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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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2]249号)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满足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一)安装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1300元降为960元。
(二)安装每具5(20)A单相机械表的收费标准为860元。
(三)安装每具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为1060元。
(四)安装每具5(30)A及以上容量电能表的收费标准暂由电力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二、居民一户一表更换大容量电能表的安装收费标准(一)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机械表的每具收费标准由169元降为160元。
(二)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364元降为320元。
(三)每只2P―20A断路器69元。
(四)对更换下来的旧电能表,本着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可由电力企业折价回收。
三、居民一户一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每具电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由240元降低为100元。
对居民办理一户一表的过户、补证或退户手续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但对同时办理两项以上手续的,也按10元收取工本费,不得重复收费。
四、居民对一户一表的安装、更换或迁移拆装等,必须坚持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由居民用户提出申请,与电力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居民一户一表用电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居民的用电需要。
天津市电力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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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浏览次数: 236次字号: [大] [中] [小]
1、天津市物价局批复的小区住宅电力配套项目平米收费标准:多层105元/平米,高层110元/平米;(津价房地〔2006〕187号)
2、天津市物价局批复的10千伏供电公建项目容量收费标准:1280元/千伏安;(津价房地〔2005〕77号)
3、天津市物价局批复的负荷控制装置费收费标准:19834元/套;(津价商〔2006〕203号)
4、居民一户一表收费依据和标准: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2]249号)
小区配套居民一户一表收费依据和标准: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申请初装或更换大容量表的有关规定》(津电用[2000]30号)。
浙江省丽水市物价局关于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表后线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物价局关于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表后线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6b66f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d1.png)
浙江省丽水市物价局关于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
表后线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11.09
•【字号】丽价工[2000]38号
•【施行日期】200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丽水市物价局关于城镇居民
用电“一户一表”表后线收费标准的通知
(丽价工[2000]38号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推进城镇“一户一表”的改造,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浙价工[2000]379号)精神,现将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表后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中,由电力企业承担对用户表后线安装改造的,表后线及安装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户24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局确定。
二、表后线指从电度表出口至户内分线盒改造所使用的各种电力器材,包括进户线、绝缘电工套管、空气开关、触电保安器及安装材料等;凡改造规划中减少使用上述器材的,应按实从低计收。
三、电力企业在“一户一表”改造中,应与用户签订委托书,按照规划的改
造目标与标准,明确改造中使用的各种表后电力器材、施工计划、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等,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用户的监督。
四、上述通知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其中,对已按低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结算的,不得再向用户补收。
供(配)电贴费等事项按有关文件执行。
价格调整通知函(整理11篇) - 其他范文
![价格调整通知函(整理11篇) - 其他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986a55c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0.png)
价格调整通知函(整理11篇)-其他范文篇1:物业电价调整通知函尊敬的XX物业小区全体业户: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上述规定自201x年7月1日起按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
参考电费调整后的价格,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本物业小区为合表用户单位),本物业小区将全体业户的电费电价进行统一调整,自201x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0.77元/千瓦时,调整为0.81元/千瓦时,以后统一按此标准进行核收。
希望广大业户按照管理处的通知,积极配合小区的电费收取工作,按照新的电费标准及时进行缴费,如有疑问,请致电管理处:xxxx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XX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物业管理处二OXX年八月二十日篇2: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函致客户函尊敬的客户:你们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我司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我公司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
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承受了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售后服务环节增加、通货膨胀趋势加重等多重挤压,我们成都瑞拓公司也不例外。
20下半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承受着因原材料、人力成本(加工费、人工费)、运输、市场研发费等价格上涨而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的困扰。
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地为客户长期服务,本着长期诚信服务、共同发展、质量取胜的经营理念,经过多方面的`慎重考虑,我公司决定从20xx年3月11日开始,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各型产品价格涨幅约10%),以缓解不断上涨的成本压力。
此次价格调整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广东**公司电话********。
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以高品质的专业服务全力回报广大客户的厚爱和支持。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b1013b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06.png)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9.12
•【字号】安价管[2018]113号
•【施行日期】201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依据现行《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价格政策,市物价局对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6〕15号)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的收费管理政策。
附件: 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安庆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2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61737c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7.png)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惠价[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惠价〔201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物价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切实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政策的水价计收方式改革,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改造内容包括装表出户或原地更换水表、装设总表、水表至用水户引入点的给水管道安装等,具体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每一个用水户原则上只提供一套分立户注册水表和一个用水引入点,如用水户要求加装一个或一个以上引水点的,加装费用由用水户负责,所收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依据《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天津市物价局咨询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咨询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e7e959169eae009591bec4d.png)
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136号)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8cd0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8.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1991年9月13日津政发〔199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占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施行,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0年下发《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0〕160号)。
根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现就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向市政部门缴纳占路费。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擅自批准占路和收取占路费。
二、占路收费按地区和性质的不同,实行差价收费。
