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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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海关是扼守国家关口的重要部门,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与合规。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海关纷纷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二、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意义
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海关暂时性地调整货物进出口的管理政策。

这种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应对当前的具体形势和需求,同时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三、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临时性调整进出口关税:根据实际情况,海关可以暂时性地调整进
出口货物的关税,以调整进出口贸易的结构和平衡国际贸易。

2.暂停或限制特定货物进出口:海关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在特定时期
暂停或限制某些特定货物的进出口,以防止一些关键产品的过度进出口。

3.加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测:在特定时期,海关会对进出口商品的
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测,以确保商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4.加强进出口货物的管控:海关会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控,提高对
货物的监管效率,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目的
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调整进出口政策,海关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经济安全。

五、总结
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海关在特定时期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和需求而制定的管理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只有通过对海关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深入了解和实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经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6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也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简称《展览会、交易会附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我国加入的相关附约中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

对于超出我国所加入的附约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

第三条通过货运渠道凭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出口的货物应由经海关批准的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在ATA单证册项下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货物应由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第四条ATA单证册可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英文填写,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提供海关的中文译本。

ATA单证册的所填项目应准确、完整、真实,不得涂改。

第五条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三篇)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三篇)

进出口集装箱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出口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促进贸易发展。

下面将从集装箱的管理、操作、安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集装箱的管理1.集装箱编码和标识:每个集装箱都应有唯一的编码,以便进行识别和追踪。

编码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在集装箱上进行清晰标记,以方便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辨认。

2.集装箱登记:每个集装箱在进出口前都应进行登记。

登记过程中,要对集装箱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包括尺寸、容积、重量等。

同时还应记录集装箱的使用历史,以用于追溯和评估集装箱的使用寿命。

3.集装箱租赁和运输合同:集装箱的租赁和运输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以明确权责关系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保险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集装箱的操作1.集装箱装卸:集装箱在装卸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保证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熟悉操作流程,并保证货物的稳定和安全。

2.集装箱堆存:集装箱的堆存应符合一定的规范,防止集装箱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堆存时要注意合理布局,遵守安全间距,定期检查集装箱的状态,确保堆存区域的安全环境。

3.集装箱维护:集装箱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洗、修复、更换等。

维护人员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集装箱的缺陷和问题,确保集装箱的正常使用。

三、集装箱的安全1.集装箱安全检查:在进出口运输中,对集装箱进行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检查内容包括集装箱的密封、锁具的正常使用、货物的合理摆放等。

检查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进行,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2.集装箱防盗措施:进出口运输中的集装箱容易成为财物的目标,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例如加装电子锁、安装监控设备等,保护集装箱和货物的安全。

3.集装箱安全培训: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接受集装箱安全培训,了解集装箱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差不多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治理。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要紧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专门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差不多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幸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

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

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治理。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

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截了当接触包装。

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三、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自制发之日起生效。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4)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一)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二)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三)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四)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84]署行字第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84]署行字第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84〕署行字第32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常驻人员进出口行李物品,按本规定办理。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三)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四)中外合资(包括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等)企业外方常驻人员;(五)在华外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六)其他外国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

第三条常驻人员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后,可持居留证件、本人身份证件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未设海关的,按指定的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的书面申请。

此项申请只限一次。

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

其中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应与本人首次入境时携带进口和分离运输进口的重点管理物品合并计算,在海关规定限量内准予免税进口。

