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评审管理工作,完善贷款评审体系,规范贷款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的管理制度。
未经贷款评审部门评估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贷款评审工作,坚持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能、评估计划下达、评估组织与实施、审查与反馈、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贷款评审人员不得泄漏其在办理评审业务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信息、资料及尚未公开的决策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六条贷款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贷款评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贷款评审部门是专司贷款评估与审查职能的机构。
总行设立投资调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设立项目审查处。
地市级行是否设立相应的评审机构,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第八条全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总行投资调查部负责;各分行贷款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项目审查处负责。
第九条各级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批。
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由行长或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水平,规范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工作,明确调查评估责任,控制调查评估风险,为固定资产贷款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调查评估两个阶段。
调查评估一般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主要依靠内部力量,对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自身调查评估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也可以按规定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咨询,但应由x银行负责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调查评估责任。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数据及资料的搜集整理应坚持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原则,基础数据及参数的确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信息的反映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客户部门负责相应的调查评估专业队伍的储备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系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x银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融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系指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从借款人、贷款项目、担保方式、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贷款条件,以及相关的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评价、论证和商讨,提出明确的调查评估结论和贷款方案,为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查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调查行客户部门认为初步调查阶段的工作深度及内容已满足项目调查评估要求的,可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认定,直接以初步调查报告作为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条调查评估可采取自行调查评估、联合调查评估或交叉调查评估等方式。
自行调查评估系指由调查行客户部门组织本行有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评估;联合调查评估系指由调查行和非调查行客户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起来共同进行的调查评估;交叉调查评估系指由非调查行客户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调查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的调查评估。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 1 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I项目评估制度格式精修订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 I I项目评估制度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概述定义项目评估,是指建设银行对列入备选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贷款项目,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合理性、经济效益、银行收益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决策性意见或建议的工作过程。
对象由建设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含房地产开发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的项目融资以及利用建设银行开出的借款保函等所兴建的项目等。
原则项目评估应遵循客观、严谨、公正、科学的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资信、项目概况、项目技术及产品市场、项目融资计划、项目财务效益、风险防范、银行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贷款是否可行的意见或建议,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条件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评估条件:1.符合我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条件的要求;2.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时间评估时间是指从接到评估任务起,到提交项目评估报告为止的过程。
对拟安排年度信贷计划的项目和小型贷款项目,评估时间原则上为2个月;大中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下,评估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要说明原因。
一般程序项目评估一般程序是:组织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经济数据技术经济分析评估报告撰写和审核。
组织评估小组负责项目评估的部门接到项目评估计划后,首先要组织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一般由3-5名项目评估人员组成。
评估小组的成员应兼具技术、经济方面业务能力,熟悉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特点。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小组要根据项目的评估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对评估中的调研工作、落实相关条件、案头分析和撰写评估报告等项工作时间做出合理安排。
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评估小组要根据批准的评估工作计划,通过实地调查、专家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经济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核实。
建设银行进行项目评估要坚持四个原则
、
坚 持 面 向 市 场 的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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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主 义 经 济是 有计 划 的商 品 经 济 们 的一 切 经济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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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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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例 外, 。固 定 资产 源自 资 活 动也厂 的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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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6.01.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42次行长办公会通过1996年1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检验贷款评审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提高贷款评审决策和贷款实施管理水平,规范贷款后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后评价是对已建成投产或正在建设实施的贷款项目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贷款本息回收、银行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未来经济效益和贷款风险进行预测,并对照原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分析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贷款后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包括本、外币)发放贷款的项目。
