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正式文本
2024年村务公开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务公开制度范本(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83a6a0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2d.png)
2024年村务公开制度范本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__文件精神,根据《____村民委员会____法》、《____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村财务收支情况,村____债权债务情况;(三)村土地、____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五)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六)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十二)税费收缴情况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十三)招待费支出情况;(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一)一般每年定期四次。
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公布。
(二)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5、水、电费收缴每月公布一次。
(三)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1、经济项目承包;2、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____的政策落实情况;4、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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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粤办发〔2001〕27号)ﻫ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ﻫ《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ﻫ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二日ﻫ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理顺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条村党支部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党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ﻫ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关系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
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村务公开方案
![村务公开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3f379f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00.png)
村务公开方案为了提高农村治理的透明度,增强村民对村务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本村制定了以下村务公开方案:一、公开内容1.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干部名单、村务预算、村民收入分配情况、村级项目招投标情况、村民议事会决策结果、村级重要事务决策过程等。
2. 村务公开的范围涵盖全体村民,应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方便村民查阅和监督。
二、公开形式1. 布告栏公示:村务公开信息将通过村委会设置的公告栏向村民公示,包括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通知、公示等。
2. 电子公告:村务公开信息会在村委会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发布,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三、公开机制1. 定期公开:村委会将制定具体的公开时间表,按照一定的周期定期公开村务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2. 事件公开:对于具有重大影响或引起村民广泛关注的事件,村委会应及时公开信息,向村民介绍事件背景、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
3. 申请公开:村民对某一特定村务信息有需求时,可以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需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监督机制1. 清晰投诉渠道:为了确保村民的监督权益,村委会将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邮箱,方便村民对村务公开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2. 独立监督机构:村委会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村委会的公信力。
3. 村民参与监督: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务公开的监督,组成村民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向村委会提出改进建议。
五、信息保护1. 隐私保护:在村务公开过程中,村民的个人隐私应得到充分保护,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
2. 数据安全:村委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开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3. 违规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村务信息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村委会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宣传教育1. 村委会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村民宣传村务公开政策的重要性和村民参与的意义,提高村民对村务公开的认识和支持度。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00dfecee45c3b3567ec8be3.png)
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务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市(设区的市)××区(县)××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33bb9427a6c30c2259019ecb.png)
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 指导目录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序 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1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农 法》第 4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每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4 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 条 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指导、监督;接受乡、民族乡、 法》第 5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2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5 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 条、第 43 条,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 展相关工作 举办法》第 5 条 接受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指导和监 法》 第 35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督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第 接受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38 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 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 部门、 审计机关或者乡、 民族乡、 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 3 发〔2010〕32 号)第 5 条,中央纪委 展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 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 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 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实施细则》 (审经责发〔 2014 〕 102 号)第 56 条序 号类别事项内容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 政府规章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 法》第 10 条、第 32 条, 《广东省实施 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第 10 条、第 34 条每年年终接受一次由乡、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法》 第 33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5 组织、指导、监督和村务监督委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第 接受领导、 员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工作 37 条 指导和监 接受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6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42 条 施的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法》 第 10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办法》第 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10 条、第 3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法》第 2 条、第 10 条、第 21 条、第 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 26 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2 条、第 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9 条、第 23 条、第 28 条78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 依法履职 益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185df2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14.png)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粤民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一)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
(二)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四)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五)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文(4篇)](https://img.taocdn.com/s3/m/f5f520ac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2e.png)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工作,促进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水平提升,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制度”)适用于农村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并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公开、资金使用公开、项目审批公开、收支明细公开等。
第二章财务预决算公开第五条农村村务公开财务预算应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为依据,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制定。
财务预算应包括目标、收入、支出等内容,并明确预算使用的期限和范围。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将财务预算向全体村民公开,提供预算总金额、分类支出和重点项目等基本信息,并可通过村务公开平台、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公开财务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明细、资产负债状况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并可通过村务公开平台、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三章资金使用公开第九条农村村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应遵循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取得预期效益。
第十条村委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方式等,并定期进行资金的清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将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村务公开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并定期向村民公示村级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四章项目审批公开第十二条农村村务公开项目审批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023年村委会村务公开实施方案
![2023年村委会村务公开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19c7dbd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f.png)
2023年村委会村务公开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深入推进的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组织农民自治、管理村务、服务农村居民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村务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和高度,使农村治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特制订本方案。
二、目标及原则1. 目标:推动村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农村治理水平,增强村民自治能力。
2. 原则:(1)依法依规:村务公开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科学合理:村务公开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实际情况,确保公开村务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3)主动公开:村委会应主动公开村务相关信息,提升透明度,方便村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民主参与:广泛听取农民意见,鼓励农民参与村务管理,加强村委会与村民的沟通与合作。
三、内容及实施措施1. 村务公开内容(1)村委会工作报告: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村委会应公开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涵盖村委会工作重点、村民收入、村庄环境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村民福利、村级财务状况等。
(2)村级财务公开:村委会应公开村委会预算、村农资金使用情况、村级收入支出情况、村级资产状况等。
(3)土地流转信息:公开土地流转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流转费用、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
(4)项目资金公开:公开项目申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进度管理等。
(5)村级政策解读:针对重要政策文件,村委会应及时进行解读,方便村民了解政策内容和影响。
(6)村民议事公开:村级重要决策应进行公开,村民有权利参与决策讨论和提出意见。
