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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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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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
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l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 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 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l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
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 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 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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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 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 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 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 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 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3 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处方管理办法
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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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网址 http://10.20.13.24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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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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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单击药品名 称即可弹出 详细的药品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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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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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药品使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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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点评
点评流程
约谈制度
结果公示
相关职能部 门审核
药学部存档
医务处开 处p方pt课权件
科主任审批
培训 考核
合格
药学部审核
14
第4章
处方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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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急诊 处方
3天
普通 处方
7天
慢病 重症 特殊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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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住院患者 开具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
逐日 开具
1日 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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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处方的开具
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 《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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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方管理办法》宗旨
规范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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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框架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书写的规则
01
处方权的获得
02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
开具处方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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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工作站合理用药嵌入软件(PASS 4.0)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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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
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
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
•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 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
。 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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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
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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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
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
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
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
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九)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学习要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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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新办法的法治性及权威性较 旧办法明显提升,增加了“监督管 理”和“法律责任”专门章节,同 时以部长令的规格发布,以此强调 对医师处方制度实施监管,是卫生 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利于 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感。
3
• 第三,新办法经修改后更具有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如统一规定了处方 的标准;明确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 度;为了保证通用名处方制度的实 施,将医院药品采购、调剂工作随 之作出相应的调整;要求医疗机构 建立常用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 应目录等,都是规范处方管理的具 体措施。
•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 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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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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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 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 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 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5
• 5、新《办法》强调医师要尊重患者 用药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对这一规 定不能片面理解为是让患者自己选 药,而是要求遇到同类不同品种的 药价有差异时,医师开处方要充分 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让患者 自主选择能承受的药品。开处方是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医师要依据合 理用药的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
6
• 6、医师开处方要把用什么药、注意 事项及价格问题告知患者,从安全 用药、维护患者利益角度考虑处方 问题。
12
•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如加替 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来佳)、不应 书写成“100ml×2瓶”,应准确书 写成“0.2g× 100ml × 2瓶”。

处方管理办法贯彻细则最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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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药品制剂通用品、剂型、剂量规
格、剂量单位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制定:
• 按处方集(手册)的药品通用名称和遴选收载
的药品品种(制剂)
• 其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及各种剂
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等及各 种剂量规格)只准各选择2个不同企业生产 的同一药品品种及同一剂量规格(或不同剂 量规格)各选一个列入“目录”
分类办法编写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较简练:通用名称;
简要药理作用、适应证;主要规格、用法用量; 主要注意事项等
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是由最具成本——效益;
最具有安全性;当地可获得和通过质量认证的 药品组成
每个药品:应列出本机构遴选(中)的“基本用
药供应目录”品种
• 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而定
《处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药剂科 2007.6
刘卫 2007.6
2
《处方管理办法》的核心
• 通用名的使用,规范了临床用药秩序。
• 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患者,可以持处方到其
他地方购药。也可以自行选择同一通用名
下的更廉价的药物。
• 能够更方便的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和治疗史。
而此前使用商品名开处方,无法完全了解
❖合理用药概念:
1985年WHO内罗毕会议“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 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 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 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合理用药三要素
➢安全性:
基本前提 用药权衡利弊 风险和效益 最小的风险 最大效果
➢ 已有处方权的医师要经过培训、考核合
格、取得“麻、精一”处方权可在本机 构开具“麻、精一”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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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课件
查明事实。
对于涉嫌犯罪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对于被处罚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 示。同时,医疗机构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还将 被纳入信用记录,对今后的经营或从业活动 产生影响。
03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04
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具 体罚款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而 定,最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 款。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 信息平台,实现处方信息的共享 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违反《处方 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定。
处方调配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药品调配 ,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处方用药指导
药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告知 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特殊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的种类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特殊药品的处方要求
特殊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且需要经过特殊 审批程序。
0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开 具、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 查,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 保处方的质量和安全。
02
0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和 药品经营企业的处方管理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 记录监督检查结果。
04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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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
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 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 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Biblioteka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 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 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 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 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 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 并再次签名。
• 合理用药概念:1985年WHO “合理用药要
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 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 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
•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 • • •
•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
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 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 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
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 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一印制。 •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 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 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 字注明。

