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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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社体字〔2019〕555号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桌式足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桌式足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桌式足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全国桌式足球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可的国际桌式足球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委员会或其认证机构负责对各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桌式足球协会,可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桌式足球协会,可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有关桌式足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符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八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九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一、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二、能够掌握和运用桌式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一、至少2次担任县(区)级及以上桌式足球比赛裁判工作;二、任桌式足球三级裁判员满1年;三、能掌握和正确运用桌式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掌握基本编排方法;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社体字〔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体字〔20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柔力球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柔力球运动发展,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行为,评定裁判员专业水平,现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附件: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总局社体中心2020年9月15日附件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柔力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柔力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柔力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所成立的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柔力球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负责柔力球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柔力球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本地区柔力球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柔力球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并报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备案。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

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成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本文将从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角度,探讨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相关问题。

无论是国际体育赛事还是国内比赛,都需要依靠严格的规程和规范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一部分:比赛组织与运营1. 赛事选择与安排体育竞赛组织应根据各项比赛的特点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场地、时间和参赛队伍。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比赛安排,避免与其他赛事冲突,确保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利益。

2. 报名和资格认定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报名流程,明确参赛资格和报名截止日期。

同时,对参赛选手的资格进行认证,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3. 组委会与工作人员赛事组织方应依法设立组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比赛的各项工作。

组委会应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4. 保障设施与安全组织方应确保比赛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善性。

同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和医疗救护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5. 媒体与宣传组织方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提升比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拔与培训1. 裁判员资质认定裁判员资质的认定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选派裁判员的机构应认真审核和确认裁判员的资格,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2. 裁判员培训与考核组织方应定期组织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和选拔。

3. 裁判员评价与激励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裁判员的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激发裁判员的积极性和热情。

4. 裁判员纪律与监督裁判员要遵守比赛规则和行为准则,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比赛纪律。

组织方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部分:比赛规则与裁决1. 比赛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组织方应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比赛规则。

在必要时,可以对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发展变化和提高比赛质量。

2. 裁判员执法与判断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公正、客观、准确地判罚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体育局负责对省内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级等认证等管理工作,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须明确本地区、各项目承接裁判员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各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裁判员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定制定裁委会人员构成、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裁委会人员名单须报同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裁委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三)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四)指导执行本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五)研究制定本级体育竞赛有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六)提名推荐报考上一级裁判员的人选;(七)对本项目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八)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体育行业赛事裁判管理制度

体育行业赛事裁判管理制度

体育行业赛事裁判管理制度背景介绍:体育行业赛事裁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在体育竞技中,裁判的公正、专业和准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的有效性,体育行业严格制定了裁判员管理制度。

一、裁判员选拔与培训1.选拔标准:体育行业对于裁判员的选拔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考核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裁判员的专业知识、经验、道德素养和身体条件。

同时,还会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选拔标准,确保裁判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2.培训体系:体育行业重视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者部门,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规则解读、判罚标准、技能提升等方面,旨在提升裁判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评价机制:体育行业建立了裁判员的评价机制,通过赛事监督和裁判员表现评价等方式对裁判员进行综合评估。

评价结果将作为选拔、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使裁判员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二、裁判员执法要求1.独立公正: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始终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按照规则和纪律执法。

2.专业准确:裁判员应熟悉比赛项目的相关规则和裁判指南,并严格按照规则执行。

在比赛中,裁判员应准确判断比赛状况,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准确。

3.稳定冷静:裁判员在比赛中应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冷静的态度,不受外界影响做出决策。

同时,对于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的行为要保持适当的回应和处理。

三、裁判员管理1.等级划分:体育行业根据裁判员的经验和能力,划分不同等级,例如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等,以便进行管理和晋升。

2.晋升机制:体育行业建立了裁判员的晋升机制,通过参与更高水平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和定期考核等方式,来评估和晋升裁判员的等级。

3.奖惩制度:体育行业对于裁判员的表现进行奖惩管理,对于优秀的裁判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裁判员进行惩罚,并有可能暂停或终止裁判员资格。

四、裁判员监督与投诉处理1.赛事监督:体育行业设立专门的赛事监督部门或机构,对于比赛过程中的裁判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和准确性。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一、证书发放单位
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
(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
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

第一章总则[052]

第一章总则[052]

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身秧歌(鼓)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健身秧歌(鼓)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健身秧歌(鼓)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本地区健身秧歌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各地(市)、(区)县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健身秧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健身秧歌(鼓)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或有关体育管理部门未将健身秧歌(鼓)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章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四)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五)接受健身秧歌(鼓)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严格遵守《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三)努力钻研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健身秧歌(鼓)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健身秧歌(鼓)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健身秧歌(鼓)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精通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健身秧歌(鼓)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健身秧歌(鼓)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批。