2. 村务公开形式(1)书面公开:村委会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开村务信息,如工作报告、财务状况、通知公告等。
同时,可以建立村务公开专栏,将相关信息分类整理,方便村民查询。
(2)网络公开:村委会应建立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村务公开信息,鼓励村民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信息。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3902eff81c758f5f61f675f.png)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七条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广东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广东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c44c9d5fb84ae45c3b358c8e.png)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公开原则】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村务公开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和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的制订和实施情况;(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社员代表依法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三)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四)村民和社员会议、村民代表和社员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社会议决定事项及实施情况;(五)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六)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七)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八)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十)农业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开发、危房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及扶持补贴资金情况;(十一)村基本建设和“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十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的情况;(十三)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口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十四)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待遇补贴情况,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十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十六)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的情况;第九条【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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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6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十四)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9c5782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c8.png)
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 2014 年立法计划项目。
省人大农委于 2014 年 6 月下旬收到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后,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和省人大网站公开等多种形式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部分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全省780多名省人大代表、150 多名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和 66 名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
7 月下旬,省人大农委调研组赴佛山、中山市开展调研,分别与当地人大,民政、监察、财政、社保、国土、规划、农业、卫计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开展座谈,听取了他们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调研组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9 月 10 日,农村农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经 9月 16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2-一、修订《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 2001 年 7 月 1 日通过实施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大促进了我省农村村务公开工作,但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已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现状和村民民主管理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2010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2012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在强化村务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村委会公示管理制度
![村委会公示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d104c6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b.png)
村委会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委会公示工作,提高公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村民自治,根据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组织及其下属各类委员会和组织进行公告、公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村委会公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透明、主动。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依法依规定公示各类重要事项,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委会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公示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条村委会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发布。
第二章公示范围第七条村委会应当对重大事项和有关村级事务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一)村级重大决策、计划、预算、成果和绩效评价等事项;(二)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与参与;(三)村级重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情况;(四)村级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事项;(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公示的方式可以采取通告、公示栏、网站公告、宣传栏、与村民代表会议、人大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于特殊事项可以酌情延长。
第十条公示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易于理解,并在公示期内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有关公示事项应当标注公示时间,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对于公示事项中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应当予以认真考虑,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村民参与决策的信息。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村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形式对村委会的公示事项提出质疑,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组织对村委会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向村委会提出检查意见,并及时通报上级组织。
第十六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工作台账和档案,保留相关记录至少5年。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规定公示的事项,村委会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公示信息中的虚假、不实情况,村委会应当纠正并进行公开澄清。
广东省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目录方案
![广东省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目录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be12a086c85ec3a87c2c5d3.png)
广东省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目录方案广东省民政厅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的意见‣(粤纪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和信息公开平台特点,参照湛江、肇庆等地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目录,特制定全省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目录方案。
一、编制依据依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粤村发…2005‟2号)关于“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的内容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目录。
二、编制原则(一)合法依规。
编制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目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为目标,做到凡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求依法依规公开。
(二)简单实用。
内容目录要通俗易懂,适合于乡镇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操作使用;比较符合农民群众的要求,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目录内容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应具有立体性、综合性,其内容以农村“两委”村务、财务、党务为主,可扩展至涉农政策、科学种养知识等农民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做到按规定公开与结合实际自选公开内容相结合,并根据不同公开载体确定公开内容详略。
其中,农村“两委”村务、财务等方面内容,要按以下规定及时向群众公开:(一)互联网和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系统上公开的目录内容。
1.年初公开内容:年度计划、工作规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收益分配)、村民分红、资产负债、固定资产管理、村务公开组织机构、村“两委”组成人员名单及分工、村民代表名单、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本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7b8e3c2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73.png)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9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务公开条例
![村务公开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c9f6720dd36a32d7375812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八)办公经费的使用;(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8723c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b1.png)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7.29
•【字号】粤民发〔2015〕92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民发〔201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的部署,落实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全省基层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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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七条村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 2 -
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
1.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2.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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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
5.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编制村务公开草案,列明相应事项的公开时间和保留期限,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查,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确认后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位于其所在地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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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对于区域较大或者较为分散的村,可以在其便于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增设村务公开栏。
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不少于十日,涉及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目的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
通过网络公开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并统一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村务公开档案内容应当与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一致。
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交由村民委员会在十日内予以答复;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改正。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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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组织、指导村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村务公开中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公共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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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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