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任务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包括电网规划、配电系统、保护设备、电动机驱动、照明设备等。
第二章:电源系统2.1电源选择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和电力需求,选择合适的电源供应方式,包括独立供电、接入公共电网、自备发电机组等。
2.2电源可靠性电源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电源的可靠性需求,采取适当的备份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确保矿山电力系统在电源故障时能够及时转换到备用电源。
2.3输电线路输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考虑到输电距离、负荷大小和可靠性需求,选择合适的导线截面和杆塔结构。
第三章:配电系统3.1变电站设计根据矿山的负荷要求和电源供应情况,设计合适的变电站规模和配置,包括变压器容量、开关设备的选型和布置等。
3.2配电网设计配电网的设计应考虑到负荷类型、容量、可靠性和经济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配电方案和系统结构,保证矿山各个用电区域的供电质量和稳定性。
3.3电力负荷管理设计合理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矿山的用电负荷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合理调度负荷,保证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节能效果。
第四章:保护设备4.1电力系统保护矿山电力系统应设置适当的保护设备,对系统中的电动机、电缆和传动装置进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确保系统在故障时能够及时切除故障部分,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2防雷接地保护矿山应设置合适的防雷接地设施,保护电力设备和人员的安全,降低雷击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4.3智能保护和自动化矿山电力系统应配备智能保护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系统的在线监测、故障诊断和故障隔离,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第五章:照明设备5.1照明设计根据矿山的照明需求和工作环境要求,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选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确保矿山的照明效果和能源消耗的最小化。
5.2照明安全设计合理的照明布局和灯具安装位置,避免照明设备对工作人员安全造成影响,确保照明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周期要求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1.2 电源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3.0.3 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型矿山企业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企业,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GB 50070-19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三章 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 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三节 电缆线路 第四节 变 配 电所硐室 第五节 矿井照明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四章 露天矿供配电 第五章 电力牵引供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流牵引变电所 第三节 直流牵引网
第
条 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
电源线路 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 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 应能
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
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 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 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 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 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 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 当无法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措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制订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不
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 服务
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 远
期建设 以近期为主 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 应使基
采掘工
作面应采用
三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
条 井下
电力网的短路电流 不得超过井下
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
井下时 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
一半
第
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无爆炸危险的矿井 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在变
矿山井下电缆悬挂标准(非煤)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缆悬挂标准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井下电缆悬挂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当条件受限制时,在-110m水平运输巷内电缆距底板悬挂高度应不低于1.6m,斜坡道和各水平联巷电缆距底板悬挂高度不低于2.2m;-110m水平运输巷内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m,斜坡道和各水平联巷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2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2、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电缆与输油管道平行敷设净距为1000mm,电缆在输油管道下方敷设,交叉净距为500mm,当输油管道采用焊接结构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净距可取上述净距的50%。
3、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外皮。
4、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5、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
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7、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回路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GB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矿山电力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标准文件,用于指导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该规范的实施旨在提高矿山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矿山电力的利用效率,保障矿山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GB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1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1.2矿山电力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1.3矿山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的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电力系统的规模和负荷。
1.4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原则,提高电力的利用效率。
二、电力负荷计算2.1矿山电力负荷计算应根据矿山的生产特点和用电需求进行,包括正常运行时的负荷和峰值负荷。
2.2矿山电力负荷计算应考虑设备的运行模式、电力消耗特点和功率因数等因素。
三、电力系统设计3.1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和参数,以满足负荷的需要。
3.2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应考虑防雷、防静电、防电磁干扰等因素,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3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的分布和用电设备的类型,合理规划供电线路和配电箱。
3.4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应急备用电源和电力负荷的自动调节功能,以确保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电力设备选用4.1矿山电力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4.2矿山电力设备的选用应根据负荷的不同性质和要求,选择适合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4.3矿山电力设备的选用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和运行成本等因素。
五、电力系统运维和维护5.1矿山电力系统的运维和维护应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巡检、维修和保养。
5.2矿山电力系统的运维和维护应保证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的及时处理。
5.3矿山电力系统的运维和维护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保护,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GB矿山电力设计规范提供了矿山电力系统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指南,可以帮助矿山实现电力的高效利用,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1)、4.1.3(1)、4.1.4(1、2)、4.2.8、4.2.9(1、2)、4.6.1、5.0.5、6.3.24、6.3.25、8.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1994)-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
