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1. 保管合同1.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 保管合同的要素•保管人:承担保管职责的一方。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享有取回权的一方。
•保管物:寄存人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保管费用: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费用。
1.3 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保管事项。
•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
1.4 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其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
•不得使用保管物。
1.5 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保管费用。
•按约定时间取回保管物。
2. 仓储合同2.1 定义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储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仓储物,并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该物的合同。
2.2 仓储合同的要素•仓储人:承担保管职责的一方。
•寄存人:交付仓储物并享有取回权的一方。
•仓储物:寄存人交付给仓储人保管的物品。
•仓储费用:仓储人为保管仓储物而支出的费用。
•仓储期限: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
2.3 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仓储事项。
•寄存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储人。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
2.4 仓储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其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仓储物。
•不得使用仓储物。
2.5 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用。
•按约定时间取回仓储物。
3. 结论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性质上相似,都涉及到物品的保管和返还。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4. 合同的履行和终止4.1 保管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合同可以因寄存人的取回、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4.2 仓储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说法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说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都是为了保障物品的安全、合法性和有效性而设立的。
然而,它们之间还是有着一些不同之处的,本文将从定义、性质、特点等多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两种合同。
1.定义保管合同是指将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安全、有效、合法的保管,并承担因保管不善所引起的责任的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中,物品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客户仍然持有物品所有权。
仓储合同是指将物品交由仓库保管,并由仓库予以妥善保管,按照约定周期或者客户的要求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客户和仓库之间的关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仓库会对物品拥有一定的占有权。
2.性质保管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客户和保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投保关系,所有权关系保持不变,保管人应该以诚实、勤勉、专业的态度维护客户的权益。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同时,也要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物权合同,客户和仓库之间是占有与管理关系。
在仓储合同中,物品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都被仓库所承担,仓库在物品方面的权力比较大。
并且,在仓储合同中,仓库不仅要保管物品,还要按照要求对物品进行处理和运输等等。
3.特点保管合同的特点是相对单纯,只是对客户提供一项保管服务,在合同期间保管人除了妥善保管货物外,没有权利对货物其他方面进行规定。
同时,保管合同中,客户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归于客户。
仓储合同相对来说更为复杂,仓库在保管方面不仅要负责妥善保管,还要有对货物进行加工、维修、检验和运输等要求。
同时,仓库对货物的占有权和管理权比较大,对物品也拥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和权利。
4.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由于客户、保管人和仓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等方面不同,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评估和清晰约定,以避免在后续的合作中发生意外和纷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定义、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管理的合同。
仓储合同通常发生在物流、仓储、运输等行业。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保全的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发生在金融、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物品的保管场所。
二、目的1. 仓储合同的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交付给货主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2. 保管合同的目的: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三、权利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仓储合同,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承担货物的保管、管理和交付责任。
货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
2.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并承担财物的保管、保全和保密责任。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财物信息。
四、责任1. 仓储合同的责任:仓储人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负有责任,在货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或破损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管合同的责任:保管人对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负有责任,在财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财物损失或遗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终止合同1. 仓储合同的终止:仓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2. 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六、争议解决1. 仓储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仓储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引言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本文将就保管合同纠纷的定义、常见原因、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人(委托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保管,并应承担谨慎管理、保管的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或者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等原因,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2. 常见原因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与以下原因密切相关:2.1 保管人的过失保管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委托人的财产损失或遗失。
例如,保管人未将财产妥善保管,造成财产受损或丢失。
2.2 委托人的违约委托人也可能未能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取回委托财产,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3 不可抗力除了双方违约因素,不可抗力也可能引发保管合同纠纷。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解决方法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可分为协商解决和诉讼解决两种途径。