外环线至中环线(中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内环线(内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见附件一)。
三、申请占路者要按照道路管理的分工,到市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递交占路申请,同时到相应的市政占路管理收费所缴纳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后,方可占路。
为方便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和占路管理收费所要实行联合办公。
市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市管道路的占路费,市内各区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区管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的占路费。
申请占路者,在办理占路手续时按批准的占路面积和时间缴纳占路费。
凡批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次缴纳;超过三个月的按季度缴纳,于每季度首月前十日内一次缴纳本季度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办理占路手续,并按月缴纳占路费,于每月前十日内缴纳。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津价商[2002]8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津价商[2002]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8d10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b.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2年2月25日起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为0.41元,其它各类用户的具体用电价格见附件。
我市的趸售电价,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趸售电价待市电力公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审定后另行下达。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津价工(1999)1002号)中的《天津地区电价附表1、附表3、附表5》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津价工(2000)352号)中的《天津市农村过渡期电价》同时废止。
二、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国家决定将我市现行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
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29元;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22元;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043元。
上述标准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范围是:电力部门直供的城市和农村各类用户(执行开发区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按照国家规定,适当降低向本市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0134d6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2d.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8•【字号】津政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津政发〔1994〕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对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用五至七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成片危陋平房的改造(以下简称危改),这是群众直接受益的一件好事、实事。
为促进危改工作的顺利实施,减轻危改工程的费用负担,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危改的有关收费进行了逐项审核。
经审核,符合国家及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收费有35项(不含工程费)。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即供热管理费、代办测绘费、自然污染代扫费、招标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开发企业管理费、墙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费、占道费、锅炉检验费、商品房登记费、土地登记收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拆房手续费、工程合同鉴证手续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消防审查工本费、树木砍伐绿地占用补偿及代植代建费、住宅配套建设费、自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费、建筑项目消防给水工程测试费、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再建费、拆除公厕补建费。
此外为经营性收费共12项,即自来水增容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测绘收费、住宅气源发展基金、非住宅煤气增容基金、供电贴费、22万伏建站集资费、新增用电权费、高低压供电方案设计费、煤气通气点火费、一户一表计量装置费。
为加强对危改工程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涉及危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天津市涉及危陋平房改造收费目录》(详见附件)为准。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对农户收取费用标准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11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对农户收取费用标准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4afa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ec.png)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对农户收取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对农户收取费用标准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11号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各地、州、市物价局,省水利水电厅,省电力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进程,结合我省一年来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决定适当降低由农民承担的一户一表工程费用标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一户一表工程的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电网改造中由农民承担的一户一表工程费用标准调整为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电力企业招标采购材料的实际进价和施工费用在省定范围内据实从严核定。
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电度表、漏电保护器、电表箱和进户线。
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农村电网改造技术规范标准。
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后产权归农户所有,工程费用不计入还贷电价。
二、农户原有电度表,经电力企业校验,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可继续使用的,在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费用标准内相应扣除电表材料费。
三、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实际工程费用在核定标准内有结余的,经物价部门审核后,由电力企业退还农户。
四、对农业生产或加工等用电确需另外加装电表计量的,其费用标准由各地州市物价局会同当地供电局从严核定,但可共用的电器材料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项目费用标准以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
六、其它有关规定仍按我局云价商发[1999]270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3c5ef1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6.png)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有关收费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3.28
•【字号】冀价工字[2001]28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电网一户
一表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1]2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是国家实施城市电网改造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电价秩序实现电力企业抄表收费到户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快改造进度规范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在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居民出资范围为电表以下(计费电能表专用表箱由供电部门负责)直接材料费用收费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5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局结合当地改造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核定并及时向省局备案。
二、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收费行为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电力企业要坚持用户自愿协商原则不得强制用户进行改造各市要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对收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要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市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三、本通知自2001年4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一律停止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0年供电企业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
![2020年供电企业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d67a8b5f46527d3250ce049.png)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 469 次字号: [大] [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 211〕154号) ,武汉市自21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 / 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用电分类不满2-3535-1122 千最大需量变压器容1-1千伏以11元/千瓦/量元/千伏1 千伏千伏以伏及以千伏下千伏月安 / 月下上一、居民生活用电其中低保家庭月用电 5 千瓦时及以内部分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三、大工业用电4228其中中小化肥生产4228用电四、农业生产用电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 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 / 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35-11最大变压用电分类不满1-12-351122 千器容需量量元 / 1 千伏千伏千伏千伏伏及千伏元 / 千千伏以下以上以下瓦 / 月安 / 月一、居民生活用电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三、大工业用电4228离子膜法烧碱生产 42 28 其中用电中小化肥2842生产用电四、农业生产用电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关于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通知书【模板】