第四条贷款后评价项目选择的范围包括:建成投产的项目和在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如项目严重超概算、其他资金不到位、建设条件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的在建项目。
第五条贷款后评价项目确定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不同类型的典型项目。
包括:1.成功的效益好的项目;2.失败的或有重大问题的项目;3.逾期贷款较多的项目;4.其他能提供典型经验的项目。
第六条贷款后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审查的原则。
可按照建设银行贷款决策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行组织开展其权限范围内贷款后评价工作;有必要时总行可以直接进行贷款后评价或由总行组织开展交叉评价。
第七条贷款项目后评价的工作程序:1.确定后评价项目;2.制定后评价工作计划;3.收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和数据;4.根据本办法各项内容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和分析;5.编写后评价报告;6.上报后评价报告,并将评价中揭示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或建议反馈给其他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1991年6月12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几年来,各级建设银行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积极推行和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和集体审批决策”制度,认真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评估实施办法》,重视项目评估人员业务培训,推广应用计算机评估软件,项目评估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于促进投资贷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贷款项目成功率,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评估报告还不规范、质量不高。
一是,有的项目评估报告没有严格按照总行颁发的项目评估办法和有关要求进行评估。
(1)有的评估人员对项目基本情况,尤其是市场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仅依据项目单位和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照抄照写”;有的评估报告计算错误,基础数失实。
(2)有的评估人员预算项目效益时,缺乏科学依据。
(3)有的评估人员对项目总投资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评估报告中存在少算或漏算项目投资费用的问题;有的项目总投资估算时套用定额不当;有的项目总投资中没有考虑价格、利息、汇率变动因素等。
(4)有的项目评估报告对工程、技术方面评估缺乏深度。
(5)有的项目评估人员熟悉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甚至建设银行新颁发的有关政策、办法和规定,运用不当。
二是,有的省、市分行对总行下达的评估任务,不是认真组织参与、检查督促,而是将任务转达到项目所在地行(处)了事。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订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
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
第四条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
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
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条落实项目评估责任。
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审查。
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建总发字[1995]第40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4月5日建总发字〔1995〕第4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对信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强化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批决策,以“清晰、明确、协作、制约”的原则理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关系,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保障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实现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投资信贷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由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不论项目建设规模大小、贷款金额多少,均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体制,严格遵循“先评估,后贷款,择优选择项目”的原则。
未经评估审查、集体审批决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系指贷款申请受理,项目评估、审查批准,决策结论反馈和承诺贷款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实施办法模版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实施办法(暂行)xx总发〔xx〕93号,xx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下同)管理,规范项目风险评价工作,保证评价质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xx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是指本行对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从借款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产品市场、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效益、担保和保险等角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证分析,进而为本行贷款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过程。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应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以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应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并依本行贷款程序和信贷管理系统要求实施。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的范围、权限及评价参数由总行确定和不定期发布。
第二章风险评价内容第一节借款申请人的评价第七条借款人概况(一)借款人历史沿革、产权构成、组织体制及变化、人员结构、经营范围、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状况。
(二)行业特点和所在地区(国家)经济环境,在行业和所在地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位置。
(三)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经营者素质情况,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品行、学历、经历、业绩、合作情况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借款人与我行的关系是否是我行的基本结算户或可否争取为基本户;是否是我行的重点客户或是授信集团客户;在我行的授信余额、结构,存款、结算情况、所占份额,其他业务合作情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其他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含境外筹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借款人资信、项目概况、项目产品市场供求、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财务、银行效益与风险防范、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贷款项目可行与否的意见与建议,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借款人资信评估第五条借款人是指从境内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借款人资信评估,包括新建项目借款人资信评估和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借款人资信评估。
第六条新建项目借款人资信评估,是对借款人的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主要投资者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第七条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借款人资信评估,是对借款人的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偿债能力、信用、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判断借款人资信优劣,说明企业资信等级及评价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4.08.18•【文号】建总发字[1994]第131号•【施行日期】1994.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8月18日建总发字〔1994〕第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了贷款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延长了建设工期,干扰了投资和金融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且给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加大了贷款风险。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以后面临的新形势,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特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各行必须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的落实问题,强化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评估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54号文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完善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内容,对自筹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来源、分年度安排情况及其可靠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应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出资证明。
