月龄至2岁之间。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脊髓灰质炎流行病学的特点,特制订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对脊髓灰质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肠道门诊、隔离留观室,确诊患者应收治于医疗机构儿科、神经内科及感染科的隔离病房,定点收治脊髓灰质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脊髓灰质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一)隔离的原则。
1.对脊髓灰质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脊髓灰质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Z,并进行单间隔离。
确诊患者可以�Z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
患者的活动应当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进行。
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脊髓灰质炎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患者应安�Z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至少每5分钟空气交换1次)的隔离病房内。
卫生部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回顾无锡市历年 开展的流感监 测病原 学检测 结果 ,
19 9 7年春 , 分离出 2株 乙型流感病毒 ,9 8 春 , l9 年 分离 出 l AHN) 株 ( 3 2 亚型流感病毒。2 0 0 1年 1 0月后 我市加入 了江苏省流感监测哨点 , 开展 了流感季 节性监测 ,0 1 20 年 冬至 2 0 o 2年 春 , 分离 出 2株 A( l 1 亚 型流 感病 毒 ; HN) 20 02年冬至 20 03年春 , 分离 出 6株 B Y m gt) ( a aa 系和 1 a 株 B Vc r ) 流 感病 毒 ( 江 苏地 区首 次分 离 ) ; ( ioi 系 ta 为
峰 , 0 —2 0 2 5 0 6年冬季 、0 6年春季 和 2 0 o 20 0 7夏季有发病
[] 4 朱大方 , 祖荣强 , 潘浩 , 江苏省 2 o —2o 等. o 4 O 7年流行性 感冒监测分
析[ ] 中国公共卫生 , o , ( ) 22— 3 . J. 2 82 2 : o 4 3 23
编 号 ws24— 0 8 9 2 o ws 9 2 0 5— 0 8 2 ws26— o 8 9 2 o wS27— 0 8 9 2 o wS 9 — o 8 8 2 o 2 名 称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 准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 麻疹诊断标准 风疹诊断标准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编 号 ws2 9—2o 9 08 ws 1 — o 8 代替 wS 1 — 0 1 3 2o ( 2 3 20 ) 2 ws3 o一2o 0 o8 wS3 1 o 8 O —2o ws 1 — o 8 代替 ws 1 — 0 1 4 2o ( 2 4 2o) 2 名 称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丙 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丁型病毒性肝炎诊 断标准 戊 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流行性 乙型脑炎诊断标准
卫生部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
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1
•【文号】卫通[2008]24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
标准的通告
(卫通〔2008〕24号)
现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294-2008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WS 295-200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
WS 296-2008 麻疹诊断标准
WS 297-2008 风疹诊断标准
WS 298-2008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299-2008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213-2008 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代替WS 213-2001)
WS 300-2008 丁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301-2008 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214-2008 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
(代替WS 214-2001)
以上标准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我国政府向全球承诺的目标。
为了确保此目标的如期实现,卫生部先后制订了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
由于脊髓灰质炎具有传染性强和难以与其它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相鉴别的特点,卫生部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AFP监测报告率1/10万的标准,已要求各省建立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专门报告系统,加强疫情监测,并于1993年6月以卫防计发(1993)第15号文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卫生防疫机构的职责。
但通知下达一年多来,各地的AFP监测报告工作改进不大,距国际公认的标准仍有很大差距,漏报、迟报、不报等情况已成为阻碍我国按期实现消灭脊灰目标的严重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消灭脊灰的认证。
大量调查表明,医院是及时发现AFP病例的主要地点。
因此,为了迅速改善AFP疫情报告工作状况,现对各级医疗机构重申以下要求:一、强化消灭脊灰意识,加强领导,坚决执行AFP报告制度。
消灭脊灰是党和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业务领导,负责AFP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协调组织有关科室,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消灭脊灰重要性的认识和执行AFP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以确保AFP监测和报告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目前一些临床医生对AFP病例定义及报告制度不了解,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脊髓灰质炎诊断及鉴别诊断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周边国家病例占全球病例
数的53%(690/1292)
阿富汗
巴基斯坦 印度
应对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的关键
AFP监测系统是否足够敏感,在第一时间 识别、发现
采取快速正确的反应阻断传播
措施
及时实验诊断、尽早启动灵敏的监测和持 续快速的免疫补充活动(SIAs)
上述疾病早期即有运动障碍,呈不同程度急性 弛缓性瘫,可由各种原因引起。
经过病史分析、实验室相关检查、病程经过观察, 最终明确:病变累及中枢、周围N、肌肉系统。
病初无法明确,无确凿证据可除外脊灰病毒感染
急性弛缓性麻痹诊断与鉴别诊断
AFP病例诊断要点 (一)详细了解病史 (二)区别真假麻痹和上下运动神
有
无
早期无,晚期为废用性
早期即有
(-)
(+)