处方管理办法(PPT 54页)

处方管理办法(PPT 54页)

处方点评制度
综合评价指标 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 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 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 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平均处方金额 平均就诊时间 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 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 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 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
处方点评制度
• 可用于本机构自查点评→干预→改进。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用对所管辖医疗
机构检查点评→干预、超常预警。 • 处方检查点评后,应跟进干预与改进措
施。
干预的内容
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 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 无适应证用药 根据患者点药名开方而无治疗需要 其他人情处方 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相联系的处方用药,
位:重量以(g)毫克(mg);容量以升(L), 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 片、丸、胶囊、冲剂分别片、丸、粒、袋为 单位。溶液剂 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 以支、盒为单位 。
药品的用法
• 药品的用法; • 应该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
体书写。 •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必要时服”
公平、公正进行药品遴选。 应定期进行修订,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
修订周期一般为两年。 可编写成手册,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处方点评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 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 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处方点评制度
• 处方点评制度是《处方管理办法》 的一大“亮点”。据悉,该办法中要求 医疗机构填写的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 由WHO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 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 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 况实际修改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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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 注“急诊”。 3.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 注 “儿科”。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 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的开具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 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 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三)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处方标准


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也可以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书 写(打印)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⑴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 载相一致。 ⑵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⑶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 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标准
⑷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 制药品缩写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 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 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⑸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 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药管专题二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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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应当清晰、规范,药品名称、剂型、规 格、用法用量等应当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错 误。
处方发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药品发 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完善的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评价和分析,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02
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方的开具
处方管理办法在药品零售行业中的应用
处方管理办法在药品零售行业中主要规范了处方药的销售和管理,确保了药品的安 全和有效。
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处方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销售, 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药品零售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处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 执行能力。
处方审核内容
包括处方用药是否合理,用法用量是否正确,有无配伍禁忌等。
不合格处方的处理
药师发现处方存在问题的,应当告知医师并请其签字确认,同时记 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
处方的调配和发放
药师对处方进行调配
药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对处方进行调配。
药品发放
药师核对药品无误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药品发放 给患者。
03
处方管理办法的实践应用
处方管理办法在医疗机构中的应用
处方管理办法在医疗机构中主要 规范了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 发药等流程,确保了处方的质量
和安全。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处方管 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定期评估和 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
性。
医疗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医师和药 师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处 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推广电子处方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处方系 统,实现处方药的信息化管理,提高 管理效率。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PPT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PPT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 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修改: 1. 错误地方划双线; 2. 修改医师签全名; 3. 签修改日期。
未划斜线
建议划双线 划斜线正确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开具不规范
开具不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规格开具不规范
印章不清晰
印章不清晰
规格开具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延长用量的处方, 要注明
签名与留样 不一致
处方管理办法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费别、开具日期、临床诊断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 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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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
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 权。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
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 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 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 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 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 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 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 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 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 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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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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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 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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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 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 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 袋为单位;粉针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 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 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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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 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 章后方有效。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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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13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 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 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总 则 (1-4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条) 处方权的获得 (8-13条) 处方的开具(14-28条) 处方的调剂 (29-42条) 监督管理 (43-53条) 法律责任 (54-59条) 附 则 (60-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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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和依据
1.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 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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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 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 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 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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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 随诊一次。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 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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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 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 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 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 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 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 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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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 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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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 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 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 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 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 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 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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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 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 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 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 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 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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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 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 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 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 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
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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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颜色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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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 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 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 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 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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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 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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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 则: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 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 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 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 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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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处方的概念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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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 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 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 省级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 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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