(一)对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企业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论证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掌握企业的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分析企业的资金平衡情况,对企业自有资金的筹集能力作出较为准确的测算。
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近三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及项目建设期内各年的自筹资金来源测算表。
(二)对于拟采用企业债券作为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在评估审查工作中要认真审核其手续是否齐备完整,是否经过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能力及发行数额等进行分析测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1.09•【文号】建总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建总发[1998]7号)为加强建设银行规章制度的规范管理和贯彻实施,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其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总行在1993年规章清理及近年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自行进行的规章清理的基础上,对建设银行自成立以来至1996年间(主要是1980年至1996年间)颁发的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逐一甄别鉴定,确认失效的规章249件,需要废止的规章227件。
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公布的失效或废止的规章除在其他现行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失效或废止日期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自1997年起,总行将每隔3年对全行性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使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行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贯彻执行,并对照本通知公布的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对本行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1998年1月9日附录一:中国建设银行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年份文号规章名称发文时间-----------------------------------------------------------11980建总人字第616号关于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1021980建总人字第407号关于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干部职称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5.2131980建总人字第749号关于跨地区单位之间调动职工银行不再办理工资基金转移的通知8.1541980建总地字第1065号关于《执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2.1151980建总企字第283号关于变更施工企业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4.1661980建总企字第612号关于建立重点国营施工企业专户报告制度的通知7.871980建总制字第350号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款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5.1581980建总制字第687号关于不得随意代扣款项的通知7.2391980建总清字第71号印发《关于建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补充规定(试行稿)》的通知2.28101981建总综字第29号关于当前宣传报导要点的通知1.13111981建总综字第226号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贷款卡片”编报办法的通知4.15121981建总制字第125号关于签订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等问题的通知3.11131981建总地字第896号关于统筹使用措施贷款资金的通知10.16141981建总制字第406号关于抓紧签订年度基建贷款合同的通知5.7151982总行机关会议制度、文电签发权限和用印的规定各局、室所职责范围划分8.2161982建总企字第461号关于印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6.3171982建总会字第146号关于各地建设银行可不认购国库券的通知2.27181982建总会字第229号关于对各地建设银行地方政府不应分配购买国库券任务的4.2191982关于加强建设银行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12.29201982建总二字第921号颁发《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纳占用费试行办法》的12.27211982建总企字第461号关于转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6.3221982建总企字第551号关于更正《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附表格式的通知6.30231982建总会字第432号当前结算和会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5.14241982建总会字第531号关于撤并部门帐户处理问题的通知6.12251982建总制字第365号关于企业更改资金管理的通知5.22261982建总综字第7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和贷款管理的通知9.14271982建总地字第3号关于利用存款发放地方级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1.9281982建总调字第390号关于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的综合解答5.6291983建总办字第527号关于启用我行各部、室、科新印章的通知12.21301983建总人字第949号关于整顿建设银行系统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2.2311983建总综字第769号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0.18321983建总综字第83号关于修订小型建设项目报废工程审批程序的通知3.9331983建总综字第950号关于增加基建设备储备贷款资金的通知12.10341983建总一字第83号关于收回贷款指标的通知10.19351984建总综字第862号关于基建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10.30361984建总综字第971号印发《关于基建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24371984建总综字第827号关于印发《加强当前信贷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31381984建总综字第734号关于高教建预拨款改为建行发放周转贷款的通知9.6391984建总综字第97号关于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3.6401984建总综字第827号关于印发《加强当前信贷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31411984建总综字第789号关于印发建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26421984建总综字第153号关于建行自有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3.22431984建总综字第673号关于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8.18441984建总会字第777号关于在《贷款月报》中增设信托贷款项目的通知9.24451984建总会字第1009号关于下达中央级基建贷款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11.13461984建总人字第202号关于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划转工作的紧急通知4.5471984建总人字第437号关于实行劳动工资月报项目电报的通知5.30481984建总人字第669号关于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享受企业待遇的通知9.14491984建总二字第1015号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12501984建总一字第1号颁发《关于重点建设拨(贷)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9511984建总一字第114号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3.8521984建总一字第46号关于印发“石油部”各项资金使用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加2.7强成本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531984建总二字第176号关于进行铁路建设专题调查的通知3.23541984建总二字第367号关于调查分析港口造价的通知5.17551984建总二字第493号关于调查国防工作,国防科研等部门停缓建项目的通知6.12561984建总二字第50号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