3.1 协商解决当发生保管合同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就纠纷的事实、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书面协议解决纠纷。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诉诸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保管合同纠纷。
当然,诉讼过程会涉及法律程序和费用等问题,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之前,双方应权衡利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4. 预防措施为避免保管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的建议:4.1 签订明确的合同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详细约定保管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保管期限等关键要素,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做好记录和监督保管人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保管财产的状况、进出情况等重要信息。
同时,委托人也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保管人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都涉及货物的存储与保管,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异同。
下面将对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为存储货物而订立的合同。
无论是仓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货物在存储期间得到安全保管,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存储期限、存储地点、存储的货物种类和数量、存储费用等具体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一方面,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人承诺为委托人提供存储服务,具备具体货物保管设施,例如仓库、仓位和仓储设备等;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承诺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提供必要的保管措施,例如定期检查、防火防盗措施等。
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存储的货物负责,并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对货物的安全保管负责,对货物的安全性能提供保证,并在货物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效力上,仓储合同的责任范围要比保管合同更广泛,因为仓储人要对存储的货物进行完整保管,还需承担货物在存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
此外,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终止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仓储合同在存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且仓储人有权拒绝移交货物直到相关费用得到清偿;而保管合同在存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保管人应当及时移交货物给委托人,并且委托人需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管费用。
最后,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
仓储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仓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从而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而保管合同在国内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保管人的责任、保管物的处理方式、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区别:1. 法律性质:- 仓储合同:属于商法范畴,通常涉及商业活动,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 一般保管合同:属于民法范畴,可能涉及私人或商业活动,法律关系较为宽泛。
2. 合同目的:- 仓储合同:目的在于为存货人提供货物存储服务,通常是为了货物的保管、保管人的专业管理或货物的流通。
- 一般保管合同:目的在于为保管人提供临时或长期的保管服务,可能是出于个人需要或商业需要。
3. 保管人的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通常承担较高的责任,需要对货物的保管、安全、质量负责,并可能需要提供货物的保险。
- 一般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相对较低,主要负责货物的安全保管,不涉及货物的流通或专业管理。
4. 保管物的处理方式:- 仓储合同:保管人可能有权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处理,如重新包装、分类等,以便于货物的存储和流通。
- 一般保管合同:保管人通常无权对保管物进行处理,除非得到存货人的明确授权。
5. 费用支付:- 仓储合同:费用通常包括存储费、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结构可能较为复杂。
- 一般保管合同:费用通常较为简单,可能只包括基本的保管费。
6. 合同期限:- 仓储合同:期限可能较长,且可能包含自动续约条款,以适应商业活动的连续性。
- 一般保管合同:期限可能较短,且通常不包含自动续约条款。
7. 合同解除:- 仓储合同: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提前通知,且可能涉及货物的转移、结算等复杂程序。
- 一般保管合同:解除合同通常较为简单,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8. 法律适用:- 仓储合同:通常适用商法规定,可能涉及特定的仓储法规。
- 一般保管合同:适用民法规定,法律适用较为普遍。
以上是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具体合同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一、引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都涉及到货物的存储和保管。
尽管两者的目的相似,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的差异。
二、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存储货物的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仓储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费用,另一方提供仓储服务的合同。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保管的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管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费用,另一方承担保管义务的合同。
三、主要内容1.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 存储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存储物品的质量要求;- 存储期限;- 存储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险责任;- 仓储人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2. 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管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保管物品的质量要求;- 保管期限;- 保管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权利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 仓储人有权要求存储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存储物品,保证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存储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存储人;- 存储人应当按时支付存储费用;- 存储人有权要求仓储人提供保险服务。
2.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有权要求保管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保管物品,保证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保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保管费用;- 委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提供保险服务。
五、解除合同条件1. 仓储合同的解除条件:- 存储物品被毁损或丢失;- 存储期限届满;- 存储人违反合同约定;- 存储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保管合同的解除条件:- 保管物品被毁损或丢失;- 保管期限届满;- 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 保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商业领域中,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它们都涉及货物的存储和保管,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责任。