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一、引言矿山电力设计规范旨在确保矿山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
二、设计原则1. 安全第一:电力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 可靠性:电力设计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3. 经济性:电力设计应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和成本。
4. 可维护性:电力设计应考虑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方便后期维护工作的进行。
5. 环境友好:电力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电力系统设计1. 电力负荷计算: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和用电需求,合理计算电力负荷,确定变电容量。
2. 变电站设计: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合理确定变电站的规模和配置,确保供电的安全和可靠。
3. 输电线路设计:根据变电站位置和矿山用电需求,设计输电线路的线径、电缆型号和敷设方式,确保电力传输的效果和可靠性。
4. 供电系统设计:根据矿山的用电需求,合理设计供电系统的架构和配置,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靠。
5. 接地设计:对矿山电力系统进行接地设计,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6. 保护设备设计:对矿山电力系统的关键设备进行保护配电设计,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安全措施1. 电气安全:对矿山的电力系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防护措施:对电力设备进行防护措施设计,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火灾防护:对矿山的电力系统进行火灾防控措施的设计,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4. 泄漏防护:针对矿山电力系统中可能出现的电气泄漏问题,设计电气泄漏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五、设备选择1. 变压器选择:根据矿山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选择合适的变压器,并考虑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开关设备选择:根据矿山电气系统的负荷特点,选择适合的开关设备,确保其能够满足电气系统的要求。
3. 仪器仪表选择:根据矿山电气系统的检测和控制需要,选择适合的仪器仪表设备,确保系统运行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矿山供配电设计要求
矿山供配电设计要求1供电电源1.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2大、中型矿山应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2.1矿山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矿山电力负荷的分级线路均应直接引自地面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专用线路。
提升机的其中一回电源线可引自邻近的提升机房。
2.3井下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路,且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
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控制室内。
3地面配电3.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
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担负的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3.2井塔内、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布置油浸变压器。
多层厂房在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3当露天或半露天20kV及以下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3.4爆炸危险环境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应满足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危险区域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3.5当矿山6kV~20kV系统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內;当6kV~20kV系统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6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的电气设施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遮栏或壳体实现直接接触防护,所有的带电部件应在壳体内或遮栏后面,它们所提供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3.6-1的要求。
矿山工程设计规范
矿山工程设计规范在矿山工程设计中,规范的遵循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矿山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地质调查、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等内容。
一、地质调查与工程勘察地质调查是矿山工程设计的基础工作,它对于矿山的开采方案和工程设计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相关规范,地质调查应包括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岩土工程、环境地质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工程勘察是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对具体项目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和研究。
它主要包括地面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下水位检测等内容。
通过工程勘察,可以获取更加准确的地质数据,为后续的设计工作提供支持。
二、设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矿山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性要求:矿山工程设计应确保工程在设计寿命内安全可靠运营。
设计中需要考虑地质条件、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经济性要求:设计应满足经济效益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建设性要求:设计应具备施工的可行性,考虑矿山工程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环境保护要求:设计要合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5. 系统性要求:设计应满足矿山工程系统性的要求,包括矿区内各个工程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三、设计内容矿山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采矿方法和方案:根据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特点,确定采矿方法和方案。
包括开采方法、采场布置、支护措施等。
2. 矿山设备选型和布置:根据采矿方法和方案,选择合适的矿山设备,并进行布置。
根据规范,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等要求。
3. 建筑物和设施设计:包括办公楼、生活区、工业建筑物等的设计。
设计应满足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
4. 水力工程设计:包括排水系统、供水系统、消防系统等的设计。
设计应满足矿山工程的水力需求,并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5. 电气工程设计:包括电力供应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等的设计。
设计应满足矿山工程的电气需求,并考虑安全要求。
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
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随着煤炭采掘深度越来越深,矿井的供电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采区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1.采区供电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互换性和自恢复能力。
保证采区的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电源,恢复正常电力供应。
2.采区供电线路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安装、接地等应按照标准施工。
3.采区应配备可靠稳定的电源,具有完备的电力保护措施,确保供电系统不会因为过电压、过电流等原因导致故障。
4.采区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善的监控和维护体系,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
二、采区供电线路的设计要求1.采区供电线路应按照电力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时应考虑采区的生产情况、安全系数、动负荷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未来的扩建需要。
2.采区供电线路应具有完备的保护措施,包括过流、过载、电压上下限等范围内的保护。
并配备漏电、接地等保护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3.采区供电线路应在施工、验收前进行充分的试验,检查设计的符合性,确保线路稳定可靠。
三、采区供电设备的安装要求1.采区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2.采区应根据施工设计要求进行布线,避免交叉干扰和电磁干扰。
3.微机控制设备应不断进行数据监测,及时发现异常,做好预防工作。
四、采区供电维护管理要求1.安装和维护采区供电设备应该由具有合格资格证明并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进行。
2.对于采区供电设备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予以及时处理,做到预防和保养工作。
3.对于采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采区人员的安全。
五、结论采区供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于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高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希望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在采区供电设备的选材、设计、安装、维护等方面都与时俱进,采用科学合理的系统管控模式,加强监管力度,降低安全风险,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二篇)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3、在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3)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7、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熔断器、熔丝、熔片、热断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11、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