24571984建总二字第755号关于核定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的通知9.14581985建总综字第28号关于新的五种不计规模的自筹基建资金仍应进行管理的通知2.27591985建总二字第174号关于颁发《铁路建设拨贷款联行协作办法》和《关于加强铁12.6路联行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01985建总二字第168号关于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2.3611985建总综字第14号关于修改信贷收支项目电月报部分项目的函2.1621985建总经字第49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级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9.20631985建总经字第53号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20641986建总计字第120号关于人民币汇价调整后更改贷款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9.5651986建总计字第273号关于下达因人民币汇价调整增加更改贷款指标的函11.22661986建总信字第29号关于加强信贷计划月份执行情况检查分析的通知4.3671985建总人字第61号关于不得随便更改机构名称的通知8.10681985建总人字第8号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2.1691985建总人字第45号关于作好工资制度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6.17701985建总人字第21号关于进行工资改革测算摸底工作的通知3.25711985建总人字第89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增资指标事项的通知9.25721986建会字第30号关于调整投资银行在建设银行存款利率的通知3.12731985建总综字第18号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6741985建总信字第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6.17751985建总信字第121号关于建设银行自有资金要按规定加强管理的通知10.18761985建总工字第32号关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事项的通知3.27771985建总信字第28号关于试行信贷收支项目旬项目电报制度的通知5.20781985建总信字第113号关于下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项目月报项目代号的函9.27791985建总信字第2号关于调整基本建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6.6801985建总信字第154号关于调整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12.18811985建总经字第1号关于按月报告建筑业流动基金贷款情况的通知4.25821985建总经字第15号关于按月报送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统计表的通知6.1831985建总经字第18号关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问题的函6.5841985建总经字第54号关于对建筑企业试行流动资金改革情况调查的通知10.4851985建总经字第59号关于清理回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通知10.18861985建总综字第12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啤酒专项基建贷款的暂行规定》的3.20871986建总办字第40号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10.17881986建总办字第45号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12.2891986建总办字第9号关于中央级基建拨款改贷款指标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3.22901986建总办字第15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5911986建总调字第9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4.15921986建总计字第326号关于业务统计报表微机远程通讯的有关事项的通知7.30931986建总计字第217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1.4941986建总计字第50号关于补充修改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4.23951986建总一字第34号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4.21于改善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61986建总经字第34号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4.28971986建总调字第16号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联系暂行办法》的通知10.6981986建总信字第40号关于信贷存(借)差资金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4.11991986建总信字第156号关于业务资金和临时借款转户核算的规定6.211001986建总信字第241号关于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由指标管理改为计划管理的通知12.101011986建总信字第15号关于建设银行信托业务问题的意见2.151021986建总信字第14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1.201031986建总投字第155号关于颁发《关于铁道部固定资产财务拨款管理试行办法》的9.231041986建总一字第56号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资金5.13拨(贷)款联行业务协作试行办法》的通知1051987建总办字第21号关于利用建设银行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的请示6.41061987建总办字第37号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8.41071987建总办字第14号关于认真做好建贷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4.101081987建总经字第18号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3.161091987建总经字第79号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9.41101987建总投字第340号下放港口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12.251111987建总计字第100号关于印发《重点钢铁企业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6.151121987建总计字第162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10.131131987建总人字第20号关于加强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3.191141987建总审字第1号印发《关于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2.51151987建总房字第10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12.291161987建总计字第29号关于同意代发建材工农业技术改造债券或发放特种贷款的函4.111171987建总会字第86号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处理10.15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81987建总会字第61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4.2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191987建总会字第194号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10.91201987建总外字第27号关于颁发《建设银行总行外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31211987建总投字第297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10.231221987建总投字第271号总行关于发放“特种拨改贷”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4123198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建项目,9.8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241988建总计字第160号关于补充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9.21251988建总计字第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工作原始记录的通知10.271261988建总投字第264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41271988建总会字第34号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中成本核算问题的批复6.11281988建总房字第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4.301291988建总房字第5号关于承办房改业务的几点意见4.291301988建总房字第9号关于颁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51311988建总信字第6号关于取消临时周转贷款后原贷款项目进行归并的通知3.231321988建总信字第31号关于归并临时周转贷款设立其他贷款的通知6.151331988建总信字第64号关于下发《加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161341988建总经字第50号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181351988建总外字第89号关于下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国外8.13代理行使用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1361989建总函字第399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2.311371989建总函字第119号关于补充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4.111381989建总函字第248号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