下面将就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解释:1. 定义和责任: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仓库业主或经营者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仓库业主同意接收、保管和交付货物,并收取相应的仓储费用。
在仓储合同中,仓库业主对货物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保管人同意接收、保管和交还委托人的货物,但不对货物的安全承担绝对责任。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货物的保管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非绝对保证货物的安全。
2. 责任限制:仓储合同,仓库业主在仓储合同中对货物的保管负有更高的责任,需要采取更严格的保管措施,对货物的安全承担相对较高的责任。
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仓库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对货物的保管责任相对较轻,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货物的安全承担的责任较低。
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保管人只有在过失或故意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仓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仓库业主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管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总的来说,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货物保管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仓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A公司被告:某B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8年3月与某B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某B仓储公司为某A公司提供仓储服务,仓储物为某A公司销售的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仓储期限为一年,仓储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共计12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A公司按照约定将电子产品存放于某B仓储公司,并按期支付了仓储费用。
2018年10月,某A公司发现其存放的电子产品部分损坏,经调查发现,损坏原因系某B仓储公司保管不善。
某A公司遂与某B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B仓储公司赔偿其因电子产品损坏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B仓储公司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2. 某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某B仓储公司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某B仓储公司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保管仓储物。
某B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本案中,某B仓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仓储物进行了妥善保管,故认定某B仓储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
2. 关于某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某B仓储公司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A公司因某B仓储公司保管不善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某B仓储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某B仓储公司赔偿某A公司因电子产品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管义务:保管义务是仓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义务,保管人应当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合同纠纷主要种类
合同纠纷主要种类有无效合同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
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
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
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
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
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分别作了规定。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笔者就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作一浅析。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不同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
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
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3篇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3篇篇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商品存储和保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保管合同主要指货物的保管、监管和保险等事宜,仓储合同则是指将货物存放在仓库中进行保管、管理和交付的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广泛应用,因此了解它们的内容和特点十分重要。
首先,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为他人保管货物或贵重物品,在货物遗失、损坏或损失等情况下负有一定责任的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包括货物的存放地点、期限、费用、保管方式、保险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保管期间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管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在货物发生意外损失时,需要保管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其次,仓储合同是指将货物存放在仓库中进行管理和交付的合同。
仓储合同包括仓库地址、仓库面积、仓库管理方式、货物清点和监管措施、保险责任、费用标准等内容。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货主和仓库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存放地点、存储期限、取货方式、货物保险责任等,并签署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货物损坏或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在货物存储和保管过程中,保管方和仓库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好,确保货主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商品保管和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双方应谨慎选择合同内容和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和有效性,维护各自的利益并促进商业合作的发展。
【本篇文章以上仅为模拟文章,仅供参考】。
篇2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货物的安全储存和保管。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人们经常会签订这两种合同,以确保货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得到合理的保护,同时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区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们在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以下将逐一阐述这些差异。
二、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存储、保管、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其中,存储是指将货物放置在指定的仓库中,保管是指对货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委托人的财物进行保管、保护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保管是指对财物进行妥善保管、保护、维修等。
三、性质1. 仓储合同的性质:仓储合同属于一种租赁合同,租赁的对象是仓库空间。
