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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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县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故县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部颁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地方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部分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故县水电厂。
3. 内容
3.1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
3.1 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结果。
3.3 本条例考核办法:
3.3.1考核以分场(科室为单位,每月考核一次。各单位按本规范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厂专职安全员处,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抽查情况汇报安委会。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产会议上认定。
3.3.2 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产会的,要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
3.3.3全厂所有职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
3.3.4本条例奖惩金额多少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
3.3.5 本条例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之处,在考核过程中逐步完善修订
3.3.6 本条例若与局有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局有关制度及规定为准。
3.4本条例考核内容包括全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 “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
3.5 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厂安委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3.6 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犯。
3.7本条例解释权在厂安委会。
4. 事故
4.1 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 2.1、2.2、2.3、2.4 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责任
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
4.3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 障碍
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
5.1 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连续时间超过15 分钟,但未超过 1 小时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50%以
上, 且连续时间超过15 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
5.2 水轮机操作油压低于 2.0MPa。
5.3 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至报警油位时,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
温度异常升高超过60C时。
5.4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极限值。
5.5主变压器因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5.610KV 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的绝缘击穿。
5.7 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线棒或绝缘损坏。
5.8发电机灭磁开关不能正常合、跳。
5.9 尾水、快速闸门故障(包括磁力启动器拒动不能正常启闭。 5.10 10KV 系统
带负荷拉、合刀闸,或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已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考核。
5.11 400V 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造成设备损坏。
5.12 10KV 以上线路跳闸(不属我厂范围者除外。
5.13 直流接地后2 小时之内选择出接地点,4小时之内没有消除接地者,直流中断 5 分钟者。
5.14 电机绝缘损坏。
5.15 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少停保护者,主要保护拒动或误动但未构成事故者。
5.16 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
5.17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5.18 运行中设备的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者。
5.19 跑油、跑酸、跑树脂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至6000元或造成严重污染。
5.20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1 机械加工设备损坏造成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2 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 元。
5.23 起吊设备时,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严重异常者。
5.24 仪表、仪器、工具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5 其它重大异常,经技术科提出,厂安委会认定为障碍者。
5.26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从运行中设备上取用电源,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
5.27 障碍发生后,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调查,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28 障碍发生后,当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实事求是的写出原始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象。
5.29 填写障碍表一式三份在5日内交技术科备案。
6. 异常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不严、检查疏忽、联系或调整不当、操作错
误、设备缺陷发现处理不及时,工艺作业和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停运返工者,均统计为异常。
6.1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中,因故障被迫停运或进行临时检修,但
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6.2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进行检修者。
6.3 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未按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6.4 未按设备定期维护、切换、试验制度进行工作,发生问题而未构成障碍者。
6.5 未经上级(调度、值长批准,擅自操作或更改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6.6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计划期限者。 6.7 误开、停主要辅助设备、误断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应该投入的闭锁装置误断开者。
6.8 值长、监护人下达错误操作命令,未构成障碍者。
6.9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致使轴承温度升高到最高限度或冒烟,但尚未损坏设备者。
6.10 由于人员过失,未按规定投入(忘投、误投或解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构成障碍者。
6.11 主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维护者(因设备有异常情况除外。
6.12 检修人员或其它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6.13 运行人员擅自拆除转动设备的防护罩。
6.14 工作不慎造成电气一、二次交直流回路短路,未构成障碍者。
6.15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从运行设备上取用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6.16 设备检修未做安全措施而发出工作票允许开工者。
6.17 工作票经值长允许,安全措施已做好,检修人员不及时开工,致使设备退出时
间超过 2 小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