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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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订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

第四条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

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条落实项目评估责任。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审查。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

第六条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下达评估计划;

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3.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

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经济基础参数;

5.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论证;

6.撰写编制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分析;

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4.生产条件评估;

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

6.工艺技术评估;

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

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9.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

10.社会效益评估;

11.不确定性分析;

12.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八条对于项目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外,还应对项目法人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第十三章第五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除按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应充分体现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的特点。对改扩建贷款项目一般不必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和不确定性分析。

第十条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投资贷款项目,一般只对项目贷款偿还能力、银行效益和风险保证措施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下(不包括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包括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可作适当简化,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应符合《小型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可根据《改扩建贷款

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作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国民经济评估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三条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建设银行一般不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国民经济评估的具体方法遵循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时,除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外,还应结合具体贷款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评估。所有贷款项目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其资金数量的可靠性,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凡是建设银行拟承诺贷款并使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建设银行要重点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附有权机关或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的文件和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未经委托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单位和上级行贷款项目评审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贷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提供给与项目贷款无直接关系的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项目评估报告采用16开本规格,活页型装订,绿色塑料硬壳封面。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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