超出免税范围的物品,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准予征税进口。

常驻人员进口自用机动交通工具(小汽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辆,征税放行。

最新《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

最新《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

(六)“进/出口清单”中“申报数量”指进/出口报关单申 报的商品数量,“未核销数量”指该票进/出口报关单 “申报数量”与对应核销情况中的报关单“核销数量”之 差;
(七)“核销情况”中“申报数量”指出/进口报关单申 报的商品数量,“核销数量”指该票出口报关单所核扣的 “进/出口清单”中报关单商品数量,两者之差为“剩余数 量”;
(二)“序号”指按照时间排序的报关单顺序号(每一核销时 间段从1开始编号),“核销情况”中报关单重复登记时应采用 相同的序号;
(三)“延期情况”填报“延期次数”+“延期核准期限”;
(四)“不复运出进境情况”填报经海关核准不复运出进境暂 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的申请批准日期+正式申报出进境报关单编号;
(五)“备注”栏填报其他需向海关说明的情况,如超出规定 期限复运出进境的应予说明;
5、“备注”由海关对延期、办理进出口手续、登记内容变更等情况进行批注。经海关签章确认的《登记簿》栏目内容,企业不得擅自 变更登记内容,对因报关单撤销、修改情况确需变更登记内容的,企业应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后进行更正,由海关在更 正内容上加盖验讫章并同时在“备注”栏内批注变更原因; 6、“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申报日期”根据报关单内容填写 7、凡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报关单,按照申报日期顺序依次登记(进出口不分页);
《登记簿》首页填写申请企业名 称、企业十位数编码、申请人、联 系电话,并加盖企业公章。
(海关企业十位数编码:
公司: )
经审核,同意你司开展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经营业务,你司应严格遵 守海关有关规定。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公司签章)
年月日
上海海关审单处 (签章)
年月日
《登记簿》“备案商品情况”页内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03-0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 2007-3-1 【生效日期】 2007-5-1【效力】 [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第15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口包装容器申报要求及通关指南

进口包装容器申报要求及通关指南

食品接触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一、资质要求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无特定企业及产品资质要求。

二、申报要求
(一)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二)录入要求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在“货物用途”字段勾选对应的选项:实际产品与食品接触的,应选择“19-食品包装材料”“20-食品加工设备”“23-食品容器”等;实际产品不与食品接触的,可选择“99-其他”。

三、产品相关要求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中,属于消毒餐(饮)具的,还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货样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

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

二、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一)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视为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

海关关员对提交的ATA单证册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有效并且接受ATA单证册的,视为受理;在ATA单证册上做相应签注的,视为批准。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暂时进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暂时出境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巡展展览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

展品转。

暂时进出口所需报关文件都在这里了!

暂时进出口所需报关文件都在这里了!

暂时进出口所需报关文件都在这里了!
一、第一次暂进所需要文件
1《暂进申请书》
在右下方单位处盖章,需两张,需打印件不能手填。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一式两份,在右下角申请人处盖章,需打印件不能手填。

3《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
一式两份,在左上角经营单位处盖章,需打印件不能手填。

4测试协议(形同合同)或展示协议
中英文,至少有一份正本。

5暂进说明
赞进说明,尽量写详细一点,两份,盖章。

6发票、箱单三份
发票、箱单三份,复印件即可。

7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报关委托书三张,报检委托书一张。

8《详细测试日志》
如有可能请尽量提前准备《详细测试日志》,海关在审批时视情况要求提供。

9《样品声明》或者《征税说明》
如有可能请尽量提前准备《样品声明》或者《征税说明》,海关在审批时视情况要求提供。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被测样品,不需要征收使用税,反之需要征收使用税。

10《暂进批准决定书》
《暂进批准决定书》只要打印件不需要盖章。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