冰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冰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冰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内冰球项目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冰球项目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的队伍建设,规范细化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中国冰球协会章程》结合国内冰球竞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在中国冰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冰协)注册的国际A、B、C级裁判员和裁判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冰协对全国冰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国家级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一级(包括一级)以下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国际级裁判员注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竞赛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对冰球裁判员管理按照中国冰协《冰球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负责一级(包括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冰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冰协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选派和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由中国冰协专职人员和现行注册的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七条裁委会委员由上一届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依据相应程序差额提名推荐名单,经中国冰协核准成立。

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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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对于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限负责审批⼆级以下裁判员,审核申报⼀级以上裁判员。

(⼆)办理依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0条、《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1999]153号)、《辽宁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1、遵守法律,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体健康,符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该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3、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对各等级裁判员的条件规定4、经体育⾏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四)办理程序1、审批⼆级以下裁判员程序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审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按成绩形成批准名单→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主管局长审查批准→报局办公室复审→制证、归档→颁发证书2、申报⼀级以上裁判员程序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审查→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主管局长审查批准→报局办公室复审盖章→上报省相关项⽬运动管理中⼼→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3、所需材料申报⼆级以下裁判员需持市体育局培训合格证书、近期免冠⼀⼨彩照3张、《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1份;申报⼀级以上裁判员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份、⽐赛裁判经历证明⼀份、省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近期免冠⼀⼨彩照5张、《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式4份。

(五)办理时限审批⼆级裁判员,材料受理后,15个⼯作⽇办理完毕;申报⼀级以上裁判员,材料受理后,3个⼯作⽇办理完毕。

(六)办理部门锦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身瑜伽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加强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管理,规范健身瑜伽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结合健身瑜伽项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身瑜伽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委托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健身瑜伽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有关体育主管部门未将健身瑜伽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或成立健身瑜伽协会的,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代行技术等级认证与注册管理。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设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由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九条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确定,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制定健身瑜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健身瑜伽开展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1]体球字238号
【失效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11.16
【实施日期】1981.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81]体球字238号1981年11月16日)
第一条裁判员队伍是体育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三条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
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级裁判员
一、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全国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具有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四、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一、证书发放单位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二、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等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寄出空白证书,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8页word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8页word

吉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体育局负责对省内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励、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级等认证等管理工作,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须明确本地区、各项目承接裁判员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各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裁判员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定制定裁委会人员构成、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裁委会人员名单须报同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裁委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三)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四)指导执行本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五)研究制定本级体育竞赛有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六)提名推荐报考上一级裁判员的人选;(七)对本项目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八)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江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赣体竞字﹝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体竞字﹝2016﹞3号各设区市体育局,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为适应我国体育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促进全省各项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运转,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8日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裁判员管理包括程序监管和具体业务管理,程序监管是对具体业务管理程序和标准的监管,具体业务管理包括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工作。

裁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

第三条江西省体育局、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裁判员管理工作中程序监管的主体实施单位。

各省、市、县级单项体育协会是裁判员管理工作中具体业务管理的主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全省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要做好与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寻求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承接设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县(市)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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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体〔2009〕110号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直属训练单位、各市级单项运动协会、各有关部门: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保障体育竞赛的公正进行,根据《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制定《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登陆重庆市体育局网站查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主题词:裁判员管理办法通知重庆市体育局办公室2009年6月9日印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体育局可以授权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二、三级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授权的高校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或一级裁判员,并由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

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市级行业体协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局审批。

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区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局审批。

批文抄送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授权的高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审批。

批文抄送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区县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市级单项运动协会理论考试、考核合格,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项目协会考试、考核,市体育局择优推荐,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

积极参加该项竟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市体育局推荐,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报单项协会裁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考试合格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十八条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注册费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一级裁判员由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和注册裁判员名单报市体育局竞技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和二级裁判员名单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报市体育局竞技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一)受到赛区或单位处罚;(二)裁判员考核不合格;(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三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市、区县(自治县)级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二十四条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本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市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区县(自治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级单项竞赛由市体育局或该项目市级体育协会就近选派裁判员。

第二十七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

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裁判员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二)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中公正执法;(三)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四)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五)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六)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裁判员管理第三十条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

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市体育局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的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

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赌博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六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有意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等级证书的发放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精神(体竞字〔2009〕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裁判员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办法。

第三十八条证书发放单位: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证书。

第三十九条证书领取单位: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以下裁判员证书由重庆市体育局统一领取。

第四十条证书发放程序: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和一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竞技司审核以后寄出空白证书,由市体育局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自裁判员本人。

二、三级裁判员由审批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和二级、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报送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体育局审核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竞技司审核以后寄出空白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自裁判员本人。

第四十一条证书更换和丢失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市体育局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旧证报总局竞技司,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因保管不善,导致等级证书丢失的,由裁判员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批文报市体育局,再由市体育局报竞技司,经批准后方可领取新证。

第四十二条所有证书均由国家体育总局免费提供。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裁判员等级证书相关的费用。

附则第四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体委发布的《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渝体〔20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11附件: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公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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