痉挛性瘫,中枢性瘫,硬瘫 弛缓性瘫,周围性瘫,软瘫
脊髓休克期
急性与严重的上运动神经麻痹可有一 休克期,如脊髓受累,称脊髓休克期。 病变虽累及上运动神经元,但表现肌 张力低,腱反射消失,无病理反射。 数小时或几周,休克期解除,渐出现 肌张力高,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 性。
加大OPV服苗覆盖的比例,维持人群有效 的抗WPV的免疫力
以上是控制WPV蔓延和终止暴发的关键 不存在WPV流行的国家都应该保持警惕
MMWR 2009,58(14):357-362 Cur Info Pub Health 2009,5(8):5-7
监测病例定义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
任何小于15岁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 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 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03/02/9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1.15•【文号】•【施行日期】1993.11.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国务院: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
病毒的存在和传播,威胁着每个儿童,一旦发病将导致儿童肢体损伤、残疾乃至死亡;未接受免疫的儿童,不仅自己可能受害,而且还会作为污染源危及他人。
鉴于该病危害大、传染性强以及“可防不可治”的特点,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把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继消灭天花后人类限期消灭的第二种传染病,要求各国采取全球性的统一行动。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保护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部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落实不力,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区出现疫情,时有暴发流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强化免疫工作切实纳入议程,实行目标管理并依据全国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工作计划,落实经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卫生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苗的生产、储运、供应、发放和指导服务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要做好所属范围的强化免疫工作,每位家长应主动促使孩子服用疫苗。
脊髓灰质炎监测知识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维持我国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巩固实现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部制定了《2003 —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卫生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2000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西太平洋地区宣布成为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区域,标志着我国已达到无脊灰目标。
实现无脊灰目标,仅仅是消灭脊灰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目前,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接壤的部分国家仍有脊灰流行,脊灰野病毒输入我国并引起流行的危险依然存在。
在实现无脊灰目标后,WHO美洲区的多米尼加、海地和西太区的菲律宾又发生了由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引起的脊灰流行,近几年我国也发现了脊灰疫苗变异病毒导致的病例,这些对于保持无脊灰目标以及全球消灭脊灰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我国计划免疫和消灭脊灰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着许多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和计划免疫专业人员对消灭脊灰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产生了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或厌战情绪,一些地方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扎实,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现象。
这些不利因素都严重影响着无脊灰状态成果的巩固。
因此,我国维持无脊灰状态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目标(一)总目标全国保持无脊灰状态,直至全球实现消灭脊灰目标。
(二)分目标1.以乡镇为单位儿童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2.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病例流行病学与实验室监测各项指标持续保持在WHO无脊灰证实标准以上;3.具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能力。
中疾控疫发[2012]208号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为落实卫生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11]60号)的要求,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处置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脊灰病毒相关事件,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目的及时发现脊灰野病毒、疫苗衍生脊灰病毒(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并规范相关事件调查处置方法,快速阻断病毒的传播。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方案适用于脊灰野病毒、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相关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定义脊灰野病毒、VDPV、免疫缺陷者疫苗衍生脊灰病毒(i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及相关病例,以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循环的定义参照相关诊断标准。
四、监测与报告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对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进行常规监测,并开展密切接触者、健康人群和环境脊灰病毒监测。