七、年审及核销
使用?登记簿?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 日至上海海关审单处进行年审;
年审提交的材料:?登记簿?正本、加盖有使用单位公章的?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核销清单?及电子文本、 暂时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审单处对?登记簿?相关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登记簿?正 常核销的加盖“本登记簿已办结核销,各现场可继续办理暂时 进出口手续〞字样的印章;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加盖“本登记 簿核销未通过,各现场一律暂停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字样的 印章,该?登记簿?停止使用。
四、企业核销
企业应在进出口报关单放行/结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填写?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核销清单? 〔电子表格,由审单处统一制发〕,“先进后出〞和 “先出后进〞应分别登记,不得混合登记。?核销清单? 分“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进/出口清单〞、“核销情况 〞和“本次结余情况〞三局部
〔一〕暂时进出口报关单办结结关手续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 单信息登记至?核销清单?;
“征免规定〞填写“全免〞;
“备注〞应填报“暂时进出口登记簿××号〞、“暂时进 出口方式“〔“先进后出〞或“先出后进〞〕,复运出进境报 关单还应填报对应的原进出口报关单号;
相同品名、不同规格型号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分商品 项分别申报,不得合并申报。
三、?登记簿?的填制 ?登记簿?封面分“先进后出〞和“先出后进〞两类 未加盖有审单处印章的?登记簿?无效
核销完毕的,企业应在此栏内注明“已 核销〞字样。
暂时进出口登记 核销情况
******157/20/2008.01.31;******158/30/2008.02.03;******159/30/2008.02.11;已出齐。
填制说明:“核销情况一栏”企业应在核销用进出口报关单放行/结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所填内容及格 式为:进出口报关单编号/数量/进出口申报日期,报关单之间以分号间隔。核销完毕的,企业应在此栏内注明 “已核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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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核销 企业应在进出口报关单放行/结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填写《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核销清单》 (电子表格,由审单处统一制发),“先进后出”和 “先出后进”应分别登记,不得混合登记。《核销清单》 分“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进/出口清单”、“核销情况” 和“本次结余情况”三部分
(一)暂时进出口报关单办结结关手续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 单信息登记至《核销清单》; (二)“序号”指按照时间排序的报关单顺序号(每一核销时 间段从1开始编号),“核销情况”中报关单重复登记时应采用 相同的序号; (三)“延期情况”填报“延期次数”+“延期核准期限”; (四)“不复运出进境情况”填报经海关核准不复运出进境暂 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的申请批准日期+正式申报出进境报关单编号; (五)“备注”栏填报其他需向海关说明的情况,如超出规定 期限复运出进境的应予说明;
五、《登记簿》的增、补发
增发:企业因进出口业务量增加等原因申请增发 《登记簿》的,需向上海海关审单处提出书面申请,经 批准后予以增发; 补发:《登记簿》使用完毕的,可向上海海关审单 处申请补发,企业应妥善保存旧《登记簿》,待年审时 交由审单处收回。
六、《登记簿》管理的包装容器暂时进出口期限、延期及进 出口申请 《登记簿》管理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当在进出境申 报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延期: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上海海关审单 处提出延期申请,按规定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 书》并随附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 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九、违规处置
对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包装容器(不 论发现时相关货物是否已经出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关将依法对相关货物 进行全额征税,并按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 理(相关货物仍应复运出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 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 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 罚款 。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 企业使用须知
上海海关审单处
一、《登记簿》的使用范围
企业: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单位与《登记簿》的申 请单位必须一致;
商品: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不得 超出备案商品范围(相同品名、不同规格型号视为不同 商品)。
二、相关报关单的填制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按《上海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 报指引》要求填报; “数量及单位”在第三行填报备案计量单位及相应数量; (当备案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同时) “征免规定”填写“全免”; “备注”应填报“暂时进出口登记簿××号”、“暂时进 出口方式“(“先进后出”或“先出后进”),复运出进境报 关单还应填报对应的原进出口报关单号; 相同品名、不同规格型号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分商品 项分别申报,不得合并申报。
《登记簿》企业重新备案
《登记簿》的备案申请 企业应备齐如下申请资料:
(一)《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
(二)《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三)企业书面申请(要求必须写明包装容器使用目的、境内 外流转时间、包装容器的所有权相关情况、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为加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五)《备案商品情况》 (六)相关商品实物照片或图样。
