瘢痕的鉴定意义(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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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照相测量法,在创口旁放上比 例尺,垂直位照相,照片能真实反 映创口的长度,是不可缺少的测量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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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瘢痕长度与面积的折算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仅具 体规定了面部瘢痕长度和面积大小的 绝对值,但是,对躯干和肢体损伤和 瘢痕面积只有占体表总面积百分比的 相对面积值,而无具体的绝对面积值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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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瘢痕疙瘩:瘢痕增殖,明显高出周围皮
面,并向周围组织扩展,边 缘明显隆起,质地通常较硬 或坚硬。外观与增殖性瘢痕 相似,但增殖性瘢痕不向邻 近健康组织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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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萎缩性瘢痕:组织很薄,表面平坦、局 部供血差,与深部组织黏 连紧密,质硬而不活动。
5.凹陷性瘢痕:低于正常皮肤表面,瘢痕 基底部常与肌肉、神经、 骨膜黏连。
根据现实观察及统计研究,新鲜伤口 与瘢痕长度差距的客观事实是明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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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报道,锐器创瘢长度的收缩率约为 12.4%,钝器创瘢长度的收缩率约为 15.9%。
• 3个月后面部瘢痕收缩率最大,可达15.4%; 头皮瘢痕收缩率最小,为10.1%;躯干和 四肢瘢痕收缩率介于两者之间,为 13.6%;规则锐器创瘢痕收缩率最大, 达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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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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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的临床法医学鉴定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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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的类型
根据瘢痕的形态及形成过程的不同,可将 瘢痕分为: 1.浅表性瘢痕:也称为扁平瘢痕,局部平
坦,质地一般较为柔软,与 深部组织无紧密粘连,通 常不引起周围器官功能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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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殖性瘢痕:也称为增生性瘢痕,瘢痕局 部增殖,高出周围皮面,质 地较硬。外观呈肉红色或紫 红色,与皮下组织粘连不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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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瘢痕长度及面积测量方法的规范 • 瘢痕长度的测量方法很多,其中分规测
量法、比例照相固定法是较好的方法。 • 同比曲线测量法常适用于不规则创口的
测量,用粗细硬度合适的金属软线,同 比弯曲成与创口一致的形状,并使金属 丝的曲率与创缘的曲率完全吻合,然后 将其拉直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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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例交通事故伤致面部片状瘢痕4 cm2 和条形瘢痕8cm,根据4.10.2.o条 “面部 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 状瘢痕10cm以上”,两类瘢痕均不构成 伤残。 文献介绍的方法:瘢痕面积/0.5=瘢痕长 度;瘢痕长度×0.5=瘢痕面积 上述案例中,瘢痕累计长度为16cm,瘢 痕面积累计为8cm2,均达到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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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瘢痕鉴定时限的掌握
一个瘢痕要达到完全机化,即稳定下来, 短则数月,长达数年。由于法医鉴定实 践属于司法活动范围,按照《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要受到诉 讼时间限定的制约,不可能无限地或长 时间地等瘢痕完全机化后进行鉴定。在 何时进行鉴定既不违反司法程序,瘢痕 又相对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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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条状瘢痕的走向除描述其与体表解剖 位置的关系以外,还应当观察其与皮纹 的关系。可能影响邻近器官功能的瘢痕, 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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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检查结果中的阳性内容和重要的 阴性内容都应当准确地记录。对于不规 则的线条状瘢痕,不宜采用分段测量再 行相加的方法。该方法可能因测量次数 的增加而增加误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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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肉眼观察随时间变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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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的法医学检查
在观察瘢痕时,应当着重检查瘢痕的位 置、性质、质地、形状、边缘、颜色改 变、走向、瘢痕周围的划痕及其周围组 织的改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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瘢痕的质地包括:柔软、较硬、坚硬等。 瘢痕的形状包括:规则的、不规则的、线 条状、块状等。 瘢痕的边缘包括:整齐的、不整齐的等。 瘢痕的颜色改变包括:色素沉着的、色素 减退的、颜色改变不明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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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标准中,也存在单一规定损伤瘢 痕面积或长度的漏洞, 有的仅规定了瘢 痕绝对面积值,有的虽既规定了瘢痕面 积值又规定了瘢痕长度值,但仍缺乏片 状与条形瘢痕之间的折算关系。 致使在同时存在达不到标准的损伤面积 与长度的情况下,却不能进行面积与长 度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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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伤后最初一个月内,疤痕收缩幅度 较大,基本上每7天要收缩1%-2%,这 与该时间段处于炎症期愈合阶段,损伤 软组织的肿胀程度消退很快有关,30天 以后至90天,收缩幅度逐渐变慢,在60 天左右的时间里,缩短长度仅在1%左右, 相对比较稳定,伤疤痕处于修复期,超 过90天以后,特别是在180天至270天之 间,就更加稳定,这时伤疤痕基本塑形 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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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如果在损伤 后30天内对伤疤痕进行鉴定,误差很大, 也不符合我国损伤程度鉴定的总则精神, 在伤后180天以内进行鉴定也有较大的误 差,鉴定的最佳时期应为伤后180天至 270天之间,这样既考虑到临床的科学性, 也符合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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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瘢痕长度推算创口长度,当推算 值处于临界值时,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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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检案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 学术上尚有争议的研究成果。如 果不可避免,则应尽量参考比较 权威的著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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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首诊记录,我们应该重视而不是迷
信。 临床医生对于外伤病人的观察和处理, 与法医鉴定侧重的焦点不同。医生对伤 口大小通常是大概估计而极少用标尺测 量,更无拍照,所以与实际有误差,法 医学鉴定不能仅依靠手术记录草率作出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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