仓储人以提供仓库服务为目的,收取一定的费用。
2. 保管合同的性质:保管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委托的对象是财物。
保管人以保管、保护财物为目的,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责任1. 仓储合同的责任:仓储人对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承担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货物,防止丢失、损毁或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如果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失,仓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管合同的责任:保管人对委托人的财物承担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财物,防止丢失、损毁或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如果财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失,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权利和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a. 仓储人的权利: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要求委托人按照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
b. 仓储人的义务: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货物,并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c.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要求仓储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并要求仓储人妥善保管货物。
d.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并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2. 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a. 保管人的权利: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并要求委托人按照规定的方式交付财物。
b. 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财物,并妥善保管、保护财物。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说法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说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本文将分别介绍和比较这两种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财物的保管约定而订立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一方作为保管人,承诺按照约定将他人交付的财物进行保管,并负有妥善保管财物的责任;另一方则作为委托人,交付财物给保管人进行保管。
保管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管合同应当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当事人的约定,即保管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合意;二是财物的交付,即委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三是保管人对财物的保管责任,即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委托财物。
保管合同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交付和保管的准确性。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保管人的义务较为明确,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时的性质、用途、特点和委托人的要求合理保管财物,并具有妥善保管财物的义务和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的财物进行监管,并承担财物受损、灭失或者毁坏等责任。
委托人在保管合同中主要是交付财物,并要求保管人对财物进行保管。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存储、保管、保险和提取约定而订立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人作为仓储服务提供者,承担货物存储和保管的责任;委托人则作为货物的所有人,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进行存储和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第十四条规定,仓储合同应当包括存储的数量、品质、价值或者是否收取保管费用、保管期限、提取的方式和期限等条款。
仓储合同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和质量,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仓储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存储货物的数量、品质、价值等要素;二是规定了保管期限,即货物存储的时间范围;三是明确了货物提取的方式和期限。
委托人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作为仓储人提供服务的报酬,并有权要求仓储人提供货物保险,以确保货物在仓储过程中的安全。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及实体处理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储煤协议》,性质上属于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在该协议中,大地公司是保管人,山林公司是存货人。
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94条第一款之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山林公司仓储的煤炭短少500吨,大地公司作为保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大地公司主张合同的性质已由仓储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但在诉讼中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大地公司应当承担山林公司 500吨煤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储煤协议》的性质虽然是仓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双方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
山林公司购买的3000吨煤一到货场,即派其职工王五到场照看货物,并由王五按照山林公司的指示负责发货。
由此可见,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内容已进行了变更,将原仓储合同已变更为履行场地租赁合同。
且山林公司对货物一到场即派人负责发货、清场的事实予以认可,这是对其变更履行合同内容的自认,无需再举证证明。
因双方在原仓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保管费用与租赁费用相比偏高,在双方已变更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形下,可参照当地租赁市场情况酌情予以调减。
故本案应当驳回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大地公司按仓储合同收取的保管费用应予以调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保管人签发仓单,负责凭仓单发货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
(5)通知寄存人
(6)返还保管物
(7)承担风险责任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
(3)申报保管物品有关情况的义务。
(4)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的义务。
(5)负担风险的义务。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
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 存货人就是仓储服务的需求者,保管人就 是仓储服务的提供者,仓储物就是存货人交由 保管人进行储存的物品,仓储费是保管人向存 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对价。 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 但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仓储合同成为一种 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属于商事合同的范畴,在 合同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不同于 一般保管合同。
问:该仓储合同是否有效?储运公司的要求是否 合理?
仓单的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 物权凭证 要式证券 提货凭证 仓储合同的证明
仓单的效力(补充)
提取仓储物的效力
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 出质的效力