9.201391989建总函字第323号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11.171401989通告字第8号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12.201421989建总便外字第60号关于严格按签字样本对外签字的通知8.181431989建总函字第240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储蓄业务稽核审计要点》、9.9《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稽核审计要点》的通知1441989建总发字第16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9.71451989建总发字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9.11461989建总函字第69号关于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暂以临时收据代替的通知2.231471989建总函字第95号发运债券具体事宜的函3.171481989建总发字第214号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12.1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91989建总发字第143号建设银行关于对使用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电力项目进一步8.14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1501989建总发字第202号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11.201511989建总函字第224号建设银行关于从严外汇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8.181521989建总函字第275号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10.131531990建总函字第356号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0.41541990建总函字第28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91551990建总发字第202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2.201561990建总发字第15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10.291571990建总发字第34号印发《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3.161581990建总函字第130号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1987年个人购4.24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591990建总发字第8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6.251601990建总发字第15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办法》10.26和《信贷资金计划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611990建计字第91号关于下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项目代号》的通知12.61621990建总函字第371号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10.9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1631990建总函字第150号建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明传电报《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5.12的通知》的通知1641990建总函字第58号建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的3.71651990建总明电第22号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8.251661990建总函字第304号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8.221671990建总函字第447号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业务量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2.41681990建总函字第13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在广州市相互代理4.25人民币万事达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691990建总函字第373号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证券销毁管理工作的通知10.91701990建总发字第3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3.231711990建总发字第129号关于授权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企业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9.201721990建总发字第181号关于印发《长江投资管理联行协作办法》的通知12.61731990建总函字第230号建设银行、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7.51741991建总发字第14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91751991建总发字第175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长期融资试行办法》的通知9.161761991建总发字第253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311771991建计字第58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培训效果抽查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9.21781991建总函字第221号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技术竞赛办法》的通知6.261791991建总发字第13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7.27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801991建总发字第193号关于《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10.121811991建总发字第162号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9.21821991建人字第108号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10.12关问题的通知1831991建总发字第11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21841991建总发字第146号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8.171851991建总发字第127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231861991建总发字第197号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部门管理办法的通知10.171871991建总发字第222号印发《关于电力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1.261881991建总发字第164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9.71891991建总发字第216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51901991建总发字第43号印发《关于电力项目新增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221911991建总函字第460号建设银行关于发放地勘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1.211921991建总发字第111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7.3准(试行)》的通知1931991建外字第146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8.9(试行)》的补充通知1941992建总函字第347号建设银行关于下达长期融资任务和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8.191951992建总函字第231号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国家投资公司债券还本付息几个会计问题的通知6.241961992建总发字第15号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271971992建总发字第104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6.12券办法》的通知1981992建总发字第107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石化企业投资债6.16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1992建总发字第137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铁路投资债券实8.1施办法》的通知2001992建总发字第1号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2011992建总发字第55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4.16办法》的通知2021992建外字第217号关于加强对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工作管理的通知11.132031993建总函字第131号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5.22知》的通知2041993建总函字第213号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7.6存款保值的通知》的通知2051993建总发字第16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82061993建总发字第153号建设银行关于压缩库存债券盘活资金支持重点建设的通知9.172071993建房字第75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12.24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2081993建房字第37