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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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章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规范、高效、便捷原则;(三)教育与培养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注册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奖惩记录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业任务。

第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学籍终止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终止包括毕业、结业、肄业、开除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结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肄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开除学籍,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籍档案室,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当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内蒙古师范大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教务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教务处

校发〔2014〕6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若干意见》(内教高字〔2013〕45号)要求,在总结我校自1993年以来实行学分制经验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28日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学分制是高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和自主权。

学分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展学生个性,从而达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多元化社会需求的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若干意见》(内教高字〔2013〕45号)要求,我校在总结自1993年实行学分制以来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进一步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选择权,做到让学生“选师、选时、选课、选科”,即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进程,自主选修课程,加强学生的专业选择力度。

通过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调动师生的教学与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基本要求1.推进学分制改革要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确立“允许学生多样化发展和以学分为标准衡量学生学业”的观念,营造适应学生多样化学习、自主学习的教学环境。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入学材料,完成学籍登记手续。

2. 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学校的课程设置和要求,参加各类必修课、选修课或实践环节。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

3. 成绩记录:学校将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记录,成绩一般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将作为评定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参考。

4. 学业评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学业评定,并做出相应的学业决策。

评定结果包括学分获得、学业绩点、学业奖励或惩罚等。

5.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校规定了休学、复学和退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学籍管理事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关工作。

总之,教育部对大学生学籍管理有一系列的规定,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任务,并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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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入学教育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入学教育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教育与管理制度相结合,以学生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简章的要求,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学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学生报到后,学校应组织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学校规章制度、专业介绍、安全教育等。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经学校批准,可延期入学。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保留学籍、开除学籍等。

第十二条转学:(一)学生因故需要转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学校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手续包括:提交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登记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等。

第十三条休学:(一)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出国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学校对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

(三)休学手续包括:提交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登记表、办理休学手续等。

第十四条复学:(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管理学生学习生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下面是某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
1. 注册:学生入学时需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2. 学籍变动:学生需要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如转学、休学、退学等。

变动时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3. 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相应课程,方可毕业。

每学期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学分。

4. 缺勤迟到:学生需按时上课并保证出勤率。

如果出现迟到、旷课等情况,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和处罚,严重者会影响学籍记录。

5. 学业成绩: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的考试和评估,成绩记录将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

较低的成绩可能会受到警告、补考或退学等处理。

6. 行为规范: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与同学友好相处。

如出现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可能受到开除或停学等处理。

7. 信息变更:学生需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学校,如住址、联系电话等。

学校将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信息,确保与学生保持联系。

以上是某校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规定,具体的细则可能因不同学校而有所不同。

学生在校期间需认真遵守,以确保自己的学籍安全和学业顺利完成。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高等院校和大学。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指在大学中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身份和资格。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发展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应遵循择优录取、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高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应完成相关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住宿等。

第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应参加新生入学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要求签订学生学籍管理协议。

第三章学生学业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认真学习和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实习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制度,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应认真完成学业评价表和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的填写。

第十九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按规定完成学业辅导和选课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业管理应实行学院和班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社会氛围。

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内蒙古学校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内蒙古学校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内蒙古学校学籍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学生人数也在迅速增长。

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所有中小学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依法、合规、正当进行学籍管理,充分保障学生权益。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信息录入和核实时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不公平对待任何学生。

3. 真实准确原则:学生学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虚报或篡改。

4. 保密原则: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四、具体实施方案1. 学籍信息录入a. 学校应收集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系统录入。

b.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c. 学生的身份证明、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学籍档案中妥善保管,确保完整性。

2. 学籍信息核实a.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正确性。

b. 核实学籍信息时,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或全员核查的形式。

3. 学籍信息更新a.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b. 更新学籍信息时,应对信息的修改记录进行审查,确保修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学籍信息安全a.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性。

b. 学校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学籍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c. 重要的学生学籍信息应进行备份,并定期进行数据的恢复和验证。

五、工作要求1.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全体教职员工熟悉并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学籍管理意识和技能。

3. 学校应建立信息化的学籍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4. 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人才;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制分别为:1、大学专业及专升本科脱产班为二年,蒙语授课英语专科班为三年;2、大学专科函授及夜大学班为三年;3、专升本科的函授及夜大学班为三年;4、高中起点本科班的函授及夜大学为五年,脱产班为四年。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内蒙古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我校的有关院、系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属院、系请假。

无故逾期两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审查合格要填写学籍卡片,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由所属院、系存留,另一份由院、系统一收好交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毕业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登记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返给毕业生,由毕业生交任职单位存入档案。

第五条新生如有疾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经所属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

保存入学资格者最晚应于次年六月中旬前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每次面授时均须按时到所属院、系办理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被批准而不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等环节都要进展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一学期参加听课缺乏该课程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正常结业考试。

第九条面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特别是函授教育的重要形式,学生必须按教学方案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含讲课、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新生报到日期两周不报到,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新生如因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实需要本人照顾等原因需延期报到,应及时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由二级学院报学校批准。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但仍在新生报到日期后两周内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新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报到,可在该因素消除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校报到,经核实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以学年为单位)。

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应当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各二级学院将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汇总后报给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 学生入学:学生入学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按照学校招生办法进行报名和录取。

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是确认学生正式成为该校学生的手续。

学生需要提供入学所需的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如需转专业,需要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并经过学校的审核批准。

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4. 学籍注销:学籍注销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该校就读,并注销学籍的手续。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要注销学籍,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此外,教育部还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规范,包括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成绩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奖惩措施等内容,学校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记录学生的学籍信息。

同时,学生也需要通过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学籍手续,并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学生和学校都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学籍管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对其进行学籍注册。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事项,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分为注册学籍、试读学籍、留校察看学籍、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注册学籍后,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获取奖学金、学位证书等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二)入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手续;(三)学习成绩;(四)奖励与处分;(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生本人有权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复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受到处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复查、申诉。

第六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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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学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选课,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考核成绩要记入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 分者为及格,及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实践或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为辅,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40%^30汹宜,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总评。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根据课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报院、系领导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教学俱乐部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条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重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一)请假由本人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要有证明材料)按下列手续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四天到二周的,由班主任签注意见,经院、系主任或院长批准; 请假超过二周到一个月的,由班主任和院、系主任或院长签注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二)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公假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经批准后,要及时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

(四)学生请假期满,须持请假单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

如需续假,须有新的证明才能批准。

如果未如期销假亦未续假者,对其超过的日期作旷课论。

(五)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和事后补假。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间,应以休学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一般不得调整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二)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

其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院、系主任或院长提出,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二)学生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专科学制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其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学生因家庭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实践者;(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须有本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被批准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休学证明。

如本人己不在校,要由系办公室负责办理休学手续,将有关材料送交本人。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不评定奖学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用书面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将休学证明交回,学校进行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 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累计不超过十学分)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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