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 储物,并向保管人提交仓储验收资料。仓单持有人 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 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 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 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保管人在储存期 间届满后,在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情况下, 可以在通知的期间内加收仓储费。
案例分析:2005年4月3日,某市商行与一储运公司签 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由储运公司为商行存储衣服、布 料、自行车等物品,时间为一年,保管费为 3.5万元。 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 30%向对 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订立 后,储运公司立即清理其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单位提 出的货物保管请求。同年5月,储运公司突然接到商 行的通知,称其原定需要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 他人没有供货而不能交付保管,已有部分货物租到了 仓位,不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储运公司遂起诉,要 求对方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商行称仓储合同尚未成 立,储运公司的要求于法无据。
仓储服务合同纠纷
仓储服务合同纠纷背景仓储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由仓储服务合同引起的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仓储服务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
合同内容仓储服务合同是指货物所有人(委托方)与仓库经营者(仓储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的收发存储、保管、保险等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份典型的仓储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以及合同各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2.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式及存储要求等信息;3.存储期限、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4.仓库对货物的保管、保险、维护、防盗以及货物损失、破损、遗失等责任;5.双方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纠纷原因仓储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履行不当:仓储服务提供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或存在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等问题;2.货物破损、遗失:货物在仓库保管期间出现损失或丢失等问题,涉及货物赔付等争议;3.计费争议:仓储服务提供方对货物存储费用的计算存在争议;4.合同解除争议:双方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履行方式等存在分歧。
纠纷解决方式当仓储服务合同纠纷发生时,应通过以下方式寻求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发生后,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尽量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解决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调解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其主要特点是一方面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又具有公正性。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纠纷各方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防止仓储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要防止仓储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服务现场实际情况一致;2.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仓库进行合作,尽量避免选择无证无照的小作坊;3.对货物进行详细的验收和核对,并及时反馈问题;4.对仓储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提出优化意见;5.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出现条款不清、约定不当等问题。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将物品委托给另一方进行保管的合同。
而仓储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将货物存放在另一方的仓库中进行管理、保管和交付的合同。
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商业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一、保管合同1.1 合同内容保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委托物品:应明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3)保管期限:应明确委托期限,以及如何处理超过期限未取回的物品。
(4)费用标准:应明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风险责任:应明确委托物品在保管期间因何种原因损失或毁坏时各方责任分配。
(6)违约责任:应明确各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1.2 合同签订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签订前要认真审查对方资质和信誉;(2)合同应当书面签订,以防止后期产生争议;(3)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明确、详细,并且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4)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费用标准、风险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后期争议。
1.3 合同履行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委托人应及时支付保管费用,并按照约定取回物品;(2)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品,并按照约定处理超过期限未取回的物品;(3)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仓储合同2.1 合同内容仓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存放货物的仓库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存放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3)存放期限:应明确存放期限及如何处理超过期限未取回的货物;(4)费用标准:应明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风险责任:应明确货物在存放期间因何种原因损失或毁坏时各方责任分配;(6)违约责任:应明确各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2.2 合同签订签订仓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签订前要认真审查对方资质和信誉;(2)合同应当书面签订,以防止后期产生争议;(3)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明确、详细,并且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4)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费用标准、风险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后期争议。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 (2)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一、引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本协议旨在详细描述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以匡助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好地理解和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二、定义1. 仓储合同:指由仓储人按照约定,在特定的仓库内对委托人的货物进行保管、管理和保护的合同。
2. 保管合同:指由保管人按照约定,对委托人的贵重物品、文件等进行保管、管理和保护的合同。
三、异同对照1. 合同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货物的安全保管和管理服务,确保货物在仓库内的存储和保护。
而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贵重物品、文件等的安全保管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合同对象仓储合同的对象是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设备等。
保管合同的对象可以是贵重物品、珠宝、艺术品、重要文件等。
3. 义务和责任(1)仓储合同:- 仓储人应按照约定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确保货物不受损失或者丢失。