1. 脊灰野病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环境或健康人群、AFP病例标本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并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野病毒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2. VDPV和cVDPV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VDPV病例或携带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并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cVDPVs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3. 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及其循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录入AFP病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并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脊髓灰质炎2
脊灰的临床神经病学基础
中枢神经系统由脑和脊髓组成 脊髓有两处膨大
颈膨大 腰膨大
发出神经 发出神经
支配上肢 分布于下肢
脊灰病变 主要脊髓灰质前角运动神经元受累 临床特征
患儿发热或热退时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 (Acute flaccid paralysis, AFP)
伴或不伴眼外肌或球肌受累 经休息或用胆碱酯酶抑制剂后症状减轻或消失
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甲基硫酸新斯的明药物试验 阳性 b.重复电刺激,1~5Hz诱发电位波第5次比第1次降低≥10% c.血nAchR-ab 阳性(抗烟碱型乙酰受体)
2.确诊需与其它类似症状病鉴别: 多发性急性肌炎、线粒体病
坐骨神经麻痹
6.恢复较脊灰好
急性横贯性脊髓炎
1.急性起病 常有脊髓休克期
急性弛缓性麻痹
2.典型截瘫 平面内感觉障碍及尿储留(或失禁)
3.CSF 淋巴细胞和蛋白含量轻度增加
4.脊髓MRI检查 有助区别病变性质和范围
5.视力和眼底检查 除外脊髓炎伴视N炎
少年型重症肌无力(全身型)
1.典型临床特征:四肢及躯干易疲劳性和无力;
脊髓灰质炎传播
脊灰病毒
粪-口传播,人粪是唯一宿主
室温、污水、粪便中存活4~6个月,煮沸、紫外线、 各种氧化剂敏感
潜伏末期、瘫痪前期排毒最多、传染性强
病前2~3天,病后1周内;
排毒1~2周,少数3~6周
传染源
患者和隐性感染带病毒者
(1:75~1:1000)
脊髓灰质炎病毒
临床表现
临床过程 分潜伏期、前驱期、麻痹前期、
卫生部关于做好无脊灰证实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无脊灰证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1999]第45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9.28
【实施日期】199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做好无脊灰证实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1999]第451号1999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消灭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工作进展,区域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区域证实委员会)于今年8月份在马尼拉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提出,西太区明年10月将完成无脊灰证实工作,要求各成员国8月以前向区域证实委员会递交证实文件。
国家无脊灰的证实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为基础的,根据区域证实委员会对各国证实工作的要求和《全国消灭脊灰证实行动计划》,国家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证实委员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年4月以前,要向国家证实消灭脊灰工作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证实准备委员会)和国家证实委员会递交证实文件,从现在起
到明年各地递交证实文件,时间已经十分紧迫。
为保证全国无脊灰证实工作的按时完成,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脊灰证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住重点,确保如期完成证实工作
脊髓灰质炎曾经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消灭脊髓灰质炎将是人类历史上继消灭天花之后的又一个重大成就。
为实现全球消灭脊灰的目标,各国协调一致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已取得。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06•【文号】•【施行日期】1989.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1989年10月6日)今年以来,一些省的部分地区发生了近几年来较大规模的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
截止八月中旬全国共报告脊髓灰质炎病例1604例(包括疑似病例),比去年同期(230例)上升了5.4倍,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报告病例,其中江苏、海南、福建、山东、河南、陕西、江西等省发病较多,北京市在连续5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后,今年也报告了2例疑似病例。
根据调查分析,这次暴发具有发病年龄集中在3岁以下儿童,绝大多数病例未服过疫苗的特点。
首例病例发生后未能及时诊断、报告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是造成疫情扩散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次脊髓灰质炎的流行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我们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后,仍然存在着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条件,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免疫空白”地区和“免疫空白”人群;疫情监测系统仍不健全,不能快速逐级报告疑似病例,丧失了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时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保证按期实现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普及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将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以消灭脊髓灰质炎来推动计划免疫工作的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规划,提出分阶段目标;对发病较多的地方,要深入分析发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免疫接种薄弱的地方要投入较大的力量,力求消灭免疫空白的乡和村,特别要注意及时为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提供免疫接种。
脊髓灰质炎诊断有新标准
了分类 ,更为规范 。 3 . 在 临床 表现 方面 ,新标 准将 “ 早 期可 有发热 、咽 部不 适 ,婴幼 儿可烦 躁
髓 灰 质 炎的 诊 断 发 挥 了 重 要 的作 用 ,
但 是 由于 我 国 人 民 仍 存 在 脊 髓 灰 质 炎 临 床表现 ,新标 准将该 知识 点重新进 行
脊 髓 组 织 中 未 分 离 到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 。 由于 脊 髓 灰 质 炎病 毒 可 以通 过
野 病 毒 输 入的 危 险 和 发 生 与 疫 苗病 毒 相 关 的 病 例 的 情 况 ,所 以 国家 卫 计 委
成 人。另 外 ,放眼 全球 ,许 多第三世 界 即 当地近 期发生 了脊髓灰 质 炎野 病毒输 在 脊髓 灰 质 炎 流 行病 区 ,且 该 类 患 者 国家 至今 仍有 脊髓 灰质 炎新发病 例 ,如 阿富汗 、巴基斯坦等。 入事件 ,而 且部 分青 年病 例 的I P V接 种
史不 详 。
4 0 ●开在饺 .