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息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6.262091993建总发字第99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审材料内部管理操作规程6.16(试行)》的通知2101993建会字第63号关于附发《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其财5.24务结转办法》的通知2111993建总发字第108字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6.242121993建总发字第165号关于印发《调整会计科目有关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10.42131993建总发字第185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管理办法》的通知11.92141993建会字第9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电子密押器试点方案》和7.2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电子密押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51993建总发字第37号建设银行关于下放部分基建贷款项目评审决策的通知3.32161993建总函字第98号建设银行关于开发工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4.62171994建总函字第288号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262181994建总函字第7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通知3.72191994建党纪字第11号关于印发《加强案件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52201994建总函字第357号关于签发银行汇票加编密押的通知8.92211994建总发字第9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222221994建总发字第121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8.32231994建总函字第95号建设银行关于扶贫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3.292241994建总函字第170号建设银行实施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5.92251995建办字第12号关于向总行报送有权签字人签名笔迹有关事宜的通知4.202261995建办字第69号关于设立“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协调小组”的通知12.13。
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方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建设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规范评估内容,为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审批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应进行切切实实的评估论证。
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建设银行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包括工业类外汇贷款项目评估。
非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改扩建贷款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深度、评估报告格式、评估报告内容结构应分别符合本方法所列附件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概况分析第六条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度,说明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依据和立项审批单位。
第七条调查分析项目贷款申请单位(项目法人)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状况,分析其申请贷款所具备的优势。
第八条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有关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或控制发展的产品。
第九条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第十条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发展趋势。
主要内容包括:1、国内现有生产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年、月);3、产品主要产地分布情况;4、近三年产品进口数量及进口主要来源;5、近三年产品的国内消费情况,包括产品消费总量,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6、预测未来若干年内(一般为五年以上)产品需求总量,说明其理由;7、产品出口的可能性,说明其理由;8、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9、进行产品销售措施分析,调查销售渠道是否落实,营销策略是否可行。
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办法
ⅩⅩ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评估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
贷款评估根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的贷款管理规定制定。
关联法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二章评估工作要求第五条贷款评估的依据(一)国家产业、产品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二)中央银行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及贷款管理规定,我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三)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四)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五)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贷款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及布局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二)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规定;(三)项目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明确、拟采用工艺技术基本定型、拟购进设备已完成询价;(四)借款人前3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齐全;(五)具有有关部门或下级行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均应进行贷款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额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不进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即可:(一)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下的;(二)经确认,以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质押的;(三)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殊批准的;(四)拟不承诺贷款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民建设银⾏贷款项⽬后评价实施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企业概况第三章项⽬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第四章⽣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第五章财务后评价第六章国民经济后评价第七章社会效益后评价第⼋章总结与评价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贷款项⽬的管理,检验项⽬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教训,提⾼项⽬评估、贷款决策和贷款实施管理⽔平,促进贷款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项⽬后评价是对已全部建成投产的贷款项⽬建设实施和⽣产经营状况进⾏分析,并对未来经济效益进⾏预测和评价的⼯作过程,是贷款项⽬管理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项⽬后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利⽤建设银⾏信贷资⾦(含内、外资)发放贷款的基本建设项⽬和技术改造项⽬。
后评价项⽬的选择范围主要是建设银⾏贷款数额较⼤的项⽬和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教训的项⽬。
第四条项⽬后评价的时机,⼀般在项⽬全部建成投产后3-5年进⾏,根据⼯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迟进⾏。
第五条项⽬后评价⼯作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银⾏投资调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信贷部门、稽核审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后评价的程序为:1.确定后评价项⽬;2.组织项⽬后评价⼩组,制定后评价荼计划;3.收集项⽬建设和⽣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和数据;4.根据本办法各项内容要求,对数据资料进⾏整理、计算、对⽐和分析;5.编写项⽬后评价报告;6.对项⽬后评价报告进⾏审查;7.将项⽬后评价中揭⽰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或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七条项⽬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概况;2.项⽬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3.⽣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4.财务后评价;5.国民经济后评价;6.社会效益后评价;7.总结与评价。