-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 仓储人应对货物进行检验、清点和记录,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数量准确。
- 仓储人应提供货物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防火、防盗等。
(2)保管合同:- 保管人应按照约定对贵重物品、文件等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和保密性。
-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并提供准确的物品信息。
- 保管人应对物品进行检验、清点和记录,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数量准确。
- 保管人应提供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防火、防盗等。
4. 合同期限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商议而定,可以是短期的或者长期的。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起止时间和终止条件。
5. 违约责任(1)仓储合同:- 如果仓储人未按照约定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货物损失或者丢失,仓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如果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仓储人有权要求支付,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货物的保管。
(2)保管合同:- 如果保管人未按照约定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导致物品损失或者丢失,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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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雪晴
一、基本案情
鑫鑫公司是一家从事辣椒食品生产加工的企 业,规模较大,不仅有现代化的生产车间, 还有一座容量为300吨(鲜辣椒)的冷库。 达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辣椒食品生产加工的 企业,但规模较小,没有冷库。两家公司同 处一市,关系良好。在辣椒收购旺季,达达 公司经常将部分鲜辣椒存放于鑫鑫公司的冷 库。
一个半月后某日上午,达达公司到鑫鑫公司 取走10吨辣椒,按惯例双方也没有进行检验。 下午,达达公司派人到鑫鑫公司,说取回的 辣椒发生变质。双方随即进冷库检验其余辣 椒,发现这些辣椒有部分颜色发黑(比正常 的鲜辣椒),达达公司遂要求鑫鑫公司赔偿。
鑫鑫公司认为自己出于帮忙的缘由无偿保管该 辣椒,双方也确认冷库在一个半月中始终运行 正常,而且达达公司的辣椒原先的品质如何没 法确定,遂不同意赔偿。双方于是发生纠纷。 协商不成,达达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其在鑫鑫公司“仓储的货物全部变质、腐 烂”,要求鑫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15万元,法院立案的案由为“仓储合同纠纷”。
合同法“保管合同”一章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 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即使该保管物的品质发生一定问题,鑫 鑫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也都确认,冷库在一个半月中始终运行正常, 而同库同时同品种的辣椒不可能出现部分变质的 现象。
可见,鑫鑫公司对该全部保管物,始终妥善地予 以保管。况且,鑫鑫公司为达达公司保管辣椒完 全是无偿的,仅仅收取了一点合理的费用(电费 和装卸费),该费用已完全用于为达达公司保管 辣椒(实际上远远不够)。
鑫鑫公司为达达公司保管辣椒完全 是无偿的,仅仅收取了一点合理的 费用(电费和装卸费)。所以,本 案的基本事实足以说明,本案的性 质并非仓储合同纠纷。
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 条)。保管合同的特征在于,它 是实践性合同、非要式合同、有 偿无偿可选择性合同。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即具有仓储设施和仓储设备、专业从事仓储 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 特征。仓储合同中保管储存货物的一方必须 是仓库营业人,即专为收取报酬而经营仓库 的人。保管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户, 但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从事仓储 保管业务方可。
达达公司交付辣椒时,既未告知该 辣椒有无瑕疵,又没有要求对该辣 椒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故鑫鑫公 司对该保管物的品质问题根本不应 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鑫鑫公司仓库的容量为300 吨(辣椒),其中有达达公司的45 吨辣椒,也有鑫鑫公司的辣椒上百 吨,仓库内的大部分辣椒(包括达 达公司的大部分辣椒)没有任何问 题。
二、问题: 本案的性质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 管合同纠纷?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必须确定本案的 性质到底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 同纠纷,因为这将是确定本案当事人 责任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仓 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 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 合同应当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2、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 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 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的 有偿和双务性正是由保管人一方为专 业的仓库营业人的性质所决定的。
3、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收到 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人的货物 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 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本案双方保管辣椒一事前前后后的 性质,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 故而本案应确定为保管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 应当按保管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
问题 1.达达公司的主张合法吗?
2.鑫鑫公司要承担责任?
三、达达公司的主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没有依 据,鑫鑫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结合本案,鑫鑫公司是一家从事 加工生产的企业,而非从事仓储业 务的企业。鑫鑫公司并不具有仓库 营业资质。
鑫鑫公司的仓库,仅仅用于本公司 加工生产所需,并不对外承接任何 仓储业务。之所以为达达公司无偿 保管辣椒,完全是基于为关系单位 帮忙的缘故。鑫鑫公司既未与达达 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又没有(也不 可能)向达达公司给付“仓单”。
2003年某月,达达公司与鑫鑫公司联系,要求将45 吨鲜辣椒存放到鑫鑫公司冷库,鑫鑫公司同意。双 方按惯例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由达达公司将45吨用 麻袋成包包装的鲜辣椒运送至鑫鑫公司,鑫鑫公司 与达达公司的工人共同将辣椒卸车并装入冷库,双 方没有对辣椒进行验收,只是由鑫鑫公司为达达公 司出具标明辣椒品种、数量(吨数和包数)的保管 单一份;同时,鑫鑫公司按惯例收取达达公司支付 的一次性装卸费和电费,每吨按20元收取,收据上 也注明收费项目为一次性装卸费和电费;双方没有 约定存放时间。
正是因为双方之间并非仓储合同关 系,故而没有对入库货物进行检验, 从而没有证据证明该货物入库时的 品质如何,“变质、腐烂”一说, 前提何在?基础事实何在?其后发 现的辣椒发黑问题,充其量能够证 明这部分辣椒现时的静止状态,决 不能证明这部分辣椒先前的状态。
合同法“保管合同”一章规定:“寄 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 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 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 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 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 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合同法“仓 储合同”一章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 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 储物的凭证。”
明确了上述问题后,我认为达达 公司的主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 没有依据,鑫鑫公司不应承担本 案责任。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的性质应 为保管合同纠纷,而非仓储合同 纠纷。所以,并不存在达达公司 所谓“仓储的货物”。
其次,达达公司主张“仓储的货 物全部变质、腐烂”没有依据。 达达公司在鑫鑫公司保管的辣椒 交付于鑫鑫公司仓库时,全部装 于麻袋之中,其品质如何达达公 司并没有说明,鑫鑫公司亦不知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