E - m a i 1 w ei t i n g ti n g (  ̄ ' j c y y l 2 0 C O n ] C n 责编I , 魏 婷 婷
也没 有 到 过 疫 区 ,基 本 可排 除 感 染 脊 髓 灰 质 炎 的 可 能 ,避 免 了大 量 人 力物 力的消 耗 。 6 . 在 排 除 标 准 中 ,新 标 准 将 “ 合
可 见 .虽 然 《 脊髓 灰 质 炎诊 断 标
准》 ( WS 2 9 4 - 2 ( ) 【 ) 8 ,以下简 称 “ 2 0 0 8
卫生部脊髓灰质炎临床诊疗指南
卫生部《脊髓灰质炎临床诊疗指南》【概述】脊髓灰质炎( poliomyelitiS)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发的急性传染病,通过粪便和咽部份泌物传播。
感染后绝大多数为隐性感染。
部份病人可显现发烧、上呼吸道感染、肢体疼痛、头痛或无菌性脑膜炎,少数显现肢体瘫痪。
严峻者可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本病多发生于小儿,故又称为“小儿麻痹症”。
自采取疫苗预防本病以来,发病率显著下降。
【临床表现】暗藏期为5~35天,一样为9~12天。
依照临床表现,可分为无病症型、抑扬型、无瘫痪型及瘫痪型。
(一)无病症型(即隐性感染)最为常见,占全数感染者的90%~95%。
感染后不显现病症,但血清中可检出特异性抗体,从咽部和粪便中可分离出病毒。
(二)抑扬型约占全数感染者的4%~8%。
表现为发烧、疲惫、头痛、嗜睡、咽痛、恶心、呕吐、便秘等,无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病症。
本型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可有以下三种临床表现:1.上呼吸道感染病症有不同程度的发烧,可有伤风病症,咽部不适,咽部淋巴组织充血、水肿。
2.消化道病症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或便秘,腹部不适,可有中度发烧。
3.流感样病症有发烧及类似流感的病症。
上述病症持续约1~3天,即行恢复。
(三)无瘫痪型临床上具有前驱期病症、脑膜刺激征和脑脊液改变。
前驱期病症与抑扬型临床表现相似,数天后显现脑膜刺激征。
患者可呈现头痛、颈痛、背痛、呕吐、颈部和背部强直,克氏( Kernig)和布氏( Brudzinski)征阳性。
三脚架征(患者在床上起坐时两臂向后伸直支撑躯体)和Hoyne征(患者在仰卧位时,将其肩部举高可见头向后倾)亦可呈阳性,但无神经和肌肉功能的改变。
脑脊液检查符合无菌性脑膜炎的改变。
患者一样在3~5天内退热,但脑膜刺激征可持续2周。
(四)瘫痪型约占全数感染病例的1%~2%。
患者具有无瘫痪型的临床表现,且病损累及脊髓前角灰质、脑或脑神经。
按病变部份可分为脊髓型、脑干型和脑炎型三型,以脊髓型最为常见。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在我国获准上市,为科学规范的使用此疫苗,根据卫生部指示,我中心组织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外技术文件和疫苗使用说明书,制定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二����九年九月七日抄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校对人:温宁附件: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自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研制出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以来,OPV一直是我国预防脊髓灰质炎唯一使用的疫苗,为控制和消灭脊髓灰质炎作出了突出贡献。
提高并维持高水平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我国现阶段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的主要策略之一,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仍将是我国脊髓灰质炎免疫预防的首选疫苗。
目前进口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在我国获准上市,各地要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稳妥地做好IPV的预防接种工作。
一、使用原则(一)IPV暂属第二类疫苗,应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为受种者接种。
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者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可以优先考虑使用IPV。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科学宣传和正确使用IPV。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适龄儿童提供OPV常规接种服务。
