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标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八、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
指导和协调,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完善。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建设工程(建筑学术语)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所有者、建筑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计划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做好周密的安全预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运用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高质、高效完成建设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确定安全生产投入,编制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建设工程承担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总承包单位是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协议,承担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序、协调地组织施工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各项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安全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作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协调机制,有序进行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维护的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手段和现场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监管、认真维护,保障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设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和设计工程,保障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项环节中,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确保工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责任监督,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属的各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发布安全事故警示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查自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组成和任务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4下载
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参与者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参与者应当依法获取施工许可证,并且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的主要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有具体的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负有设计安全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分析。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伴随而来的是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分配等内容,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八条(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应急演练)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不力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前言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第一条总则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注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本部门或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技术等工作的研究和开展,确保标准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保障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安全,电安全,气安全及消防安全等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注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技能和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展开安全生产的专项培训。
第七条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并定期报送相关监管部门,为部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行为规范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矿产、冶金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条例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对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活动不应进行处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构思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危险物质和重点技术工艺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防护设计,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分析和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文件,并在安全生产专章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规范并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要进行反复检查和改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书,明确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手续,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的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行业自律建筑工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律监管的原则,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组织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和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计划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工序、作业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制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监督
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设计工作,确
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
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指导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
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安全管理原则1.3 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2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4.3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5.1 安全技术规范5.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3 高处作业与临边防护第六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6.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1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7.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7.3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8.1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8.2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8.3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9.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9.2 安全监督检查9.3 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事故责任的追究10.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实施日期11.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安全管理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