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文本(个人)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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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放款时间:
年月日,借款期限:月,到期时间:年月日。
2、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借款利率:借款利率双方约定执行固定月利率 7 %直至借款到期日。该利率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不随着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更。
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5或月利率/30。
4、结息: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6 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金结清(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二条还款约定:双方约定乙方一次还本,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顺序:乙方的还款,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1、乙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还款;
2、甲方依法对乙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由甲方确定,冲抵顺序同上;
3、甲方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甲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由甲方确定,冲抵顺序同上。
4、提前还款:乙方提前归还借款,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按实际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本金利息。
出借人(签字):借款人(签字):
第三条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并承诺不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特别约定
(一)若乙方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的、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诉讼或仲裁、被行政处罚、财产被扣押或冻结、经营困难等)、以及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乙方在借款未清偿之前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解除合同;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有权宣布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二)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评估审计、登记公证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为止。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利息的,按约定时间应付而未付利息的,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按0.3%/天计收罚息,直至利息全部清偿为止。
(四)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签字):借款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