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IPV,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其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
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7•【文号】卫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高度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儿童健康、预防残疾发生的重要工作,是控制和消灭对群众健康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
2007年国家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在我国免疫规划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在实施脊灰疫苗免疫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疫苗相关病例,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于患儿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生产将造成严重影响。
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沉重负担,而且涉及患儿的医疗康复及接受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问题,就可能因为类似事件使群众对免疫规划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影响免疫规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给予患儿及其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
近年来,各地陆续报告发生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此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依法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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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卫生部《脊髓灰质炎临床诊疗指南》【概述】脊髓灰质炎(poliomyelitiS)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通过粪便和咽部分泌物传播。
感染后绝大多数为隐性感染。
部分病人可出现发热、上呼吸道感染、肢体疼痛、头痛或无菌性脑膜炎,少数出现肢体瘫痪。
严重者可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本病多发生于小儿,故又称为“小儿麻痹症”。
自采取疫苗预防本病以来,发病率显著下降。
【临床表现】潜伏期为5~35天,一般为9~12天。
根据临床表现,可分为无症状型、顿挫型、无瘫痪型及瘫痪型。
(一)无症状型(即隐性感染)最为常见,占全部感染者的90%~95%。
感染后不显现症状,但血清中可检出特异性抗体,从咽部和粪便中可分离出病毒。
(二)顿挫型约占全部感染者的4%~8%。
表现为发热、疲乏、头痛、嗜睡、咽痛、恶心、呕吐、便秘等,无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症状。
本型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可有下列三种临床表现:1.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有不同程度的发热,可有感冒症状,咽部不适,咽部淋巴组织充血、水肿。
2.消化道症状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或便秘,腹部不适,可有中度发热。
3.流感样症状有发热及类似流感的症状。
上述症状持续约1~3天,即行恢复。
(三)无瘫痪型临床上具有前驱期症状、脑膜刺激征和脑脊液改变。
前驱期症状与顿挫型临床表现相似,数天后出现脑膜刺激征。
患者可呈现头痛、颈痛、背痛、呕吐、颈部和背部强直,克氏(Kernig)和布氏(Brudzinski)征阳性。
三脚架征(患者在床上起坐时两臂向后伸直支撑身体)和Hoyne征(患者在仰卧位时,将其肩部抬高可见头向后倾)亦可呈阳性,但无神经和肌肉功能的改变。
