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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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与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经营、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休息时间

第二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7:00,中午12:00~13:30为午餐时间。

第三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和公休假日及探亲、婚丧等带薪假:

(1)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3)年休假:满一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未满三十年者15天,满三十年以上者20天。

(4)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6)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

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7)、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第三章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

第五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每月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劳保用品费,每两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四章医疗、工伤保障制度

第十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依法享有医疗保障,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十二条员工医疗期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按规定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第十三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安全责任及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将劳动保护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四)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治理职业危害,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

(八)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分别予以奖励和处理;

(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具有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发放、使用;

(四)监督检查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情况;

(五)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提出停止作业的建议,并向上级报告,在危及职工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六)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情况;

(七)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

(八)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行政综合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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