(六)“进/出口清单”中“申报数量”指进/出口报关单申 报的商品数量,“未核销数量”指该票进/出口报关单 “申报数量”与对应核销情况中的报关单“核销数量”之 差; (七)“核销情况”中“申报数量”指出/进口报关单申 报的商品数量,“核销数量”指该票出口报关单所核扣的 “进/出口清单”中报关单商品数量,两者之差为“剩余数 量”;
不符审核要求的处置:
对不符合上述管理要求的使用《登记簿》的企业, 海关可视情况对其处以暂停3个月至取消《登记簿》使用
资格,相关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规定逐批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八、《登记簿》注销及保证金退还
企业申请停止使用《登记簿》的,应将所有使用《登记簿》 管理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核销完毕后向上海海关审单处提交 书面销案、退保申请及《核销清单》,并将所有《登记簿》交 至审单处,经批准后,企业向浦江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八)本次结余情况只需登记截至本次年审时尚未核销完 毕的报关单情况(将《核销清单》中未核销完毕的报关单 信息复制粘贴即可),相关栏目设置及填制要求同上。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进/出口清单 序号 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申报数量 未核销数量 报关单号 延期情况 不复运出进境情况 备注 1 2007.10.15 钢瓶 15L 50 30 ******188 15 0 钢瓶 47L 200 0 2 2007.10.16 钢瓶 15L 20 20 ******189 第一次延期2008.10.16 3 2007.10.18 钢瓶 15L 10 10 ******180 超期复运出境 4 2007.10.20 钢瓶 15L 15 0 ******183 2008.03.05,018000003
三、《登记簿》的填制
《登记簿》封面分“先进后出”和“先出后进”两类
未加盖有审单处印章的《登记簿》无效
编号____________(先___后___)
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 海关监管登记簿
上海海关审单处印制 二〇〇八年二月
《登记簿》首页填写申请企业名
称、企业十位数编码、申请人、联
系电话,并加盖企业公章。
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包括: 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 登记顺序混乱、错漏登记、重复登记; 登记字迹不端或企业擅自涂改; 登记内容未加盖有海关验讫章;
实际使用单位与申请单位不符;
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审; 超出备案商品范围使用; 境外进入境内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作登记; 其他违反《使用须知》的情况。
四、《登记簿》的核准 (一)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海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或不准予核发《登记簿》的决定。 (二)企业在得到海关准予办理《登记簿》的批准后,应及时 来领取《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 并凭以向浦江海关通关一科保证金窗口办理交纳保证金手续。 (三)浦江海关出具相关保证金收据后,企业凭收据、《暂时 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使用审批表》(带有浦江海关批 注的复印件)和空白《登记簿》(可至南苏州路185号102室科思 达预录入公司购买,《登记簿》首页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 十位数编码)至审单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审单处对《登记簿》登记编号,加盖印章后交企业报关 正常使用。
报关单信息录入界面
报关单延期信息及不复运出境情况
报关单核销信息
序号
申报日期 1 2008.1.20 2 2008.1.26 3 2008.2.3 1 2008.1.20 4 2008.08.02 5 2008.03.06
核销情况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申报数量 核销数量 剩余数量 报关单号 钢瓶 15L 120 20 100 ******527 钢瓶 15L 50 15 35 ******528 钢瓶 15L 70 15 55 ******529 钢瓶 47L 200 200 0 ******527 钢瓶 钢瓶 15L 15L 10 15 10 15 0 ******530 0 18000003
核销完毕的,企业应在此栏内注明“已核销” 字样。
暂时进出口登记 核销情况 ******157/20/2008.01.31;******158/30/2008.02.03;******159/30/2008.02.11;已出齐。
填制说明:“核销情况一栏”企业应在核销用进出口报关单放行/结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所填内容及格 式为:进出口报关单编号/数量/进出口申报日期,报关单之间以分号间隔。核销完毕的,企业应在此栏内注明 “已核销”字样。
备案序号 1
商品名称 钢瓶
规格型号 47L
暂时进出口登记 数量 备案计量单位 申报日期 2007.10.20 80 个
报关单编号及海关签章 ******253
备注
1、凡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在通关过程中实时填写《登记簿》左页各栏目; 2、“备案序号”指经海关批准的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包装容器的备案编号; 3、 “备案计量单位”指经海关批准的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备案时的计量单位,该计量单位应与报关单“数量及单位 ”栏中成交计量单位一致必须填报在对应的报关单内; 4、 “报关单编号及海关签章”由企业填写报关单编号,申报地海关核对该票报关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现场验讫章; 5、“备注”由海关对延期、办理进出口手续、登记内容变更等情况进行批注。经海关签章确认的《登记簿》栏目内容,企业不得擅自 变更登记内容,对因报关单撤销、修改情况确需变更登记内容的,企业应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后进行更正,由海关在更 正内容上加盖验讫章并同时在“备注”栏内批注变更原因; 6、“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申报日期”根据报关单内容填写 7、凡使用登记簿的暂时进出口报关单,按照申报日期顺序依次登记(进出口不分页);
商品备案情况,组件信息为包装容器的组成,如果没有,可以不填
《登记簿》登记部分分左页和右页
左页包括“备案序号”、“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备案计量单位”、 “申报日期”、“报关单编号及海关签章”、 “备注”栏目。
右页为“核销情况”。
左页
“备案序号”指包装容器的备案编号; “备案计量单位”指包装容器备案时的计量单位,该计量 单位应与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中成交计量单位一致; “报关单编号及海关签章”填写报关单编号,申报地海关 核对该票报关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海关验讫章; “备注”由海关对延期、办理进出口手续、登记内容变更 等情况进行批注;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申报日期” 根据报关单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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