脑脊液检查符合无菌性脑膜炎的改变。
患者一般在3~5天内退热,但脑膜刺激征可持续2周。
(四)瘫痪型约占全部感染病例的1%~2 %。
患者具有无瘫痪型的临床表现,且病损累及脊髓前角灰质、脑或脑神经。
按病变部分可分为脊髓型、脑干型和脑炎型三型,以脊髓型最为常见。
本型分为以下5期:1.前驱期本期临床症状与顿挫型相似,在儿童中以上呼吸道感染表现为主,在成人则为全身肌肉、骨骼酸痛及皮肤感觉过敏。
经1~2天发热期,再经4~7天无热期,然后再度发热,进入瘫痪前期。
双相热型主要见于儿童中的10%~30%病例。
大多数病例,包括成年病例皆缺乏前驱期而进入瘫痪前期。
2.瘫痪前期本期表现为发热、头痛、呕吐和肌肉疼痛、痉挛。
体温常不很高,头痛波及颈部和背部,并可放射到两大腿。
由于肌肉疼痛使运动受限制,加之肌肉痉挛,造成瘫痪错觉。
偶有皮肤感觉异常、过敏。
检查三角架征和Hoyne征以及Lasegue征(膝关节伸直时,屈曲髋关节引起疼痛)亦常阳性。
约半数患者颈部强直和克氏征阳性。
患者可有短暂的意识丧失和嗜睡。
可有腹痛、便秘、鼓肠和尿潴留。
本期一般持续3~4天,偶可短至36小时或长至14天。
极少数病例无本期表现而直接进入瘫痪期。
3.瘫痪期多在发热和肌痛处于高峰时,突然发生瘫痪,或从轻瘫开始,逐渐加重,与此同时脑膜刺激征逐渐消退。
瘫痪呈不对称性,可累及任何一组肌群。
因病毒侵犯的部位不同,临床上瘫痪可分为以下类型:(1)脊髓型:本型最多见,脊髓的颈、胸、腰椎部位均可受侵犯,前角运动神经受损引起相应的肌肉瘫痪。
瘫痪多不对称,常见的为四肢瘫痪,尤以下肢瘫痪多见,多数为单肢瘫痪,其次为双肢,三肢及四肢同时瘫痪者少见。
特点为下运动神经元性瘫痪,呈弛缓性,肌张力减退,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患者有肌肉疼痛及感觉过敏,但检查感觉并不消失。
任何肌肉及肌群均可发生瘫痪,颈背肌瘫痪时患者不能抬头、起坐及翻身,呼吸肌(膈肌及肋间肌)瘫痪时,可出现呼吸运动障碍、呼吸浅促、咳嗽无力、发音障碍及胸廓扩张受限,严重者可缺氧甚至呼吸衰竭。
膀胱肌瘫痪时,发生尿潴留或尿失禁,肠肌和腹肌瘫痪时,可出现顽固性便秘,腹肌瘫痪时可见腹壁局部突出和腹壁反射消失。
在瘫痪的第5~6天,随着体温的逐渐消退,瘫痪即停止发展,但约有10%的病例,退热后瘫痪仍继续进展约1周。
(2)脑干型:病变主要在延髓及脑桥。
主要表现为:1)脑神经瘫痪:第10和第7对脑神经损害常见,但其他脑神经如第9、11、12、3、4、6对等也可受累。
脑神经瘫痪多为单侧性,第10对脑神经瘫痪时出现鼻音,流质饮食由鼻反流,口咽分泌物和饮食积聚咽头,呼吸困难、发音困难等。
第7对脑神经受损时出现面瘫。
第9对脑神经瘫痪时吞咽困难、进食呛咳。
第11对脑神经瘫痪时,除吞咽困难外,尚有抬肩无力、肩下垂、头向前后倾倒等表现。
第12对脑神经被侵时,亦可发生吞咽困难,此外,尚有舌外伸偏向患侧,以及咀嚼、发音等障碍。
第3和6对脑神经受累时,可引起眼肌瘫痪、眼睑下垂等。
2)呼吸中枢损害:当延髓腹外侧网状组织受损时,可出现中枢性呼吸障碍,如呼吸浅弱而不规则、双吸气、呼吸间歇加长、呼吸变慢、呼吸暂停等。
严重者出现呼吸衰竭。
3)血管运动中枢损害:当延髓内侧网状组织受损时,可出现脉细弱不规则、心律失常、血压下降、四肢厥冷、发绀等循环衰竭表现。
(3)混合型:兼有脊髓型和脑干型瘫痪的表现,可出现肢体瘫痪、脑神经瘫痪、呼吸中枢损害、血管运动中枢损害等各种不同组合的临床症状。
(4)脑炎型:患者可单纯表现为脑炎,也可与脑干型或脊髓型同时存在。
弥漫性脑炎表现为意识障碍、过高热、谵妄、震颤、惊厥、昏迷、强直性瘫痪等。
局灶性脑炎表现为大脑定位症状,恢复期可出现阅读不能症、阵挛或癫痫样大发作等。
4.恢复期急性期后1~2周瘫痪肢体逐渐恢复,肌力也逐步加强。
恢复从肢体远端开始,如下肢常以趾为起点,继达胫部和股部。
腱反射随自主运动的恢复而渐趋正常。
病肢在头3~6个月内恢复较快,此后则进步减慢。
轻症者经1~3个月即明显恢复,重症者常需6~18个月甚或更久的时间才能恢复。
5.后遗症期某些肌群由于神经损伤过甚而致功能难以恢复,出现持久性瘫痪和肌肉挛缩,并可导致肢体或躯干畸形,如脊柱前凸或侧凸、马蹄足内翻或外翻等。
骨骼发育也受阻碍,小儿的生长和发育可受严重影响。
(五)并发症多见于脑干型患者,可发生吸人性肺炎及肺不张。
尿潴留患者易发生泌尿系感染。
长期卧床患者可因骨质脱钙而发生高钙血症及泌尿系结石。
此外,尚可见心肌炎、高血压、消化道应激性溃疡穿孔与出血等并发症。
【诊断要点】(一)流行病学史当地有脊髓灰质炎流行;多见于小儿;是否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史可作为本病临床诊断的参考。
(二)临床表现发热、多汗、烦躁、肌肉疼痛及肢体感觉过敏者,应考虑本病的诊断,如出现分布不对称的肢体弛缓性麻痹,则本病的临床诊断可成立。
确诊则须做病毒分离或血清特异性抗体检测。
对无症状型、顿挫型及无瘫痪型患者,则须依据流行病学史。
实验室病毒分离或血清特异性抗体检测可以确诊。
(三)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多正常,急性期血沉可增快。
2.脑脊液检查前驱期脑脊液一般正常,瘫痪前期即可有异常改变:压力增高,白细胞轻度增多,在(50~500)×106/L之间,早期中性粒细胞可增多,以后以淋巴细胞为主。