第⼆章企业概况第⼋条编制《企业概况表》(后评价表1),进⾏必要的⽂字叙述。
第九条企业的名称、性质、等级、主管部门、地理位置,企业的建⽴时间及其发展过程概况。
第⼗条企业规模状况,主要包括:1、占地⾯积和建筑⾯积;2、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流动资⾦平均占⽤额及其来源;3、主要设备台数及其技术⽔平;4、主要产品⽣产能⼒的投产后历年产量;5、职⼯⼈数及构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评估咨询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时不得向项目单
位收取评估咨询费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
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评估咨询费的通知
(1993年5月14日)
近两年来,建设银行系统陆续成立了一批咨询公司或咨询服务部,并开办了内容广泛的咨询业务,这对于发展建设银行第三产业,转换建设银行经营机制,促进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科学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有的咨询公司在对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过程中,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评估咨询费或佣金。
这种做法,不利于保证项目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影响银行信誉,并在社会上造成某些不良影响。
为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对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建设银行以及建设银行组建的各类咨询公司,以为建设银行贷款决策服务为目的,对申请使用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进行评估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评估咨询费或佣金。
二、各级建设银行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委托行向接受委托的咨询公司支付评估咨询费。
三、各级建设银行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收费的监督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及时制止。
——结束——。
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
##银行项目评估管理规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部门及相关职位职责第三章评估权限与评估方式第四章项目评估作业流程第五章评估费用与人员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平衡风险与回报,完善项目评估流程,按照《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国##银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管理遵循专业、独立、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评估实行“统一规则、集中管理、专职评估、平行作业”的管理体制。
一级分行要在风险管理部门内设专业性评估中心,配备专职职位和专业人员,业务量较大的一级分行也可设置专门的项目评估部门,由专职项目评估人员[风险领导(项目评估师)]组织实施项目评估,独立出具评估报告。
小型项目评估可由二级分支行实施。
项目评估任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评估人员。
第四条由##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境外筹资转贷款项目、##银行作为债权人的项目融资、利用##银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等所兴修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在贷款审批决策前要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
第二章各部门及相关职位职责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项目评估办法等基础性规章,制定重大项目、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2(二)总行风险监控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拟订项目评估管理规定、项目评估实施细则等管理性、操作性规定,参与研究拟订项目评估管理基础性规章;2.负责与评估研究机构的信息交流,向全行发布评估指标参数;协调分行间项目评估力量,提供技术支持;3. 负责对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4. 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重大项目和总行直接经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委托评估。
条件具有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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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订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
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
第四条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
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
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条落实项目评估责任。
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审查。
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
第六条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下达评估计划;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3.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经济基础参数;5.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论证;6.撰写编制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0.社会效益评估;11.不确定性分析;12.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八条对于项目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外,还应对项目法人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第十三章第五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除按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应充分体现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的特点。
对改扩建贷款项目一般不必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和不确定性分析。
第十条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投资贷款项目,一般只对项目贷款偿还能力、银行效益和风险保证措施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
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包括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可作适当简化,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应符合《小型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可根据《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作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国民经济评估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三条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建设银行一般不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国民经济评估的具体方法遵循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时,除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外,还应结合具体贷款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评估。
所有贷款项目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其资金数量的可靠性,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凡是建设银行拟承诺贷款并使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建设银行要重点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附有权机关或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的文件和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未经委托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单位和上级行贷款项目评审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贷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提供给与项目贷款无直接关系的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
项目评估报告采用16开本规格,活页型装订,绿色塑料硬壳封面。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
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
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
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
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十五条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