![关于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通知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35129ff82af90242a895e5f7.png)
关于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通知书尊敬的全体业主:为彻底解决贵小区各用户长期以来因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及时、总水表与分户水表数值不符、二次增压设施设置不合理、公共用水不透明等原因引起的水资源的浪费、公摊水费过高、增压设施运行管理费增加、小区停水、居民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我司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根据计划,我司将于开始对贵小区实施改造。
户表工程实施后,由我司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各住户水表前供水设施均由我司统一负责终身免费管理,真正使居民达到明明白白消费的目的。
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个人需提供的资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正反两面复印,需本人签字确认);(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户一份);(3)中国建设银行或兴业银行的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需注明持卡人姓名、楼号及房号),暂不受理其它银行的银行帐号及各家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二、进场施工条件:1、原贸易总表必须结清水费(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提供详细的缴费明细备案查阅);2、户内若存在二三路水的业主,应与我公司签订《户表改造二、三路接水口安装征询意见表》,并缴纳相应的费用;3、确定改造期间水费的缴交方式;4、根据小区改造方案,应同步办理小区消防用水及公共用水的申请方式。
5、应征得小区整幢或整侧2/3以上住户同意方可统一改造。
三、改造收费内容及标准:户表改造需要缴纳费用:原供水总表欠费(如有时)、改造期间产生的水费、按政策收取的改造费及二、三路水改造费(如有时)。
1、若原贸易总表存在欠费情况的,应缴清原欠费金额,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制作《欠费明细》,交我司存档备案。
2、改造期间的水费:根据我司最后一次抄表底度,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计算每户业主需缴金额,制定成册,发布粘贴,改造竣工后直接从各小区业主提供的水费代扣账号中收取改造期间的水费,若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d5cb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7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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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
![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https://img.taocdn.com/s3/m/f6ef5a2d2af90242a895e5e7.png)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5]568号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我市自2003年实施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措施以来,通过采取扩大需求侧调峰电价、实施居民生活照明低谷时段电价等一系列电价政策,对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市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48号)已于2005年7月31日执行到期,为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继续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继续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继续扩大电力需求侧调峰电价制度的执行范围为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科学引导电力消费,提高低谷时段用电负荷,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全部趸购转售单位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的动力用电继续执行调峰电价制度,对居民低居时段照明用电继续执行低谷优惠电价政策。
(一)为缓解地方电网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引导地方电网电力用户移峰填谷,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市)供电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制度;其他地方电网应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丰枯峰谷电价制度,具体可结合本地电力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因地制宜拟定实施意见,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二)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具体为:7、8、12、1月份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其他月份上浮60%;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平段电价不浮动。
(三)凡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一户一表”城镇居民,可执行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7:00)优惠电价政策,低谷时段用电量每千瓦时电价降低8分(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2分)。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配套收费](https://img.taocdn.com/s3/m/33f3a483bceb19e8b8f6ba2e.png)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小配套及区内配套收费情况汇总一、天津市关于市政大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1、根据天津市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住宅大配套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公建标准210—280元/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排水(含雨、污水)、自来水、燃气、道路、绿化,上述工程界定都到规划道路红线,此为大配套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大配套费由市建委配套办收取,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一级开发在进行红线外市政管网施工时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这关系到工程的验收及今后的维护)商谈工程造价时,也要参照此收费标准,控制在此收费标准的70%左右,因为政府对市政大配套费还要进行相应的分成。
如果整理的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梅江地区)政府可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政大配套工程指挥部,梅江地区的大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95元/平方米(含中水管道)。
(武清区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收取)。
二、市政大配套费不包含的热力、电力收费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热力管网:根据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项目热源(红线外)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92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0元/平方米,如用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则为150元/平方米。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管网到项目热交换站含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水电配套费。
2、电力:电力配套不同于其他配套,根据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及公建电力配套收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多层105元/平方米,高层110元/平方米。
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红线外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以及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控制柜的土建费用和入户DZM电缆进户箱费用,配套电力一户一表收费如下表所示:上述费用也不包括临时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费。
临电施工费由电力部门执行电力工程定额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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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满足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
(一)安装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1300元降为960元。
(二)安装每具5(20)A单相机械表的收费标准为860元。
(三)安装每具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为1060元。
(四)安装每具5(30)A及以上容量电能表的收费标准暂由电力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二、居民一户一表更换大容量电能表的安装收费标准
(一)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机械表的每具收费标准由169元降为160元。
(二)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364元降为320元。
(三)每只2P―20A断路器69元。
(四)对更换下来的旧电能表,本着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可由电力企业折价回收。
三、居民一户一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
每具电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由240元降低为100元。
对居民办理一户一表的过户、补证或退户手续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但对同时办理两项以上手续的,也按10元收取工本费,不得重复收费。
四、居民对一户一表的安装、更换或迁移拆装等,必须坚持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由居民用户提出申请,与电力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居民一户一表用电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居民的用电需要。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以上各项措施自2002年6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