蛋白轻度增加,细胞数于瘫痪后3周时多恢复正常,蛋白量则在4~10周后才恢复正常,呈现蛋白质一细胞分离现象,糖和氯化物基本正常,培养无菌生长。
3.病毒分离在病程第1周内,可从咽部、血液及粪便中分离出病毒,瘫痪前期可从脑脊液中分离。
可将标本接种到猴肾、人胚肾或HeLa细胞中,组织培养可获得病毒,再用特异性抗血清做中和试验鉴定其型别。
4.血清免疫学检查中和试验可检测血清中特异抗体,恢复期比急性期抗体效价4倍以上增高有诊断意义。
补体结合试验亦可采用,但特异性较低。
用ELISA法检测血和脑脊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率高,第1~2周即可出现阳性,4周内阳性率为93.5 %,可作早期及现症病人的诊断。
RT-PCR检测病毒RNA可快速诊断,且特异性及敏感性高。
(四)鉴别诊断瘫痪前期应与其他病毒性脑膜炎、结核性脑膜炎等鉴别。
瘫痪期应与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吉兰一巴雷综合征)、其他肠道病毒如柯萨奇病毒、埃可病毒引起的瘫痪、家族性周期性麻痹等病鉴别。
脑炎型脊髓灰质炎应与其他病毒性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其他病毒引起的脑炎、散发性病毒性脑炎)等鉴别。
【治疗原则及方案】(一)前驱期与瘫痪前期治疗目前尚无特效抗病毒治疗,以对症处理为主。
消化道隔离,卧床休息,尽量避免肌内注射、手术等刺激及损伤,以减少瘫痪的发生。
发热较高、病情进展迅速者,可短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如泼尼松或地塞米松等。
烦躁不安、发热、肌肉剧烈疼痛者,可用镇静、解热及止痛药,以缓解症状。
(二)瘫痪期治疗应将瘫痪肢体置于功能位置,避免刺激及受压。
可应用维生素C及能量合剂,有助于肌肉功能的恢复。
此外还可应用一些促进神经细胞传导功能的药物,如:1.地巴唑成人10mg/次,儿童为每次0.1~0.2mg/kg,每日1次,疗程10天。
2.新斯的明成人:每次0.5~1mg,儿童:每次0.02~0.04mg/kg,每日皮下或肌内注射1次,疗程7~10天。
3.加兰他敏成人:每次2.5~5mg,儿童:每次0.05~0.1mg/kg,每日肌注1次,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大,20~30天为一疗程。
维生素B1、B12等可促进神经细胞的代谢,可适当选用。
对脑干型麻痹患者,应注意清除咽喉部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可做气管切开。
呼吸肌麻痹或有中枢性呼吸衰竭者,应使用人工呼吸机。
继发细菌感染时,采用有效抗菌药物。
(三)恢复期治疗体温恢复正常、瘫痪停止进展后,即采用按摩、推拿、针灸及理疗等,以促进瘫痪肌肉的恢复。
如因严重后遗症造成畸形,可采用矫形手术治疗。
附件2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AFP)诊断要点自治区脊髓灰质炎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一、定义是指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以肢体运动障碍为主并伴有肌肉弛缓性麻痹(软瘫)的一组疾病。
二、主要监测对象新发脊髓灰质炎病例(包括:输入性野型病毒和脊髓灰质炎疫苗衍生病毒)三、鉴别疾病包括(一)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二)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三)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毒物性多神经病以及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四)神经根炎(五)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起的神经炎)(六)单神经炎(七)神经丛炎(八)周期性麻痹(三种类型的周期性麻痹)(九)肌病(重症肌无力、中毒、原因不明的肌炎)(十)急性多发性肌炎(十一)肉毒中毒(十二)原因不明的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十三)短暂性肢体麻痹四、各病种的诊断要点(一)脊髓灰质炎临床表现:有流行病史及接触史初起时有发热,汗出,咳嗽,流涕,烦躁,腹痛,腹泄等呼吸道及轻度消化道诊断症状,经过l~日后症状希望消退,但数日后身热复起,全身不适感觉、肌肉疼痛、嗜睡,继而逐渐出现肢体瘫痪,瘫痪呈弛缓性不对称分布下肢多于上肢。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大多正常,少数继续患者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轻度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