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12、矿山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二)矿山是一个对电力要求很高的行业,因此在矿山用电方面需要有严格的安全要求。
以下是关于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的2000字的详细介绍:1. 矿山用电系统的安全设计矿山电力系统的安全设计是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的基础。
安全设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针对矿山特殊的工作环境和电气负荷特点进行合理的设计。
电力系统的短路容量要足够,设备要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电缆要符合规范要求。
2. 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是保障矿山用电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安装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接线正确。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的故障。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10KV的电网中性点不接地单相接地时的电容电流
10KV的电网中性点不接地单相接地时的电容电流下面是一些摘录资料:在GB50070-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2。
0。
10条中规定,“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这条规定是依据国内外有关科研成果和国内外现行规程、标准以及人身触电安全要求等三方面作出的。
现分述如下:1、试验研究和运行经验数据①《电缆网络单相接地电弧电流不自熄下限试验研究》技术鉴定书指出,“电弧引弧试验的数据近200个。
这些数据客观地、真实地描述了在给定工况条件下,电缆接地电弧电流的熄灭情况”。
部级鉴定委员会同意由西北电力中试所和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完成的试验研究报告,并肯定该报告可供修改规程、规范时参考。
该报告的结论是,电弧接地不自熄电流下限值:全塑电缆25A;油浸纸绝缘电缆15A;交联电缆10A。
以安全计应取其中最小值10A。
②华中、湖北电力试验研究所1992年试验研究的成果表明,3-10KV架空配电线路,当电容电流在16A及以上时,不能自熄电弧;当电容电流小于10A,几乎全能自熄。
③湖北省6-10KV配电网运行经验与上述试验研究结果一致。
④开滦矿务局赵各庄煤矿从60年代以来,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达18A左右,井下高压电缆发生着火事故次数显著增多。
⑤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6KV电网安全调研组于1988年对引起矿井电缆“放炮”事故做了统计分析。
结论是,电容电流在20A左右的矿井电缆“放炮”事故仍很严重。
⑥(GB50070-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专题组编写的《关于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流限值问题的分析讨论》报告中指出,某矿实测6KV电网电容电流为16A,曾发生多重接地故障。
⑦中国矿业大学《矿井6KV电网单相接地电流及限制方案的制定》一文指出,实验研究和仿真计算结果表明,当单相接地电弧电流小于10A时,电弧可自熄。
⑧前苏联《煤矿供电效率的提高》专著中指出,当接地电容电流大于10A时,中性点应采用消弧线圈补偿方式。
GB50070-2009-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电原则1. 矿井供电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2. 矿井供电系统应具备较高的供电可靠性,确保矿井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4.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性能,降低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三、供电设施1. 矿井供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
2. 发电厂:矿井应配备可靠的发电设备,保证矿井供电需求。
3. 变电站:矿井变电站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配备必要的保护、监测、控制设备。
4.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确保输电线路安全。
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合理布置,确保供电质量。
6.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规模、生产工艺、用电需求等因素。
2.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3. 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可靠性,合理配置备用电源。
4.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提高供电系统的抗灾性能。
五、供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供电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 供电系统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加强监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供电系统运行应确保电气设备、线路等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六、供电系统安全管理1. 矿井应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供电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供电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电安全。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1总则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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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负荷: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3.大、中型选矿(煤)厂的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
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2.0.7条矿山工程的供电电压应采用35 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
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
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
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的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的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
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
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政策执行。
第2.0.1l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的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的供电方式。
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1.系统的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2.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3.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1.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的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 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2.0.13条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的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
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
第2.0.14条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
第2.0.15条多台谐波源的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
第2.0.16条选择地面主变电所的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的影响。
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
第2.0.17条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2.0.18亲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
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0.19条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l台断路器。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的真空断路器。
第2.0.20条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
第2.0.21条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的其它配电场所。
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
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第2.0.22条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2.0.23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
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
第2.0.24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三、不宜设在未稳定的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五、露天矿主变电所的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的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的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 进行控制。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
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 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 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 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